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34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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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342(200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43(2001)號決議
2001年3月7日安全理事會第4287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344(200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7年10月8日第1132(1997)號、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號和2000年7月5日第1306(2000)號決議以及關於塞拉利昂和該區域局勢的其他決議和主席聲明;
歡迎大會2000年12月1日第A/RES/55/56號決議,特別是其中要求所有有關各方,包括鑽石生產國、加工國、出口國、進口國以及鑽石業採取措施打破鑽石與武裝衝突之間的聯繫,並呼籲所有國家充分執行安全理事會針對衝突鑽石貿易與向叛亂運動提供武器、燃料或其他違禁物資之間的聯繫而規定的措施,
注意到第1306(2000)號決議第19段所設聯合國專家小組有關塞拉利昂的報告(S/2000/1195),
注意到專家小組的結論:鑽石是革命聯合陣線(聯陣)的主要和基本收入來源,聯陣的鑽石大部分通過利比里亞運離塞拉利昂,沒有利比里亞政府最高級官員的允許和參與這類非法貿易就無法進行,並表示深切關注專家小組報告提出確鑿無疑的證據,表明利比里亞政府在所有層面積極支持聯陣,
回顧1998年10月31日在阿布賈通過的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關於在西非暫停進口、出口和製造小武器和輕武器的聲明》(S/1998/1194/附件),
注意到利比里亞政府自第1306(2000)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的報告發表以來已經宣布的措施,歡迎西非經共體打算與聯合國密切合作監測其執行情況,並在兩個月之後就此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回顧安理會已在第1306(2000)號決議中表示關切:非法鑽石貿易起到加劇塞拉利昂境內衝突的作用,以及有報道說這些鑽石經由鄰國,包括利比里亞過境,
重申2000年12月21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0/41)所作的呼籲,請西非所有國家、特別是利比里亞立即停止給予鄰國武裝集團軍事支助,阻止武裝人員利用其國土進行準備和襲擊鄰國,
斷定利比里亞政府向鄰國武裝叛亂集團提供積極支持,特別是支持塞拉利昂聯陣,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A
回顧其1992年11月19日第788(1992)號和1995年4月13日第985(1995)號決議,
注意到利比里亞境內的衝突已得到解決,已在1991年10月30日《第四項亞穆蘇克羅協議》(S/24815,附件)框架內舉行了全國選舉,西非經共體利比里亞問題五國委員會非正式協商小組會議1992年4月7日在日內瓦發表的《最後公報》(S/23863)已得到執行,因此斷定第788(1992)號決議第8段規定的禁運應予終止,
1. 決定終止第788(1992)號決議第8段規定的禁令並解散第985(199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B
2. 要求利比里亞政府立即停止支持塞拉利昂聯陣和該區域的其他武裝叛亂集團,尤其應採取下列具體步驟:
(a) 從利比里亞驅逐聯陣所有成員,包括被下文第14段所設委員會列入名單的人,禁止聯陣在其境內的一切活動,但本段的規定絕不迫使利比里亞驅逐其國民出境;
(b) 停止對聯陣的一切財政支助並按照第1171(1998)號決議停止軍事支助,包括停止轉移一切武器和彈藥、一切軍事訓練和提供後勤和通訊支助,並採取步驟,確保不從利比里亞領土或由其國民提供這類支助;
(c) 依照第1306(2000)號決議,停止直接間接進口未受塞拉利昂政府原產地證書制度管制的塞拉利昂未加工鑽石;
(d) 凍結由其國民或在其境內直接間接為聯陣或由聯陣直接間接擁有或控制的實體的利益而提供的資金或財政資源或資產;
(e) 禁止所有在利比里亞註冊並在其管轄範圍內營運的飛機起飛,直到它依照1944年《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七的規定更新其飛機登記冊,並向安理會提供有關在利比里亞註冊的每一飛機的登記和所有權的更新資料;
3. 強調上文第2段的要求是為了使塞拉利昂和平進程取得進一步進展,並在這方面籲請利比里亞總統協助確保聯陣滿足下列目標:
(a) 允許聯塞特派團在塞拉利昂全境自由進出;
(b) 釋放所有被綁架者;
(c) 使其戰鬥人員加入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
(d) 交還從聯塞特派團奪取的所有武器和其他設備;
4. 要求該區域各國採取行動,阻止武裝人員和集團利用其領土進行準備和襲擊鄰國,不要採取可能使幾內亞、利比里亞和塞拉利昂間邊界局勢進一步動盪的任何行動;
