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十四篇/199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第十三篇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四篇:統治者的保留權利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93年憲法(修正)法令(A848)
有效期:1993年3月30日至今
譯者:維基文庫
第十五篇
總目錄篇: · · · · · · · · · · 十一 · 十二· 十二A · 十三 · 十四· 十五 · 附件: · · · · · · · · · · 十一 · 十二· 十三· 修正案· 條文修正
修正版本:總覽 · 主要版本 · 全部版本 · 1993 · 1957

第十四篇:統治者的保留權利

[編輯]
  • 第一款 遵循本憲法的規定,各統治者在各自領土內迄今享有的主權、特權、權力和管轄權,以及森美蘭諸位酋長在各自領土內迄今享有的特權、權力和管轄權,不得動搖。
  •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對州統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訴訟,唯根據第十五篇設立的特別法庭除外。[1][2]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1. 見1966年聯邦成文法修訂(對王室的訴訟)法令(8/1966)。
  2. 對於國家元首及州統治者在A848法令生效之前以私人身份做過的任何事情,都不能被帶上任何法庭。——見1993年憲法(修正)法令(A848)第8節。
 第十三篇 ↑返回頂部 第十五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