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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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342(200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2001)号决议
2001年3月7日安全理事会第4287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344(200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7年10月8日第1132(1997)号、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号和2000年7月5日第1306(2000)号决议以及关于塞拉利昂和该区域局势的其他决议和主席声明;
欢迎大会2000年12月1日第A/RES/55/56号决议,特别是其中要求所有有关各方,包括钻石生产国、加工国、出口国、进口国以及钻石业采取措施打破钻石与武装冲突之间的联系,并呼吁所有国家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针对冲突钻石贸易与向叛乱运动提供武器、燃料或其他违禁物资之间的联系而规定的措施,
注意到第1306(2000)号决议第19段所设联合国专家小组有关塞拉利昂的报告(S/2000/1195),
注意到专家小组的结论:钻石是革命联合阵线(联阵)的主要和基本收入来源,联阵的钻石大部分通过利比里亚运离塞拉利昂,没有利比里亚政府最高级官员的允许和参与这类非法贸易就无法进行,并表示深切关注专家小组报告提出确凿无疑的证据,表明利比里亚政府在所有层面积极支持联阵,
回顾1998年10月31日在阿布贾通过的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关于在西非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声明》(S/1998/1194/附件),
注意到利比里亚政府自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报告发表以来已经宣布的措施,欢迎西非经共体打算与联合国密切合作监测其执行情况,并在两个月之后就此向安理会提出报告,
回顾安理会已在第1306(2000)号决议中表示关切:非法钻石贸易起到加剧塞拉利昂境内冲突的作用,以及有报道说这些钻石经由邻国,包括利比里亚过境,
重申2000年12月21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0/41)所作的呼吁,请西非所有国家、特别是利比里亚立即停止给予邻国武装集团军事支助,阻止武装人员利用其国土进行准备和袭击邻国,
断定利比里亚政府向邻国武装叛乱集团提供积极支持,特别是支持塞拉利昂联阵,对该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A
回顾其1992年11月19日第788(1992)号和1995年4月13日第985(1995)号决议,
注意到利比里亚境内的冲突已得到解决,已在1991年10月30日《第四项亚穆苏克罗协议》(S/24815,附件)框架内举行了全国选举,西非经共体利比里亚问题五国委员会非正式协商小组会议1992年4月7日在日内瓦发表的《最后公报》(S/23863)已得到执行,因此断定第788(1992)号决议第8段规定的禁运应予终止,
1. 决定终止第788(1992)号决议第8段规定的禁令并解散第985(199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B
2. 要求利比里亚政府立即停止支持塞拉利昂联阵和该区域的其他武装叛乱集团,尤其应采取下列具体步骤:
(a) 从利比里亚驱逐联阵所有成员,包括被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列入名单的人,禁止联阵在其境内的一切活动,但本段的规定绝不迫使利比里亚驱逐其国民出境;
(b) 停止对联阵的一切财政支助并按照第1171(1998)号决议停止军事支助,包括停止转移一切武器和弹药、一切军事训练和提供后勤和通讯支助,并采取步骤,确保不从利比里亚领土或由其国民提供这类支助;
(c) 依照第1306(2000)号决议,停止直接间接进口未受塞拉利昂政府原产地证书制度管制的塞拉利昂未加工钻石;
(d) 冻结由其国民或在其境内直接间接为联阵或由联阵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的利益而提供的资金或财政资源或资产;
(e) 禁止所有在利比里亚注册并在其管辖范围内营运的飞机起飞,直到它依照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七的规定更新其飞机登记册,并向安理会提供有关在利比里亚注册的每一飞机的登记和所有权的更新资料;
3. 强调上文第2段的要求是为了使塞拉利昂和平进程取得进一步进展,并在这方面吁请利比里亚总统协助确保联阵满足下列目标:
(a) 允许联塞特派团在塞拉利昂全境自由进出;
(b) 释放所有被绑架者;
(c) 使其战斗人员加入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
(d) 交还从联塞特派团夺取的所有武器和其他设备;
4. 要求该区域各国采取行动,阻止武装人员和集团利用其领土进行准备和袭击邻国,不要采取可能使几内亚、利比里亚和塞拉利昂间边界局势进一步动荡的任何行动;
5. (a) 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利比里亚出售或供应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不论是否原产于本国境内;
(b) 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利比里亚提供与上文(a)分段所指物品的提供、制造、维修或使用有关的技术培训或援助;
(c) 决定上文(a)和(b)分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经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事先核准的专供人道主义或保护用途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以及相关的技术援助或培训;
(d) 申明上文(a)分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人道和发展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临时运入利比里亚供其个人使用的保护性服装,包括防弹夹克和军用头盔;
6. 还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直接间接从利比里亚进口一切未加工钻石,不论这种钻石是否原产于利比里亚;
7. (a) 又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利比里亚政府和武装部队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和经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认定向利比里亚邻国的武装叛乱集团、特别是塞拉利昂联阵提供财政和军事支持的其他个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迫使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并且本段的规定也绝不妨碍利比里亚政府代表过境前往联合国总部处理联合国事务或利比里亚政府参加马诺河联盟、西非经共体和非洲统一组织的正式会议;
(b) 决定上文(a)分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即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确定此类旅行具有包括宗教义务在内的人道主义需要的正当理由,或委员会认定给予豁免将推动利比里亚遵守安理会各项要求或有助于和平解决该分区域的冲突;
8. 还决定上文第6和第7段规定的措施将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后两个月东部夏令时间0时1分生效,除非安全理事会在该日之前,考虑到下文第12段所指秘书长的报告、西非经共体的意见、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和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其他任何有关资料,确定利比里亚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
9. 决定上文第5段所规定的措施时效为14个月,在该期间终了时,安理会将决定利比里亚政府是否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并据此决定是否将这些措施按同样条件再延长一段期间;
