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单一陈情系统回复信 (W10-1060109-0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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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错误举发交通违规案件后处理方式

案件编号:W10-1060109-00390
案件主旨:询问错误举发交通违规案件后处理方式
受理机关:警察局内湖分局
回复机关:警察局内湖分局
回复日期:106/01/13
处理情形:处理完成
亲爱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关您询问本分局员警举发之交通违规案件业经您提起行政诉讼并获撤销后,本分局后续处置事宜,查旨揭案件经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于104年4月2日以103年度交字第191号行政诉讼判决原处分撤销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业将本案举发员警(即文德派出所警员吴康宏)举发上开案件过程、遭法院判决原处分撤销原因及员警应改进事项提列案例教育,并函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各所属分局周知。另本分局业予该员适当行政处分在案,以资警惕,并于本分局勤前教育及各项集会时机将本案宣达所属周知 ,要求所属引以为鉴,本分局亦将持续加强员警执法教育训练,以维执法品质并及保市民权益。
谢谢您的来信与指教,若您对本次回复内容有任何疑问,欢迎迳洽承办人:李育贤,电话:27900505转1709,并祝您
健康愉快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 敬上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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