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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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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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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且招标中标公告发在这里有广告的嫌疑。据此,提删以下招标文献:
  1. 关于2019年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
  2. 关于2019年度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提删该文还有一个理由:没有实际内容)
  3. 商务部关于印发《2019 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一次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额度表》的通知(提删该文还有一个理由:没有实际内容)
  4. 商务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额度表》的通知
  5. 三门峡市湖滨区2022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二标段(二次)中标结果公示
  6. 三门峡市湖滨区2022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二标段(二次)评标结果公示
  7. 渑池县2022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评标结果公示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18日 (一) 10:51 (UTC)[回复]
“招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和著作权判定有什么必然的因果关系吗?这七篇都是政府部门的文件,内容也都是行政事项。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8日 (一) 12:13 (UTC)[回复]
换句话说,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18日 (一) 12:54 (UTC)[回复]
阁下对政府行政行为中出现的民行交织情况恐怕没有太留意。政府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完全可能伴随发生民事行为或承担民事责任。
  1. 头两份公告,是有关于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出口配额制度,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出口配额制度的存在及其执行,其自体就是政府行政许可权限的反映;而其后的第十九条则指出: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即已指明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进一步地,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第七、第八条中,指明了对配额分配的具体办法(招标)执行中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是外经贸部(已经由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为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的职责——其中即明确指出了发布配额招标的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一项职责。综上,发布公告这一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是毫无疑问的。同时地,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固然是招标中必要的意思表示之一环,但这并不影响它由其产生即带有的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行政属性的烙印。
  2. 三、四两份通知,情况同上,不过环节移动到了中标后的公告通知;此外,这两份连“民”字都不沾:出口主管单位通知你领/发出口配额许可证还能是民事行为啊?
  3. 后面三份评(中)标结果公示,三份公示的作者都是水利局。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管理。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属于其中的第二条“(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类别,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另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三条也指出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行政职权管理的事务,即便其中环节存有部分民事行为要素,但就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这一部分行为而言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那么请问这一行为“三性质”何处缺失?
我的个人意见是,阁下在推论中可能把行政行为流程中客观存在或夹杂的部分民事行为环节、性质或因素过度扩大到了整个行政行为流程,其中,特别是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这一部分显著属于行政事项的内容进行这种扩大推论,恐怕不太妥当。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8日 (一) 19:37 (UTC)[回复]
前两个认可,水利局的不认可。阁下引用的法条都是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招标”这事儿要公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要怎么样怎么样,但并没有说这事本身是一个行政行为。举例来说,我去政府机关办事,政府告诉我这事要公示,要走什么样的程序,要怎么样怎么样,但这并不代表“我去政府机关办事”这事儿他是一个行政行为吧?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19日 (二) 04:43 (UTC)[回复]
既然你去政府机关办事,政府机关为你办事是不是行政过程?既然政府告诉你这行政过程的结果要公示,那政府对这事的公示文书,是不是行政文书?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4:56 (UTC)[回复]
阁下明显是混淆了我举的这个例子中的“政府机关”与“水利局”,在这个例子中,“去政府机关办事”的是“水利局”,“政府机关”为“水利局”办事当然是行政过程,但这是“政府机关”的行政过程,跟“水利局”半点关系都没有。“政府机关”要求“水利局”公示,这其中“政府机关的要求”是行政行为,但并不代表“水利局”公示的内容就属于行政性的东西。前段时间我恰好陪朋友跑了一趟行政审批局帮他弄公司注销的事情,行政审批局跟他说公司注销这个事情要公示。“行政审批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跟他说公司注销这个事情要公示”这个事情当然是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行为,但他公示公司注销的行为,是正儿八经的民事法律行为。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19日 (二) 05:25 (UTC)[回复]
我只有一个问题:阁下说的“他公示公司注销的行为”的“他”,指的是谁?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5:27 (UTC)[回复]
指的是我朋友。类比到本案,指的是水利局。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19日 (二) 05:36 (UTC)[回复]
阁下朋友公司注销被要求公示,和水利局搞招标的结果被要求公示,虽然都是“被要求”,但这恐怕是难以类比的。
首先,从整体的层面而言。这个工程本身是(主体是国家机关的水利局)政府采购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就是动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到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水利的话,应该是专项的资金预算),也就是说,整个采购的流程,总体而论都是涉及政府收支的行为——行政行为吧?而一家公司从设立到解散,假设不考虑特殊情况,基本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来界定这个事情,基本上是纯粹的民事行为。
