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藥品供應處組織條例 (民國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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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藥品供應處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5年1月31日(非現行條文)
1946年1月31日
1946年2月19日
公布於民國35年2月19日
衛生部藥品供應處組織條例 (民國37年)

中華民國 35 年 1 月 31 日 制定15條
中華民國 35 年 2 月 1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2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44 年 5 月 24 日 修正前[衛生部藥品供應處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第1, 2, 7, 8, 9, 10, 11, 12, 13, 14, 15條
中華民國 44 年 6 月 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廢止16條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2 日公布

第一條

  衛生署為供應各級衛生機關所需醫療藥品器材,設置衛生署藥品供應處。

第二條

  衛生署藥品供應處設左列各科。
  一、採購科。
  二、分配科。
  三、儲備科。
  四、總務科。

第三條

  採購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藥品採購事項。
  二、關於藥品價格調查事項。
  三、關於藥品進出口報關事項。
  四、關於國外捐贈藥品之洽募及接收事項。

第四條

  分配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藥品分配事項。
  二、關於藥品器材收支總登記事項。
  三、關於國外捐贈藥品之配發及報銷、審核事項。

第五條

  儲備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藥品驗收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藥品分裝、包裝事項。

第六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文件收發、撰擬、繕寫及案卷保管事項。
  二、關於出納事項。
  三、關於藥品運輸事項。
  四、關於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第七條

  衛生署藥品供應處置處長一人,簡任,承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全處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處長一人、薦任,輔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八條

  衛生署藥品供應處置秘書一人,薦任,掌理文書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九條

  衛生署藥品供應處置科長四人,薦任,技士三人及四人,其中二人薦任,餘委任,科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事務員八人至十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

第十條

  衛生署藥品供應處得酌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第十一條

  衛生署藥品供應處置會計主任一人,佐理員二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十二條

  衛生署藥品供應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十三條

  衛生署藥品供應處為便於供應各地衛生醫療機關藥品,得於適當地方設置供應站。

第十四條

  衛生署藥品供應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呈請衛生署核定之。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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