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药品供应处组织条例 (民国35年)
外观
卫生部药品供应处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5年1月31日(非现行条文) 1946年1月31日 1946年2月19日 公布于民国35年2月19日 |
卫生部药品供应处组织条例 (民国3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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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卫生署为供应各级卫生机关所需医疗药品器材,设置卫生署药品供应处。
第二条
- 卫生署药品供应处设左列各科。
- 一、采购科。
- 二、分配科。
- 三、储备科。
- 四、总务科。
第三条
- 采购科掌理事项如左。
- 一、关于药品采购事项。
- 二、关于药品价格调查事项。
- 三、关于药品进出口报关事项。
- 四、关于国外捐赠药品之洽募及接收事项。
第四条
- 分配科掌理事项如左。
- 一、关于药品分配事项。
- 二、关于药品器材收支总登记事项。
- 三、关于国外捐赠药品之配发及报销、审核事项。
第五条
- 储备科掌理事项如左。
- 一、关于药品验收及保管事项。
- 二、关于药品分装、包装事项。
第六条
- 总务科掌理事项如左。
- 一、关于文件收发、撰拟、缮写及案卷保管事项。
- 二、关于出纳事项。
- 三、关于药品运输事项。
- 四、关于庶务及不属于其他各科事项。
第七条
- 卫生署药品供应处置处长一人,简任,承卫生署署长之命,综理全处事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处长一人、荐任,辅助处长处理处务。
第八条
- 卫生署药品供应处置秘书一人,荐任,掌理文书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九条
- 卫生署药品供应处置科长四人,荐任,技士三人及四人,其中二人荐任,馀委任,科员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事务员八人至十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
第十条
- 卫生署药品供应处得酌用雇员六人至十人。
第十一条
- 卫生署药品供应处置会计主任一人,佐理员二人,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十二条
- 卫生署药品供应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 卫生署药品供应处为便于供应各地卫生医疗机关药品,得于适当地方设置供应站。
第十四条
- 卫生署药品供应处办事细则,由处拟订,呈请卫生署核定之。
第十五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