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605号决议
← | 2604(2021) | 联合国安理会第2605(2021)号决议 S/RES/2605(2021) 2021年11月12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2606(2021) |
第8902次会议以1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中国、俄罗斯联邦)通过 |
联合国 | S/RES/2605 (2021) |
安全理事会 | Distr.: General 12 November 2021 |
第2605(2021)号决议
2021年11月12日安全理事会第8902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中非共和国局势的所有决议、主席声明和新闻谈话,
重申坚定致力于中非共和国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回顾不干涉、睦邻和区域合作等原则的重要性,
重申维和基本原则,诸如当事方同意、中立以及非自卫和履行授权不使用武力等原则,认识到每个维和特派团的任务都是根据有关国家的特定需要和情况而制定,着重指出安理会授权的任务符合这些基本原则,重申安全理事会期待其授权的任务得以充分落实,就此回顾其第2436(2018)号决议,
回顾中非共和国当局对于保护中非共和国境内所有民众负有首要责任,特别是使他们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为此又回顾国家努力在全国所有地区恢复国家权力的重要性,
强调中非共和国危机的任何可持续解决办法,包括相关政治进程,都应由中非共和国主导,并应优先注重通过一个使所有社会、经济、政治、宗教和族裔背景的男女民众,包括因危机而流离失所者都能参与的包容进程,实现中非共和国人民的和解,
回顾在中非共和国非洲和平与和解倡议框架内并在非洲联盟(非盟)主持下在苏丹喀土穆举行和平谈判后,中非共和国当局与14个武装团体于2019年2月6日在班吉签署了《中非共和国和平与和解政治协议》(《和平协议》),强调指出该协议至关重要,其执行工作需取得进一步进展,
重申,执行《和平协议》依然是在中非共和国实现持久和平与稳定的唯一机制,是与摒弃暴力的武装团体进行对话的唯一框架,
最强烈地谴责各个冲突当事方在全国各地实施的违反《和平协议》行为和暴力行为,包括增加使用爆炸物,实施旨在阻碍选举进程的暴力,煽动针对特定族裔和宗教社区成员的暴力和仇恨,造成伤亡和流离失所,违反国际人道法,侵犯践踏人权,包括针对儿童和涉及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等行为,
表示注意到中非稳定团-人权高专办2021年8月4日关于中非共和国境内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联合报告,关切地注意到冲突各方都有违反和践踏行为,欢迎中非共和国当局提出处理报告结论的对策,表示支持执行政府提出的预防和纠正措施,
强调指出亟需终止中非共和国境内的有罪不罚现象,注意到特别调查委员会正在开展的工作,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迅速调查犯罪指控,将违反国际人道法以及侵犯践踏人权的行为人绳之以法,
指出,可持续解决中非共和国境内危机并消除武装团体构成的威胁,这需要有一个综合区域战略,需要中非共和国和当局和区域各国作出强有力的政治承诺,又指出,正如《和平协议》所示,必须解决冲突根源,包括非法开采和买卖自然资源,必须制止暴力周而复始,
欢迎在安哥拉和卢旺达领导下,大湖区问题国际会议于9月16日在罗安达通过路线图后,图瓦德拉总统于2021年10月15日宣布停火,敦促中非共和国境内各个冲突当事方尊重停火,表示关切《和平协议》一些签署方继续无视各自承诺,促请邻国、区域组织和所有国际伙伴支持实施停火及通过路线图执行《和平协议》,
着重指出仍需支持中非共和国努力扩大国家权力和改革安全部门,
欢迎中非稳定团、非洲联盟驻中非共和国观察团(非盟驻中非观察团)、欧洲联盟驻中非共和国培训团(欧盟中非培训团)和欧洲联盟驻中非共和国咨询团(欧盟中非咨询团)开展的工作,以及中非共和国其他国际和区域伙伴,包括法国、俄罗斯联邦、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旺达共和国所给予的支持,旨在培训和加强中非共和国国防和安全部队的能力,鼓励为中非共和国提供一致、透明和有效协调的国际支持,
谴责跨境犯罪活动,诸如贩运军火、非法贸易、非法开采和贩运包括黄金、钻石、木材和野生物在内的自然资源,以及非法转让、破坏稳定的积累和滥用轻小武器,这些活动威胁中非共和国的和平与稳定,又谴责使用雇佣军以及雇佣军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促请中非共和国政府与邻国合作保障边境和其他入境点的安全,以防武装战斗人员、武器和冲突矿产跨境流动,强调指出中非共和国当局需与相关伙伴合作,最后敲定和实施一项战略,以解决非法开采和走私自然资源的问题,促请中非共和国政府与邻国协力保障边境安全,
欢迎图瓦德拉总统提出的共和国对话,呼吁中非共和国政府和所有政治行为体采取具体步骤,有效参与包容各方的对话,解决未决问题,并通过组织地方选举完成选举进程,
表示注意到2022年即将举行地方选举,着重指出中非共和国当局对于组织选举负有首要责任,注意到当局努力根据宪法安排选举进程,强调指出,唯有以透明、可信、和平、及时的方式,并且不受虚假信息和其他形式信息操纵的干扰下举行包容、自由、公平的选举,才能给中非共和国带来持久稳定,包括为此让妇女充分、平等、切实和安全地参与,重申青年参与的重要性,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在相关伙伴支持下,根据中非共和国宪法促进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参与,
回顾安理会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问题、关于青年与和平与安全问题、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各项决议,表示注意到2021年10月15日秘书长关于中非共和国境内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S/2021/882),促请中非共和国所有各方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和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特别代表互动协作,欢迎中非共和国政府决定任命一名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特别顾问,
表示严重关切自上次延长任务期以来中非共和国严峻且不断恶化的人道主义局势以及安全局势对人道主义援助准入的影响,最强烈地谴责对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医疗人员的攻击以及对人道主义援助准入的阻挠增加,强调该国一半以上人口、包括受暴力威胁的平民当前的人道主义需求以及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令人震惊的状况,欢迎中非稳定团、联合国机构、非洲联盟、世界银行、中非共和国的技术和财政合作伙伴以及非政府组织开展协作,支持中非共和国的发展和人道主义努力及其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的努力,疫情加剧了现有的脆弱性,
