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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品供应处组织条例 (民国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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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品供应处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5年1月31日(非现行条文)
1946年1月31日
1946年2月19日
公布于民国35年2月19日
卫生部药品供应处组织条例 (民国37年)

中华民国 35 年 1 月 31 日 制定15条
中华民国 35 年 2 月 19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7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6条
中华民国 37 年 3 月 26 日公布
中华民国 44 年 5 月 24 日 修正前[卫生部药品供应处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第1, 2, 7, 8, 9, 10, 11, 12, 13, 14, 15条
中华民国 44 年 6 月 4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5 月 22 日 废止16条
中华民国 62 年 6 月 2 日公布

第一条

  卫生署为供应各级卫生机关所需医疗药品器材,设置卫生署药品供应处。

第二条

  卫生署药品供应处设左列各科。
  一、采购科。
  二、分配科。
  三、储备科。
  四、总务科。

第三条

  采购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药品采购事项。
  二、关于药品价格调查事项。
  三、关于药品进出口报关事项。
  四、关于国外捐赠药品之洽募及接收事项。

第四条

  分配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药品分配事项。
  二、关于药品器材收支总登记事项。
  三、关于国外捐赠药品之配发及报销、审核事项。

第五条

  储备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药品验收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药品分装、包装事项。

第六条

  总务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文件收发、撰拟、缮写及案卷保管事项。
  二、关于出纳事项。
  三、关于药品运输事项。
  四、关于庶务及不属于其他各科事项。

第七条

  卫生署药品供应处置处长一人,简任,承卫生署署长之命,综理全处事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处长一人、荐任,辅助处长处理处务。

第八条

  卫生署药品供应处置秘书一人,荐任,掌理文书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九条

  卫生署药品供应处置科长四人,荐任,技士三人及四人,其中二人荐任,馀委任,科员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事务员八人至十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

第十条

  卫生署药品供应处得酌用雇员六人至十人。

第十一条

  卫生署药品供应处置会计主任一人,佐理员二人,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十二条

  卫生署药品供应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卫生署药品供应处为便于供应各地卫生医疗机关药品,得于适当地方设置供应站。

第十四条

  卫生署药品供应处办事细则,由处拟订,呈请卫生署核定之。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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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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