其次,从具体环节的层面而言。水利局采购工程在招标这个环节,基于上述的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这个环节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招标投标法是规管一切招标投标活动,这些活动本身是民事活动没有问题,包括在这个法的层面上要求的公示,也是民事内容。但是,对于水利局参与到招标投标活动中去时存在的公示要求,其法源同时还包括来自于仅用于约束政府机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个我就不列条文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也就是说,水利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示,不是单纯的民事上的行为,而是兼有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特征的行为。相对地,阁下朋友去进行一个公示这个行为,显然是一个单纯的民事的行为,因为它并不受到这些约束政府权限职能的法律的要求或制约,而仅仅是基于《公司法》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的要求。
其实,阁下认为水利局“去政府机关办事”跟公司“去政府机关办事”可以来一个类比;诚然在某些场合,这个或许不能完全被否认,就像公示,它当然都是法律(包含依照这些法律发出通告或指令的单位)要求这些机构(无论公私)的一种义务;但由于适用法律的不同(包括部分重叠),导致了这种义务的性质划分不同(包括部分重叠)。而这种义务性质上的不同,导致了对公示文件的性质划分,也是不同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8:03 (UTC)[回复]
阁下的第一大段话完全是废话,政府需要花钱的时候,钱不从财政来还能从哪来?若要以此判定,那政府的任何行为莫不都成了行政行为?比如说政府去给自己的职工们买个晚饭,难道就因为这个钱是从财政的口袋里出的,买卖行为就成了行政行为吗?这个结论显然是荒唐可笑的。
第二大段话,XX法律跟水利局说,这事情要公示,跟,XX法律跟XX公司说,这事情要公示。这两件事情,他除了行为主体不同,难道还有其他区别吗?招标投标法或者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约束了水利局,对,没错,但公示注销这个行为,仍然有公司法或是其他法律在约束。
或者,我把话说得再简单一些:任何行为都会被法律约束,但是,任何法律的约束,都改变不了这件行为的本质。
另:附上全国人大网发布的《现行有效法律目录》供阁下参考:[1]。在该目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被归类于“民法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被归类于“经济法”,均不属于行政法范畴。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19日 (二) 09:30 (UTC)[回复]
一、“废话”这个表述是诉诸情绪和人身的。阁下如果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那么可能遭到进一步的提报。阁下此前不是第一次被(包括其他用户在内)提醒注意这一点了。
二、我前面已经提到过,水利使用专项的资金预算。就本案而言,使用的是水土保持专项资金,这一点各级财政都有列出,阁下可以去查。如果阁下忽视这一点而截取式地称这等同于“政府给自己的职工买个晚饭”,那么显然并没有体现出专注于讨论的态度而仍然是诉诸情绪。
三、“买晚饭”往往是一个活动或事务中杂项开支的一部分,一旦这一行为由财政支出,那么往往说明这一活动——提供晚饭的活动——涉及政府事务,否则这一活动的餐费支出就无法从活动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来支出了。而本件中整个工程主要事务的开支——鉴于上述第二点,显然主要都是财政收支。因此阁下的这个类比,恐怕不是很恰当。
四、单行法律只管辖属于该法律所辖范围内的对应事务。我们不会用公司法来管辖婚姻关系或行政关系。因此某一法律能够调整某一关系或约束某一行为的时候,必然是因为这种关系或行为属于该法律所辖范围内的事务,从而也就说明了这种关系或行为具备该法律所辖范围内的对应事务的定义和性质要求。因此,阁下不是该把话讲得简单一点,而是该把事情想得复杂一点:没有人在改变这件行为的本质,但阁下可能没有完全看清这件行为的复合或交织的本质。
五、如果阁下要引用《现行有效法律目录》的分类(当然对于这一分类的观点是一个学术问题了),我建议阁下同时阅读全国人大网提供的《经济法包括哪些法律》:“经济法,是指规范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或调控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是用于规范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或调控时所应用的法律法规。没有人说过《政府采购法》是《现行有效法律目录》里的行政法,《现行有效法律目录》下的“行政法”的“行政”和我们在谈及政府行政权时的“行政”,并不是相同的概念。但我很想问阁下的是,阁下是否认为“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或调控”不属于行政权的范畴?因为我们在讨论著作权第五条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时,这些性质,显然对应的是——具体权力的性质。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10:12 (UTC)[回复]
我也仿效阁下简单一点讲好了:当用于规范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或调控的经济法能够对一项事务做出管辖或规范时,这必然建立在该事务具备“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或调控”性质的前提上——还是阁下认为“宏观管理或调控”,不是行政权限?本件中我从不否认它受到招标投标法(民商法)的具体管辖和规范——因此我认为它具有民事行为性质;但同时它又收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经济法)的具体管辖和规范——所以这一行为又同时具有行政行为性质。以上。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10:26 (UTC)[回复]
我想我已经在上文中极其清晰地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再说一遍显得啰嗦,不讲了。在网上搜了一些相关的观点,放这里供社群以及银色雪莉阁下参考:[2][3][4][5][6]。说是民事还是行政还是混合的都有。有一点是能够肯定的,这事儿在法学界同样有争议。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19日 (二) 15:02 (UTC)[回复]
以及诉诸人身这种话我劝阁下还是免了,毕竟要是想把对方讲的话拿出来扩大化解释参对方一本,那可多了去。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19日 (二) 15:33 (UTC)[回复]
我欢迎阁下回到正常讨论的路径上来。不管对本件的性质的观点是持混合观点的还是持单一观点的,只要正常讨论而不把对方置于“废话”地位上,那么都是正常的法学或法律观点讨论。阁下找到的几个资料,据我看在介绍各种观点中,有不少在态度倾向上肯定类似事件中行政属性的存在或至少是不否定行政力介入的存在(或其介入的可能性),这确实与我的认知和经验相符;当然也有认为纯属民事情况的,不过这些观点同时似乎也试图表达在特定此类事件中的一种“特殊性”。因此,我相信对即便持民事观点、行政观点或者混合观点的各方而言,这种“特殊性”确实是当前这些文献存在的最低共识观点。如果阁下后续能找到认为此类件完全无涉于行政的观点说理,请随时提出,我仍非常欢迎,因为只要有一理在,便应从中汲取养分,而不是一味指斥之,即便也许与自己的见解不同,甚或引起纷争,但这纷争仍是应对事且不具情绪攻击性的。
但对于阁下最后的好意奉劝,我只好回应一句“有劳免劝”:因为“废话”这个词,到哪儿都用不着扩大化,诉诸情绪的倾向是显然的;至于是否诉诸人身,我以过去与阁下打交道的经验,完全愿意相信阁下并无恶意,但我仍希望阁下此后注意言辞——过去也有别的用户对阁下提出这种劝告。当然了,如果阁下认为我过去或未来的言辞有恶意冒犯或者攻击人身处而已经不能容忍的,也请作出合规的任何操作——这样,大家心里都有分寸,都能知道注意言辞。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15:53 (UTC)[回复]
我对于这一件的发言也就基本到此结束(除非有别的新的情况),希望其他同好能继续不吝贡献观点,就此件继续探讨。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16:02 (UTC)[回复]







