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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桃园地方法院97年度医字第13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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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7,醫,13
【裁判日期】 97110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醫字第13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4
被   告 丙○○
            號之2.
被   告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96,833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5,2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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