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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60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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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4(2021) 聯合國安理會第2605(2021)號決議
S/RES/2605(2021)
2021年11月12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606(2021)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21年決議

第8902次會議以13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中國、俄羅斯聯邦)通過

聯合國 S/RES/2605 (2021)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12 November 2021

第2605(2021)號決議

2021年11月12日安全理事會第890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中非共和國局勢的所有決議、主席聲明和新聞談話,

重申堅定致力於中非共和國的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回顧不干涉、睦鄰和區域合作等原則的重要性,

重申維和基本原則,諸如當事方同意、中立以及非自衛和履行授權不使用武力等原則,認識到每個維和特派團的任務都是根據有關國家的特定需要和情況而制定,着重指出安理會授權的任務符合這些基本原則,重申安全理事會期待其授權的任務得以充分落實,就此回顧其第2436(2018)號決議,

回顧中非共和國當局對於保護中非共和國境內所有民眾負有首要責任,特別是使他們免遭滅絕種族、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之害,為此又回顧國家努力在全國所有地區恢復國家權力的重要性,

強調中非共和國危機的任何可持續解決辦法,包括相關政治進程,都應由中非共和國主導,並應優先注重通過一個使所有社會、經濟、政治、宗教和族裔背景的男女民眾,包括因危機而流離失所者都能參與的包容進程,實現中非共和國人民的和解,

回顧在中非共和國非洲和平與和解倡議框架內並在非洲聯盟(非盟)主持下在蘇丹喀土穆舉行和平談判後,中非共和國當局與14個武裝團體於2019年2月6日在班吉簽署了《中非共和國和平與和解政治協議》(《和平協議》),強調指出該協議至關重要,其執行工作需取得進一步進展,

重申,執行《和平協議》依然是在中非共和國實現持久和平與穩定的唯一機制,是與摒棄暴力的武裝團體進行對話的唯一框架,

最強烈地譴責各個衝突當事方在全國各地實施的違反《和平協議》行為和暴力行為,包括增加使用爆炸物,實施旨在阻礙選舉進程的暴力,煽動針對特定族裔和宗教社區成員的暴力和仇恨,造成傷亡和流離失所,違反國際人道法,侵犯踐踏人權,包括針對兒童和涉及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等行為,

表示注意到中非穩定團-人權高專辦2021年8月4日關於中非共和國境內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聯合報告,關切地注意到衝突各方都有違反和踐踏行為,歡迎中非共和國當局提出處理報告結論的對策,表示支持執行政府提出的預防和糾正措施,

強調指出亟需終止中非共和國境內的有罪不罰現象,注意到特別調查委員會正在開展的工作,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迅速調查犯罪指控,將違反國際人道法以及侵犯踐踏人權的行為人繩之以法,

指出,可持續解決中非共和國境內危機並消除武裝團體構成的威脅,這需要有一個綜合區域戰略,需要中非共和國和當局和區域各國作出強有力的政治承諾,又指出,正如《和平協議》所示,必須解決衝突根源,包括非法開採和買賣自然資源,必須制止暴力周而復始,

歡迎在安哥拉和盧旺達領導下,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於9月16日在羅安達通過路線圖後,圖瓦德拉總統於2021年10月15日宣布停火,敦促中非共和國境內各個衝突當事方尊重停火,表示關切《和平協議》一些簽署方繼續無視各自承諾,促請鄰國、區域組織和所有國際夥伴支持實施停火及通過路線圖執行《和平協議》,

着重指出仍需支持中非共和國努力擴大國家權力和改革安全部門,

歡迎中非穩定團、非洲聯盟駐中非共和國觀察團(非盟駐中非觀察團)、歐洲聯盟駐中非共和國培訓團(歐盟中非培訓團)和歐洲聯盟駐中非共和國諮詢團(歐盟中非諮詢團)開展的工作,以及中非共和國其他國際和區域夥伴,包括法國、俄羅斯聯邦、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盧旺達共和國所給予的支持,旨在培訓和加強中非共和國國防和安全部隊的能力,鼓勵為中非共和國提供一致、透明和有效協調的國際支持,

譴責跨境犯罪活動,諸如販運軍火、非法貿易、非法開採和販運包括黃金、鑽石、木材和野生物在內的自然資源,以及非法轉讓、破壞穩定的積累和濫用輕小武器,這些活動威脅中非共和國的和平與穩定,又譴責使用僱傭軍以及僱傭軍實施的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促請中非共和國政府與鄰國合作保障邊境和其他入境點的安全,以防武裝戰鬥人員、武器和衝突礦產跨境流動,強調指出中非共和國當局需與相關夥伴合作,最後敲定和實施一項戰略,以解決非法開採和走私自然資源的問題,促請中非共和國政府與鄰國協力保障邊境安全,

歡迎圖瓦德拉總統提出的共和國對話,呼籲中非共和國政府和所有政治行為體採取具體步驟,有效參與包容各方的對話,解決未決問題,並通過組織地方選舉完成選舉進程,

表示注意到2022年即將舉行地方選舉,着重指出中非共和國當局對於組織選舉負有首要責任,注意到當局努力根據憲法安排選舉進程,強調指出,唯有以透明、可信、和平、及時的方式,並且不受虛假信息和其他形式信息操縱的干擾下舉行包容、自由、公平的選舉,才能給中非共和國帶來持久穩定,包括為此讓婦女充分、平等、切實和安全地參與,重申青年參與的重要性,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在相關夥伴支持下,根據中非共和國憲法促進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的參與,

回顧安理會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問題、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問題、關於青年與和平與安全問題、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各項決議,表示注意到2021年10月15日秘書長關於中非共和國境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S/2021/882),促請中非共和國所有各方與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和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特別代表互動協作,歡迎中非共和國政府決定任命一名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特別顧問,

