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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台70交字第1898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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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令
中华民国七十年十二月三十日
台七十交字第一八九八二号
1981年12月30日
本作品收录于《总统府公报 (民国71年1月1日)
总统府公报第3924号第4页

  七十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七条及第八十九条;并增订第三十七条之一条文,自七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院   长 孙运璿    

本作品来自行政院依据《公文程式条例》历次条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叫做“令”的行政院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正式内容仍应以《行政院公报》公布者作准。维基文库不提供法律咨询,而其收录的内容,也不是中华民国政府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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