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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第十四篇:統治者的保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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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一百八十一條:統治者的保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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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十四篇/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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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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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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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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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四篇:統治者的保留權利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
1993年憲法(修正)法令(A848)
有效期:1993年3月30日至今
譯者:
維基文庫
第十五篇
→
總目錄
:
篇: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二A
·
十三
·
十四
·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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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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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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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
條文修正
修正版本:
總覽
·
主要版本
·
全部版本
·
1993
·
1957
第十四篇:統治者的保留權利
[
編輯
]
第一百八十一條:統治者的保留權利
[
編輯
]
第一款 遵循本憲法的規定,各統治者在各自領土內迄今享有的主權、特權、權力和管轄權,以及森美蘭諸位酋長在各自領土內迄今享有的特權、權力和管轄權,不得動搖。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對州統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訴訟,唯根據第十五篇設立的特別法庭除外。
[
1
]
[
2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
見1966年聯邦成文法修訂(對王室的訴訟)法令(8/1966)。
↑
對於國家元首及州統治者在A848法令生效之前以私人身份做過的任何事情,都不能被帶上任何法庭。——見1993年憲法(修正)法令(A848)第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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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