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72年立法73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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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71年) | 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2年12月30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72年(1983年)12月30日 中华民国73年(1984年)1月13日 公布于民国73年1月13日 总统(73)华总(一)义字第 0183 号令 |
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8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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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财政部为管理、监督证券发行及证券交易,依财政部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设证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 本会掌理左列事项:
- 一、证券募集与发行之核准及管理、监督事项。
- 二、证券上市之核定及买卖管理、监督事项。
- 三、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之核定及管理、监督事项。
- 四、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金融事业与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之核准及管理、监督事项。
- 五、证券商之特许及管理、监督事项。
- 六、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之指导与监督事项。
- 七、证券交易所之特许或许可及管理、监督事项。
- 八、证券商与证券交易所之负责人及业务人员之管理、监督事项。
- 九、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之管理及财务、业务之检查、监督事项。
- 十、融资、融券业务之联系及协调事项。
- 十一、证券之调查、统计、分析及资讯电子作业事项。
- 十二、证券管理之研究、发展、考核事项。
- 十三、证券管理法规之拟议事项。
- 十四、其他有关证券之管理事项。
- 本会对于前项各款有关审核、检查、调查等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得委托其他单位办理。
第三条
- 本会设四组及稽核室,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各组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 本会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议事、事务、出纳及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一人,襄理会务;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并置委员五人至七人,其中二人专任,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馀由财政部金融司司长、经济部商业司司长、中央银行金融业务检查处处长及其他有关机关派员兼任之。
- 本会委员开会时,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以副主任委员为主席。
第六条
- 本会置主住秘书一人,组长四人,主任一人,专门委员四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副组长四人,职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稽核十二人至十八人,秘书二人或三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稽核二人至四人,秘书一人,职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长八人至十二人,专员十人至十六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八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八人至十二人,职位列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九人至十五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八或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充派之。
第八条
-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八或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第十条
- 本会得聘用对证券管理、财务分析、法律事务有专门研究之人员为顾问或研究员。
第十一条
- 本会对外公文,以财政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会行文:
- 一、依法令应行监督执行事项。
- 二、依照部定办法督导进行事项。
- 三、曾经报部核准事项。
第十二条
- 本会议事规则、办事细则,由会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