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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62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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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623(200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624(2005)号决议
2005年9月14日安全理事会第5261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625(2005)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号、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2004年3月26日第1535(2004)号、2004年4月28日第1540(2004)号、2004年10月8日第1566(2004)号和2005年7月29日第1617(2005)号决议、2003年1月20日第1456(2003)号决议所附宣言,以及关于恐怖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的其他决议,
又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采用一切手段抗击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着重指出各国必须确保为抗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符合它们依国际法承担的所有义务,并应根据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来实行这些措施,
最强烈地谴责恐怖主义的一切行为,无论其动机为何,何时发生,何人所为,这些行为是对和平与安全构成的最严重威胁之一,并重申联合国宪章》规定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又最强烈地谴责煽动恐怖行为的行径,并驳斥为恐怖行为辩解或美化(称颂)这些行为的企图,这样做会煽动更多的恐怖行为,
深为关切煽动基于极端主义和不容忍的恐怖行为的行径对人权的享受日益构成严重的威胁,危及所有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破坏全球稳定和繁荣,联合国和所有国家必须紧迫地、积极主动地处理这个问题,并强调需要在国家和国际两级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保护生命权,
忆及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所阐明的表达自由权,还忆及大会1966年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表达自由权,对这项权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且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十九条第三款所列条件所必需的,
又忆及《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四条所阐明的寻求和享受庇护权和1951年7月28日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1月31日通过的《议定书》(“《难民公约》及其《议定书》”)所规定的不驱回义务,还忆及《难民公约》及其《议定书》所给予的保护不应适用于有充分理由认为其行为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的任何人,
重申恐怖主义的行为、方法和做法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蓄意资助、策划和煽动恐怖行为也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
深为关切世界各地区基于不容忍或极端主义的恐怖主义致使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不同国籍和不同信仰的平民受害,重申安理会大力声援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及其家属,并着重指出必须协助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向他们及其家属提供支助,帮助他们应付损失和哀痛,
确认联合国在全球抗击恐怖主义斗争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并欢迎秘书长列出反恐战略的要点,供大会毫不拖延地审议和拟订,以期通过和实施一项战略,促进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采取全面、协调一致的反恐对策,
着重指出安理会吁请所有国家作为紧急事项加入各项国际反恐公约和议定书,无论它们是否已加入这方面的区域公约,并优先考虑签署大会2005年4月13日通过的《制止核恐怖主义国际公约》,
再度强调,国际社会继续努力,加强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和增进它们之间的了解,致力防止不分青红皂白地针对不同的宗教和文化,处理尚未解决的区域冲突和各种各样的全球问题,包括发展问题,将有助于加强国际反恐怖主义斗争,
着重指出,媒体、民间社会、宗教界、商界和教育机构在加强对话和增进了解、促进包容与共处、帮助创建一个不利于煽动恐怖主义的环境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认识到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世界,各国必须协力防止恐怖分子利用先进技术、通信手段和各种资源来煽动支持犯罪行为,
忆及所有国家必须根据它们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在反恐怖主义斗争中通力合作,以便依据引渡或起诉原则,查缉任何支持、协助、参与或企图参与资助、策划、筹备或实施恐怖行为或提供庇护的人,不向其提供安全避难所,并将其绳之以法,
1. 吁请所有国家根据它们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以便:
(a) 在法律上禁止煽动实施一种或多种恐怖行为;
(b) 防止这类行为;
(c) 拒绝为任何根据可信的相关信息有充分理由认为曾犯下这类行为的人提供安全避难所;
2. 吁请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便除其他外,加强本国国际边界的安全,包括杜绝伪造旅行证件,并尽量加强识别恐怖分子和保证旅客安全的程序,以防止犯下第1(a)段所述行为的人进入本国国境;
3. 吁请所有国家继续在国际上作出努力,加强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和增进它们之间的了解,致力防止不分青红皂白地针对不同的宗教和文化,并根据它们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制止煽动基于极端主义和不容忍的恐怖行为,防止恐怖分子及其支持者颠覆教育、文化和宗教机构;
4. 着重指出各国必须确保为实施本决议第1、2和3段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符合它们依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承担的所有义务;
5. 吁请所有国家作为它们持续对话的一部分,向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汇报它们为执行本决议而采取的步骤;
6. 指示反恐怖主义委员会:
(a) 把会员国为执行本决议而作出的努力,列为它与会员国对话的一项内容;
(b) 与会员国合作,协助建设能力,具体办法包括推广最佳法律惯例,促进这方面的信息交流;
(c) 在十二个月后,向安理会汇报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5261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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