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医上字第10号民事裁定 (2014年)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医上字第10号民事裁定
2014年2月13日
2014年2月13日
刑事裁判:

2009年12月15日台湾桃园地方法院98年度医诉字第2号刑事判决
2011年1月18日台湾高等法院99年度医上诉字第2号刑事判决
2013年2月27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09号刑事判决
2015年5月27日台湾高等法院102年度医上更(一)字第1号,撤回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
2008年11月3日台湾桃园地方法院97年度医字第13号民事裁定
2010年12月31日台湾桃园地方法院97年度医字第13号民事判决
2011年2月23日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医上字第10号民事裁定
2013年6月11日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医上字第10号民事裁定
2014年2月13日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医上字第10号民事裁定

2014年8月19日台湾高等法院100年度医上字第10号民事判决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0,醫上,10
【裁判日期】 103021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林金生
      林潘金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王藹芸律師
被 上訴 人 袁立仁
      柯秀惠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敏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許佩霖律師
      劉雅雲律師
      黃雅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勤義

本作品来自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