表示嚴重關切自上次延長任務期以來中非共和國嚴峻且不斷惡化的人道主義局勢以及安全局勢對人道主義援助准入的影響,最強烈地譴責對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醫療人員的攻擊以及對人道主義援助准入的阻撓增加,強調該國一半以上人口、包括受暴力威脅的平民當前的人道主義需求以及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令人震驚的狀況,歡迎中非穩定團、聯合國機構、非洲聯盟、世界銀行、中非共和國的技術和財政合作夥伴以及非政府組織開展協作,支持中非共和國的發展和人道主義努力及其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大流行的努力,疫情加劇了現有的脆弱性,

回顧聯合國人道主義緊急援助的指導原則,

回顧2532(2020)號決議要求在安理會議程所列各個局勢內普遍、立即停止敵對行動,並促請所有武裝衝突方立即實行持久的人道主義暫停,以便人道主義援助得以按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等人道主義原則,安全、及時、暢通無阻地持續運送,

認識到氣候變化、生態變化和自然災害等因素,包括這些因素導致的乾旱、荒漠化、土地退化、糧食不安全和能源供應等狀況對中部非洲區域穩定的不利影響,強調指出聯合國需要針對這些因素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中部非洲區域各國政府和聯合國需要制定長期戰略以支持穩定和建設抗災能力,

最強烈地譴責武裝團體和其他行為人針對中非穩定團和其他國際部隊的一切攻擊、挑釁、煽動仇恨和暴力行為,特別是違反《部隊地位協定》的行為,中非共和國當局必須嚴格遵守《部隊地位協定》,並譴責散布虛假信息活動,包括通過社交媒體散布,向獻身於和平事業的中非穩定團人員致敬,着重指出對維和人員的攻擊可能構成戰爭罪,提醒所有當事方根據國際人道法承擔的義務,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與中非穩定團合作,增強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並採取一切可能措施,確保逮捕和起訴行為人,包括根據第2518(2020)2589(2021)號決議這麼做,

回顧2378(2017)2436(2018)號決議規定的維持和平業績要求,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2021年10月11日的報告(S/2021/867),

認定中非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政治進程,包括執行《和平協議》,以及擴大國家權力

1. 鼓勵福斯坦·阿爾尚熱·圖瓦德拉總統及其政府繼續努力,通過全面和重振的政治與和平進程,包括尊重停火、包容的共和國對話、執行《和平協議》,促進中非共和國的持久和平與穩定;

2. 敦促中非共和國各個衝突當事方尊重停火,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和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本着誠意,毫不拖延地全面執行《和平協議》,以滿足中非共和國人民對和平、安全、正義、和解、包容和發展的願望,通過《和平協議》的後續行動和爭端解決機制等方式和平解決爭端,並確保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參加這些機制以及《和平協議》所設以支持和監測該協議執行工作的機制;

3. 要求立即停止針對平民、聯合國維和人員、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一切形式暴力行為、破壞穩定活動、煽動仇恨和暴力、通過社交媒體等渠道開展的虛假信息活動、限制行動自由和阻礙選舉進程,並要求武裝團體按照其根據《和平協議》所作的承諾放下武器、永久解散;

4. 強烈譴責中非共和國境內實施的一切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包括襲擊平民、中非穩定團維和人員及人道主義行為體,以及踐踏人權行為和性別暴力,回顧指出,可根據第2588(2021)號決議將破壞中非共和國和平與穩定的個人或實體列入定向措施名單,表示隨時準備考慮對違反停火的個人或實體採取此類措施;

5. 歡迎該區域繼續參與支持和平進程,包括通過路線圖這麼做,促請鄰國、區域組織和所有國際夥伴以協調一致的方式並在中非穩定團的斡旋下,通過提供財政支持和加強夥伴關係等途徑支持和平進程,包括支持通過路線圖執行《和平協議》,強調《和平協議》的保證方和協調者,包括非盟、中非經共體和鄰國,可發揮重要作用,利用各自影響力促使武裝團體遵守承諾,又促請鄰國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便利難民參與選舉進程,還強調必須根據《和平協議》第35條制定和實施可適用於違規方的制裁等措施和機制;

6.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和鄰國當局在區域一級開展合作,調查和打擊參與軍火販運和非法開採自然資源的跨國犯罪網絡和武裝團體,呼籲重新啟動和定期後續落實中非共和國與鄰國之間的聯合雙邊委員會以解決跨境問題,包括與軍火販運有關的問題,並採取商定的下一步措施以保障共同邊界;

7. 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鞏固和擴大全國對《和平協議》的認識和自主權,包括為此開展宣傳運動,在此方面回顧包括反對派在內的政黨、民間社會和信仰組織在和平與和解進程中的關鍵作用,回顧中非共和國當局需要充分促進這些方面參與《和平協議》執行工作以及全面政治進程,還鼓勵婦女和青年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這一進程;

8. 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緊急開展真正包容各方的進程以支持中非共和國國內和解,為此在中非共和國全境處理衝突根源,包括特定族群平民被邊緣化問題、民族身份認同問題、地方社會各界的冤情以及與季節性游牧有關的問題,為此根據《和平協議》在全國和地方實施選舉進程和政治改革、國家經濟發展政策和公務員招聘政策,並促進區域、國家、省和地方各級的和解舉措;

9. 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和所有國家利益攸關方確保按照中非共和國憲法和憲法法院的裁決,籌備在2022年以透明、可信、和平、及時的方式舉行包容、自由和公正的地方選舉,讓婦女作為選民和候選人充分、平等、切實和安全參與,包括達到中非共和國法律規定的婦女至少占35%的配額,鼓勵青年參與,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支持適當的立法框架,以便能夠持久地為分權政府供資並確保有足夠的基礎設施支持新當選的官員,促請所有當事方不煽動仇恨和暴力,包括不通過社交媒體平台煽動,而要參與對話,包括共和國對話,以解決有關選舉框架的任何未決問題,還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為合法組建的政黨、包括反對黨發揮作用、享有權利和履行責任提供政治空間,並確保為舉行選舉和不受限制地參加投票創造安全條件,包括為此與中非穩定團合作,同時符合穩定團在保護平民方面的作用,鼓勵國際社會為即將舉行的選舉提供充分支持,包括技術和財政支持;