回顾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援助的指导原则,
回顾第2532(2020)号决议要求在安理会议程所列各个局势内普遍、立即停止敌对行动,并促请所有武装冲突方立即实行持久的人道主义暂停,以便人道主义援助得以按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等人道主义原则,安全、及时、畅通无阻地持续运送,
认识到气候变化、生态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因素,包括这些因素导致的干旱、荒漠化、土地退化、粮食不安全和能源供应等状况对中部非洲区域稳定的不利影响,强调指出联合国需要针对这些因素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中部非洲区域各国政府和联合国需要制定长期战略以支持稳定和建设抗灾能力,
最强烈地谴责武装团体和其他行为人针对中非稳定团和其他国际部队的一切攻击、挑衅、煽动仇恨和暴力行为,特别是违反《部队地位协定》的行为,中非共和国当局必须严格遵守《部队地位协定》,并谴责散布虚假信息活动,包括通过社交媒体散布,向献身于和平事业的中非稳定团人员致敬,着重指出对维和人员的攻击可能构成战争罪,提醒所有当事方根据国际人道法承担的义务,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与中非稳定团合作,增强稳定团人员的安全保障,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确保逮捕和起诉行为人,包括根据第2518(2020)和2589(2021)号决议这么做,
回顾第2378(2017)和2436(2018)号决议规定的维持和平业绩要求,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2021年10月11日的报告(S/2021/867),
认定中非共和国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政治进程,包括执行《和平协议》,以及扩大国家权力
1. 鼓励福斯坦·阿尔尚热·图瓦德拉总统及其政府继续努力,通过全面和重振的政治与和平进程,包括尊重停火、包容的共和国对话、执行《和平协议》,促进中非共和国的持久和平与稳定;
2. 敦促中非共和国各个冲突当事方尊重停火,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和签署协议的武装团体本着诚意,毫不拖延地全面执行《和平协议》,以满足中非共和国人民对和平、安全、正义、和解、包容和发展的愿望,通过《和平协议》的后续行动和争端解决机制等方式和平解决争端,并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参加这些机制以及《和平协议》所设以支持和监测该协议执行工作的机制;
3. 要求立即停止针对平民、联合国维和人员、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破坏稳定活动、煽动仇恨和暴力、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开展的虚假信息活动、限制行动自由和阻碍选举进程,并要求武装团体按照其根据《和平协议》所作的承诺放下武器、永久解散;
4. 强烈谴责中非共和国境内实施的一切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包括袭击平民、中非稳定团维和人员及人道主义行为体,以及践踏人权行为和性别暴力,回顾指出,可根据第2588(2021)号决议将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与稳定的个人或实体列入定向措施名单,表示随时准备考虑对违反停火的个人或实体采取此类措施;
5. 欢迎该区域继续参与支持和平进程,包括通过路线图这么做,促请邻国、区域组织和所有国际伙伴以协调一致的方式并在中非稳定团的斡旋下,通过提供财政支持和加强伙伴关系等途径支持和平进程,包括支持通过路线图执行《和平协议》,强调《和平协议》的保证方和协调者,包括非盟、中非经共体和邻国,可发挥重要作用,利用各自影响力促使武装团体遵守承诺,又促请邻国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努力便利难民参与选举进程,还强调必须根据《和平协议》第35条制定和实施可适用于违规方的制裁等措施和机制;
6.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和邻国当局在区域一级开展合作,调查和打击参与军火贩运和非法开采自然资源的跨国犯罪网络和武装团体,呼吁重新启动和定期后续落实中非共和国与邻国之间的联合双边委员会以解决跨境问题,包括与军火贩运有关的问题,并采取商定的下一步措施以保障共同边界;
7. 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巩固和扩大全国对《和平协议》的认识和自主权,包括为此开展宣传运动,在此方面回顾包括反对派在内的政党、民间社会和信仰组织在和平与和解进程中的关键作用,回顾中非共和国当局需要充分促进这些方面参与《和平协议》执行工作以及全面政治进程,还鼓励妇女和青年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这一进程;
8. 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紧急开展真正包容各方的进程以支持中非共和国国内和解,为此在中非共和国全境处理冲突根源,包括特定族群平民被边缘化问题、民族身份认同问题、地方社会各界的冤情以及与季节性游牧有关的问题,为此根据《和平协议》在全国和地方实施选举进程和政治改革、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公务员招聘政策,并促进区域、国家、省和地方各级的和解举措;
9. 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和所有国家利益攸关方确保按照中非共和国宪法和宪法法院的裁决,筹备在2022年以透明、可信、和平、及时的方式举行包容、自由和公正的地方选举,让妇女作为选民和候选人充分、平等、切实和安全参与,包括达到中非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妇女至少占35%的配额,鼓励青年参与,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支持适当的立法框架,以便能够持久地为分权政府供资并确保有足够的基础设施支持新当选的官员,促请所有当事方不煽动仇恨和暴力,包括不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煽动,而要参与对话,包括共和国对话,以解决有关选举框架的任何未决问题,还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为合法组建的政党、包括反对党发挥作用、享有权利和履行责任提供政治空间,并确保为举行选举和不受限制地参加投票创造安全条件,包括为此与中非稳定团合作,同时符合稳定团在保护平民方面的作用,鼓励国际社会为即将举行的选举提供充分支持,包括技术和财政支持;
