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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組織法 (民國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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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37年7月16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37年(1948年)7月16日
中華民國37年(1948年)7月21日
公布於民國37年7月21日
考選部組織法 (民國78年)

中華民國 37 年 7 月 16 日 制定18條
中華民國 37 年 7 月 21 日公布1.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18 條
中華民國 78 年 1 月 10 日 修正全文18條
中華民國 78 年 1 月 23 日公布2.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8 條
中華民國 83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83 年 11 月 23 日公布3.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7145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7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0951號令修正發布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129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

第二條

  考選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第三條

  考選部設左列各司:
  一、第一司。
  二、第二司。
  三、第三司。
  四、第四司。

第四條

  第一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升等及獎學考試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組織事項。

第五條

  第二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檢覈事項。
  五、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組織事項。

第六條

  第三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高等檢定考試事項。
  二、關於普通檢定考試事項。
  三、關於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審查事項。
  四、關於各種考試之試務事項。
  五、關於各種考試成績之核算事項。
  六、關於考試及格人員之冊報及登記事項。

第七條

  第四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記錄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書分配、撰擬、編製及繕校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經費出納及庶務事項。
  六、關於公產、公物保管事項。
  七、不屬於其他各司、室主管事項。

第八條

  考選部置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九條

  考選部置參事二人至四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法案、命令事項。

第十條

  考選部置秘書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掌理機要文電、核閱文稿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考選部置司長四人,簡任;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薦任;科員六十人至一百人,委任,其中十五人至二十人,得為薦任;助理員五十人至八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十人至一百人。

第十二條

  考選部置視察三人至六人,其中一人簡任,餘薦任;視察考選行政事宜。

第十三條

  考選部置專門委員十人至二十人,由考試院聘用;計劃一切考選設施,編譯有關考選資料,及研究其他有關考試之專門問題。

第十四條

  考選部置編纂十人至二十人,聘用;襄助專門委員辦理研究、設計及編譯事宜。

第十五條

  考選部設會計室、統計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助理員三人至五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考選部設人事室,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務。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助理員三人至五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第十六條

  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七條

  考選部處務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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