10. 促請所有當事方尊重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營地和住地的民事和人道主義性質,因此,又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國家政策和立法框架充分保護所有流離失所者的人權,包括行動自由,創造有利條件,以便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找到知情的持久解決辦法,包括自願、安全、有尊嚴和可持續的回返、融入當地或重新安置,並使他們可以參加選舉;

11. 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根據《和平協議》並通過路線圖實施一項優先考慮對話的全面戰略,以處理境內武裝團體的存在和活動,並緊急實施包容、對性別問題具有敏感認識和有效的復員方案進程以及遣返外國作戰人員(復員遣返方案),包括以前與武裝部隊和團體有關聯的兒童,繼續執行減少社區暴力項目,又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和簽署該協議的武裝團體以補充復員遣返方案和安全部門改革進程的方式,加速執行《和平協議》規定的臨時安全措施,促進協議簽署方之間的信任和信心,以此為平台部署國家權力;

12.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通過國際社會的支持等途徑執行《國家安全政策》、《國家安全部門改革戰略》和《國防計劃》,以建立代表各族裔、保持地域平衡、考慮到婦女招募、經適當培訓和裝備的專業國防部隊和安全部隊,包括為此通過並實施對所有國防和安全人員的適當審查程序,其中包括人權審查,並採取措施吸收那些符合嚴格資格條件和審查標準、已解除武裝和復員的武裝團體成員;

13.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國防和安全部隊的重新部署可以持續,不對國家穩定、平民或政治進程構成風險,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加快努力,將中非共和國武裝部隊的所有成員置於一個統一的指揮系統之下,以確保有效的監督、指揮與控制,包括適當的國家審查和培訓制度,並提供適當的預算支持,繼續執行一項符合和平進程、包括《和平協議》的全面國家安全戰略;

14. 表示嚴重關切一再有關於中非共和國國防和安全部隊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的指控,表示肯定地注意到中非共和國政府宣布的追究責任人責任的措施,促請國際夥伴堅持把尊重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和難民法以及追責作為與中非共和國國防和安全部隊合作的必要條件;

15.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應政府邀請在該國的所有安全行為體消除其訓練和業務活動之間的衝突;

16.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毫不拖延並作為優先事項採取具體步驟,加強國家和地方一級的司法機構,以此作為擴大國家權力的部分工作,以期打擊有罪不罰現象並促進穩定與和解,包括為此恢復全國各地司法、刑事司法和監獄系統的行政管理、特別刑事法院開展調查、監獄實行非軍事化、根據以受害者為中心的辦法建立過渡期正義機制,包括使真相、正義、賠償與和解委員會開始充分運作,該委員會應能以中立、公正、透明和獨立的方式開展工作,考慮到《和平協議》規定設立的包容各方委員會的建議,以確保對過去罪行進行追責和對受害者予以賠償,並根據2015年5月班吉論壇的結論確保所有人可以訴諸公正平等的司法;

17.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繼續努力在本國全境切實恢復國家權力,包括為此在各省重新部署國家行政機構和提供基本服務,確保及時支付公務員及國防和安全部隊的工資,並迅速制定和頒布權力下放法的執行條例,以期確保穩定、負責、包容和透明的治理;

18. 在這方面強調指出建設和平委員會可發揮寶貴作用,提供戰略諮詢意見,提出意見供安全理事會考慮,並推動在國際建設和平工作中採取更協調一致和統籌兼顧的做法,歡迎摩洛哥王國的積極作用,鼓勵繼續與建設和平委員會和其他相關國際組織和機構協調,依照《和平協議》支持中非共和國長期建設和平需求,包括支持和平進程;

經濟恢復與發展

19. 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在國際社會支持下,特別是在國際金融機構引領國際努力的情況下,根據重大的建設和平目標和國家建設目標,改進公共財政管理和問責,使之能夠支付國家運行相關費用,執行早期恢復計劃,重振經濟,並促進國家自主權,強調國際社會的財政、技術和實物支持對於中非共和國防治2019冠狀病毒病的重要性;

20. 還促請會員國、國際和區域組織支付在2016年11月17日布魯塞爾國際會議上所作認捐,以支持在相互問責框架內落實該國的建設和平優先事項及社會經濟發展,並考慮向中非共和國的《國家恢復與建設和平計劃》提供更多的資金、技術知識和實物支持;

21. 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加速有效落實《國家恢復與建設和平計劃》,鼓勵相關夥伴通過該計劃的秘書處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為本國的持久和平以及國內所有地區的可持續發展打下基礎,努力為民眾和發展項目包括重要的基礎設施投資增進和平紅利,這將克服該國的後勤難題,加強中非共和國當局和中非穩定團的機動性及為平民提供安全保障和保護的能力,並努力消除貧困,幫助中非共和國民眾建設可持續生計;

人權,包括兒童保護和衝突中性暴力問題

22. 重申亟需追究所有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者的責任,不論其地位或政治派別為何,重申其中有些行為可能構成中非共和國為締約國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所定罪行,回顧指出,對於煽動暴力,特別是以族裔或宗教為由進行煽動,然後參與或支持破壞中非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的行為,可因此根據第2588(2021)號決議的規定予以列名制裁;

23. 回顧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應中非共和國當局請求於2014年9月24日決定對據控自2012年以來實施的罪行展開調查,回顧中非共和國當局在此方面持續給予合作;

24.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對「摸底項目」報告所提建議採取後續行動,報告描述了2003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中非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嚴重侵犯踐踏國際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

25. 強烈譴責一切違反國際法攻擊學校、醫療中心、人道主義房地和其他民用基礎設施及將它們用於軍事目的的行為,以及強占屬於聯合國或人道主義行為體的資產的行為;