5. (a) 決定所有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阻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利比里亞出售或供應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上述物資的備件,不論是否原產於本國境內;
(b) 決定所有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阻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向利比里亞提供與上文(a)分段所指物品的提供、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培訓或援助;
(c) 決定上文(a)和(b)分段所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經下文第14段所設委員會事先核准的專供人道主義或保護用途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以及相關的技術援助或培訓;
(d) 申明上文(a)分段所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人道和發展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臨時運入利比里亞供其個人使用的保護性服裝,包括防彈夾克和軍用頭盔;
6. 還決定所有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阻止直接間接從利比里亞進口一切未加工鑽石,不論這種鑽石是否原產於利比里亞;
7. (a) 又決定所有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阻止利比里亞政府和武裝部隊高級官員及其配偶和經下文第14段所設委員會認定向利比里亞鄰國的武裝叛亂集團、特別是塞拉利昂聯陣提供財政和軍事支持的其他個人在本國入境或過境,但本段的規定絕不迫使一國拒絕本國國民入境,並且本段的規定也絕不妨礙利比里亞政府代表過境前往聯合國總部處理聯合國事務或利比里亞政府參加馬諾河聯盟、西非經共體和非洲統一組織的正式會議;
(b) 決定上文(a)分段所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下列情況,即下文第14段所設委員會確定此類旅行具有包括宗教義務在內的人道主義需要的正當理由,或委員會認定給予豁免將推動利比里亞遵守安理會各項要求或有助於和平解決該分區域的衝突;
8. 還決定上文第6和第7段規定的措施將於本決議通過之日後兩個月東部夏令時間0時1分生效,除非安全理事會在該日之前,考慮到下文第12段所指秘書長的報告、西非經共體的意見、下文第14段所設委員會和第1132(199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其他任何有關資料,確定利比里亞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
9. 決定上文第5段所規定的措施時效為14個月,在該期間終了時,安理會將決定利比里亞政府是否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並據此決定是否將這些措施按同樣條件再延長一段期間;
10. 還決定上文第6和第7段所規定的措施時效為12個月,在該期間終了時,安理會將決定利比里亞政府是否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並據此決定是否將這些措施按同樣條件再延長一段期間;
11. 又決定如果安理會除其他外考慮到下文第19段所述專家小組的報告和下文第12段所述秘書長的報告、西非經共體的意見、下文第14段所設委員會和第1132(199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提供的任何有關資料和其他任何有關資料,確定利比里亞政府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則應立即終止上文第5至第7段規定的措施;
12. 秘書長根據由包括聯合國利比里亞辦事處、聯塞特派團和西非經共體在內的所有有關來源提供的資料,在2001年4月30日前向安理會提出第一次報告,並從該日起每六個月向安理會報告利比里亞是否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以及在實現上文第3段規定的目標方面取得的進展,籲請利比里亞政府支持聯合國努力核查提請聯合國注意的關於遵守情況的所有資料;
13. 秘書長於本決議通過之日後六個月,向安理會提供下列資料:
(a) 一份初步評估,評價安理會可能在下文第19(c)段所述的調查領域採取的後續行動對利比里亞民眾可能造成的經濟、人道和社會影響;
(b) 一份報告,說明利比里亞政府依照第1306(2000)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的建議和民航組織可能提供的任何諮詢意見,為改善其空中交通管制和監測能力而採取的步驟;
14. 決定按照《安理會暫行議事規則》第28條設立一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由安理會全體成員組成,承擔下列任務,並向安理會提出工作報告以及意見和建議;
