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732号决议
← | 2731(2024)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732(2024)号决议 S/RES/2732(2024) 2024年5月31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2733(2024) |
第9642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
第2732(2024)号决议
2024年5月31日安全理事会第9642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伊拉克的所有相关决议,特别是第1500(2003)、1546(2004)、1557(2004)、1619(2005)、1700(2006)、1770(2007)、1830(2008)、1883(2009)、1936(2010)、2001(2011)、2061(2012)、2110(2013)、2169(2014)、2233(2015)、2299(2016)、2379(2017)、2421(2018)、2470(2019)、2522(2020)、2576(2021)、2631(2022)、2682(2023)号决议,并重申关于伊拉克与科威特间局势的第2107(2013)和2621(2022)号决议以及第2367(2017)号决议中阐述的价值观,
重申伊拉克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强调伊拉克的稳定、繁荣和安全对伊拉克人民、所在区域和国际社会的重要性,特别是鉴于伊拉克从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手中胜利夺回领土,鼓励伊拉克和邻国密切协商,开展外联和斡旋工作,酌情支持区域对话与合作,
支持伊拉克根据国际法义务,包括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义务,继续开展稳定工作,包括持续打击恐怖主义,包括打击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及其附属团体,并继续开展恢复、重建和稳定工作,包括必须满足妇女、青年、儿童、流离失所者以及在族裔和宗教上属于少数群体者等所有伊拉克人的需要,
支持伊拉克政府继续实施改革以满足伊拉克人民的正当愿望,消除腐败,尊重和保护伊拉克所有人的人权,促进对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责任追究,提供基本服务,实现经济多样化,创造就业,改善治理,应对气候变化以及与环境和水有关的挑战,并加强有生存能力和反应能力的国家机构,包括安全部门,
确认伊拉克政府为此作了努力,包括努力全面执行《雅兹迪幸存者法》以及依照该法向幸存者和受害者发放款项和其他福利,注意到国家机构已采取措施,加倍努力追究那些须对杀害、严重伤害、绑架包括妇女在内示威者和记者或导致其失踪等侵犯践踏人权行为负责者的责任,并维护和尊重法治和表达自由权,还注意到伊拉克政府努力执行其《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2016年联合国-伊拉克《关于预防和应对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的联合公报》,追究冲突中性暴力实施者的责任,并向所有受害者提供精神健康和心理社会支持,
欢迎伊拉克政府努力协助境内流离失所的人和在叙利亚流离失所的伊拉克人返回原籍地区并重返社会或在伊拉克其他地方重新安置,再次呼吁国际上为这些努力提供支持,强调指出必须达成以自愿和知情为基础、有尊严、安全和持久的解决办法,
欢迎伊拉克政府努力应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不利影响,
呼吁国际社会在伊拉克政府承担提供人道主义服务的责任的同时,支持持久解决办法和发展努力,
注意到2024年3月28日独立战略审查报告中载述的精简联合国伊拉克援助团(联伊援助团)活动的建议,
1. 注意到伊拉克政府2024年5月8日的信,决定最后一次将联伊援助团任务期限延长19个月,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其后联伊援助团将停止除根据第2段处理特派团任何余留清理结束事项以外的所有工作和业务;
2. 请秘书长与伊拉克政府协商,编写一份过渡和清理结束计划,至迟于2024年12月31日完成,以便联伊援助团开始移交任务,有序、安全地缩编及撤出人员和资产,包括确定在伊拉克的清理结束活动的结束日期;
3. 决定授权在联伊援助团现有足迹范围内保留联合国警卫队,以保护援助团的人员、设施和资产,包括在清理结束期间,其时限有待根据符合《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的行政程序确定;
4. 促请伊拉克政府在联伊援助团过渡、缩编和清理结束期间与联合国充分合作;
5. 赞扬伊拉克政府努力解决伊拉克内部问题,并在实现伊拉克政府方案和优先事项中设定的阶段性里程碑方面取得进展,包括适时举行伊拉克国民议会和伊拉克库尔德斯坦地区议会选举;维护和加强运作机构,以维持有条理的定期对话;强化有效而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6. 注意到伊拉克政府在2024年5月8日来信中要求缩减联伊援助团的活动,请秘书长精简联伊援助团的任务如下:
(a) 向伊拉克政府、独立高级选举委员会和伊拉克其他机构提供咨询、支持和技术援助,努力加强选举筹备和进程,以确保以透明和包容各方的程序,在妇女充分、平等、切实、安全参与下举行自由和公正的选举,包括联邦伊拉克议会选举和伊拉克库尔德斯坦地区议会选举,包括作为秘书长定期报告周期的一部分,就选举筹备工作和进程进行定期技术审查并提出详细报告;
(b) 协助在过渡期内逐步最终解决伊拉克和科威特之间的未决问题,包括依照第2107(2013)号决议归还科威特财产和国家档案,遣返或归还所有科威特国民和第三国国民或其遗骸,请秘书长至迟于2025年5月31日提出建议,并向安理会呈交这些建议,以便在联伊援助团任务结束时这些问题仍未解决的情形下建立适当的后续机制,支持继续取得进展;
(c) 与伊拉克政府协调,并根据秘书长至迟于2024年12月31日完成的联伊援助团过渡计划,促进、支持和协助下列发展和人道主义任务:
㈠ 酌情让境内流离失所的人和在叙利亚流离失所的伊拉克人安全、知情、自愿和有尊严地返回或融入当地社会,包括通过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努力,同时欢迎为此采取国家措施,并且让境内流离失所的人和在叙利亚流离失所的伊拉克人,包括面临无国籍风险的人,特别是没有出生登记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儿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和民事证件;制订专门面向流离失所者及恐怖袭击和暴行幸存者重返社会的方案,以及支持从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手中解放的地区的重建;
㈡ 协调和执行各项方案,以提高伊拉克为本国人民提供有效基本民事和社会服务的能力,包括保健(包含社会心理支持服务)和教育,并继续支持伊拉克与区域和国际捐助方协调,根据国家需要,加强国家自主;
㈢ 伊拉克、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方面作出努力,包括通过与国家机构和区域组织以及酌情与民间社会、捐助方和其他国际机构协调,开展经济改革、建设能力以及为可持续发展、建设复原力和恢复与重建创造条件,包括在受恐怖主义影响的地区;
㈣ 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在秘书长通过负责伊拉克问题特别代表的统一领导下,并在其指定副手的支持下,为实现本决议所述各项目标作出贡献;
(d) 在充分尊重伊拉克主权和国家自主权的情况下促进责任追究和人权保护以及司法和法律改革,以加强伊拉克的法治并改善其治理,为伊拉克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和项目提供支持;
(e) 指出,在赞扬伊拉克政府签署和执行《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努力落实其与联合国相关机构协调作出的承诺的同时,必须将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主要作为受害者对待,鼓励伊拉克政府和包括儿基会在内的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依照伊拉克国家法律和伊拉克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加强儿童保护工作,包括使儿童重返社会,继续将执行该行动计划的措施制度化;
7. 确认联合国人员的安保对于联合国为伊拉克人民的利益开展工作至关重要,促请伊拉克政府继续为派驻伊拉克的联合国人员提供安保和后勤支助;
8. 请秘书长每6个月向安理会报告一次,共计三次,第一次报告应在2024年11月30日前提出,说明在第6段所述移交联伊援助团所有职责和余留任务方面取得的进展;
9.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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