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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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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第十四篇:統治者的保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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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一百八十一條:統治者的保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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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十四篇/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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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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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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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四篇:統治者的保留權利
制定機關:
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
[
1
]
發布於
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
[
1
]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
2
]
—1993年3月30日
(不含本日)
譯者:
維基文庫
第十五篇
→
總目錄
:
篇: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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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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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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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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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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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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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案
·
條文修正
修正版本:
總覽
·
主要版本
·
全部版本
·
1993
·
1957
第十四篇:統治者的保留權利
[
編輯
]
第一百八十一條:統治者的保留權利
[
編輯
]
第一款 遵循本憲法的規定,各統治者在各自領土內迄今享有的主權、特權、權力和管轄權,以及森美蘭諸位酋長在各自領土內迄今享有的特權、權力和管轄權,不得動搖。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對州統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訴訟。
[
3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
見1966年聯邦成文法修訂(對王室的訴訟)法令(8/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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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