10. 促请所有当事方尊重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营地和住地的民事和人道主义性质,因此,又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国家政策和立法框架充分保护所有流离失所者的人权,包括行动自由,创造有利条件,以便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找到知情的持久解决办法,包括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的回返、融入当地或重新安置,并使他们可以参加选举;
11. 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根据《和平协议》并通过路线图实施一项优先考虑对话的全面战略,以处理境内武装团体的存在和活动,并紧急实施包容、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和有效的复员方案进程以及遣返外国作战人员(复员遣返方案),包括以前与武装部队和团体有关联的儿童,继续执行减少社区暴力项目,又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和签署该协议的武装团体以补充复员遣返方案和安全部门改革进程的方式,加速执行《和平协议》规定的临时安全措施,促进协议签署方之间的信任和信心,以此为平台部署国家权力;
12.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通过国际社会的支持等途径执行《国家安全政策》、《国家安全部门改革战略》和《国防计划》,以建立代表各族裔、保持地域平衡、考虑到妇女招募、经适当培训和装备的专业国防部队和安全部队,包括为此通过并实施对所有国防和安全人员的适当审查程序,其中包括人权审查,并采取措施吸收那些符合严格资格条件和审查标准、已解除武装和复员的武装团体成员;
13.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国防和安全部队的重新部署可以持续,不对国家稳定、平民或政治进程构成风险,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加快努力,将中非共和国武装部队的所有成员置于一个统一的指挥系统之下,以确保有效的监督、指挥与控制,包括适当的国家审查和培训制度,并提供适当的预算支持,继续执行一项符合和平进程、包括《和平协议》的全面国家安全战略;
14. 表示严重关切一再有关于中非共和国国防和安全部队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指控,表示肯定地注意到中非共和国政府宣布的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措施,促请国际伙伴坚持把尊重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和难民法以及追责作为与中非共和国国防和安全部队合作的必要条件;
15.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应政府邀请在该国的所有安全行为体消除其训练和业务活动之间的冲突;
16.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毫不拖延并作为优先事项采取具体步骤,加强国家和地方一级的司法机构,以此作为扩大国家权力的部分工作,以期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并促进稳定与和解,包括为此恢复全国各地司法、刑事司法和监狱系统的行政管理、特别刑事法院开展调查、监狱实行非军事化、根据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办法建立过渡期正义机制,包括使真相、正义、赔偿与和解委员会开始充分运作,该委员会应能以中立、公正、透明和独立的方式开展工作,考虑到《和平协议》规定设立的包容各方委员会的建议,以确保对过去罪行进行追责和对受害者予以赔偿,并根据2015年5月班吉论坛的结论确保所有人可以诉诸公正平等的司法;
17.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继续努力在本国全境切实恢复国家权力,包括为此在各省重新部署国家行政机构和提供基本服务,确保及时支付公务员及国防和安全部队的工资,并迅速制定和颁布权力下放法的执行条例,以期确保稳定、负责、包容和透明的治理;
18. 在这方面强调指出建设和平委员会可发挥宝贵作用,提供战略咨询意见,提出意见供安全理事会考虑,并推动在国际建设和平工作中采取更协调一致和统筹兼顾的做法,欢迎摩洛哥王国的积极作用,鼓励继续与建设和平委员会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协调,依照《和平协议》支持中非共和国长期建设和平需求,包括支持和平进程;
经济恢复与发展
19. 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在国际社会支持下,特别是在国际金融机构引领国际努力的情况下,根据重大的建设和平目标和国家建设目标,改进公共财政管理和问责,使之能够支付国家运行相关费用,执行早期恢复计划,重振经济,并促进国家自主权,强调国际社会的财政、技术和实物支持对于中非共和国防治2019冠状病毒病的重要性;
20. 还促请会员国、国际和区域组织支付在2016年11月17日布鲁塞尔国际会议上所作认捐,以支持在相互问责框架内落实该国的建设和平优先事项及社会经济发展,并考虑向中非共和国的《国家恢复与建设和平计划》提供更多的资金、技术知识和实物支持;
21. 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加速有效落实《国家恢复与建设和平计划》,鼓励相关伙伴通过该计划的秘书处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努力为本国的持久和平以及国内所有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努力为民众和发展项目包括重要的基础设施投资增进和平红利,这将克服该国的后勤难题,加强中非共和国当局和中非稳定团的机动性及为平民提供安全保障和保护的能力,并努力消除贫困,帮助中非共和国民众建设可持续生计;
人权,包括儿童保护和冲突中性暴力问题
22. 重申亟需追究所有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侵犯践踏人权者的责任,不论其地位或政治派别为何,重申其中有些行为可能构成中非共和国为缔约国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定罪行,回顾指出,对于煽动暴力,特别是以族裔或宗教为由进行煽动,然后参与或支持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的行为,可因此根据第2588(2021)号决议的规定予以列名制裁;
23. 回顾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应中非共和国当局请求于2014年9月24日决定对据控自2012年以来实施的罪行展开调查,回顾中非共和国当局在此方面持续给予合作;
