如各位所知,我已同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联合公报,其中表达了美国对对台持续军售一事的相关政策。
签署该公报前的相关会谈,系基于一清楚认知而进行,亦即上述对台军售之减量,端视台海和平状况以及中国对其所宣告之寻求和平解决台湾议题的“大政方针”之延续与否而定。
简言之,美国同意减少对台军售之意愿,全然以中国持续其和平解决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歧之承诺为先决条件。众人应清楚理解,上述二者之关联性是美国外交政策中一项恒久的必要要求。
此外,至关重要的是,美国对台提供武器之性能与数量完全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构成之威胁而定。无论就数量和性能而言,台湾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防卫能力皆应得到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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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此作品在 美国属于 公有领域,因其是 美国联邦政府的作品,参考 美国法典第17篇第1章第105条。此作品也可能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如果:
- 美国政府机构公开释出该作品的版权到公有领域,而不考虑国界。
- 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对美国作品应用较短期限规则,包括中华民国(台湾)《著作权法》、香港、澳门《第43/99/M号法令》、新加坡,但不包括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
- 该作品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属于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在中国大陆属于公有领域。
- 该作品的版权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已经过期。
否则,美国仍然能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掌有美国联邦政府作品版权。[1]
本模板不适用于单个美国州政府、属地政府、市政府,或任何次级政府的作品。
美国联邦政府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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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
此作品在 美国属于 公有领域,因其是 美国联邦政府的作品,参考 美国法典第17篇第1章第105条。此作品也可能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如果:
- 美国政府机构公开释出该作品的版权到公有领域,而不考虑国界。
- 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对美国作品应用较短期限规则,包括中华民国(台湾)《著作权法》、香港、澳门《第43/99/M号法令》、新加坡,但不包括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
- 该作品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属于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在中国大陆属于公有领域。
- 该作品的版权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已经过期。
否则,美国仍然能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掌有美国联邦政府作品版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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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政府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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