26. 敦促中非共和國境內武裝衝突各方停止一切違反適用國際法而對兒童實施的侵害虐待行為,包括涉及對兒童的招募和使用、強姦和性暴力、殺害和致殘、綁架,以及攻擊學校和醫院的行為,還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遵守其於2017年9月21日批准的《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規定的義務,並考慮根據中非共和國認可的《巴黎原則》,將已獲釋或以其他方式脫離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的兒童主要視為受害者,歡迎兒童保護法的通過,着重指出充分執行該法的重要性,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迅速調查據控的侵害虐待行為,以打擊責任人有罪不罰現象,確保將此類侵害虐待行為的責任人排除在安全部門之外,確保所有受害者都能訴諸司法及獲得醫療服務和支助服務,包括精神衛生和心理社會服務,呼籲立即全面執行一些武裝團體簽署的行動計劃,並呼籲其他武裝團體簽署此類行動計劃,再次要求所有當事方保護被釋放或以其他方式脫離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的兒童,將此類兒童視為受害者,特別是建立標準作業程序,以便將這些兒童迅速移交給有關的平民兒童保護行為體,回顧《和平協議》載有兒童保護若干規定,敦促該協議簽署方加大力度予以執行,強調需要特別注意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的保護、獲釋和重返社會問題,回顧2020年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關於中非共和國境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結論(S/AC.51/2020/3),敦促充分迅速予以落實;

27. 促請中非共和國境內武裝衝突各方,包括武裝團體,停止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還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迅速調查據控的虐待行為並起訴據控的行為人,以打擊此類行為責任人有罪不罰現象,並採取切實、具體和有時限的步驟落實聯合國與中非共和國政府的聯合公報,預防和應對衝突中性暴力,確保將這些罪行的責任人排除在安全部門之外並予以起訴,為所有性暴力倖存者立即獲得可用的服務、包括精神衛生和心理社會服務提供便利,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和國際夥伴繼續充分支持快速干預和制止對婦女和兒童性暴力行為混合部隊(混合部隊);

中非穩定團的任務

28. 表示大力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曼克爾·恩迪亞耶;

29. 決定將中非穩定團任務期延長至2022年11月15日;

30. 決定,中非穩定團將繼續組成如下:最多達14400名軍事人員(包括580名軍事觀察員和軍事參謀人員)、3020名警務人員(包括600名單派警察和2420名建制警察部隊人員)和108名獄警,回顧安理會打算不斷審議穩定團人數;

31. 決定,中非穩定團的任務是在無損維和基本原則的情況下,通過全面辦法,以積極主動、強有力的態勢,推進多年戰略願景,創造有利的政治、安全和體制條件,通過執行《和平協議》及消除武裝團體構成的威脅,實現民族和解及持久和平;

32. 回顧指出,中非穩定團應根據本決議第34至36段所規定的任務優先次序並酌情按序執行任務,還請秘書長在穩定團部署過程中反映這一優先次序並按照本決議所述任務優先次序調配預算資源,同時確保為執行任務提供適當資源;

33. 授權中非穩定團根據自身能力,在部署區內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任務;

優先任務

34. 決定中非穩定團的任務授權應包括下列優先任務:

(a) 保護平民

㈠ 根據2018年9月21日S/PRST/2018/18號主席聲明,在不妨礙中非共和國當局承擔首要責任以及維和基本原則的情況下,保護受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

㈡ 與中非共和國當局、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國家工作隊)、人道主義和人權組織及其他相關合作夥伴協調,充分執行穩定團的保護平民戰略;

㈢ 為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通過全面綜合辦法採取積極步驟,預見、威懾和有效應對平民受到的嚴重且可信威脅,為此:

– 根據維和基本原則,針對族裔或宗教敵對群體之間爆發暴力的情形,與地方社區協商,通過全面和綜合辦法,包括預見、威懾和阻止所有對民眾施加暴力的威脅,並通過支持和開展地方調解工作防止暴力升級,確保有效和動態地保護受到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

– 增強與平民互動,加強預警機制,加大力度監測和記錄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並加強地方社區的參與和權能;

– 保持積極主動的部署和機動靈活的強有力態勢,包括積極巡邏,特別是在高風險地區;

– 減輕在任何軍事或警務行動之前、期間和之後對平民造成的風險,包括為此而追蹤了解、預防、儘量減少和處理穩定團行動、派駐和活動,包括為支持國家安全部隊而採取的行動對平民造成的傷害;

– 與中非共和國當局協作查明和報告對平民的威脅和攻擊,實施現有的預防和應對計劃,加強軍民合作,包括為此進行聯合規劃;

– 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預防、緩解和應對爆炸物構成的威脅;

㈣ 為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和兒童提供具體保護和協助,包括為此而部署保護顧問、兒童保護顧問、婦女保護顧問、文職和軍警性別問題顧問和協調人,與婦女組織協商,並在這方面採取對性別問題具有敏感認識、以倖存者為中心的辦法,特別是向性暴力倖存者提供最佳援助,支持婦女參加預警機制;

㈤ 酌情採取具體措施,減少和避免武裝部隊使用學校,遏止衝突當事方使用學校,便利教育在武裝衝突局勢中得以繼續;

㈥ 依照聯合國外地特派團預防和應對與衝突有關性暴力問題的政策,支持落實聯合國與中非共和國政府預防和應對衝突中性暴力的聯合公報,在穩定團各個構成部分的所有活動中顧及這些具體關切,並與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合作確保穩定團的數據收集、威脅分析和預警系統包括衝突中性暴力風險這一方面;

(b) 進行斡旋和支持和平進程,包括支持執行停火和《和平協議》

㈠ 繼續發揮作用,支持和平進程,包括為停火和《和平協議》的執行和監測提供政治、技術和業務支持,並採取積極步驟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為通過路線圖充分執行《和平協議》創造有利條件;

