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台列屿是中华民国的固有领土
← | 中华民国外交部声明 (民国61年5月9日) | 钓鱼台列屿是中华民国的固有领土 作者:中华民国外交部 中华民国101年(2012年)4月3日 |
反驳日本政府对钓鱼台列屿之缪论 |
壹、前言
[编辑]钓鱼台列屿(Diaoyutai Islets)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其行政管辖隶属台湾省宜兰县头城镇大溪里。无论从历史、地理、地质、使用与国际法来看,钓鱼台列屿都是中华民国的固有领土。
贰、我国论据
[编辑]一、 地理
[编辑]钓鱼台列屿由五个无人岛(钓鱼台、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赤尾屿)与三个岩礁组成,总面积约6.1636平方公里,最大岛亦称钓鱼台,面积4.3838平方公里。该列屿散布在北纬25度40分到26度及东经123度到124度34分之间,位于台湾东北方的东海中,南距基隆102海里,北距冲绳首府那霸230海里,距最近的中华民国和日本领土(含无人岛)则各为90海里。
该列屿位于黑潮向北流经之处,并与台湾属同一季风走廊,因此从台湾北部来此,既顺风又顺流,甚为方便,由琉球来此则较为不便。
二、 地质
[编辑]钓鱼台列屿位于东海大陆礁层的边缘,为一贯穿第三纪岩层喷出的火山岛,是台湾北部大屯山、观音山脉延伸入海底的凸出部分,在地质上与台湾东北方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一脉相承。
钓鱼台附近水深不足两百公尺,但自赤尾屿往东或自南小岛往南,即与琉球群岛以冲绳海槽(Okinawa Trough)相隔。海槽水深最深可达2,717公尺,水色深黑,历史文献称之为“黑水沟”,形成中国与琉球之天然海界。海槽的地质构造倾向于“海洋块”(oceanic crust),与东海之大陆礁层之属于“大陆块”(continental crust)显然不同。从地质来看,钓鱼台列屿与琉球群岛具有显著差异。
三、历史
[编辑]由各种历史文献记载的事实可知,钓鱼台列屿为我国古代人民发现、命名、使用,虽长期无人居住,但并非无主之地,亦从来不属琉球的一部分。此一事实,在公元1894年以前,亦为日本与琉球官方的共同认知。
1. 发现、命名并认定为领土
[编辑]明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中国《顺风相送》一书中首先提到钓鱼台,显示该列屿系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及使用。其后数百年间,每当向中国纳贡称臣的琉球国王登基时,明清两朝曾多次派遣特使赴琉球册封新王。中国册封使(或副使)均在出使纪录中,载明钓鱼台列屿的地理位置。其中最早纪载钓鱼台列屿的使录为明嘉靖13年(公元1534年)陈侃的《使琉球录》。明代奉使日本的郑舜功,在嘉靖35年(公元1556年)的《日本一鉴》中记载“钓鱼屿,小东(即台湾)小屿也”,并附以地图,可知钓鱼台列屿在地理上确实为台湾属岛。清代以降,使录更进一步明载中琉两国之间的黑水沟(即今之冲绳海槽)为“中外之界”。另清同治2年(公元1863年)官修铸版的《皇朝中外一统舆图》也将钓鱼台列屿列入中国版图中。
外国地图亦同。乾隆50年(公元1785年,日本天明5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三国通览图说·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将钓鱼台列屿与中国同绘为红色,而与琉球三十六岛的淡黄色不同,以说明钓鱼台列屿属中国,而非琉球领土。
2. 纳入海防区与清朝版图
[编辑]明嘉靖年间,我国东南沿海倭寇(日本海盗)为害甚烈。嘉靖40年(公元1561年)郑若曾的《万里海防图》将钓鱼台列屿列入;嘉靖41年(公元1562年),明朝抗倭最高统帅兵部尚书胡宗宪将钓鱼台列入《筹海图编》的“沿海山沙图”,纳入我国东南海防体系。
有明一代,固系如此,清朝亦同。随著台湾于康熙22年(公元1683年)正式纳入清朝版图,钓鱼台亦成为清朝版图中的台湾附属岛屿。清代御史巡察的报告与地方编修的福建省及台湾府之地方志,为我方论证中最具有权威性的历史文献。清康熙61年(1722年)巡视台湾的御史黄叔璥所著《台海使槎录》卷二《武备》列出台湾府水师船艇的巡逻航线,并称“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可泊大船十馀”。