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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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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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马上就12月了,再度提醒社群处理/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報特別提刪討論頁。本来这就是2月提出的内容,马上1年都过去了,该处理掉了。该删的删,该留的留。———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11月30日 (四) 03:55 (UTC)[回复]

还有/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疾控中心发布内容版权讨论页也一并处理了吧。这里面就剩5个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11月30日 (四) 03:56 (UTC)[回复]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那么,在无人能够证明相关文献为非职务作品的情况下,请各位管理员@Jusjih, Shizhao, Gzdavidwong, Zhxy 519, hat600:@Midleading, Ericliu1912:负起责任来,删掉这批无法证明属于公有领域的文献。———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3月25日 (一) 11:00 (UTC)[回复]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因此第十八条不适用于满足第五条的文件。 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05:42 (UTC)[回复]
@Yinyue200:您的这个判断的前提是,它们属于满足第五条的文件。疾控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如果它履行的职能又不是从行政机关授权和委托而来,那么即使是它的法定职权,也难以够得上行政性。
实际上,疾控讨论页剩余的五个页面中,名为“指引”的四个文件,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重大传染病...提出预防控制对策、第四十条:(三)...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的环节。它们负有的组织、指导之职,是基于它们作为公共专业机构的身份而作出,而不是行政行为。其实这一点很清晰的一个印证是,自疫情发生以来,关于是否应扩大疾控权限,赋予其部分行政权限的讨论就持续进行,一些观点也发过文章或上过新闻;如果它们确实具有行政权限,那么想必这个讨论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至于剩余的一份隔离意见书,隔离当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甚至也赋予医疗机构以隔离权限: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我想大家总不会认为医疗机构的该行为有行政性质。本件而言,疾控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而发出。这些无疑都是法定的专业机构权责,但它与法定的行政权责或行政性质行为是有区别的。
因此,隔离及其文书,是否具有行政性,也需要根据发文机构及其权责性质来判定,似更妥当。而以这几件而论,除非有其他的文件可以提供权责成分或性质的变化依据(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这几个文书都是地方文件,也许有一些地方性的规定或临时规定是我们不知晓的),否则似难判定其为行政性。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06:25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第十八条恰恰说明了其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曾经的答复,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都可以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 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11:03 (UTC)[回复]
参考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0704/t20070424_389853.html 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11:03 (UTC)[回复]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疾控职责,对,但这并不代表这个职责就是行政职责。并且,即使疾控属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也并不能等同疾控干的所有事情都属于行政职责。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7日 (日) 11:17 (UTC)[回复]
这篇文章明确提到了疾控中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公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这篇全国人大的文章也明确了强制隔离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12:02 (UTC)[回复]
防疫指引可不是什么“预防、控制措施”,也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具备“普遍约束力”。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7日 (日) 12:10 (UTC)[回复]
这么说您认可《关于南新园小区居民集中隔离观察的意见书》属于行政性文件了? 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12:12 (UTC)[回复]
你拿合理理据,我就撤案;拿不出来,那就继续提删。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7日 (日) 12:35 (UTC)[回复]
这份意见书明确要求“南新园小区居民全部集中隔离观察”并称不配合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性明显。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预防、控制措施可以被提起行政复议,说明预防、控制措施是典型的行政行为。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参考浙江大学学报“行政强制隔离制度”和“医患强制法律关系研究”这两篇论文。 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12:44 (UTC)[回复]
你这个问题,上方银色雪莉阁下已经回复过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7日 (日) 12:47 (UTC)[回复]
建议您看一下论文。医疗机构对病人实施隔离也属于公认的行政行为范畴。这就像高等学校颁发学位证毕业证也属于行政行为一个道理。这都是公认的事实,没什么有争议的,您不知道不代表他们就不是行政行为。 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12:54 (UTC)[回复]
关于高等学校颁发学位证毕业证属于行政行为可以参考最高法的这篇文章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12:57 (UTC)[回复]
防疫指引之所以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且“具有约束力”是因为其引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这两份文件,两份文件提出了“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防控措施”的要求。当然我承认这些防疫指引的行政性肯定是比那个隔离观察意见书要相对弱一些的。 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12:20 (UTC)[回复]
“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所以呢?这句话并不能等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就是行政。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7日 (日) 12:34 (UTC)[回复]
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内人员防疫指引高、中、低风险区人员防疫指引这两份文件未提及其权力来源,如果没有发现新的证据的话,认可这两份文件行政性存疑的观点。 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12:23 (UTC)[回复]
因为两位讨论得很密集,请容在下在此处依次回复。
1、关于《意见书》,我的结论粗疏,谨此收回,感谢您的指正。
2、Yinyue200阁下引用《国务院法制办...答记者问》等文章,认为疾控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一点,不用这篇文,我也没有丝毫意见;但这不代表疾控的权责性质都具有行政性,却是不可动摇的事实,我想您大概不会反对这一点。请注意,即便是《行政复议法》,对此类组织也仅就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问题就是,疾控在该四份《指引》里具体行使的,是否属于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而可以由此类比为“行政行为”?四份《指引》(特别是有版数的那两份),如您所说,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但涉及权利义务的,是这两份政府文件,而不是《指引》本体的内容。因此,对四份《指引》我的个人意见没有发生变化。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0日 (三) 06:09 (UTC)[回复]