24.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对“摸底项目”报告所提建议采取后续行动,报告描述了2003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中非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严重侵犯践踏国际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25. 强烈谴责一切违反国际法攻击学校、医疗中心、人道主义房地和其他民用基础设施及将它们用于军事目的的行为,以及强占属于联合国或人道主义行为体的资产的行为;
26. 敦促中非共和国境内武装冲突各方停止一切违反适用国际法而对儿童实施的侵害虐待行为,包括涉及对儿童的招募和使用、强奸和性暴力、杀害和致残、绑架,以及攻击学校和医院的行为,还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遵守其于2017年9月21日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并考虑根据中非共和国认可的《巴黎原则》,将已获释或以其他方式脱离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的儿童主要视为受害者,欢迎儿童保护法的通过,着重指出充分执行该法的重要性,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迅速调查据控的侵害虐待行为,以打击责任人有罪不罚现象,确保将此类侵害虐待行为的责任人排除在安全部门之外,确保所有受害者都能诉诸司法及获得医疗服务和支助服务,包括精神卫生和心理社会服务,呼吁立即全面执行一些武装团体签署的行动计划,并呼吁其他武装团体签署此类行动计划,再次要求所有当事方保护被释放或以其他方式脱离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的儿童,将此类儿童视为受害者,特别是建立标准作业程序,以便将这些儿童迅速移交给有关的平民儿童保护行为体,回顾《和平协议》载有儿童保护若干规定,敦促该协议签署方加大力度予以执行,强调需要特别注意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的保护、获释和重返社会问题,回顾2020年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关于中非共和国境内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结论(S/AC.51/2020/3),敦促充分迅速予以落实;
27. 促请中非共和国境内武装冲突各方,包括武装团体,停止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还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迅速调查据控的虐待行为并起诉据控的行为人,以打击此类行为责任人有罪不罚现象,并采取切实、具体和有时限的步骤落实联合国与中非共和国政府的联合公报,预防和应对冲突中性暴力,确保将这些罪行的责任人排除在安全部门之外并予以起诉,为所有性暴力幸存者立即获得可用的服务、包括精神卫生和心理社会服务提供便利,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和国际伙伴继续充分支持快速干预和制止对妇女和儿童性暴力行为混合部队(混合部队);
中非稳定团的任务
28. 表示大力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曼克尔·恩迪亚耶;
29. 决定将中非稳定团任务期延长至2022年11月15日;
30. 决定,中非稳定团将继续组成如下:最多达14400名军事人员(包括580名军事观察员和军事参谋人员)、3020名警务人员(包括600名单派警察和2420名建制警察部队人员)和108名狱警,回顾安理会打算不断审议稳定团人数;
31. 决定,中非稳定团的任务是在无损维和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通过全面办法,以积极主动、强有力的态势,推进多年战略愿景,创造有利的政治、安全和体制条件,通过执行《和平协议》及消除武装团体构成的威胁,实现民族和解及持久和平;
32. 回顾指出,中非稳定团应根据本决议第34至36段所规定的任务优先次序并酌情按序执行任务,还请秘书长在稳定团部署过程中反映这一优先次序并按照本决议所述任务优先次序调配预算资源,同时确保为执行任务提供适当资源;
33. 授权中非稳定团根据自身能力,在部署区内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执行任务;
优先任务
34. 决定中非稳定团的任务授权应包括下列优先任务:
(a) 保护平民
㈠ 根据2018年9月21日S/PRST/2018/18号主席声明,在不妨碍中非共和国当局承担首要责任以及维和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保护受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
㈡ 与中非共和国当局、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国家工作队)、人道主义和人权组织及其他相关合作伙伴协调,充分执行稳定团的保护平民战略;
㈢ 为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通过全面综合办法采取积极步骤,预见、威慑和有效应对平民受到的严重且可信威胁,为此:
– 根据维和基本原则,针对族裔或宗教敌对群体之间爆发暴力的情形,与地方社区协商,通过全面和综合办法,包括预见、威慑和阻止所有对民众施加暴力的威胁,并通过支持和开展地方调解工作防止暴力升级,确保有效和动态地保护受到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
– 增强与平民互动,加强预警机制,加大力度监测和记录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并加强地方社区的参与和权能;
– 保持积极主动的部署和机动灵活的强有力态势,包括积极巡逻,特别是在高风险地区;
– 减轻在任何军事或警务行动之前、期间和之后对平民造成的风险,包括为此而追踪了解、预防、尽量减少和处理稳定团行动、派驻和活动,包括为支持国家安全部队而采取的行动对平民造成的伤害;
– 与中非共和国当局协作查明和报告对平民的威胁和攻击,实施现有的预防和应对计划,加强军民合作,包括为此进行联合规划;
– 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预防、缓解和应对爆炸物构成的威胁;
㈣ 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具体保护和协助,包括为此而部署保护顾问、儿童保护顾问、妇女保护顾问、文职和军警性别问题顾问和协调人,与妇女组织协商,并在这方面采取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以幸存者为中心的办法,特别是向性暴力幸存者提供最佳援助,支持妇女参加预警机制;
㈤ 酌情采取具体措施,减少和避免武装部队使用学校,遏止冲突当事方使用学校,便利教育在武装冲突局势中得以继续;
㈥ 依照联合国外地特派团预防和应对与冲突有关性暴力问题的政策,支持落实联合国与中非共和国政府预防和应对冲突中性暴力的联合公报,在稳定团各个构成部分的所有活动中顾及这些具体关切,并与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合作确保稳定团的数据收集、威胁分析和预警系统包括冲突中性暴力风险这一方面;
