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 (民国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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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 (民国35年) 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7年3月13日(非现行条文)
1948年3月13日
1948年3月26日
公布于民国37年3月26日
行政院卫生署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35 年 1 月 31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35 年 2 月 19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37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5条
中华民国 37 年 3 月 26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7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前[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71 年 12 月 10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88 年 5 月 11 日 修正前[行政院卫生署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88 年 6 月 2 日公布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124390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14 条(原名称:行政院卫生署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100 年 5 月 20 日 废止14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8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1741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隶属于卫生部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麻醉药品之保管及稽核事项。
  二、关于麻醉药品之输入及销售事项。
  三、关于麻醉药品原药及其制剂之鉴定及制造事项。

第二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设左列三组:
  一、制造组。
  二、业务组。
  三、总务组。

第三条

  制造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麻醉药品之制造事项。
  二、关于原料及成品之鉴定事项。
  三、关于麻醉药品制造之技术研究事项。

第四条

  业务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成品之销售、稽核事项。
  二、关于成品之包装保管事项。
  三、关于麻醉药品之输入事项。

第五条

  总务组掌理左列各项:
  一、关于文书撰拟、收发及案卷之保管事项。
  二、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三、关于物料之采购及保管事项。
  四、关于现金出纳事项。
  五、关于庶务及不属其他各组事项。

第六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置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处长综理处务,并监督指挥所属职员,副处长襄助处长处理处务。

第七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置组主任二人,总务主任一人,承处长之命,分掌各组事务。

第八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置组员四人至八人,事务员三人至五人,办事员三人至五人,承长官之命,办理指定事务。

第九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置技师二人至四人,技术员四人至六人,技术佐理员六人至十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项技术事务。

第十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得用雇员十五人至二十六人。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人员之任用,依卫生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置会计员一人,佐理员一人,统计员一人,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十三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办事细则,由处拟订,呈请卫生部核定之。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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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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