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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3月19日黨產處字第108001號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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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3月19日黨產處字第108001號處分書
黨產處字第108001號
制定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108年(2019年)3月19日
認定婦聯會財產約387億元為不當取得財產應移轉為國有
108年3月19日黨產處字第108001號處分書
黨產處字第108001號處分書

公告資訊

發布日期:2019/03/19
更新時間:2019/03/20 14:04:03

黨產處字第 108001 號處分主文:被處分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應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如附表1所列財產及自處分作成日至移轉為國有之日止之孳息為中華民國所有。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處分書(黨產處字第 108001 號)全文附檔如下:




▼相關檔案

檔案名稱:黨產處字第108001號處分書.pdf

更新時間:2019/03/20 14:04:03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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