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3月19日党产处字第108001号处分书
外观
108年3月19日党产处字第108001号处分书 党产处字第108001号 制定机关: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 中华民国108年(2019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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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产处字第 108001 号处分主文:被处分人(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应于本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移转如附表1所列财产及自处分作成日至移转为国有之日止之孳息为中华民国所有。
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处分书(党产处字第 108001 号)全文附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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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3/20 14:04:03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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