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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2C/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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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B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二C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
有效期:1985年1月1日—1994年6月24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除非是调任为大法官或调换大法官,否则第一百二十二B条不适用于将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调任到另一个高等法院,此类调任可以在咨询两个高等法院大法官后,在最高法院主席的提议下,由国家元首进行。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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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字句“联邦法院”改为“最高法院”。——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16(1)小节,198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