10. 还决定上文第6和第7段所规定的措施时效为12个月,在该期间终了时,安理会将决定利比里亚政府是否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并据此决定是否将这些措施按同样条件再延长一段期间;
11. 又决定如果安理会除其他外考虑到下文第19段所述专家小组的报告和下文第12段所述秘书长的报告、西非经共体的意见、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和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提供的任何有关资料和其他任何有关资料,确定利比里亚政府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则应立即终止上文第5至第7段规定的措施;
12. 秘书长根据由包括联合国利比里亚办事处、联塞特派团和西非经共体在内的所有有关来源提供的资料,在2001年4月30日前向安理会提出第一次报告,并从该日起每六个月向安理会报告利比里亚是否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以及在实现上文第3段规定的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吁请利比里亚政府支持联合国努力核查提请联合国注意的关于遵守情况的所有资料;
13. 秘书长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后六个月,向安理会提供下列资料:
(a) 一份初步评估,评价安理会可能在下文第19(c)段所述的调查领域采取的后续行动对利比里亚民众可能造成的经济、人道和社会影响;
(b) 一份报告,说明利比里亚政府依照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建议和民航组织可能提供的任何咨询意见,为改善其空中交通管制和监测能力而采取的步骤;
14. 决定按照《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安全理事会委员会,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承担下列任务,并向安理会提出工作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
(a) 请所有国家提供资料,说明它们为有效执行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而采取的行动,然后请它们提供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进一步资料;
(b) 审议各国提请委员会注意的关于据称违反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情报并对此采取适当行动,可能时查明据报从事这类违禁行为的人员或实体,包括船只或飞机,并且向安理会提出定期报告;
(c) 根据需要迅速颁布准则,以促进执行上文第5至第7段所规定的措施;
(d) 审议关于上文第5(c)和第7(b)段规定的免除管制的申请,并作出决定;
(e) 认定受上文第7段所定措施限制的个人,并定期更新这份名单;
(f) 通过适当媒体,包括加强使用信息技术,公布委员会认为适切的资料,包括上文(e)分段提到的名单;
(g) 向安理会建议提高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效力的方法,和限制这些措施对利比里亚民众产生的任何非预期影响的方法;
(h) 与安全理事会其他有关制裁委员会,特别是与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和第864(199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合作;
(i) 按上文第2(a)段所述,制定一份利比里亚境内联阵成员的名单;
15. 吁请利比里亚政府为未加工钻石贸易建立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制度,此一制度必须透明、可由国际核查并经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核准,在依照本决议终止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之后开始执行;
16. 敦促西非所有钻石出口国按照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建议,为未加工钻石贸易建立一个与塞拉利昂政府所实施制度相似的原产地证书制度,并吁请有此能力的国家、有关国际组织和其他机构为此目的向这些国家政府提供协助;
17. 吁请国际社会提供必要援助,加强在西非打击轻武器的扩散和非法贩运,特别是执行西非经共体《关于在西非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声明》,并且改进西非分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
18. 所有国家在上文第14(e)段所述名单公布后30天内向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报告它们为执行上文第5至第7段规定的措施所采取的行动;
19. 秘书长同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协商,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设立一个专家小组,为期六个月,其成员不超过五人,酌情尽可能利用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成员的专门知识,承担下列任务:
(a) 调查违反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任何行为;
(b) 收集关于利比里亚政府对上文第2段的要求遵守情况的任何资料,包括利比里亚政府违反第1171(1998)号决议第2段和第1306(2000)号决议第1段所定措施的任何行为;
(c) 进一步调查利比里亚开采自然资源及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与助长塞拉利昂和邻国、尤其是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报告所强调地区的冲突之间的可能联系;
(d) 就下文第21段所述个人的非法活动以及就违反本决议的其他指控收集有关资料;
(e) 至迟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通过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向安理会报告上文(a)至(d)分段所述各领域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f) 酌情向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通报其活动的最新情况;
并请秘书长提供必要的资源;
20. 上文第19段所指专家小组尽可能将它根据任务规定进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任何有关资料提请各有关国家注意,以供迅速进行彻底调查和酌情采取纠正行动,并允许各国有答辩权;
21. 吁请各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和公司、尤其是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报告提及的个人和公司遵守联合国的禁运,特别是第1171(1998)号第1306(2000)号和本决议规定的禁运,并酌情采取适当的司法和行政行动制止这些个人和公司的非法活动;
22. 吁请各国以及各有关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严格依照本决议的规定行事,而无须顾及在本决议通过之日以前所存在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颁发的任何执照或许可证;
23. 决定至迟在本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和以后每六个月,对上文第5至第7段规定的措施进行审查;
24. 促请所有国家、联合国各有关机构以及其他适当组织和有关方面同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和上文第19段所指专家小组通力合作,包括就可能违反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情况提供情报;
25.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287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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