㈡ 與聯合國中部非洲區域辦事處(中部非洲區域辦)協商和協調,繼續協調區域和國際對和平進程的支持和援助,在這方面強調指出通過路線圖執行《和平協議》的重要性;

㈢ 確保穩定團的政治和安全戰略促進協調一致的和平進程,特別是支持《和平協議》,將地方和國家的和平努力與目前為監測停火、推進復員遣返方案進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支持打擊有罪不罰現象和恢復國家權力而作出的努力相銜接,並促進婦女參與和性別平等;

㈣ 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在國家和地方各級努力推動政黨、民間社會、婦女、性暴力倖存者、青年、信仰組織並在可能情況下推動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更多參與和平進程,包括《和平協議》;

㈤ 提供斡旋和技術專門力量,支持努力消除衝突根源,包括本決議第8段所述根源,特別是與相關區域及地方機構和宗教領袖合作,推進民族和解及解決地方衝突,同時根據中非共和國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國家行動計劃,確保婦女包括性暴力倖存者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包括為此而支持地方對話和社區參與;

㈥ 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處理作為和平與和解進程組成部分的過渡期正義以及邊緣化和地方冤情等問題,包括為此與武裝團體、婦女和青年代表等民間社會領袖以及與性暴力倖存者對話,並協助國家、省級和地方當侷促進社區間信任;

㈦ 與聯合國中部非洲區域辦事處(中部非洲區域辦)協商和協調,提供技術專門力量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與鄰國、中非經共體、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和非盟接觸,以解決共同和雙邊感興趣的問題,並促進它們繼續充分支持《和平協議》;

㈧ 與中非共和國當局協調,更加積極主動地利用戰略溝通來支持保護平民戰略,幫助地方民眾更好地了解穩定團的任務和活動、《和平協議》和選舉進程,並與中非共和國公民、衝突各方、區域和其他國際行為體及地方合作夥伴建立信任;

(c) 便利立即、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交付人道主義援助

改善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包括聯合國各機構的協調,推動建立安全的環境,以便根據國際法相關規定並按照人道主義原則,在文職人員領導下立即、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交付人道主義援助,以便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密切協調促進境內流離失所者或難民自願、安全、有尊嚴和持續回返、就地融入或重新安置,同時按照第2532(2020)號決議要求協助減輕2019冠狀病毒病大流行的後果;

(d) 保護聯合國

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裝備和物資,並保障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通行自由;

其他任務

35. 還授權中非穩定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密切合作執行穩定團授權任務中的下列任務,同時銘記這些任務以及上文第34段所述任務相輔相成:

(a) 促進和保護人權

㈠ 監測、幫助調查和每年向安全理事會報告中非共和國各地違反國際人道法及侵犯踐踏人權的行為並採取後續行動;

㈡ 協同快速干預和制止對婦女和兒童性暴力行為混合部隊監測、幫助調查並確保報告侵害虐待兒童和婦女的行為,包括武裝衝突中的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行為;

㈢ 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保護和促進人權,防止侵犯踐踏行為,並加強民間社會組織的能力;

(b) 共和國對話與2022年選舉

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按本決議序言部分和執行部分第9段所述完成充分包容的共和國對話並籌備在2022年舉行和平的地方選舉,為此進行斡旋,包括鼓勵所有政治利益攸關方在整個選舉期間包容地進行對話以緩解緊張局勢,並為此提供安保、行動、後勤支持及酌情提供技術支持,特別是便利出入偏遠地區,為此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就國際選舉援助進行協調;

(c) 支持擴展國家權力、部署安全部隊和維護領土完整

㈠ 繼續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保護國家機構和執行擴展國家權力戰略,包括執行《和平協議》的有關規定,建立民眾可以接受且受中非共和國當局監督的臨時安全和行政管理安排,為此與國家工作隊和相關夥伴優化分工,並應對跨境非法買賣自然資源問題;

㈡ 促進和支持向中非共和國全境迅速擴展國家權力,包括為此與其他夥伴協調,支持在優先地區部署經過審查和培訓的國家安全部隊,包括安排同地辦公並提供諮詢、輔導和監測,作為領土管理機構及其他法治當局部署工作的組成部分;

㈢ 在中非穩定團認定接受方遵守與穩定團的《部隊地位協定》、人權和國際人道法的前提下,根據中非穩定團的任務、本決議第13和14段並嚴格按照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人權盡職政策),在不會增加國家穩定、平民、政治進程、聯合國維和人員或穩定團公正性所面臨風險的情況下,應中非共和國當局請求提供進一步的規劃和技術援助及後勤支持,以利於逐步重新部署參與與中非穩定團聯合開展行動、包括開展聯合規劃和戰術合作且經審查的中非共和國武裝部隊或國內安全部隊,以此支持執行中非穩定團當前任務,包括保護平民的任務,支持國家當局恢復和維護公共安全與法治,確保此種支持受到適當監督,並在一年後審查這一後勤支持的情況,以確保符合2018年5月15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函(S/2018/463)中概述的基準;

㈣ 與中非共和國當局協調,根據實地風險情況並考慮到選舉進程,支持逐步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移交主要官員安保和國家機構固定警衛職責;

(d) 安全部門改革

㈠ 與歐盟中非培訓團、歐盟中非諮詢團、非洲聯盟駐中非共和國觀察團(非盟駐中非觀察團)和中非共和國的其他國際夥伴,包括法國、俄羅斯聯邦、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盧旺達共和國密切協調,為中非共和國當局實施《國家安全部門改革戰略》和《國防計劃》提供戰略和技術諮詢,以確保安全部門改革進程連貫一致,包括明確劃定國家武裝部隊、國內安全部隊和其他軍警實體的責任,並確保對國防部隊和國內安全部隊實行民主管控;

㈡ 繼續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制訂審查國防和安全人員的辦法,優先進行人權審查,尤其是為了打擊違反國際法及國內法行為有罪不罰的現象,並考慮到將已復員武裝團體成員編入安全部門機構這一方面;

