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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3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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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1(2024)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32(2024)號決議
S/RES/2732(2024)
2024年5月31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733(2024)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24年決議

第9642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第2732(2024)號決議

2024年5月31日安全理事會第964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伊拉克的所有相關決議,特別是第1500(2003)1546(2004)1557(2004)1619(2005)1700(2006)1770(2007)1830(2008)1883(2009)1936(2010)2001(2011)2061(2012)2110(2013)2169(2014)2233(2015)2299(2016)2379(2017)2421(2018)2470(2019)2522(2020)2576(2021)2631(2022)2682(2023)號決議,並重申關於伊拉克與科威特間局勢的第2107(2013)2621(2022)號決議以及第2367(2017)號決議中闡述的價值觀,

重申伊拉克的獨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強調伊拉克的穩定、繁榮和安全對伊拉克人民、所在區域和國際社會的重要性,特別是鑑於伊拉克從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手中勝利奪回領土,鼓勵伊拉克和鄰國密切協商,開展外聯和斡旋工作,酌情支持區域對話與合作,

支持伊拉克根據國際法義務,包括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義務,繼續開展穩定工作,包括持續打擊恐怖主義,包括打擊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及其附屬團體,並繼續開展恢復、重建和穩定工作,包括必須滿足婦女、青年、兒童、流離失所者以及在族裔和宗教上屬於少數群體者等所有伊拉克人的需要,

支持伊拉克政府繼續實施改革以滿足伊拉克人民的正當願望,消除腐敗,尊重和保護伊拉克所有人的人權,促進對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的責任追究,提供基本服務,實現經濟多樣化,創造就業,改善治理,應對氣候變化以及與環境和水有關的挑戰,並加強有生存能力和反應能力的國家機構,包括安全部門,

確認伊拉克政府為此作了努力,包括努力全面執行《雅茲迪倖存者法》以及依照該法向倖存者和受害者發放款項和其他福利,注意到國家機構已採取措施,加倍努力追究那些須對殺害、嚴重傷害、綁架包括婦女在內示威者和記者或導致其失蹤等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負責者的責任,並維護和尊重法治和表達自由權,還注意到伊拉克政府努力執行其《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國家行動計劃》以及2016年聯合國-伊拉克《關於預防和應對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的聯合公報》,追究衝突中性暴力實施者的責任,並向所有受害者提供精神健康和心理社會支持,

歡迎伊拉克政府努力協助境內流離失所的人和在敘利亞流離失所的伊拉克人返回原籍地區並重返社會或在伊拉克其他地方重新安置,再次呼籲國際上為這些努力提供支持,強調指出必須達成以自願和知情為基礎、有尊嚴、安全和持久的解決辦法,

歡迎伊拉克政府努力應對氣候變化和自然災害的不利影響,

呼籲國際社會在伊拉克政府承擔提供人道主義服務的責任的同時,支持持久解決辦法和發展努力,

注意到2024年3月28日獨立戰略審查報告中載述的精簡聯合國伊拉克援助團(聯伊援助團)活動的建議,

1. 注意到伊拉克政府2024年5月8日的信,決定最後一次將聯伊援助團任務期限延長19個月,至2025年12月31日為止,其後聯伊援助團將停止除根據第2段處理特派團任何餘留清理結束事項以外的所有工作和業務;

2. 秘書長與伊拉克政府協商,編寫一份過渡和清理結束計劃,至遲於2024年12月31日完成,以便聯伊援助團開始移交任務,有序、安全地縮編及撤出人員和資產,包括確定在伊拉克的清理結束活動的結束日期;

3. 決定授權在聯伊援助團現有足跡範圍內保留聯合國警衛隊,以保護援助團的人員、設施和資產,包括在清理結束期間,其時限有待根據符合《聯合國財務條例和細則》的行政程序確定;

4. 促請伊拉克政府在聯伊援助團過渡、縮編和清理結束期間與聯合國充分合作;

