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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选部组织法 (民国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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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选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37年7月16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37年(1948年)7月16日
中华民国37年(1948年)7月21日
公布于民国37年7月21日
考选部组织法 (民国78年)

中华民国 37 年 7 月 16 日 制定18条
中华民国 37 年 7 月 21 日公布1.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18 条
中华民国 78 年 1 月 10 日 修正全文18条
中华民国 78 年 1 月 23 日公布2.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18 条
中华民国 83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全文21条
中华民国 83 年 11 月 23 日公布3.总统(83)华总(一)义字第 7145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28 日 修正全文8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7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0951号令修正发布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考试院定之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考试院考台考一字第1120600129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考选部掌理全国考选行政事宜。

第二条

  考选部对于承办考选行政事务之机关,有指示、监督之权。

第三条

  考选部设左列各司:
  一、第一司。
  二、第二司。
  三、第三司。
  四、第四司。

第四条

  第一司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普通考试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事项。
  四、关于公务人员升等及奖学考试事项。
  五、关于公务人员考试之典试委员会组织事项。

第五条

  第二司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普通考试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之检核事项。
  五、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之典试委员会组织事项。

第六条

  第三司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高等检定考试事项。
  二、关于普通检定考试事项。
  三、关于各种考试之应考资格审查事项。
  四、关于各种考试之试务事项。
  五、关于各种考试成绩之核算事项。
  六、关于考试及格人员之册报及登记事项。

第七条

  第四司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会议记录事项。
  二、关于文书收发及保管事项。
  三、关于文书分配、撰拟、编制及缮校事项。
  四、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五、关于经费出纳及庶务事项。
  六、关于公产、公物保管事项。
  七、不属于其他各司、室主管事项。

第八条

  考选部置部长一人,特任,综理部务,监督所属职员;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简任,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九条

  考选部置参事二人至四人,简任;掌理撰拟、审核法案、命令事项。

第十条

  考选部置秘书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简任,馀荐任;掌理机要文电、核阅文稿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

  考选部置司长四人,简任;科长十二人至十六人,荐任;科员六十人至一百人,委任,其中十五人至二十人,得为荐任;助理员五十人至八十人,委任;并得用雇员六十人至一百人。

第十二条

  考选部置视察三人至六人,其中一人简任,馀荐任;视察考选行政事宜。

第十三条

  考选部置专门委员十人至二十人,由考试院聘用;计划一切考选设施,编译有关考选资料,及研究其他有关考试之专门问题。

第十四条

  考选部置编纂十人至二十人,聘用;襄助专门委员办理研究、设计及编译事宜。

第十五条

  考选部设会计室、统计室,依法律之规定,分别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会计室、统计室各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三人至六人,助理员三人至五人,均委任;并得用雇员二人至四人。
  考选部设人事室,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务。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三人至六人,助理员三人至五人,均委任;并得用雇员二人至四人。

第十六条

  考选部于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

第十七条

  考选部处务规程,由考试院定之。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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