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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开关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子章节
1.1
第一百八十一条: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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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十四篇/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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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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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篇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
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
有效期:1993年3月30日至今
譯者:
维基文库
第十五篇
→
总目录
:
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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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二A
·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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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十五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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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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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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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
条文修正
修正版本:
总览
·
主要版本
·
全部版本
·
1993
·
1957
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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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一条: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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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遵循本宪法的规定,各统治者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主权、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以及森美兰诸位酋长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不得动摇。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对州统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诉讼,唯根据第十五篇设立的特别法庭除外。
[
1
]
[
2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
见1966年联邦成文法修订(对王室的诉讼)法令(8/1966)。
↑
对于国家元首及州统治者在A848法令生效之前以私人身份做过的任何事情,都不能被带上任何法庭。——见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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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