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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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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华民国(台湾)交通部、内政部会衔命令
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十月一日
交通部(57)交参字第 5710-0001 号令、内政部(57)台内警字 290922 号令会衔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六十六年九月十四日
交通部(66)交路字第 08929 号令、内政部(66)台内警字第 762301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六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交通部(67)交路字第 22807 号令、内政部(67)台内警字第 819760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七十年一月二十二日
交通部(70)交路字第 01614 号令、内政部(70)台内警字第 0613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七十年十月十九日
交通部(70)交路字第 23453 号令、内政部(70)台内警字第 49720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2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交通部(78)交路发字第 7841 号令、内政部(78)台内警字第 74582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
交通部交路发字第七八四一号、内政部台内警字第七四五八一一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四月九日
交通部(83)交路发字第 8307 号令、内政部(83)台内警字第 8370519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
交通部交路发字第八三0七号、内政部台内警字第八三七0五一九号令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之一、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十八条之一、第一百十八条之二、第一百十八条之三、第一百十八条之四、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一、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交通部(83)交路发字第 8312 号令、内政部(83)台内警字第 8305969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
交通部交路发字第八三一二号、内政部台内警字第八三0五九七0号令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条八条、第一百十六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交通部(87)交路发字第 8746 号令、内政部(87)台内警字第 8770279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149、167、168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交通部(89)交路发字第 8928 号令、内政部(89)台内警字第 8980805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99、122、164、173、174、183、183-1、204 条条文;并增订发布 174-1、174-2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1B000110号令
修正发布第 1、15、89、118-1、140、179、188、190、194、195 条条文
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九一B000一一0号、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九一00七六五四六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一条、第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十八条之一、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2B000077号令
、
内部部台内警字第09200763031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9、85、87、95~98、104、105、109、118-4、120、141、173、174、174-2、177、179、183、183-1、190、221 条条文;并增订第 87-1、87-2、118-5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041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50870117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9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30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50870841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69、174、235 条条文;增订第 67-1 条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66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50871736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96、99、105、108、109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34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60871421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18、43、65、68、69、73、74、87、87-1、89、90、95、97、103、104、118、118-4、118-5、128、139~142、145、174-1、174-2、175、178、183、183-1、185、187、190、191、194、198、202~204、208、212、214、228、230、231、235 条条文;增订第 70-1、84-1、90-1、105-1、185-1、189-1 条条文;删除第 91、92、118-2、143 条条文;并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19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70870428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46、67-1、68、69、73、154、164、174、175、180、185、235 条条文;增订第 186-1 条条文;并自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35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70870816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203、212、214、220、226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58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80872001号令
修正发布第46 条、第108 条、第118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年五月十一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3391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00870925号令
增订发布第 122-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072031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10871289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69、95~97、99、103、105、105-2、174、175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08367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10871394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65、68、69、73、74、174-1、174-2、175、178、190、19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三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14900D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10872172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1、65、68、69、73、74、174-1、174-2、175、178、190、191、226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001361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20870687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28、138 条条文;增订第 122-2、188-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079121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20872404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9、174 条条文;增订第 174-3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10350104241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30872220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42、69、194、200、201、220 条条文;增订第 55-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10450048961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408712331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4、149、180、226、229、231 条条文;增订第 189-2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10650063701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608715831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9、11、12、15、24、93、162、164、170、174-2、180、183-1、192、235 条条文;增订第 55-2、87-3、90-2、132-1、188-2 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但第 55-2 条条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10950161311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100870213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58、59、172、174-2、180、185、188、188-2、189、211、217、224、226、229、23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11100152161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110872453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55-2、96、235 条条文;除第 55-2 条条文,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外,其馀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179211号令
、
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120870200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65、122-1、122-2、183-1、226、235 条条文;增订第 122-3 条条文;除第 122-1、122-2 条条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183-1 条条文,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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