(a) 請所有國家提供資料,說明它們為有效執行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而採取的行動,然後請它們提供委員會認為必要的進一步資料;
(b) 審議各國提請委員會注意的關於據稱違反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情報並對此採取適當行動,可能時查明據報從事這類違禁行為的人員或實體,包括船隻或飛機,並且向安理會提出定期報告;
(c) 根據需要迅速頒布準則,以促進執行上文第5至第7段所規定的措施;
(d) 審議關於上文第5(c)和第7(b)段規定的免除管制的申請,並作出決定;
(e) 認定受上文第7段所定措施限制的個人,並定期更新這份名單;
(f) 通過適當媒體,包括加強使用信息技術,公布委員會認為適切的資料,包括上文(e)分段提到的名單;
(g) 向安理會建議提高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效力的方法,和限制這些措施對利比里亞民眾產生的任何非預期影響的方法;
(h) 與安全理事會其他有關制裁委員會,特別是與第1132(199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合作;
(i) 按上文第2(a)段所述,制定一份利比里亞境內聯陣成員的名單;
15. 籲請利比里亞政府為未加工鑽石貿易建立有效的原產地證書制度,此一制度必須透明、可由國際核查並經上文第14段所設委員會核准,在依照本決議終止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之後開始執行;
16. 敦促西非所有鑽石出口國按照第1306(2000)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的建議,為未加工鑽石貿易建立一個與塞拉利昂政府所實施制度相似的原產地證書制度,並籲請有此能力的國家、有關國際組織和其他機構為此目的向這些國家政府提供協助;
17. 籲請國際社會提供必要援助,加強在西非打擊輕武器的擴散和非法販運,特別是執行西非經共體《關於在西非暫停進口、出口和製造小武器和輕武器的聲明》,並且改進西非分區域的空中交通管制;
18. 所有國家在上文第14(e)段所述名單公布後30天內向上文第14段所設委員會報告它們為執行上文第5至第7段規定的措施所採取的行動;
19. 秘書長同上文第14段所設委員會協商,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設立一個專家小組,為期六個月,其成員不超過五人,酌情儘可能利用第1306(2000)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成員的專門知識,承擔下列任務:
(a) 調查違反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任何行為;
(b) 收集關於利比里亞政府對上文第2段的要求遵守情況的任何資料,包括利比里亞政府違反第1171(1998)號決議第2段和第1306(2000)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的任何行為;
(c) 進一步調查利比里亞開採自然資源及其他形式的經濟活動與助長塞拉利昂和鄰國、尤其是第1306(2000)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報告所強調地區的衝突之間的可能聯繫;
(d) 就下文第21段所述個人的非法活動以及就違反本決議的其他指控收集有關資料;
(e) 至遲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個月通過上文第14段所設委員會向安理會報告上文(a)至(d)分段所述各領域的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f) 酌情向上文第14段所設委員會通報其活動的最新情況;
並請秘書長提供必要的資源;
20. 上文第19段所指專家小組儘可能將它根據任務規定進行調查過程中收集的任何有關資料提請各有關國家注意,以供迅速進行徹底調查和酌情採取糾正行動,並允許各國有答辯權;
21. 籲請各國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和公司、尤其是第1306(2000)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的報告提及的個人和公司遵守聯合國的禁運,特別是第1171(1998)號第1306(2000)號和本決議規定的禁運,並酌情採取適當的司法和行政行動制止這些個人和公司的非法活動;
22. 籲請各國以及各有關國際組織和區域組織嚴格依照本決議的規定行事,而無須顧及在本決議通過之日以前所存在的任何權利或義務,或頒發的任何執照或許可證;
23. 決定至遲在本決議通過後六十天,和以後每六個月,對上文第5至第7段規定的措施進行審查;
24. 促請所有國家、聯合國各有關機構以及其他適當組織和有關方面同上文第14段所設委員會和上文第19段所指專家小組通力合作,包括就可能違反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情況提供情報;
2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287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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