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5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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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 回顧其關於布隆迪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第1719(2006)號和第1791(2007)號決議,
- 重申對布隆迪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
- 歡迎2008年12月4日《布瓊布拉大湖區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會議關於布隆迪和平進程的宣言》以及布隆迪政府與解放黨-民解力量達成的協議,
- 感謝區域和平倡議、南非促和小組、非洲聯盟和政治事務局持續參與支持布隆迪的鞏固和平努力,以促進全面執行2006年9月7日布隆迪政府與解放黨-民解力量在達累斯薩拉姆簽署的《全面停火協議》,
- 注意到布隆迪在鞏固和平關鍵領域取得的進展,以及依然存在的各種挑戰,特別是執行與民族解放力量(解放黨-民解力量)簽署的《全面停火協議》,鞏固經民主選出的機構,加強善治,完成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以及推動安全部門改革,包括確保安全部隊和司法機構有效地保護人權和法治,
- 欣見成立了常設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重申其成員的任命需要通過一個獨立、包容各方的過程,並重申必須本着曾導致成功實現過渡的《布隆迪憲法》所闡明的和解與對話精神,籌備定於2010年舉行的選舉,
- 強調聯合國系統和國際社會必須繼續支持在布隆迪鞏固和平並實現長期發展,歡迎建設和平委員會對布隆迪問題的繼續參與以及建設和平委員會布隆迪組合主席最近率團進行的訪問,注意到2008年6月對《布隆迪建設和平戰略框架》執行進展情況所作的半年審查以及建設和平委員會布隆迪組合主席2008年12月11日所作的通報,
- 確認過渡時期司法對於促進布隆迪全體人民的相互間持久和解非常重要,歡迎在籌備關於成立過渡時期司法機制的全國協商方面取得了進展,包括成立了技術性後續工作委員會和民間社會代表論壇等,
- 關切地注意到繼續存在侵犯人權行為和限制公民自由現象,包括逮捕政治反對派成員以及民間社會、媒體和工會的代表,歡迎政府決定撤銷其對於政治黨派及社團所舉行會議和示威活動的管制命令,
- 歡迎布隆迪當局努力打擊有罪不罰現象,特別是對穆因加屠殺事件的部分肇事者進行了審判和定罪,
- 回顧其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和第1820(2008)號決議、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決議和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決議,
- 審議了秘書長關於聯合國布隆迪綜合辦事處(聯布綜合辦)的第四次報告(S/2008/745),
- 1. 決定將第1719(2006)號決議規定的、經第1791(2007)號決議延長的聯布綜合辦任務期限延至2009年12月31日;
- 2. 敦促布隆迪政府和解放黨-民解力量盡一切努力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執行它們在2008年12月4日達成的協議,以便使和平進程的這個最後階段得以圓滿結束,呼籲雙方不要採取任何可能製造緊張關係或恢復敵對狀態的行動,並本着合作精神,通過對話解決懸而未決的問題;
- 3. 呼籲解放黨-民解力量同政府、核查與監察聯合機制及所有國際夥伴合作,以鼓勵其所有戰鬥人員無條件地前往集結地,全面落實解除武裝、復員和社會安置進程;
- 4. 鼓勵區域和平倡議領導人、非洲聯盟、南非促和小組、政治事務局及其他國際夥伴持續開展努力,協助有關各方執行12月4日的《宣言》,並繼續積極在實地參與互動,以監察這一進程並確保其可持續性;
- 5. 再次請秘書長通過聯布綜合辦等途徑,發揮強有力的政治作用,與次區域、區域和國際夥伴充分協調,支持和平進程的所有各個方面;
- 6. 鼓勵布隆迪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創造有利於在2010年舉行自由、公平及和平選舉的環境,歡迎聯合國隨時願意協助此進程;
- 7. 請秘書長執行代表協助並促進國家和國際利益攸關方之間的對話,尤其是在即將舉行的選舉方面,同時繼續支持它們努力維持和平與穩定;
- 8. 鼓勵布隆迪政府繼續努力克服鞏固和平方面的挑戰,特別是民主治理、司法、安全改革及保護人權;
- 9. 鼓勵布隆迪政府、建設和平委員會及其國家和國際夥伴兌現其在《建設和平戰略框架》下所作的承諾,請建設和平委員會在聯布綜合辦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支助下,繼續協助布隆迪政府為布隆迪的持久和平與安全及長期發展奠定基礎,並調集所需資源以實現這些目標,包括為即將舉行的選舉調集資源;
- 10. 強調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的重要性,敦促所有國際夥伴,特別是聯布綜合辦、開發署和世界銀行,確保在復員和重返社會多國方案以及設立布隆迪問題專用信託基金機制之間的過渡期不存在資源和能力方面的缺口;
- 11. 在這方面鼓勵布隆迪政府與所有國際夥伴協作,按照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號、第1612(2005)號、第1674(2006)號和第1820(2008)號決議的規定,制定一項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戰略,並為復員士兵、前戰鬥人員、回歸難民、流離失所群體和其他受武裝衝突影響的脆弱群體,特別是婦女和兒童可持續地重返社會經濟生活奠定基礎;
- 12. 鼓勵布隆迪政府在聯布綜合辦和其他夥伴的支助下,確保關於建立過渡時期司法機制的全國協商儘快開始,不再進一步拖延;
- 13. 鼓勵布隆迪政府繼續努力擴大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包括設立國家獨立人權委員會,同時銘記大會第48/134號決議所概述的《巴黎原則》,還鼓勵布隆迪政府消除有罪不罰現象,並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其公民在沒有恐懼和不受恫嚇的情況下充分享有《布隆迪憲法》中載明的,並在各項國際人權文書、包括布隆迪已批准文書中規定的公民、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
- 14. 表示尤其關切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持續存在,敦促布隆迪政府採取必要步驟,包括通過具體立法,防止再有這些侵犯行為發生,並確保按照國際法,將應負責任者繩之以法;
- 15. 要求解放黨-民解力量和其他武裝團體不再拖延地無條件釋放所有與它們有關聯的兒童,強調必須讓他們持久地重返社會並得到重新安置;
- 16. 敦促聯布綜合辦加強與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在其各自能力和目前任務規定範圍內合作的現有規定;
- 17. 鼓勵秘書長執行代表繼續開展行動,加強聯合國實地工作的一體化和效力,以幫助執行《布隆迪建設和平戰略框架》並落實布隆迪政府和人民的恢復與發展優先事項;
- 18. 請秘書長最遲於2009年5月向安理會報告聯布綜合辦執行任務的情況,包括他打算在2009年初從事的技術評估任務的結果,並在他的報告中提出可指導安理會就聯布綜合辦未來方向作出決定的任何建議;
- 1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6057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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