㈢ 發揮領導作用,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提高國內安全部隊的能力,特別是指揮和控制架構和監督機制,並協調國際合作夥伴對中非共和國的技術援助和培訓,特別是與歐盟中非培訓團和歐盟中非諮詢團協調,以確保明確分配安全部門改革領域的任務;

㈣ 在捐助方和國家工作隊的支持下,同時考慮到需要在所有層級徵聘婦女,並在充分遵行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的情況下,繼續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開展警察和憲兵培訓以及警察和憲兵人員的甄選、徵聘和審查工作;

(e) 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及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復員遣返方案),包括進駐營地

㈠ 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根據2015年5月在班吉論壇上簽署的復員遣返方案和編入軍警部隊的原則並以2019年更新的聯合國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綜合標準為指導,針對武裝團體成員執行包容、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和漸進的復員方案,針對外國作戰人員執行復員遣返方案,並酌情與國際夥伴協商和協調支持可能、臨時、自願的進駐營地,以支持基於社區的社會經濟重新融入,同時特別注意與武裝部隊和團體有關聯兒童及婦女作戰人員的需求、需要確保兒童脫離這些部隊和團體和防止重新招募,並納入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方案;

㈡ 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和相關民間社會組織按照《國家恢復與建設和平計劃》所強調的優先事項,與發展夥伴和回返社區合作,為武裝團體成員、包括沒有資格參加全國復員遣返方案的成員制訂和實施減少社區暴力方案,包括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方案;

㈢ 根據更廣泛的安全部門改革進程並考慮到建立代表各族裔且兼顧地域平衡的專業國內安全部隊和國防部隊的必要性,提供技術援助以幫助中非共和國當局執行將符合條件的武裝團體復員成員編入安全部隊和國防部隊的國家計劃,並提供技術諮詢以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在審查、解除武裝、復員和培訓後,加速落實《和平協議》規定的臨時安全安排;

㈣ 協調世界銀行和建設和平委員會等多邊夥伴以及雙邊夥伴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執行復員遣返方案,使符合條件和經過審查的武裝團體成員重新融入和平的平民生活,幫助確保通過這些努力實現可持續的社會經濟重新融入;

(f) 支持國家和國際司法、打擊有罪不罰和支持法治

㈠ 幫助加強司法獨立,建設能力,提高國家司法系統的成效以及監獄系統的成效和問責制,包括為此而向中非共和國當局提供技術援助,以查明、調查和起訴那些對中非共和國各地發生的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罪行負有責任者;

㈡ 酌情與中非共和國人權問題獨立專家協調,幫助建設國家人權機構的能力;

緊急臨時措施:

㈢ 應中非共和國當局正式請求,在國家安全部隊尚未部署或開展行動的地區,作為例外,在不產生先例也無損維和行動既定原則的情況下,按照自身能力,在部署區內緊急和積極採取範圍和時間有限且符合第34段和第35(f)段所述目標的緊急臨時措施,實施逮捕和羈押以維護基本的法律和秩序、打擊有罪不罰,並在此方面特別關注那些參與或支持損害中非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的行為的人員,包括違反停火協議或《和平協議》的人員;

特別刑事法院:

㈣ 協同其他國際夥伴和國家工作隊向中非共和國當局提供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支助,以幫助特別刑事法院按照中非共和國承擔的國際人道法義務和國際人權義務啟動和運作,特別是在調查、逮捕、羈押、罪行和法證分析、證據採集和存放、人員徵聘和遴選、法院管理、起訴策略和案例發展以及建立法律援助系統等方面酌情給予幫助,幫助保障法官安全,包括在特別刑事法院所在地和訴訟過程中保障其安全,並採取措施保護受害人和證人;

㈤ 協助為特別刑事法院的運作協調和調集更多雙邊和多邊支助;

法治:

㈥ 在聯合國全球法治協調人框架內為建設刑事司法系統能力及增進其成效,以及在國家工作隊支持下為增進警察和懲戒系統的成效和問責,提供支持並協調國際援助;

㈦ 在不妨礙中非共和國當局承擔首要責任的情況下,支持恢復和維持公共安全和法治,包括為此根據國際法逮捕該國境內對涉及嚴重侵犯踐踏人權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罪行、包括衝突中性暴力行為負有責任者,移交給中非共和國當局,以便將他們繩之以法,並為此與區域各國合作,以及在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應中非共和國當局請求於2014年9月24日決定對據控自2012年以來實施的罪行展開調查後,就屬於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範圍的情形與該法院合作;

其他任務

36. 還授權中非穩定團執行下列其他任務:

(a) 協助第2127(2013)號決議第57段所設委員會和同一決議所設的專家小組;

(b) 與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合作,監測經第2588(2021)號決議第1段延續和修訂的措施的執行情況,包括為此而在穩定團認為必要時以及酌情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查看所有武器和相關物資,無論它們存放在何地,並就如何努力防止武裝團體開採自然資源向中非共和國當局提供諮詢意見;

(c) 支持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根據第2399(2018)號決議第32(g)段規定並經第2588(2021)號決議第6段延期的任務,收集關於破壞中非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的煽動暴力行為的信息,特別是關於以族裔和宗教為由煽動暴力行為的信息;

(d) 與聯合國所有相關機構一起確保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不受阻礙的通行和安全,特別是不受阻礙地接觸人員、查閱文件和進出由這些機構控制的場地,以便專家小組執行任務;

(e) 酌情、根據個案和在情況允許時為中非共和國有關當局提供交通工具,以此促進和支持在全境擴展國家權力;

穩定團成效

37. 秘書長在中非穩定團內部署、分配人員和專業技能,以體現本決議第34至36段提出的優先事項,並根據這一任務的執行進展不斷調整部署;