认可Yinyue200阁下意见,对《关于南新园小区居民集中隔离观察的意见书 撤回请求。———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7日 (日) 14:17 (UTC)[回复]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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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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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显然侵权。———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8日 (一) 04:25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14:43 (UTC)[回复]

  • 惜字集‎,多人言论结集,结集时间不明,但:(1)内有“妙祖法师”段落,结合此报道(恰好也都是同此题材),所指应为报道文中的山西忻州福田寺妙祖法师,则至少到2011年仍在世;(2)香港佛陀教育協會的一篇逐字稿中提及“惜字集”,称方法是將有文字的紙張,包括報紙、廣告、雜誌,焚化後倒入河流,吃了這些灰的魚,便會投胎作人,这与本件中称把各处的字纸拾到一起,用铁桶或铁盆,用火焚成灰,装袋子。到秋天地里不浇地时,送到河里海里让鱼虾吃上可转人,功德无量是一致的,该协会成立于1998年,而此逐字稿标明作于2008年。综上,认为本件的结集时间不可能早于1998年,且内容本已涉侵权,提请删除。--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9日 (二) 12:42 (UTC)[回复]
    是的,我太粗心大意了!多謝提醒! Sowhat666留言2024年1月9日 (二) 12:51 (UTC)[回复]



Porta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最高法声明案例及相应裁判摘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著作权公约保护。(这条其实是User:Midleading阁下提出来的,看他一直没往版权讨论放我就帮他放上来了)———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2日 (五) 02:41 (UTC)[回复]

(×)删除,最高法显然比维基文库社群更懂法律。———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2日 (五) 02:46 (UTC)[回复]

我丝毫不质疑最高法应该比社群懂法这件事。——不过我的问题是:你们二位(在这里或是在涉事portal页)引用的依据,实际上完整的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及相应裁判摘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著作权公约保护?这句话好像管不到指导案例?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3:17 (UTC)[回复]
最高法公报刊登的案例包括指导案例,所以我想这没什么好质疑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2日 (五) 03:30 (UTC)[回复]
“包括”吗?抱歉我想阁下确实需要给出明确的依据和例子来,因为就我所见这似乎不是一个包括和被包括的关系。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3:36 (UTC)[回复]
PS:不管是从收录与否上还是内容格式上,这两者就在下所见都不必然重叠或相似。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3:40 (UTC)[回复]
搜了一下[29],除了有一个第11批估计是搞错了分类到司法解释里去了,其他的指导性案例都放到司法文件里在。好像还真不能算“最高法公报刊登的案例”。不过哈,既然最高法公报刊登的案例都受版权保护,那么,我想可以推论指导案例受版权保护。———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2日 (五) 04:24 (UTC)[回复]
案例是案例,明确分类的司法文件是司法文件。在没有进一步可供依据的其他条文或声明前,个人对此推论遗憾表示 反对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4:37 (UTC)[回复]
可是,阁下所谓的司法文件,其实是发布指导性案例的那个通知,一个由国家机关发布的通知,其中的附件并不必然地同该通知具有相同的版权状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想我上方的推论是有可能成立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2日 (五) 04:50 (UTC)[回复]
(PS:其实吧,要不是最高法公报有那个版权声明,我也是绝对不会认为案例不属于公有领域的,可谁让人家是最高法呢?)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2日 (五) 05:17 (UTC)[回复]
我的观点和上方基本一致,因为最高法对案例有版权声明,所以不宜再轻易认定指导案例是公有领域,因为这些文件并不是法律解释、法律文书等明确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8:49 (UTC)[回复]
感觉最高法就是拿改编整理权的羊毛使劲薅23333由此形成了裁判文书没事而指导案例不行的惊人“战绩”。我撤回反对,但不表示支持(就让我小小抗议一下这种逻辑吧2333)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9:37 (UTC)[回复]
支持银色雪莉的最初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441号裁定全文可参见此处中指出,“关于黄木兴主张本案应参照本院公报案例处理的问题,经查,黄木兴援引的本院公报案例并非是本院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主张本案应参照该案例处理没有依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两个概念,前者并没有强制约束力(因为公报案例没有强制性,所以公报刊登版本受汇编权限制,而对应案例裁判文书本身则属公有领域的司法性质文件),后者依据法发〔2010〕51号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因此具有司法强制性,全文(包括最高法公告公布的版本)均属于司法性质文件。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08:20 (UTC)[回复]
很高兴有人提供了“进一步可供依据的其他条文或声明”。我没有放弃我的意见,只是那时它只是看法;所以可以不用加“最初”2333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08:28 (UTC)[回复]
OK,我撤回之前的删除意见。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9日 (五) 09:07 (UTC)[回复]
我也同意这个意见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09:19 (UTC)[回复]

说起来我自己都中枪(,前段时间我也传了几个案例,不过还好是最高检的,最高检的应该没事((———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3日 (六) 10:53 (UTC)[回复]