(b) 进行斡旋和支持和平进程,包括支持执行停火和《和平协议》
㈠ 继续发挥作用,支持和平进程,包括为停火和《和平协议》的执行和监测提供政治、技术和业务支持,并采取积极步骤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为通过路线图充分执行《和平协议》创造有利条件;
㈡ 与联合国中部非洲区域办事处(中部非洲区域办)协商和协调,继续协调区域和国际对和平进程的支持和援助,在这方面强调指出通过路线图执行《和平协议》的重要性;
㈢ 确保稳定团的政治和安全战略促进协调一致的和平进程,特别是支持《和平协议》,将地方和国家的和平努力与目前为监测停火、推进复员遣返方案进程、安全部门改革进程、支持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恢复国家权力而作出的努力相衔接,并促进妇女参与和性别平等;
㈣ 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努力推动政党、民间社会、妇女、性暴力幸存者、青年、信仰组织并在可能情况下推动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更多参与和平进程,包括《和平协议》;
㈤ 提供斡旋和技术专门力量,支持努力消除冲突根源,包括本决议第8段所述根源,特别是与相关区域及地方机构和宗教领袖合作,推进民族和解及解决地方冲突,同时根据中非共和国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确保妇女包括性暴力幸存者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包括为此而支持地方对话和社区参与;
㈥ 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努力处理作为和平与和解进程组成部分的过渡期正义以及边缘化和地方冤情等问题,包括为此与武装团体、妇女和青年代表等民间社会领袖以及与性暴力幸存者对话,并协助国家、省级和地方当局促进社区间信任;
㈦ 与联合国中部非洲区域办事处(中部非洲区域办)协商和协调,提供技术专门力量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与邻国、中非经共体、大湖区问题国际会议和非盟接触,以解决共同和双边感兴趣的问题,并促进它们继续充分支持《和平协议》;
㈧ 与中非共和国当局协调,更加积极主动地利用战略沟通来支持保护平民战略,帮助地方民众更好地了解稳定团的任务和活动、《和平协议》和选举进程,并与中非共和国公民、冲突各方、区域和其他国际行为体及地方合作伙伴建立信任;
(c) 便利立即、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碍地交付人道主义援助
改善与人道主义行为体包括联合国各机构的协调,推动建立安全的环境,以便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定并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在文职人员领导下立即、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碍地交付人道主义援助,以便与人道主义行为体密切协调促进境内流离失所者或难民自愿、安全、有尊严和持续回返、就地融入或重新安置,同时按照第2532(2020)号决议要求协助减轻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的后果;
(d) 保护联合国
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装备和物资,并保障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通行自由;
其他任务
35. 还授权中非稳定团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密切合作执行稳定团授权任务中的下列任务,同时铭记这些任务以及上文第34段所述任务相辅相成:
(a) 促进和保护人权
㈠ 监测、帮助调查和每年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中非共和国各地违反国际人道法及侵犯践踏人权的行为并采取后续行动;
㈡ 协同快速干预和制止对妇女和儿童性暴力行为混合部队监测、帮助调查并确保报告侵害虐待儿童和妇女的行为,包括武装冲突中的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行为;
㈢ 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努力保护和促进人权,防止侵犯践踏行为,并加强民间社会组织的能力;
(b) 共和国对话与2022年选举
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按本决议序言部分和执行部分第9段所述完成充分包容的共和国对话并筹备在2022年举行和平的地方选举,为此进行斡旋,包括鼓励所有政治利益攸关方在整个选举期间包容地进行对话以缓解紧张局势,并为此提供安保、行动、后勤支持及酌情提供技术支持,特别是便利出入偏远地区,为此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就国际选举援助进行协调;
(c) 支持扩展国家权力、部署安全部队和维护领土完整
㈠ 继续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保护国家机构和执行扩展国家权力战略,包括执行《和平协议》的有关规定,建立民众可以接受且受中非共和国当局监督的临时安全和行政管理安排,为此与国家工作队和相关伙伴优化分工,并应对跨境非法买卖自然资源问题;
㈡ 促进和支持向中非共和国全境迅速扩展国家权力,包括为此与其他伙伴协调,支持在优先地区部署经过审查和培训的国家安全部队,包括安排同地办公并提供咨询、辅导和监测,作为领土管理机构及其他法治当局部署工作的组成部分;
㈢ 在中非稳定团认定接受方遵守与稳定团的《部队地位协定》、人权和国际人道法的前提下,根据中非稳定团的任务、本决议第13和14段并严格按照关于联合国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人权尽职政策),在不会增加国家稳定、平民、政治进程、联合国维和人员或稳定团公正性所面临风险的情况下,应中非共和国当局请求提供进一步的规划和技术援助及后勤支持,以利于逐步重新部署参与与中非稳定团联合开展行动、包括开展联合规划和战术合作且经审查的中非共和国武装部队或国内安全部队,以此支持执行中非稳定团当前任务,包括保护平民的任务,支持国家当局恢复和维护公共安全与法治,确保此种支持受到适当监督,并在一年后审查这一后勤支持的情况,以确保符合2018年5月15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函(S/2018/463)中概述的基准;
㈣ 与中非共和国当局协调,根据实地风险情况并考虑到选举进程,支持逐步向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队移交主要官员安保和国家机构固定警卫职责;
(d) 安全部门改革