38. 回顧安全理事會第2566號決議決定將中非穩定團軍事部分的核定人數增加2750人,將中非穩定團警察部分的核定人數增加940人,歡迎照此決定部署一些增援部隊,強調指出需要儘快分階段有序部署其餘增援部隊,特別是快速反應部隊,並回顧中非穩定團根據其任務規定與中非共和國開展合作的重要性;

39. 重申關切中非穩定團仍舊缺乏關鍵能力,需要填補差距,重申當前和今後的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必須為部隊和警察提供適足的能力、裝備和部署前培訓,包括在減輕爆炸物威脅方面,以加強中非穩定團在日益複雜的安全環境下有效運作的能力;

40. 確認,有效執行維和任務是所有利益攸關方的責任,並取決於若干關鍵因素,包括明確、現實和可實現的任務,所有各級的政治意願、領導力、業績和問責,適足資源,政策、規劃和行動準則,培訓和裝備,敦促會員國提供擁有包括語言技能在內的適當能力和理念的部隊和警察,提供部署前培訓和酌情提供實地培訓,並提供裝備,包括適合具體行動環境的加強戰鬥力手段,請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執行第2538(2020)號決議的相關規定,指出部署前未申明和秘書長未接受的本國限制條件對任務執行可能產生不利影響,重點指出,缺乏有效的指揮和控制、拒絕服從命令、未能對襲擊平民行為作出反應、拒絕參加或進行巡邏等因素可能對有效執行任務這一共同職責產生不利影響,促請會員國在特遣隊部署前申明本國所有限制條件,以儘可能少的已申明限制條件提供部隊和警察,並充分有效地執行與聯合國簽署的《諒解備忘錄》各項規定;

41. 秘書長、會員國和中非共和國當局繼續依照第2518(2020)號決議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中非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在中非共和國全境不受阻礙地隨時通行,關切地注意到違反《部隊地位協定》的行為可能給服務於維持和平行動的聯合國人員的安全保障帶來嚴重風險,秘書長落實第2589(2021)號決議關於追究針對維和人員實施罪行的責任的規定;

42. 秘書長在中非穩定團行動規劃和實施中充分落實以下能力和現有義務:

– 加強執行全穩定團預警和響應戰略,作為信息收集、事件跟蹤和分析、監測、核查、預警和傳播以及應對機制等方面協調方法的一部分,包括針對可能涉及侵犯踐踏人權或違反國際人道法的威脅和襲擊平民行為的應對機制,以及防範針對聯合國人員和設施的進一步潛在襲擊的機制,並確保將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衝突分析納入所有預警和衝突預防工作的主流;

– 鼓勵使用建立信任、促進、調解、社區參與和戰略溝通等舉措支持穩定團的保護、信息收集和態勢感知活動;

– 優先增強穩定團的機動性和積極巡邏,以更好地在新出現保護風險和新出現威脅的地區執行任務,包括在偏遠地區,並優先部署擁有適當空中、陸地和水上資產的部隊,以支持穩定團的保護、信息收集和態勢感知活動;

– 在中非穩定團任務範圍內提高穩定團的情報和分析能力,包括偵察和監測能力;

– 提供培訓、知識和設備以應對爆炸裝置,包括更大力支持部隊和警察派遣國部署當前部隊要求所需的適合具體環境的防雷車輛;

– 採用更為有效的傷員和醫療後送程序,包括非集中化傷員後送標準作業程序,並部署經強化的醫療後送能力;

– 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改進中非穩定團安全和安保設施和安排的規劃和運作;

– 確保關鍵能力的長期輪換計劃,並探討創新方案,以促進裝備、部隊和警察派遣國之間的夥伴關係;

– 確保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的任何支持都嚴格遵守人權盡職政策,包括監測和報告所提供支持的利用情況以及緩解措施的實施情況;

– 根據第1894(2009)號決議,在決定如何使用穩定團現有能力和資源時,優先考慮規定的保護活動;

– 根據第2467(2019)號決議加強穩定團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預防和應對活動,包括協助各方按照第2467(2019)號決議開展活動,並通過以合乎道德的方式與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倖存者和受害者以及婦女組織互動協作,確保性暴力和性別暴力風險納入穩定團的數據收集、威脅分析和預警系統;

– 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和所有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決議,包括根據第2538(2020)號決議爭取增加中非穩定團的婦女人數,確保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行動各個方面,包括確保在維和行動中為婦女提供安全、有利和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工作環境,在整個任務期間充分考慮性別因素,將其作為貫穿各領域的問題,並重申穩定團所有組成部分的軍警和文職性別問題顧問、性別問題協調人、性別專門知識和加強能力對以促進性別平等的方式執行穩定團任務所具有的重要性;

– 充分考慮到兒童保護這一跨領域問題;

– 根據第2250(2015)2419(2018)2535(2020)號決議落實青年與和平與安全議程;

– 落實第2378(2017)2436(2018)號決議規定的維和業績要求;

– 執行聯合國對嚴重不當行為、性剝削和性虐待及性騷擾以及第2272(2016)號決議所列各種行動的零容忍政策,並在發生此類不當行為時向安全理事會報告;

43. 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繼續採取適當行動預防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包括篩查所有人員、進行部署前和在崗提高認識培訓,確保在發生此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包括為此而由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及時調查所有性剝削和性虐待指控,追究行為人責任,在有可信證據表明某些部隊普遍或整體存在性剝削或性虐待行為時遣返這些部隊,並向聯合國全面、迅速報告所採取的行動;

44. 中非穩定團在執行規定任務時考慮其行動對環境的影響,為此根據適用和有關的大會決議及聯合國規則和條例予以妥善管理;

45. 鼓勵秘書長落實和不斷更新列明聯合國在中非共和國保持和平的總體願景、共同優先目標和內部分工的綜合戰略框架,包括加強與捐助方的協調,請秘書長確保中非穩定團與國家工作隊的各個實體根據各自任務和相對優勢進行高效率的任務分工和實現工作互補,並視中非穩定團任務執行進展情況不斷調整部署,同時強調指出國家工作隊必須擁有適足資源和能力,特別指出國家工作隊加強在中非共和國的派駐力量和活動具有重大意義,有助於整個聯合國系統的工作整合及長期建設和平工作,促請會員國和相關組織考慮為此提供必要的自願供資;

