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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4/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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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五十四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5年7月1日(不含本日)
第五十五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3 · 1984 · 1976 · 1971 · 1969 · 1966 · 1965 · 1963 · 1957
如果国会任何议院出现临时的议席空缺,则有关空缺应当从确认有空缺之日算起,在六十天内获得填补,于是,应当为此举行选举、或者进行任命。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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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则有关空缺应当从其出现之日算起,在六十天内获得填补”改为“则有关空缺应当从确认有空缺之日算起,在六十天内获得填补”。——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11(1)小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