㈠ 与欧盟中非培训团、欧盟中非咨询团、非洲联盟驻中非共和国观察团(非盟驻中非观察团)和中非共和国的其他国际伙伴,包括法国、俄罗斯联邦、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旺达共和国密切协调,为中非共和国当局实施《国家安全部门改革战略》和《国防计划》提供战略和技术咨询,以确保安全部门改革进程连贯一致,包括明确划定国家武装部队、国内安全部队和其他军警实体的责任,并确保对国防部队和国内安全部队实行民主管控;
㈡ 继续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制订审查国防和安全人员的办法,优先进行人权审查,尤其是为了打击违反国际法及国内法行为有罪不罚的现象,并考虑到将已复员武装团体成员编入安全部门机构这一方面;
㈢ 发挥领导作用,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提高国内安全部队的能力,特别是指挥和控制架构和监督机制,并协调国际合作伙伴对中非共和国的技术援助和培训,特别是与欧盟中非培训团和欧盟中非咨询团协调,以确保明确分配安全部门改革领域的任务;
㈣ 在捐助方和国家工作队的支持下,同时考虑到需要在所有层级征聘妇女,并在充分遵行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的情况下,继续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开展警察和宪兵培训以及警察和宪兵人员的甄选、征聘和审查工作;
(e) 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及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遣返(复员遣返方案),包括进驻营地
㈠ 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根据2015年5月在班吉论坛上签署的复员遣返方案和编入军警部队的原则并以2019年更新的联合国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遣返综合标准为指导,针对武装团体成员执行包容、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和渐进的复员方案,针对外国作战人员执行复员遣返方案,并酌情与国际伙伴协商和协调支持可能、临时、自愿的进驻营地,以支持基于社区的社会经济重新融入,同时特别注意与武装部队和团体有关联儿童及妇女作战人员的需求、需要确保儿童脱离这些部队和团体和防止重新招募,并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案;
㈡ 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和相关民间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恢复与建设和平计划》所强调的优先事项,与发展伙伴和回返社区合作,为武装团体成员、包括没有资格参加全国复员遣返方案的成员制订和实施减少社区暴力方案,包括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案;
㈢ 根据更广泛的安全部门改革进程并考虑到建立代表各族裔且兼顾地域平衡的专业国内安全部队和国防部队的必要性,提供技术援助以帮助中非共和国当局执行将符合条件的武装团体复员成员编入安全部队和国防部队的国家计划,并提供技术咨询以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在审查、解除武装、复员和培训后,加速落实《和平协议》规定的临时安全安排;
㈣ 协调世界银行和建设和平委员会等多边伙伴以及双边伙伴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努力执行复员遣返方案,使符合条件和经过审查的武装团体成员重新融入和平的平民生活,帮助确保通过这些努力实现可持续的社会经济重新融入;
(f) 支持国家和国际司法、打击有罪不罚和支持法治
㈠ 帮助加强司法独立,建设能力,提高国家司法系统的成效以及监狱系统的成效和问责制,包括为此而向中非共和国当局提供技术援助,以查明、调查和起诉那些对中非共和国各地发生的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侵犯践踏人权罪行负有责任者;
㈡ 酌情与中非共和国人权问题独立专家协调,帮助建设国家人权机构的能力;
紧急临时措施:
㈢ 应中非共和国当局正式请求,在国家安全部队尚未部署或开展行动的地区,作为例外,在不产生先例也无损维和行动既定原则的情况下,按照自身能力,在部署区内紧急和积极采取范围和时间有限且符合第34段和第35(f)段所述目标的紧急临时措施,实施逮捕和羁押以维护基本的法律和秩序、打击有罪不罚,并在此方面特别关注那些参与或支持损害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的行为的人员,包括违反停火协议或《和平协议》的人员;
特别刑事法院:
㈣ 协同其他国际伙伴和国家工作队向中非共和国当局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助,以帮助特别刑事法院按照中非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人道法义务和国际人权义务启动和运作,特别是在调查、逮捕、羁押、罪行和法证分析、证据采集和存放、人员征聘和遴选、法院管理、起诉策略和案例发展以及建立法律援助系统等方面酌情给予帮助,帮助保障法官安全,包括在特别刑事法院所在地和诉讼过程中保障其安全,并采取措施保护受害人和证人;
㈤ 协助为特别刑事法院的运作协调和调集更多双边和多边支助;
法治:
㈥ 在联合国全球法治协调人框架内为建设刑事司法系统能力及增进其成效,以及在国家工作队支持下为增进警察和惩戒系统的成效和问责,提供支持并协调国际援助;
㈦ 在不妨碍中非共和国当局承担首要责任的情况下,支持恢复和维持公共安全和法治,包括为此根据国际法逮捕该国境内对涉及严重侵犯践踏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包括冲突中性暴力行为负有责任者,移交给中非共和国当局,以便将他们绳之以法,并为此与区域各国合作,以及在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应中非共和国当局请求于2014年9月24日决定对据控自2012年以来实施的罪行展开调查后,就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的情形与该法院合作;
其他任务
36. 还授权中非稳定团执行下列其他任务:
(a) 协助第2127(2013)号决议第57段所设委员会和同一决议所设的专家小组;
(b) 与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合作,监测经第2588(2021)号决议第1段延续和修订的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为此而在稳定团认为必要时以及酌情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查看所有武器和相关物资,无论它们存放在何地,并就如何努力防止武装团体开采自然资源向中非共和国当局提供咨询意见;
