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汉书/卷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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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留言:15年前由Zhoubihn在话题部分校订记录内发布

部分校订记录[编辑]

我校订时所用的参考书为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根据世界书局影印本影印的《汉书》,唐朝颜师古作注。

  1. “《虞书》”段。“欲耀名誉”从书改为“欲名誉”。“天下通知钟律者百馀人”从书改为“天下通知钟律者百馀人”。“取正义著篇”从书改为“取正义著篇”。之所以在“于”和“于”上较真,乃“于”作“于”应当特别注意。按理,《律历志》当作《律历志》,既然“历”字都堂而皇之地替代了“历”字,“于”替代“于”更要大书特书。
  2. “一曰备数”段。“得其实”从书改为“得其实”,否则不通。
  3. “数者”段。“度长短者不失毫厘”从书改为“度长短者不失豪牦”。“权轻重者不失黍”从书改为“权轻重者不失黍”。“宣天下”从书改作“宣天下”。
  4. “声者”段。“丝曰”从书改为“丝曰”。“祉”从书作“祉”。
  5. “五声为本”段。“五声本”从书改为“五声本”。“制十二以听凤之鸣”之“筒”字在影印本中为异体字(竹字头下靣为“甬”),字库中无此字,不改。
  6. “黄钟”段。“洗,也”从书改为“洗,也”。“辜之也”从书改作“辜之也”。
  7. “三统”段。“人事之纪”在影印书中无“也”字。“之于未”从书改为“之于未”。“大”从书改为“大”。“之于六合之内”从书改为“之于六合之内”。“以裁成天地之道”从书改为“以裁成天地之道”。

改动之后,我又参照了中华书局的《汉书》。就上述改动而言,仅“宣于天下”和“人事之纪也”两处与影印本不合。兹录之以俟方家。周彬 2009年5月9日 (六) 23:1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