5. 讚揚伊拉克政府努力解決伊拉克內部問題,並在實現伊拉克政府方案和優先事項中設定的階段性里程碑方面取得進展,包括適時舉行伊拉克國民議會和伊拉克庫爾德斯坦地區議會選舉;維護和加強運作機構,以維持有條理的定期對話;強化有效而獨立的國家人權機構;

6. 注意到伊拉克政府在2024年5月8日來信中要求縮減聯伊援助團的活動,請秘書長精簡聯伊援助團的任務如下:

(a) 向伊拉克政府、獨立高級選舉委員會和伊拉克其他機構提供諮詢、支持和技術援助,努力加強選舉籌備和進程,以確保以透明和包容各方的程序,在婦女充分、平等、切實、安全參與下舉行自由和公正的選舉,包括聯邦伊拉克議會選舉和伊拉克庫爾德斯坦地區議會選舉,包括作為秘書長定期報告周期的一部分,就選舉籌備工作和進程進行定期技術審查並提出詳細報告;

(b) 協助在過渡期內逐步最終解決伊拉克和科威特之間的未決問題,包括依照第2107(2013)號決議歸還科威特財產和國家檔案,遣返或歸還所有科威特國民和第三國國民或其遺骸,請秘書長至遲於2025年5月31日提出建議,並向安理會呈交這些建議,以便在聯伊援助團任務結束時這些問題仍未解決的情形下建立適當的後續機制,支持繼續取得進展;

(c) 與伊拉克政府協調,並根據秘書長至遲於2024年12月31日完成的聯伊援助團過渡計劃,促進、支持和協助下列發展和人道主義任務:

㈠ 酌情讓境內流離失所的人和在敘利亞流離失所的伊拉克人安全、知情、自願和有尊嚴地返回或融入當地社會,包括通過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努力,同時歡迎為此採取國家措施,並且讓境內流離失所的人和在敘利亞流離失所的伊拉克人,包括面臨無國籍風險的人,特別是沒有出生登記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兒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和民事證件;制訂專門面向流離失所者及恐怖襲擊和暴行倖存者重返社會的方案,以及支持從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手中解放的地區的重建;

㈡ 協調和執行各項方案,以提高伊拉克為本國人民提供有效基本民事和社會服務的能力,包括保健(包含社會心理支持服務)和教育,並繼續支持伊拉克與區域和國際捐助方協調,根據國家需要,加強國家自主;

㈢ 伊拉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其他方面作出努力,包括通過與國家機構和區域組織以及酌情與民間社會、捐助方和其他國際機構協調,開展經濟改革、建設能力以及為可持續發展、建設復原力和恢復與重建創造條件,包括在受恐怖主義影響的地區;

㈣ 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在秘書長通過負責伊拉克問題特別代表的統一領導下,並在其指定副手的支持下,為實現本決議所述各項目標作出貢獻;

(d) 在充分尊重伊拉克主權和國家自主權的情況下促進責任追究和人權保護以及司法和法律改革,以加強伊拉克的法治並改善其治理,為伊拉克政府的經濟發展目標和項目提供支持;

(e) 指出,在讚揚伊拉克政府簽署和執行《國家行動計劃》以及努力落實其與聯合國相關機構協調作出的承諾的同時,必須將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主要作為受害者對待,鼓勵伊拉克政府和包括兒基會在內的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依照伊拉克國家法律和伊拉克根據國際法承擔的義務,加強兒童保護工作,包括使兒童重返社會,繼續將執行該行動計劃的措施制度化;

7. 確認聯合國人員的安保對於聯合國為伊拉克人民的利益開展工作至關重要,促請伊拉克政府繼續為派駐伊拉克的聯合國人員提供安保和後勤支助;

8. 秘書長每6個月向安理會報告一次,共計三次,第一次報告應在2024年11月30日前提出,說明在第6段所述移交聯伊援助團所有職責和餘留任務方面取得的進展;

9.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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