乾隆12年(1747年)范成《重修台湾府志》及乾隆29年(1764年)余文仪《续修台湾府志》均全文转录黄叔璥的记载。同治10年(公元1871年)陈寿祺的《重纂福建通志》皆记载不仅显示钓鱼屿于清代纳入海防巡逻据点,更将钓鱼屿明载于“卷八十六·海防·各县冲要”,并列入噶玛兰厅(今宜兰县)。从方志的“存史、资治、教化”性质而言,清代地方志书对于水师巡航泊船于钓鱼台的记载,除了是历史纪录,亦为清代统治持续不断的政策依据。上述地方志足以证明钓鱼台为台湾的附属岛屿。
3. 中、日、琉外交文书中均确认琉球领域不含钓鱼台列屿
[编辑]清光绪5年(公元1879年)日本废琉球藩为冲绳县前夕,琉球紫金大夫向德宏在覆日本外务卿寺岛函中,确认琉球为36岛,而久米岛与福州之间“相绵亘”的岛屿为中国所有;光绪6年(公元1880年)日本驻华公使向清朝总理衙门提出之“两分琉球”拟案中,证明中、琉之间并无“无主地”存在。
四、我国民间使用情形
[编辑]由于钓鱼台列屿是我国固有领土,且附近水域盛产鲣鱼,地理环境与气候又有利于台湾地区渔民前往作业,故为台湾东北海岸台北、基隆、苏澳地区渔民的主要捕鱼区。渔民为避风及修补渔船渔具,曾长期使用该列屿。我国药师曾赴该岛采药,工程公司曾雇用工人在该岛附近海域打捞沉船,并在岛上拆船。我国人民对该列屿的使用,在过去数百年间,是司空见惯之事。
五、国际法
[编辑]由于现代国际法于15世纪尚未诞生,固难以当时尚不存在的法律原则来规范当时的行为。即令采取较严格的现代国际法标准,我国的主权主张亦符合该标准。
1. 钓鱼台列屿在公元1885年时并非无主地,日本不能主张“先占”。
[编辑]从历史事实可知,钓鱼台由我国发现、命名、使用,并明载于中国官方文献。我国渔民复经常使用该列屿。而自18世纪至19世纪的中外地图亦将钓鱼台列屿列为中国领土,史实斑斑可考,不容否认。
是以,日本声称根据国际法上之“先占”(occupation)主张主权,自始即不成立。因为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terra nullius),但是在公元1895年以前三百多年,钓鱼台列屿即已经是台湾属岛,并非无主地,亦非琉球的一部分。而且此一史实为当时日本与琉球官方及学者所共认。因此,日本对钓鱼台列屿的主权主张,在国际法上是“自始无效”(void ab initio),对我国毫无拘束力。
其次,钓鱼台列屿与甲午战争割让台湾是分不开的。日本自公元1879年正式并吞琉球后,即积极扩张领土。根据现存于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国立公文馆、以及防卫省防卫研究所附属图书馆的相关文件可知:自公元1885年(明治18年)起,日本明治政府即开始图谋侵占钓鱼台列屿。公元1885年内务大臣山县有朋原拟由冲绳县令西村舍三勘查该岛后即设立国标,但西村舍三勘查后回报:此列屿早经中国发现、命名、载之史册,此时建立国标,显不适宜。内务大臣乃再秘密谘商外务大臣井上馨,井上馨自忖当时日本力量不足,中国报纸(上海申报)又有“日本欲占据台湾近傍清国所属岛屿”之报导,乃未敢妄动,遂以极密函件“亲展三十八号”告知内务大臣应“俟他日为宜”;且为免“招致清国猜疑”,并要求勘查之事“均不必在官报及报纸刊登”。勘查立标之事,到此暂时作罢。
清光绪20年(公元1894年)7月,中日之间爆发甲午战争。同年10月,日本在海陆战场上均已取得决定性胜利后,明治政府认为“今昔情况已殊”,乃于1895年1月14日以内阁秘密决议方式核准冲绳县设立国标于钓鱼台(但实际上并未设立)。
而明治政府以1895年1月14日的秘密内阁决议侵占钓鱼台列屿一事,从未以天皇敕令正式颁布,因此外界对此所谓“先占”,毫无所悉。由于此种决议为其政府内部意思表示,并无对外效力,不符合先占的国际法要件,自不能拘束我国。事实上,琉球政府在钓鱼台列屿的界碑,也是在1968年争端发生后才设立的。
今日日本政府宣称“自1885年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冲绳县当局等途径再三在尖阁诸岛进行实地调查,慎重确认尖阁诸岛不仅为无人岛,而且没有受清朝统治的痕迹。”此一说法,由现存1885至1895年的明治时期相关官方文件可以证明完全不实。关键证据一为:1892年1月27日,冲绳县知事丸冈莞尔致函海军大臣桦山资纪,鉴于钓鱼台列屿为“踏查不充分”之岛屿,要求海军派遣“海门舰”前往钓鱼台列屿实地调查,然海军省以“季节险恶”为由并未派遣。关键证据二为:1894年3月12日,冲绳县知事奈良原繁致函内务省谓:“自明治18年(1885年)由本县属警部派出之调查以来,其间未再进行实地调查,故难有确实事项回报。”上述文件不但直接反驳当今日本政府所宣称“对尖阁诸岛进行过再三彻底的调查”之说法,亦说明日本政府当年确实是藉甲午战争之胜利而趁机窃占钓鱼台列屿。