兒童保護

46. 中非穩定團在整個任務期內始終充分考慮到兒童保護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將保護兒童權利的問題列入復員遣返方案進程和安全部門改革等進程的考慮範圍,包括在衝突地區提供安全環境下的優質教育,以終止和防止侵害虐待兒童行為;

性別平等

47. 中非穩定團在整個任務期間充分考慮到將性別觀點納入主流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婦女包括性暴力倖存者在所有領域和各級的充分、平等和切實參加、參與和享有代表性,包括在政治與和解進程及為執行《和平協議》而設的機制、實現穩定活動、過渡期正義、特別刑事法院的工作及真相、正義、賠償與和解委員會的工作、安全部門改革和復員遣返方案進程、地方選舉的籌備和舉行等方面,除其他外,為此而提供性別平等問題顧問,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執行關於減少障礙及增加婦女在維和行動各級和各個職位的參與的第2538(2020)號決議及所有其他相關決議的相關規定,包括確保在維和行動中為婦女創造安全、有利和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工作環境;

武器彈藥管理

48. 中非穩定團繼續努力扣押和收繳按第2588(2021)號決議第1段所規定措施不得供應、出售和轉讓的軍火及任何相關物資,為此積極扣押、記錄、處置和酌情銷毀拒絕或未能放下武器並對平民或國家穩定構成迫在眉睫威脅的解除武裝戰鬥人員和武裝團體的武器和彈藥;

49. 中非穩定團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在2019年4月9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19/3)確定的審查軍火禁運措施的關鍵基準(「關鍵基準」)方面取得進展,促請其他區域和國際夥伴根據第2588(2021)號決議協調支持中非經共體當局的這些努力;

中非穩定團的通行自由

50. 敦促中非共和國境內所有各方對中非穩定團的部署和活動給予充分合作,尤其是確保穩定團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確保穩定團在中非共和國全境不受阻礙地隨時通行,以便能在複雜環境下充分執行任務;

51. 促請會員國,特別是區域內會員國確保中非穩定團所有人員以及中非穩定團專用的公務裝備、儲備物、用品和其他物資,包括車輛和零配件,能夠自由、不受阻礙地快速進出中非共和國;

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和人道主義呼籲

52. 要求所有當事方根據國際法相關規定並按人道主義原則給予和便利充分、安全、隨時和不受阻礙的准入,以便人道主義援助能及時送達中非共和國全境需要援助者,特別是境內流離失所者;

53. 還要求所有當事方確保所有醫務人員和專門履行醫護職責的人道主義人員、他們的運輸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都得到尊重和保護;

54. 強烈譴責違反國際人道法繼續襲擊和威脅襲擊學校和與學校有關係的平民,包括兒童和教師,敦促武裝衝突各方立即停止此類襲擊和襲擊威脅,避免採取有礙接受教育機會的行動;

55. 促請會員國以及國際和區域組織迅速回應人道主義救援計劃中確定的人道主義需要,增加捐助,並確保全額及時兌現認捐;

對中非穩定團的支持

56. 授權法國武裝部隊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應秘書長請求,按法國武裝部隊與中非共和國之間現有的雙邊協定並在部隊能力範圍內,在部署地區採取一切手段,向受到嚴重威脅的中非穩定團部隊提供行動支持,並請法國確保向安理會報告此項任務執行情況,且與本決議第58段提及的秘書長的報告工作相協調;

秘書長的報告

57. 秘書長使用通過全面規劃和業績評估系統和其他戰略規劃和業績衡量工具收集和分析的數據,向安全理事會提供綜合、循證和數據驅動的分析、戰略評估和坦率建議,說明穩定團的影響,以促進根據實地現實重新評估穩定團的組成和任務,還秘書長定期審查和報告聯合國行動在無損支持和平與穩定長期目標的總體努力下進行過渡、縮編和撤離所需要的條件;

58.

(a) 秘書長於2022年2月15日、2022年6月15日和2022年10月14日向安理會提出報告,內容包括:

– 中非共和國的局勢,包括安全局勢、所有各方尊重停火情況、政治進程、《和平協議》執行情況,包括中非穩定團為支持停火和復員遣返方案進程所作的努力,推進治理和財政管理的機制和能力進展情況,以及關於人權和國際人道法的進展、促進和保護及關於保護平民的相關信息;

– 違反《部隊地位協定》的情況及努力追究行為人責任的後續行動,包括聯合調查,以及針對中非穩定團的攻擊、挑釁和煽動仇恨和暴力以及虛假宣傳活動;

– 中非穩定團規定任務的執行狀況,包括中非穩定團未能回應保護平民警報幫助平民的情形;

– 中非穩定團所有構成部分的部隊和警察組建和部署情況,為改善中非穩定團業績而採取的措施,包括第37至45段概述的確保部隊成效的措施的執行進展信息,以及第42和43段概述的對性剝削和性虐待零容忍政策的執行情況信息;

– 穩定團總體表現、穩定團執行維和業績和問責綜合框架以及全面規劃和業績評估系統的情況,包括關於未申明的限制條件、拒絕參加或進行巡邏及其對任務的影響的信息,以及關於如何處理報告的表現不佳案例的信息;

– 第2566(2021)號決議決定並在本決議中回顧的增援部隊各個階段的落實、表現和必要性;

(b) 又請秘書長向安理會提供:

– 不遲於2022年5月,對按本決議第35段規定向中非共和國國防和安全部隊提供的後期支助的評價,包括提供適當的財務信息;

– 不遲於2022年6月,關於中非穩定團總體成效和配置的中期報告,找出目標與成果之間的差距,以便更好地完成其任務;

5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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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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