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讨论:Peter2006son/存档/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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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侵权[编辑]

原文可从他站复制,是因为进入了公有领域。而现代文介绍的作者可能还没有逝世,依然版权所有。详见wikisource:版权信息。--wmrwiki 2009年3月30日 (一) 11:09 (UTC)[回复]

除非是引用,命名不要不要带书名号,就行写作文一样。--wmrwiki 2009年4月1日 (三) 14:02 (UTC)[回复]

1971年以前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勿用简字命名[编辑]

您好。谢谢您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编辑,但请勿将1971年以前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移动到简字名称,虽然能用重定向,因为当时仍然是中华民国代表中国,还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Jusjih 2009年8月1日 (六) 00:42 (UTC)[回复]

谢谢Jusjih兄提醒,小弟下次会注意的。^_^小弟准备马上动手更改。但是需要Jusjih兄告知的是:应该把1971年以前的决议案改回原来的名称(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一)呢?还是改为“联合国安理会第1号决议”?请示下,谢谢了!^_^--痞子狒狒 2009年8月3日 (一) 22:27 (UTC)[回复]
建议把1971年以前的决议案改回原来的名称(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一),因为那是当时的命名风格,用“决议案”以及汉字数字,不宜将“联合国安理会第1号决议”溯及既往。顺便介绍的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两篇文章,因为前者是中华民国代表中国时的传统汉子版,但后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中国时才有的改编版,不是单纯的繁简字体不同。谢谢。--Jusjih 2009年8月4日 (二) 03:27 (UTC)[回复]
小弟已经把一九四六年一九七一年安理会决议进行了繁体字转换的处理。不知道小弟是否做得正确?还请Jusjih兄帮忙进行校订、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谢谢了!^_^--痞子狒狒 2009年8月4日 (二) 22:10 (UTC)[回复]

关于《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标题[编辑]

您好!

法规标题应以《国务院工作规则》原文标题(标准全称)为准。

——如有全称也是“国务院工作规则”的则应当括注:如:国务院工作规则 (中华民国/梵蒂冈/美国...)(貌似没有),除特殊情况外不宜随意改动原文标题。

如《反分裂国家法》的标题不可以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尊重实际情况(就像有的维基百科编辑者擅改条目主人公姓名以为标题,我认为是不对的)——在这个文库即“中文原文”(包括标题)。

请参考:w:国务院直属机构,机构标准全称也是同样的情况。

希望得到您的谅解。

Miffy bunny 2009年8月5日 (三) 04:05 (UTC)[回复]

消歧义的正确格式[编辑]

你好。“祭舜帝文(2005年)”是错误消歧义格式。正确格式是“祭舜帝文 (2005年)”,要用半角空格以及括弧,才能在[[祭舜帝文 (2005年)|]]显示祭舜帝文。不用空格以及用全角空格括弧都是错误格式。然而,文献标题已经包括全角括弧时,就另当别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就不是标题消歧义。谢谢。--Jusjih 2009年9月9日 (三) 03:37 (UTC)[回复]

谢谢Jusjih兄提醒,小弟下次一定注意。^_^--痞子狒狒 2009年9月11日 (五) 00:53 (UTC)[回复]


Arilang1234[编辑]

Hello, [[::Category:抗日战争]] ??? Arilang1234 2009年9月23日 (三) 04:32 (UTC)[回复]

PD-manifesto作品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特别公告[编辑]

请看Wikisource:写字间#PD-manifesto作品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特别公告。仔细研究,Wikisource: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的相关文字,合乎wikilivres:Template:宣言,所以这边有版权疑义时,准备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你最好考虑去那登记用户名,因为那边严格限制IP用户编辑。另外,你申请管理员,若少有支持,可能要先给临时权限。--Jusjih 2009年10月15日 (四) 03:34 (UTC)[回复]

已收到Jusjih兄之公告,谢谢告知;小弟会注意的。^_^支持给予小弟临时权限。因为小弟最近忙于比赛和高中联考,恐不常上线,还请Jusjih兄多多照抚小弟(take care)。谢谢了^_^--痞子狒狒 2009年10月17日 (六) 23:45 (UTC)[回复]

你是管理员了[编辑]

恭喜你成为管理员了。希望善用新权限。--Jusjih 2009年10月28日 (三) 03:25 (UTC)[回复]

已经收到Jusjih兄之通知。谢谢Jusjih兄对小弟的支持。小弟一定会努力的!还您Jusjih弟以后多多帮助我的工作,谢谢了^_^--痞子狒狒 2009年10月28日 (三) 22:48 (UTC)[回复]

您好[编辑]

我对《纪念白求恩》一文的侵权有疑问,该文作者已逝世,且已超过发布至今已超过50年--Mys 721tx 2009年11月12日 (四) 05:33 (UTC) 才发现是逝世后五十年,我还需要学习著作法-Mys 721tx 2009年11月12日 (四) 05:37 (UTC)[回复]

一个作品的著作权期限,在中国大陆是作品作者逝世后的50年。而在其他地区又有区别,一些为70年。例如,你所问的《纪念白求恩》一文,作者是毛泽东。他逝世于1976年9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毛泽东的版权截止日期是2026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因此《纪念白求恩》一文现正在进行侵犯版权讨论。--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3日 (五) 23:4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