  • 神曲,朱維基(1904-1971)譯,上海译文出版社于1984年2月維基百科)。Fish bowl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4:15 (UTC)[回复]
    (×)删除,跟这人说了好几次了,结果还是看都不看版权方针就乱传。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2日 (五) 04:25 (UTC)[回复]
    1. 你们二位的逻辑可能有误。著作权是保身后五十年,即便生前未发表也是如此,与出版日期无关。
    2. 维基说得没错,但也错了,朱维基的译本最早见于1954(59?)-1962年间,由新文艺出版社(上海新文艺出版社)出版。国图有相关信息,但我不知道怎么分享这个搜索结果,或者各位可以搜索一下?很抱歉没能给各位提供直接的信息。
    3. 所以如果仅凭以上的信息,本文的著作权是没有问题的。但:
    4. 本文再次出版于1984年时,根据上海译文出版社编辑在1982年11月写下的前言显示:“我们决定重印这一译本...并对译文作了一些修订”。考虑到作者于初版后生前似未再出版修订本,那么这一修订可能是字面上的由出版方在作者身故后作出修订,又可能是出版方取得作者生前未及发表的修订稿。但由于无法确认,因此安全的做法是按出版后五十年来排除这一译本。
    5. 然而这一修订是否字面意义上的修订,在下将试图查证,看内文是否存在显然区别。在此提出请求搁置此动议,在下将查核内文是否存在差异,并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尚请诸君慷慨稍待。
    6. 查核的另一个原因是:一旦确认区别,则五十年代的原文是可以收录的。这对于此重要文献,也是好事。
    7. 这回可能不能怪到贡献者头上——作为一个查核其侵权文献的用户——我认为本案的情况也确实不容易发现就是了。--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4:35 (UTC)[回复]
      偶尔一次我肯定不会怪他,老这么弄那就别怪别人对他有意见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2日 (五) 04:53 (UTC)[回复]
      這個用戶上傳的文件類型本身就很難搞清是否侵權,我也可以理解作為一個新用戶很難理解版權法。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8:49 (UTC)[回复]
    补充相关信息:
    1. 早期版(可能非初版)的封面版权页版权页2,可以验证前述在下所提到的更早期版本的发表时间,确实是1959-1962年期间;
    2. 早期版和184年再版的内容对比:早期版1再版1(例:正当我们人生旅程的中途就在我们人生旅程的中途因为我在里面迷失了正直的道路因为我在里面迷失了正确的道路...例子太多,恕不一一补充,在下的这个思路其实来自于,经求证,确实有异。)
    3. 上译社在再版时就此修订作出的编者说明我们决定重印这一译本...并对译文作了一些修订。
    综上,再检查本件所涉页面后,相信可以确认几件事:1、现在在文库中收录的版本是译者身后再版,且由出版方进行过修订;2、译者生前版本的著作权当然无碍。但在对比过两个版本的差异后,我个人倾向于收回在下前述中的第四点的部分观点,因为从对比上来看,这种修订只是个别用词上的更动,似未符合“改翻注整”等产生独创性的行为的定义。因此,即使是此修订版本,仍不必视为产生独创性,著作权到期时间按译者逝世时间+50即可。以上,请诸位指正。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9:27 (UTC)[回复]
    1. 獨創性問題仍賴各位討論,不過看來銀色雪莉的主張應該會基本通過。
    2. 之前Shizhao等人就提過維基文庫應該在同文獻的不同版本上有所作為。我認為如果兩個版本都可接受,那麼也應該在版本上做點工作,不過可能涉及技術手段問題。
    3. 不論如何,兩個版本現今在維基文庫都是消極容忍狀態而已,本人作為管理員,除了排版之外對此文獻內容整理等無意插手。 Zhxy 519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14:42 (UTC)[回复]
    我只敢说这是我的个人看法了,因为我也不想(不敢)当法官,对于独创性的问题还是想交由各位共识决——因为对这问题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观点。至于版本问题,我感觉我们确实应该多做些——旧有的那种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要求了,反而可能造成困扰。之前有关Shizhao阁下的那个模板我试用了几次,其实感觉还可以,当然也有些问题,只好交由擅长技术的同好来处理了。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12:45 (UTC)[回复]
    既然有版权过期的早期版本,最好应该录入早期版本而不是可能有版权疑虑的版本,所以已删除。 Midleading留言2024年8月25日 (日) 02:46 (UTC)[回复]

解放台灣聯合宣言,署名里,别的我没意见,都过了50年,但对“中國人民政協無黨派民主人士”有意见。经查阅W: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表列表W:叶圣陶就是当时一位无党派人士,1989年去世。———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2日 (五) 08:18 (UTC)[回复]

“无党派”是政协里的一个明定的界别,署名时以此界别为署名的话,就是“非法人组织”的一种了,不会单拆出来算著作权。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9:32 (UTC)[回复]
我想知道阁下为何认为界别属于“非法人组织”的一种。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2日 (五) 13:16 (UTC)[回复]
我这表述也许有些躁动了。不过,根据人日转新华社的通讯,我认为此件似乎需要以三性质文件来收录(同时移动到正确标题)的,因为该宣言(如果看不清,可以看这两个链接[30][31])是由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以后,全体一致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解放台湾联合宣言》。鉴于此文发表时,一届人大尚未举行,《宪法》尚未诞生,根据《共同纲领》,全国政协仍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视同国家最高政权机关。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14:12 (UTC)[回复]
XX通过,XX发布,并不代表该作品的通过(发布)者就是其著作权人,著作权显然应该按照署名的人来判断。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2日 (五) 14:31 (UTC)[回复]
“XX通过,XX发布,并不代表该作品的通过(发布)者就是其著作权人”,这显然部分地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布”当然不必然,但此处的核心在于“全体一致地通过”,经过有效政权机关的常规表决流程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文件,显然是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款各项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14:43 (UTC)[回复]
行,我认可本案可以按照第十一条第三款去判断。本条撤案。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2日 (五) 15:21 (UTC)[回复]
我认为这里的讨论与第十一条无关,即使是个人作品,获立法机关正式通过后,也应当满足了《著作权法》第五条“具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曾晋哲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22:34 (UTC)[回复]
同意阁下这一观点。 Teetrition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3:59 (UTC)[回复]
补充同意。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4:54 (UTC)[回复]

