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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开关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子章节
1.1
第一百八十一条: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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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十四篇/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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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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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制定机关:
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
[
1
]
发布于
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
[
1
]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
2
]
—1993年3月30日
(不含本日)
译者:
维基文库
第十五篇
→
总目录
:
篇:
一
·
二
·
三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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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六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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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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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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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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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十二
·
十二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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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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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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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附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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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修正案
·
条文修正
修正版本:
总览
·
主要版本
·
全部版本
·
1993
·
1957
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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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一条: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
编辑
]
第一款 遵循本宪法的规定,各统治者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主权、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以及森美兰诸位酋长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不得动摇。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对州统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诉讼。
[
3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
见1966年联邦成文法修订(对王室的诉讼)法令(8/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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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