2. 二次世界大战后钓鱼台列屿应随台湾归还中华民国
[编辑]日本趁甲午之战中国战败之际窃占钓鱼台列屿,而钓鱼台列屿本属台湾之一部,因此法理上台湾割让予日本,钓鱼台列屿亦在其中。1941年,我国在珍珠港事变后一日对日本宣战时,即表示涉及中日关系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协定、合同一律废止。1943年11月26日中华民国、美国、与英国共同发布的“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中,亦明定“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5年7月26日中华民国、美国、英国、与苏联等同盟国共同发布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中复明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向盟军统帅无条件投降所签署的“日本降伏文书”(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中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时,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与1952年的“中日和约”,均明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中日和约”尚在第4条规定:“中日之间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故钓鱼台列屿应恢复中华民国领土的地位。
1971年发生钓鱼台列屿主权争议后,日本认为“明治28年(1895年)迄今(1971年),尚未受到世界上任何国家之抗议而平稳地使用该列岛”。此一说法,问题重重:因为自1895年至1945年,日本统治台湾期间,钓鱼台既为台湾属岛,故与台湾俱为日本领土,日本人使用该岛自无他国抗议。
此外,自1945至1972年美军托管期间,钓鱼台列屿并不在日本统治之下,亦不在任何国家的名义下受到统治,因此美军托管并无主权上的意义。又我国人民,尤其是渔民,即经常使用该岛,没有受到干扰,再加上当时美军依据1954年“中华民国与美国共同防御条约”协防台海,也使中华民国没有与美国交涉的必要。而从1968年至今,钓鱼台列屿问题已具争议性,中华民国政府也一再主张主权并对日本多次提出抗议,故并无日本所提的时效问题。
至于1972年美国将钓鱼台列屿随同琉球群岛的行政权交给日本一事,美国于1971年5月26日曾正式照会我国表示,美国将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权交还日本一事,并未损害中华民国之有关主权主张。美国参议院后来附加说明,表示对主权问题持中立立场,认为应由中日双方协商解决。由这些相关的外交文件来看,美国对钓鱼台列屿主权问题采中立立场,认为应由中日双方协商解决。此一立场,迄未改变。何况依据“波茨坦公告”,“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波茨坦公告”在美国被视为条约,对美国有拘束力,所以美国也无权片面决定钓鱼台列屿之主权归属。
叁、结语
[编辑]钓鱼台列屿自14世纪起即为我国人所发现、命名、使用,明代即已纳入海防。清代以降,更纳入台湾的噶玛兰厅冲要,受其管辖,为台湾附属岛屿。19世纪末,日本在扩张主义的驱使下,企图染指钓鱼台,先因实力不足,未敢轻举妄动,等待十年后,再利用甲午之战大败清廷的机会,加以窃占,至今犹不肯依据1945年“日本降伏文书”及1952年台北“中日和约”的规定,归还中华民国。日本的上述作为,影响了我国和日本之间的关系,也不利于区域安全与稳定。
中华民国政府认为钓鱼台列屿自古以来就是台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像彭佳屿之于台湾一样。在确保我钓鱼台列屿主权之前提下,中华民国政府愿意依据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所规定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与日本进行交涉,以达到维护主权、保障渔民权益,以及解决争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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