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作品,可以直接删了。———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8日 (四) 10:31 (UTC)[回复]


关于防止香港"乐施会"中国分部通过互联网在我高校招聘"大学生志愿者"的紧急通知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其中作者为“中共教育部党组”的部分),两份国务院部门党组文件,之前已有讨论,可以直接删了。———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8日 (四) 11:26 (UTC)[回复]

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国务院要求依《报告》“遵照执行”,而报告中对高校的管理体制等作了一些规定,所以具有行政性。“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名单”部分行政性更明显。实在不行可以留下国务院部分和名单部分,等5年后版权过期再恢复。--Kcx36留言2024年1月18日 (四) 12:47 (UTC)[回复]
“之前已有讨论”我没找到。--Kcx36留言2024年1月18日 (四) 13:00 (UTC)[回复]
抱歉,看来我还是要讲清楚。《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这个文件,我提删的是作者为“中共教育部党组”的部分。国务院的部分我不认为需要提删。然后,关于之前的讨论,请参见维基文库:版權討論/存檔/2023年#7月中对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提删。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8日 (四) 14:25 (UTC)[回复]
关于名单的部分,我认为可以按单纯事实消息保留。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8日 (四) 14:34 (UTC)[回复]
之前的讨论,其实也没有得出有效的共识。中央国家机关党组的效能似乎已有不少文件印证。但就像我之前说的,这得开启PD-PRC-CPC的修改讨论,看看大家是否接受中组部的说法“国务院及所属的部、委、会、行等均设党组...都由中共中央直接领导”——也许有朋友不接受?(doge)在下有意在目前讨论中的投票结束后发起关于此的讨论。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22日 (一) 16:06 (UTC)[回复]
PS:引文来自《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五卷,中组部、中央党史研究室和中央档案馆编纂。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22日 (一) 16:07 (UTC)[回复]

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欠缺行政性。———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20日 (六) 15:27 (UTC)[回复]