(c) 支持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根据第2399(2018)号决议第32(g)段规定并经第2588(2021)号决议第6段延期的任务,收集关于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的煽动暴力行为的信息,特别是关于以族裔和宗教为由煽动暴力行为的信息;
(d) 与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一起确保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不受阻碍的通行和安全,特别是不受阻碍地接触人员、查阅文件和进出由这些机构控制的场地,以便专家小组执行任务;
(e) 酌情、根据个案和在情况允许时为中非共和国有关当局提供交通工具,以此促进和支持在全境扩展国家权力;
稳定团成效
37. 请秘书长在中非稳定团内部署、分配人员和专业技能,以体现本决议第34至36段提出的优先事项,并根据这一任务的执行进展不断调整部署;
38. 回顾安全理事会第2566号决议决定将中非稳定团军事部分的核定人数增加2750人,将中非稳定团警察部分的核定人数增加940人,欢迎照此决定部署一些增援部队,强调指出需要尽快分阶段有序部署其余增援部队,特别是快速反应部队,并回顾中非稳定团根据其任务规定与中非共和国开展合作的重要性;
39. 重申关切中非稳定团仍旧缺乏关键能力,需要填补差距,重申当前和今后的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必须为部队和警察提供适足的能力、装备和部署前培训,包括在减轻爆炸物威胁方面,以加强中非稳定团在日益复杂的安全环境下有效运作的能力;
40. 确认,有效执行维和任务是所有利益攸关方的责任,并取决于若干关键因素,包括明确、现实和可实现的任务,所有各级的政治意愿、领导力、业绩和问责,适足资源,政策、规划和行动准则,培训和装备,敦促会员国提供拥有包括语言技能在内的适当能力和理念的部队和警察,提供部署前培训和酌情提供实地培训,并提供装备,包括适合具体行动环境的加强战斗力手段,请部队和警察派遣国执行第2538(2020)号决议的相关规定,指出部署前未申明和秘书长未接受的本国限制条件对任务执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重点指出,缺乏有效的指挥和控制、拒绝服从命令、未能对袭击平民行为作出反应、拒绝参加或进行巡逻等因素可能对有效执行任务这一共同职责产生不利影响,促请会员国在特遣队部署前申明本国所有限制条件,以尽可能少的已申明限制条件提供部队和警察,并充分有效地执行与联合国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各项规定;
41. 请秘书长、会员国和中非共和国当局继续依照第2518(2020)号决议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中非稳定团人员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在中非共和国全境不受阻碍地随时通行,关切地注意到违反《部队地位协定》的行为可能给服务于维持和平行动的联合国人员的安全保障带来严重风险,请秘书长落实第2589(2021)号决议关于追究针对维和人员实施罪行的责任的规定;
42. 请秘书长在中非稳定团行动规划和实施中充分落实以下能力和现有义务:
– 加强执行全稳定团预警和响应战略,作为信息收集、事件跟踪和分析、监测、核查、预警和传播以及应对机制等方面协调方法的一部分,包括针对可能涉及侵犯践踏人权或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威胁和袭击平民行为的应对机制,以及防范针对联合国人员和设施的进一步潜在袭击的机制,并确保将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冲突分析纳入所有预警和冲突预防工作的主流;
– 鼓励使用建立信任、促进、调解、社区参与和战略沟通等举措支持稳定团的保护、信息收集和态势感知活动;
– 优先增强稳定团的机动性和积极巡逻,以更好地在新出现保护风险和新出现威胁的地区执行任务,包括在偏远地区,并优先部署拥有适当空中、陆地和水上资产的部队,以支持稳定团的保护、信息收集和态势感知活动;
– 在中非稳定团任务范围内提高稳定团的情报和分析能力,包括侦察和监测能力;
– 提供培训、知识和设备以应对爆炸装置,包括更大力支持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部署当前部队要求所需的适合具体环境的防雷车辆;
– 采用更为有效的伤员和医疗后送程序,包括非集中化伤员后送标准作业程序,并部署经强化的医疗后送能力;
–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改进中非稳定团安全和安保设施和安排的规划和运作;
– 确保关键能力的长期轮换计划,并探讨创新方案,以促进装备、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之间的伙伴关系;
– 确保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的任何支持都严格遵守人权尽职政策,包括监测和报告所提供支持的利用情况以及缓解措施的实施情况;
– 根据第1894(2009)号决议,在决定如何使用稳定团现有能力和资源时,优先考虑规定的保护活动;
– 根据第2467(2019)号决议加强稳定团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预防和应对活动,包括协助各方按照第2467(2019)号决议开展活动,并通过以合乎道德的方式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幸存者和受害者以及妇女组织互动协作,确保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风险纳入稳定团的数据收集、威胁分析和预警系统;
– 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和所有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决议,包括根据第2538(2020)号决议争取增加中非稳定团的妇女人数,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行动各个方面,包括确保在维和行动中为妇女提供安全、有利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工作环境,在整个任务期间充分考虑性别因素,将其作为贯穿各领域的问题,并重申稳定团所有组成部分的军警和文职性别问题顾问、性别问题协调人、性别专门知识和加强能力对以促进性别平等的方式执行稳定团任务所具有的重要性;
– 充分考虑到儿童保护这一跨领域问题;
– 根据第2250(2015)、2419(2018)和2535(2020)号决议落实青年与和平与安全议程;
– 落实第2378(2017)和2436(2018)号决议规定的维和业绩要求;
– 执行联合国对严重不当行为、性剥削和性虐待及性骚扰以及第2272(2016)号决议所列各种行动的零容忍政策,并在发生此类不当行为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43. 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继续采取适当行动预防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包括筛查所有人员、进行部署前和在岗提高认识培训,确保在发生此类行为时全面追究本国涉案人员的责任,包括为此而由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及时调查所有性剥削和性虐待指控,追究行为人责任,在有可信证据表明某些部队普遍或整体存在性剥削或性虐待行为时遣返这些部队,并向联合国全面、迅速报告所采取的行动;
