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3月19日黨產處字第108001號處分書
外观
108年3月19日黨產處字第108001號處分書 黨產處字第108001號 制定机关: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108年(2019年)3月19日 |
公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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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處字第 108001 號處分主文:被處分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應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如附表1所列財產及自處分作成日至移轉為國有之日止之孳息為中華民國所有。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處分書(黨產處字第 108001 號)全文附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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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3/20 14:04:03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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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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