国家机关发布的约束公民行为的文件,没有行政性嘛? Qvw留言2024年1月20日 (六) 16:34 (UTC)[回复]
这个只是一些宣传口号,类似于街边拉的一些红色横幅,目前来说看不出来有什么行政性。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21日 (日) 06:22 (UTC)[回复]
这里的“行政”是如何定义的?我的理解行政是政府通过约束公民的行为来维持社会有序运行。这个文件就是政府为了约束公民的行为而发布的。不能根据文件使用白话文还是对仗文来评判它是否具有行政性。 Qvw留言2024年1月22日 (一) 01:50 (UTC)[回复]
我觉得简单来说的话,“行政”可以理解为“强制性”。而这些口号,显然不具有强制性,推荐性的意味更浓。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22日 (一) 03:25 (UTC)[回复]
有点类似于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见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22日 (一) 05:45 (UTC)[回复]
如果只有有强制性的内容才算行政,那么各种建议、倡议、意见、报告是不是都不算了?比如“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行动倡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Qvw留言2024年1月22日 (一) 15:44 (UTC)[回复]
路过说一句,阁下这份《意见》是有强制力的。就本件而言,不算是有“约束力”或“强制力”。“推荐性标准”的情况恐不适合用于此作类比?如果是具有“强制性”或者是“公示性”的东西,通常大家都不会有什么疑问,但本件可能还需要找到一些证据——其实两份《倡议》挺好,但是外事文件有一定特殊性,不容易类比本件。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22日 (一) 15:52 (UTC)[回复]
如果要按每份文件分别讨论的话,其实还有很多,比如:
等等,符合条件的是不是可以一起提一提侵权? Qvw留言2024年1月23日 (二) 04:31 (UTC)[回复]
其实这类文献我都有提过,比如上方仍然在讨论中的《2022年5月12日北京市教委致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案件、《省卫生健康委向李文亮医生表示深切哀悼》案件等,不过社群对这些文献目前讨论得不多。我想等社群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再大批量提删。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23日 (二) 04:42 (UTC)[回复]
话说阁下提出来的这些文献,我只对荆门、神农架、迁安的3份有侵权质疑,其他的我认为均有极强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或者是由于{{PD-PRC-CPC}}的存在而被豁免。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23日 (二) 05:43 (UTC)[回复]
可以展开讲讲,每个文件为什么质疑,或者为什么有极强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或者把本文件和他们放到一起,按你说的“等社群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再大批量提删”…… Qvw留言2024年1月23日 (二) 11:56 (UTC)[回复]
嗐,我对具体的法律概念不是很熟悉,所以可能跟你讲不清楚。。。。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24日 (三) 04:05 (UTC)[回复]
代答一部分,几份“极强”是这样:广东省能源局的倡议书内有约束“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事项,且“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亦属该司职能(我一下子找不到能源局的三定文件了,未能附上链接,抱歉);云南省检察院一件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1954年)第十八条第二款监督劳改机关并在有违法情事时通知主管机关改正的职权;CPC两份均基于Template:PD-PRC-CPC及其相关依据判例和共识;人大的一份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为该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事项;国务院的一份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为国务院的职权范围。至于被质疑件是用户个人观点,恕不代为解释了。著作权讨论,有清晰的部分,也有模糊的部分,模糊的部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讨论,清晰的部分则通常较显然。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24日 (三) 05:32 (UTC)[回复]
如果可以这样解释的话,本文件的第一发布者中央文明办适用于Template:PD-PRC-CPC,第二发布者国家旅游局适用于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第二条第七项的工作职责。另外,之前提到“外事文件有一定特殊性”。本文被外交部和多个驻外外交机构转发,并且出现在多个外交部和领事提醒中,比如:
等等。类似的已经发布在维基文库的领事提醒有
等等。如果本文件自身侵权,那么包含本文件的领事提醒是否侵权?如果领事提醒也侵权,请一并提删已经发布在维基文库的领事提醒。 Qvw留言2024年1月25日 (四) 02:43 (UTC)[回复]
中央文明办本身是适合Template:PD-PRC-CPC的,问题在于“公文”,本件的形式是否能定义到公文,可以讨论。国家旅游局三定文件第二条七项是这样写的:制订中国居民出境旅游政策,管理出境旅游事务,研究掌握出境旅游的发展规模和外汇平衡。本件显然不属政策,也非行政当局方面的旅游管理事务(像这种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才属于此类——当然不是仅有此类规章性文件才可以)。八件本站件并不侵权,不明白您提及其与本件的关系。至于四件未录入,首先您需要留意到的是,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不侵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所以它们自身对此的利用并不侵权,但这与本件自身的著作权没有因果关系。此外,第二件未录入不是一个件,是数个件的拼合,其中已包括第一件。最后,我在本页面活动多数是作为资料查找者,不是质疑者,也就是说我的(到目前)立场是中立的——在有足够的资料以前,毕竟本件处在模糊点;而之所以几次“插嘴”,是为了告知您:您想证明此件公有没问题,但努力的方向对本问题没有助益。我觉得Template:PD-PRC-CPC未尝不是一个好路子,但就像我说的,“公文”可能是一个质疑点。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25日 (四) 03:17 (UTC)[回复]
我觉得您的理解可能出现了一些偏差。。。首先是{{PD-PRC-CPC}},其中明言: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制定的公文从目前我们可以掌握的情况来看,无法证明这份《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是中央文明办的某份公文或公文的一部分;然后您说的第二,还烦请您能够说明具体是哪一项国家旅游局的职责,因为就我来看,并不能确定《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属于国家旅游局的哪一项职责;再然后,本文被外交部和多个驻外外交机构转发,这并不能说明什么,比方说,由阁下发布的某篇文章,我把这篇文章改上自己的名字发布,并不代表我就是该文章的著作权人;最后,您提到的提醒在外公民注意安全的这类文件,显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主要职责》:(十二)...保护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行政性非常明显。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25日 (四) 03:24 (UTC)[回复]
不过说真的,我对它是公文一事个人并不怀疑,只是它不容易拿出“一个公文的样子来”——我觉得可以接受,不过我也清楚仅以目前情况会有观点不接受。基于此,我提议补充援用2006年8月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在本件以前)中拟订《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行为指南》...修订后公开发布...部门,要根据《指南》和《公约》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管理职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保障措施和工作计划,持之以恒地开展公民旅游文明素质教育。的表述证实发布形式和约束力,以及随后的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外交部等关于深入宣传和践行《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的通知内附本指南全文的实际情况,至少基于Template:PD-PRC-CPC可以保留。不知道阁下怎么看。@红渡厨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25日 (四) 03:40 (UTC)[回复]
既然确为公文的一部分且确能证明其行政性,那我对该文不再表示质疑。(话说你这@系统没提示我啊,是不是要在新回复里发系统才会提示。)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25日 (四) 04:11 (UTC)[回复]
我也不晓得,维基这ping啊at啊的系统,我是从来没用懂233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25日 (四) 04:23 (UTC)[回复]
ping需要和签名在一笔编辑中提交才有效,后补ping不会有用。 Teetrition留言2024年1月26日 (五) 12:58 (UTC)[回复]
一点小建议,二位其实可以不用绕一大圈证明行政性质。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63号)第十九条规定,“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有关国家和地区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根据情况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国外安全提醒的级别划分和发布程序,由外交部制定。”个人认为,“国外安全提醒”因为领保条例的规定而具有行政性质,这个提醒其实算是类似气象预警信号之类的行政预警。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4年1月31日 (三) 12:31 (UTC)[回复]
但其实我们也没有要讨论国外安全提醒的问题——上面可以看到,如果不是当事方一拖几式拉出非相关文献,咱也不至于要回复国外安全提醒有关的问题。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31日 (三) 13:05 (UTC)[回复]
認為按照提請人多番提案之實際而言,其實謹且盡可能需要他人如銀雪閣下般,進行冗長討論和普及教育各種法理和習慣等等,才可徹底釋除本地現行審查壓力。同意Patlabor Ingram閣下等進一步補正相應文件和政策方略之舉動,應鼓勵更多有識之士提供相應專業協作,共同改進我們的義務活動。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2:24 (UTC)[回复]
基于该讨论,个人建议追加提删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没有年月日括号后缀,根据江泽民同志治丧委员会公告(第2号)那个),因为相关文字不符合行政强制性。 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8月18日 (日) 15:14 (UTC)[回复]
这倒不是,他有行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8日 (日) 15:23 (UTC)[回复]

2月

[编辑]

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在福建省公安厅、福州市公安局、闽侯县公安局全体干部会议上的报告。国家干部给地方干部讲话能叫报告吗?我需要来源再确认一下。以及领导人讲话类文献在维基文库大部分都删除了,故提交至版权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5日 (一) 02:53 (UTC)[回复]

