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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十四篇/1993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十三篇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
有效期:1993年3月30日至今
译者:维基文库
第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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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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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款 遵循本宪法的规定,各统治者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主权、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以及森美兰诸位酋长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不得动摇。
  •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对州统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诉讼,唯根据第十五篇设立的特别法庭除外。[1][2]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1. 见1966年联邦成文法修订(对王室的诉讼)法令(8/1966)。
  2. 对于国家元首及州统治者在A848法令生效之前以私人身份做过的任何事情,都不能被带上任何法庭。——见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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