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2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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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623(200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24(2005)號決議
2005年9月14日安全理事會第5261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25(200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號、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號、2004年3月26日第1535(2004)號、2004年4月28日第1540(2004)號、2004年10月8日第1566(2004)號和2005年7月29日第1617(2005)號決議、2003年1月20日第1456(2003)號決議所附宣言,以及關於恐怖主義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其他決議,
又重申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採用一切手段抗擊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着重指出各國必須確保為抗擊恐怖主義而採取的任何措施,符合它們依國際法承擔的所有義務,並應根據國際法,尤其是國際人權法、難民法和人道主義法,來實行這些措施,
最強烈地譴責恐怖主義的一切行為,無論其動機為何,何時發生,何人所為,這些行為是對和平與安全構成的最嚴重威脅之一,並重申聯合國憲章》規定安全理事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
又最強烈地譴責煽動恐怖行為的行徑,並駁斥為恐怖行為辯解或美化(稱頌)這些行為的企圖,這樣做會煽動更多的恐怖行為,
深為關切煽動基於極端主義和不容忍的恐怖行為的行徑對人權的享受日益構成嚴重的威脅,危及所有國家的社會和經濟發展,破壞全球穩定和繁榮,聯合國和所有國家必須緊迫地、積極主動地處理這個問題,並強調需要在國家和國際兩級根據國際法採取一切必要和適當措施保護生命權,
憶及大會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所闡明的表達自由權,還憶及大會1966年通過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十九條所規定的表達自由權,對這項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且是《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十九條第三款所列條件所必需的,
又憶及《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四條所闡明的尋求和享受庇護權和1951年7月28日通過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及其1967年1月31日通過的《議定書》(「《難民公約》及其《議定書》」)所規定的不驅回義務,還憶及《難民公約》及其《議定書》所給予的保護不應適用於有充分理由認為其行為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的任何人,
重申恐怖主義的行為、方法和做法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蓄意資助、策劃和煽動恐怖行為也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
深為關切世界各地區基於不容忍或極端主義的恐怖主義致使越來越多的人、特別是不同國籍和不同信仰的平民受害,重申安理會大力聲援恐怖主義的受害者及其家屬,並着重指出必須協助恐怖主義的受害者,向他們及其家屬提供支助,幫助他們應付損失和哀痛,
確認聯合國在全球抗擊恐怖主義鬥爭中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並歡迎秘書長列出反恐戰略的要點,供大會毫不拖延地審議和擬訂,以期通過和實施一項戰略,促進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採取全面、協調一致的反恐對策,
着重指出安理會籲請所有國家作為緊急事項加入各項國際反恐公約和議定書,無論它們是否已加入這方面的區域公約,並優先考慮簽署大會2005年4月13日通過的《制止核恐怖主義國際公約》,
再度強調,國際社會繼續努力,加強不同文明之間的對話和增進它們之間的了解,致力防止不分青紅皂白地針對不同的宗教和文化,處理尚未解決的區域衝突和各種各樣的全球問題,包括發展問題,將有助於加強國際反恐怖主義鬥爭,
着重指出,媒體、民間社會、宗教界、商界和教育機構在加強對話和增進了解、促進包容與共處、幫助創建一個不利於煽動恐怖主義的環境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認識到在一個日益全球化的世界,各國必須協力防止恐怖分子利用先進技術、通信手段和各種資源來煽動支持犯罪行為,
憶及所有國家必須根據它們依國際法承擔的義務,在反恐怖主義鬥爭中通力合作,以便依據引渡或起訴原則,查緝任何支持、協助、參與或企圖參與資助、策劃、籌備或實施恐怖行為或提供庇護的人,不向其提供安全避難所,並將其繩之以法,
1. 籲請所有國家根據它們依國際法承擔的義務,採取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以便:
(a) 在法律上禁止煽動實施一種或多種恐怖行為;
(b) 防止這類行為;
(c) 拒絕為任何根據可信的相關信息有充分理由認為曾犯下這類行為的人提供安全避難所;
2. 籲請所有國家進行合作,以便除其他外,加強本國國際邊界的安全,包括杜絕偽造旅行證件,並儘量加強識別恐怖分子和保證旅客安全的程序,以防止犯下第1(a)段所述行為的人進入本國國境;
3. 籲請所有國家繼續在國際上作出努力,加強不同文明之間的對話和增進它們之間的了解,致力防止不分青紅皂白地針對不同的宗教和文化,並根據它們依國際法承擔的義務,採取一切必要和適當的措施,制止煽動基於極端主義和不容忍的恐怖行為,防止恐怖分子及其支持者顛覆教育、文化和宗教機構;
4. 着重指出各國必須確保為實施本決議第1、2和3段而採取的任何措施,符合它們依國際法,尤其是國際人權法、難民法和人道主義法承擔的所有義務;
5. 籲請所有國家作為它們持續對話的一部分,向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匯報它們為執行本決議而採取的步驟;
6. 指示反恐怖主義委員會:
(a) 把會員國為執行本決議而作出的努力,列為它與會員國對話的一項內容;
(b) 與會員國合作,協助建設能力,具體辦法包括推廣最佳法律慣例,促進這方面的信息交流;
(c) 在十二個月後,向安理會匯報本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526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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