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58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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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 回顾其关于布隆迪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特别是第1719(2006)号和第1791(2007)号决议,
- 重申对布隆迪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统一的坚定承诺,
- 欢迎2008年12月4日《布琼布拉大湖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关于布隆迪和平进程的宣言》以及布隆迪政府与解放党-民解力量达成的协议,
- 感谢区域和平倡议、南非促和小组、非洲联盟和政治事务局持续参与支持布隆迪的巩固和平努力,以促进全面执行2006年9月7日布隆迪政府与解放党-民解力量在达累斯萨拉姆签署的《全面停火协议》,
- 注意到布隆迪在巩固和平关键领域取得的进展,以及依然存在的各种挑战,特别是执行与民族解放力量(解放党-民解力量)签署的《全面停火协议》,巩固经民主选出的机构,加强善治,完成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以及推动安全部门改革,包括确保安全部队和司法机构有效地保护人权和法治,
- 欣见成立了常设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重申其成员的任命需要通过一个独立、包容各方的过程,并重申必须本着曾导致成功实现过渡的《布隆迪宪法》所阐明的和解与对话精神,筹备定于2010年举行的选举,
- 强调联合国系统和国际社会必须继续支持在布隆迪巩固和平并实现长期发展,欢迎建设和平委员会对布隆迪问题的继续参与以及建设和平委员会布隆迪组合主席最近率团进行的访问,注意到2008年6月对《布隆迪建设和平战略框架》执行进展情况所作的半年审查以及建设和平委员会布隆迪组合主席2008年12月11日所作的通报,
- 确认过渡时期司法对于促进布隆迪全体人民的相互间持久和解非常重要,欢迎在筹备关于成立过渡时期司法机制的全国协商方面取得了进展,包括成立了技术性后续工作委员会和民间社会代表论坛等,
- 关切地注意到继续存在侵犯人权行为和限制公民自由现象,包括逮捕政治反对派成员以及民间社会、媒体和工会的代表,欢迎政府决定撤销其对于政治党派及社团所举行会议和示威活动的管制命令,
- 欢迎布隆迪当局努力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特别是对穆因加屠杀事件的部分肇事者进行了审判和定罪,
- 回顾其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和第1820(2008)号决议、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674(2006)号决议和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第1612(2005)号决议,
-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布隆迪综合办事处(联布综合办)的第四次报告(S/2008/745),
- 1. 决定将第1719(2006)号决议规定的、经第1791(2007)号决议延长的联布综合办任务期限延至2009年12月31日;
- 2. 敦促布隆迪政府和解放党-民解力量尽一切努力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执行它们在2008年12月4日达成的协议,以便使和平进程的这个最后阶段得以圆满结束,呼吁双方不要采取任何可能制造紧张关系或恢复敌对状态的行动,并本着合作精神,通过对话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
- 3. 呼吁解放党-民解力量同政府、核查与监察联合机制及所有国际伙伴合作,以鼓励其所有战斗人员无条件地前往集结地,全面落实解除武装、复员和社会安置进程;
- 4. 鼓励区域和平倡议领导人、非洲联盟、南非促和小组、政治事务局及其他国际伙伴持续开展努力,协助有关各方执行12月4日的《宣言》,并继续积极在实地参与互动,以监察这一进程并确保其可持续性;
- 5. 再次请秘书长通过联布综合办等途径,发挥强有力的政治作用,与次区域、区域和国际伙伴充分协调,支持和平进程的所有各个方面;
- 6. 鼓励布隆迪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创造有利于在2010年举行自由、公平及和平选举的环境,欢迎联合国随时愿意协助此进程;
- 7. 请秘书长执行代表协助并促进国家和国际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对话,尤其是在即将举行的选举方面,同时继续支持它们努力维持和平与稳定;
- 8. 鼓励布隆迪政府继续努力克服巩固和平方面的挑战,特别是民主治理、司法、安全改革及保护人权;
- 9. 鼓励布隆迪政府、建设和平委员会及其国家和国际伙伴兑现其在《建设和平战略框架》下所作的承诺,请建设和平委员会在联布综合办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支助下,继续协助布隆迪政府为布隆迪的持久和平与安全及长期发展奠定基础,并调集所需资源以实现这些目标,包括为即将举行的选举调集资源;
- 10. 强调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的重要性,敦促所有国际伙伴,特别是联布综合办、开发署和世界银行,确保在复员和重返社会多国方案以及设立布隆迪问题专用信托基金机制之间的过渡期不存在资源和能力方面的缺口;
- 11. 在这方面鼓励布隆迪政府与所有国际伙伴协作,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第1612(2005)号、第1674(2006)号和第1820(2008)号决议的规定,制定一项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战略,并为复员士兵、前战斗人员、回归难民、流离失所群体和其他受武装冲突影响的脆弱群体,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可持续地重返社会经济生活奠定基础;
- 12. 鼓励布隆迪政府在联布综合办和其他伙伴的支助下,确保关于建立过渡时期司法机制的全国协商尽快开始,不再进一步拖延;
- 13. 鼓励布隆迪政府继续努力扩大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包括设立国家独立人权委员会,同时铭记大会第48/134号决议所概述的《巴黎原则》,还鼓励布隆迪政府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公民在没有恐惧和不受恫吓的情况下充分享有《布隆迪宪法》中载明的,并在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布隆迪已批准文书中规定的公民、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
- 14. 表示尤其关切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持续存在,敦促布隆迪政府采取必要步骤,包括通过具体立法,防止再有这些侵犯行为发生,并确保按照国际法,将应负责任者绳之以法;
- 15. 要求解放党-民解力量和其他武装团体不再拖延地无条件释放所有与它们有关联的儿童,强调必须让他们持久地重返社会并得到重新安置;
- 16. 敦促联布综合办加强与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联刚特派团)在其各自能力和目前任务规定范围内合作的现有规定;
- 17. 鼓励秘书长执行代表继续开展行动,加强联合国实地工作的一体化和效力,以帮助执行《布隆迪建设和平战略框架》并落实布隆迪政府和人民的恢复与发展优先事项;
- 18. 请秘书长最迟于2009年5月向安理会报告联布综合办执行任务的情况,包括他打算在2009年初从事的技术评估任务的结果,并在他的报告中提出可指导安理会就联布综合办未来方向作出决定的任何建议;
- 19.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057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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