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4/1963
外观
← | 第五十三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五十四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5年7月1日(不含本日) |
第五十五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3 · 1984 · 1976 · 1971 · 1969 · 1966 · 1965 · 1963 · 1957 |
- 如果国会任何议院出现临时的议席空缺,则有关空缺应当从确认有空缺之日算起,在六十天内获得填补,于是,应当为此举行选举、或者进行任命。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原文“则有关空缺应当从其出现之日算起,在六十天内获得填补”改为“则有关空缺应当从确认有空缺之日算起,在六十天内获得填补”。——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11(1)小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