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民国102年8月)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民国102年2月)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民国102年8月1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交通部、内政部
2013年8月1日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民国103年)


  1. 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十月一日交通部(57)交参字第 5710-0001 号令、内政部(57)台内警字 290922 号令会衔订定发布
  2. 中华民国六十六年九月十四日交通部(66)交路字第 08929 号令、内政部(66)台内警字第 762301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
  3. 中华民国六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交通部(67)交路字第 22807 号令、内政部(67)台内警字第 819760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
  4. 中华民国七十年一月二十二日交通部(70)交路字第 01614 号令、内政部(70)台内警字第 0613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
  5. 中华民国七十年十月十九日交通部(70)交路字第 23453 号令、内政部(70)台内警字第 49720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2 条条文
  6.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交通部(78)交路发字第 7841 号令、内政部(78)台内警字第 74582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交通部交路发字第七八四一号、内政部台内警字第七四五八一一号令修正发布
  7.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四月九日交通部(83)交路发字第 8307 号令、内政部(83)台内警字第 8370519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交通部交路发字第八三0七号、内政部台内警字第八三七0五一九号令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之一、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十八条之一、第一百十八条之二、第一百十八条之三、第一百十八条之四、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一、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条文
  8.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交通部(83)交路发字第 8312 号令、内政部(83)台内警字第 8305969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交通部交路发字第八三一二号、内政部台内警字第八三0五九七0号令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条八条、第一百十六条条文
  9.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交通部(87)交路发字第 8746 号令、内政部(87)台内警字第 8770279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149、167、168 条条文
  10.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交通部(89)交路发字第 8928 号令、内政部(89)台内警字第 8980805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99、122、164、173、174、183、183-1、204 条条文;并增订发布 174-1、174-2 条条文
  11.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1B000110号令修正发布第 1、15、89、118-1、140、179、188、190、194、195 条条文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九一B000一一0号、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九一00七六五四六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一条、第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十八条之一、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条文
  12.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2B000077号令内部部台内警字第0920076303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9、85、87、95~98、104、105、109、118-4、120、141、173、174、174-2、177、179、183、183-1、190、221 条条文;并增订第 87-1、87-2、118-5 条条文
  13.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041号令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50870117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9 条条文
  14.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30号令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5087084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69、174、235 条条文;增订第 67-1 条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15.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66号令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50871736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96、99、105、108、109 条条文
  16.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34号令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6087142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18、43、65、68、69、73、74、87、87-1、89、90、95、97、103、104、118、118-4、118-5、128、139~142、145、174-1、174-2、175、178、183、183-1、185、187、190、191、194、198、202~204、208、212、214、228、230、231、235 条条文;增订第 70-1、84-1、90-1、105-1、185-1、189-1 条条文;删除第 91、92、118-2、143 条条文;并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17.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19号令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70870428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46、67-1、68、69、73、154、164、174、175、180、185、235 条条文;增订第 186-1 条条文;并自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施行
  18.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35号令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70870816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203、212、214、220、226 条条文
  19.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58号令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80872001号令修正发布第46 条、第108 条、第118 条条文
  20. 中华民国一百年五月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3391号令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00870925号令增订发布第 122-1 条条文
  21.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072031号令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10871289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69、95~97、99、103、105、105-2、174、175 条条文
  22.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08367号令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10871394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65、68、69、73、74、174-1、174-2、175、178、190、191 条条文
  23.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14900D号令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10872172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1、65、68、69、73、74、174-1、174-2、175、178、190、191、226 条条文
  24.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001361号令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20870687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28、138 条条文;增订第 122-2、188-1 条条文
  25.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079121号令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20872404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9、174 条条文;增订第 174-3 条条文
  26.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350104241号令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30872220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42、69、194、200、201、220 条条文;增订第 55-1 条条文
  27.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50048961号令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40871233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4、149、180、226、229、231 条条文;增订第 189-2 条条文
  28.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50063701号令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60871583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9、11、12、15、24、93、162、164、170、174-2、180、183-1、192、235 条条文;增订第 55-2、87-3、90-2、132-1、188-2 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但第 55-2 条条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29. 中华民国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950161311号令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100870213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58、59、172、174-2、180、185、188、188-2、189、211、217、224、226、229、231 条条文

第一章 总 则[编辑]


第 一 条  本规则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标志、标线、号志之设置目的,在于提供车辆驾驶人及行人有关道路路况之警吿、禁制、指示等资讯,以便利行旅及促进交通安全。
第 三 条  标志、标线及号志之定义如左:
       一、标志 以规定之符号、图案或简明文字绘于一定形状之标牌上,安装于固定或可移动之支撑物体,设置于适当之地点,用以预吿或管制前方路况,促使车辆驾驶人与行人注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设施。
       二、标线 以规定之线条、图形、标字或其他导向装置,划设于路面或其他设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车辆驾驶人与行人行止之交通管制设施。
       三、号志 以规定之时间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讯号,设置于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点,用以将道路通行权指定给车辆驾驶人与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转向之交通管制设施。
第 四 条  标志、标线、号志之设置、养护及号志之运转,由主管机关依其管辖办理之。
       铁路平交道标志及闪光号志,由铁路机构设置;道路上之铁路平交道警吿标志,由管辖之主管机关设置。
       施工地段之标志、标线、号志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施工单位设置。
       车辆故障标志,由车辆驾驶人设置。
第 五 条  本规则所称主管机关,指公路主管机关、市区道路主管机关及警察机关。
第 六 条  道路于开放通行之前,应将必要之标志、标线、号志设置妥当。
       道路与交通状况有变更时,应增设必要之标志、标线、号志,并将不必要之标志、标线、号志同时清除。
第 七 条  标志、标线、号志应经常维护,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
       标志、标线、号志遭受损毁时,应由主管机关及时修复,并责令行为人偿还修复费用。
第 八 条  遮挡标志、标线、号志之物体及影响标志、标线、号志效能之广吿物等,均应由主管机关或各该物体之主管机关予以改正或取缔。
第 九 条  标志、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馀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下:
       一、红色 色样第二五号
         
       二、蓝色 色样第四七号
         
       三、黄色 色样第十八号
         
       四、绿色 色样第六号
         
       五、橙色 色样第六四号
         
       六、棕色 色样第五一号
         
       七、砖红色 色样第二六号
         
       反光材料颜色标准则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4345 之规定。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非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