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22C/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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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二B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九篇:司法機構 第一百二十二C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83年憲法(修正)法令(A566) 有效期:1985年1月1日—1994年6月24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1983 · 1963 |
第一百二十二C條:高等法院之間法官調任
- 除非是調任為大法官或調換大法官,否則第一百二十二B條不適用於將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調任到另一個高等法院,此類調任可以在諮詢兩個高等法院大法官後,在最高法院主席的提議下,由國家元首進行。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原文字句「聯邦法院」改為「最高法院」。——1983年憲法(修正)法令(A566)第16(1)小節,198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