44. 请中非稳定团在执行规定任务时考虑其行动对环境的影响,为此根据适用和有关的大会决议及联合国规则和条例予以妥善管理;
45. 鼓励秘书长落实和不断更新列明联合国在中非共和国保持和平的总体愿景、共同优先目标和内部分工的综合战略框架,包括加强与捐助方的协调,请秘书长确保中非稳定团与国家工作队的各个实体根据各自任务和相对优势进行高效率的任务分工和实现工作互补,并视中非稳定团任务执行进展情况不断调整部署,同时强调指出国家工作队必须拥有适足资源和能力,特别指出国家工作队加强在中非共和国的派驻力量和活动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整个联合国系统的工作整合及长期建设和平工作,促请会员国和相关组织考虑为此提供必要的自愿供资;
儿童保护
46. 请中非稳定团在整个任务期内始终充分考虑到儿童保护这一贯穿各领域的问题,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将保护儿童权利的问题列入复员遣返方案进程和安全部门改革等进程的考虑范围,包括在冲突地区提供安全环境下的优质教育,以终止和防止侵害虐待儿童行为;
性别平等
47. 请中非稳定团在整个任务期间充分考虑到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这一贯穿各领域的问题,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妇女包括性暴力幸存者在所有领域和各级的充分、平等和切实参加、参与和享有代表性,包括在政治与和解进程及为执行《和平协议》而设的机制、实现稳定活动、过渡期正义、特别刑事法院的工作及真相、正义、赔偿与和解委员会的工作、安全部门改革和复员遣返方案进程、地方选举的筹备和举行等方面,除其他外,为此而提供性别平等问题顾问,请部队和警察派遣国执行关于减少障碍及增加妇女在维和行动各级和各个职位的参与的第2538(2020)号决议及所有其他相关决议的相关规定,包括确保在维和行动中为妇女创造安全、有利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工作环境;
武器弹药管理
48. 请中非稳定团继续努力扣押和收缴按第2588(2021)号决议第1段所规定措施不得供应、出售和转让的军火及任何相关物资,为此积极扣押、记录、处置和酌情销毁拒绝或未能放下武器并对平民或国家稳定构成迫在眉睫威胁的解除武装战斗人员和武装团体的武器和弹药;
49. 请中非稳定团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努力在2019年4月9日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19/3)确定的审查军火禁运措施的关键基准(“关键基准”)方面取得进展,促请其他区域和国际伙伴根据第2588(2021)号决议协调支持中非经共体当局的这些努力;
中非稳定团的通行自由
50. 敦促中非共和国境内所有各方对中非稳定团的部署和活动给予充分合作,尤其是确保稳定团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确保稳定团在中非共和国全境不受阻碍地随时通行,以便能在复杂环境下充分执行任务;
51. 促请会员国,特别是区域内会员国确保中非稳定团所有人员以及中非稳定团专用的公务装备、储备物、用品和其他物资,包括车辆和零配件,能够自由、不受阻碍地快速进出中非共和国;
人道主义援助准入和人道主义呼吁
52. 要求所有当事方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定并按人道主义原则给予和便利充分、安全、随时和不受阻碍的准入,以便人道主义援助能及时送达中非共和国全境需要援助者,特别是境内流离失所者;
53. 还要求所有当事方确保所有医务人员和专门履行医护职责的人道主义人员、他们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以及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都得到尊重和保护;
54. 强烈谴责违反国际人道法继续袭击和威胁袭击学校和与学校有关系的平民,包括儿童和教师,敦促武装冲突各方立即停止此类袭击和袭击威胁,避免采取有碍接受教育机会的行动;
55. 促请会员国以及国际和区域组织迅速回应人道主义救援计划中确定的人道主义需要,增加捐助,并确保全额及时兑现认捐;
对中非稳定团的支持
56. 授权法国武装部队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应秘书长请求,按法国武装部队与中非共和国之间现有的双边协定并在部队能力范围内,在部署地区采取一切手段,向受到严重威胁的中非稳定团部队提供行动支持,并请法国确保向安理会报告此项任务执行情况,且与本决议第58段提及的秘书长的报告工作相协调;
秘书长的报告
57. 请秘书长使用通过全面规划和业绩评估系统和其他战略规划和业绩衡量工具收集和分析的数据,向安全理事会提供综合、循证和数据驱动的分析、战略评估和坦率建议,说明稳定团的影响,以促进根据实地现实重新评估稳定团的组成和任务,还请秘书长定期审查和报告联合国行动在无损支持和平与稳定长期目标的总体努力下进行过渡、缩编和撤离所需要的条件;
58.
(a) 请秘书长于2022年2月15日、2022年6月15日和2022年10月14日向安理会提出报告,内容包括:
– 中非共和国的局势,包括安全局势、所有各方尊重停火情况、政治进程、《和平协议》执行情况,包括中非稳定团为支持停火和复员遣返方案进程所作的努力,推进治理和财政管理的机制和能力进展情况,以及关于人权和国际人道法的进展、促进和保护及关于保护平民的相关信息;
– 违反《部队地位协定》的情况及努力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后续行动,包括联合调查,以及针对中非稳定团的攻击、挑衅和煽动仇恨和暴力以及虚假宣传活动;
– 中非稳定团规定任务的执行状况,包括中非稳定团未能回应保护平民警报帮助平民的情形;
– 中非稳定团所有构成部分的部队和警察组建和部署情况,为改善中非稳定团业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第37至45段概述的确保部队成效的措施的执行进展信息,以及第42和43段概述的对性剥削和性虐待零容忍政策的执行情况信息;
– 稳定团总体表现、稳定团执行维和业绩和问责综合框架以及全面规划和业绩评估系统的情况,包括关于未申明的限制条件、拒绝参加或进行巡逻及其对任务的影响的信息,以及关于如何处理报告的表现不佳案例的信息;
– 第2566(2021)号决议决定并在本决议中回顾的增援部队各个阶段的落实、表现和必要性;
(b) 又请秘书长向安理会提供:
– 不迟于2022年5月,对按本决议第35段规定向中非共和国国防和安全部队提供的后期支助的评价,包括提供适当的财务信息;
– 不迟于2022年6月,关于中非稳定团总体成效和配置的中期报告,找出目标与成果之间的差距,以便更好地完成其任务;
59.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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