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72年立法73年公布)
外观
← |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71年) |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2年12月30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72年(1983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73年(1984年)1月13日 公布於民國73年1月13日 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0183 號令 |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8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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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財政部為管理、監督證券發行及證券交易,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 一、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 二、證券上市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 三、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核定及管理、監督事項。
-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 五、證券商之特許及管理、監督事項。
- 六、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指導與監督事項。
- 七、證券交易所之特許或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 八、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管理、監督事項。
- 九、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之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檢查、監督事項。
- 十、融資、融券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 十一、證券之調查、統計、分析及資訊電子作業事項。
- 十二、證券管理之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 十三、證券管理法規之擬議事項。
- 十四、其他有關證券之管理事項。
- 本會對於前項各款有關審核、檢查、調查等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得委託其他單位辦理。
第三條
- 本會設四組及稽核室,分掌前條所列事項,各組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 本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並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二人專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餘由財政部金融司司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之。
-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第六條
- 本會置主住秘書一人,組長四人,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四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稽核十二人至十八人,秘書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二人至四人,秘書一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八人至十二人,專員十人至十六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八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充派之。
第八條
-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第十條
- 本會得聘用對證券管理、財務分析、法律事務有專門研究之人員為顧問或研究員。
第十一條
- 本會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十二條
- 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