質疑提刪人之濫用機制,該文本既已標明發表者公職身份,且在地方公務會議中提交作品之事實,要件並未如其他個案之未有指明做成時文件具備性質,認為有關要件既已合乎公務作品基礎之性質條件,不應當自由心證為非公務及公職作品而強行提起審查。請本地明察相應事實。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5日 (一) 07:54 (UTC)[回复]
(!)意見:全网除疑似本作品录入来源以外未找到其他结果(google:"让敌人在我们面前彻底失败"),而这一结果未看到底本可考。是否有《福建公安》这一期刊本身也值得怀疑。至于版权状态,如确认本文确实存在,五年后文库可消极容忍。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02 (UTC)[回复]
读秀查得《人民公安》收录该文(罗瑞卿.让敌人在我们面前彻底失败[J].人民公安,1958,(第11期).),但无在线全文。
《福建公安》的介绍:福建公安 福建省公安厅主办的专业性刊物。1949年11月创办,后二度停刊,1978年8月复刊。月刊。--Kcx36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17 (UTC)[回复]
关于来源,我想Longway22的直接来源是和谐历史档案馆,而和谐历史档案馆标明该文献取自w:宋永毅主编的中国大跃进-大饥荒数据库([33])。--Kcx36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32 (UTC)[回复]
感谢提供来源,我个人认为该篇文章不足以具有行政性质(本身也属于{{PD-PRC-exempt}}模板下所述的公务演讲,无共识),建议五年后再消极容忍。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40 (UTC)[回复]
為何不能認定報告之表示,諸位是認為公安機關正式會議中,第一把手對下級單位進行之公務報告,就是要藉著本地模糊認定之思路說他當時是在個人原創向一般群眾演講?道理很不能理解之。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03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您自己点进去看吧。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6日 (二) 09:10 (UTC)[回复]
阁下对上面人们的观点的认知本身不正确。他们并不把这看作“當時是在個人原創向一般群眾演講”,而是在悉知这是职务演讲的情况下,基于对“中国大陆职务作品据著作权法,除例外外,著作权属个人”和“部分职务作品又同时可能具备法人作品特征”的两点实际情况来讨论该文的著作权的。事实上,我看前面这三位从来就没有“自由心證為非公務及公職作品”。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12 (UTC)[回复]
另,如果要以“报告”认定公文,一则是河蟹那边是录而不校(有时),标题未必作准;二则是“报告”固然人人作得(是的,不论是国家干部对地方干部,还是一般人对一般人,这个词在通常意义上人人可用),但中国大陆公文定义上的“报告”是下对上(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有范围限缩的。据以上,这条路径比较困难。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21 (UTC)[回复]
个人的口述作品,虽然是他人记录的但单纯记录不产生著作权,著作权仍属于罗瑞卿个人。且如前其他用户所述,这一作品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8条中特殊职务作品所列三项中的任何一项,署名清晰的本文亦显然无法简单推定为法人作品,故而著作权由罗瑞卿个人享有,在中国的著作权终止于其去世后第50年的年末。
本文未见任何其他采用自由著作权许可释出的痕迹,故唯一有可能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认定本文拥有行政性质,进而导向其属于公有领域。然而本文作为在大会上作的演讲或报告,正如银色雪莉阁下所言,本文并非《条例》中下对上的报告而难以根据该路径认定公有。我在校对的同时仔细阅读并纵观全文,全文围绕群众工作和对台方针对下级提了很多意见,本文行政性质薄弱,更多的是上级对下级不太正式的谈话和诫勉,文末祝身体健康的祝福更体现了生活化的特点。《著作权法》第5条在我看来本身是立法“走着瞧”“先作大致规定”而照抄公约、仅特化几个例子的做法,需要谨慎认定何为立法、司法、行政性质,否则作大致的解读,显然最高法发表的公报案例摘要也应该公有,等等。还是那句话,既然存疑,我们没法有绝对的把握甚至大概的把握,那就应该从严把握,按照作品受保护来判断。更何况本文只还有5年文库就能消极容忍了,等不了多久了。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12:30 (UTC)[回复]
如閣下等採用中央級別刊載之版本為依據,在此謹且引用《人民公安》簡介之相應概述

主要宣传中央关于公安工作的政策,宣传贯彻各时期公安战线的中心工作,对干警进行政策业务知识教育,交流工作经验,表扬先进,开展批评,以提高广大干警和保卫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基於年代實際條件因素,不認為單憑不拘小節之語言使用就可斷言其並非進行工作,因為按照年代實際而言,有關中央機關首長無論黨政軍,均有所強調過深入人民群眾、使用普羅大眾通俗易懂之語言習慣等進行工作,開展工作,而相應之羅瑞卿履行時公安部長工作與下級公安間開展報告,相應特徵如所示,是應當合乎相應時代之官方行政工作指引和條件因素,不應當無視而排除於現在具有時代局限之認識當中。
現諸君有關文件抬頭措辭之定義,依據不外來自於司法轄區中,國發〔2000〕23號——中辦發〔2012〕14號後定義之內容,但確切如此引用後來者文件,回溯定奪前人前時代之工作,未免有所失當,概覽相應時代公文及工作活動之做成,認為仍然有必要按照相應時代背景和活動實際,判讀相應做成之性質。
同時,嚴正反對和質疑銀雪閣下飄忽定性任何社區活動之發言,有關冗長討論以致飄忽指稱為擾亂之形成,如紅渡廚與銀雪閣下等亦如此反复實踐而被他人飄忽指稱冗長討論以致為擾亂,亦大可套上需要申請永封之要約,每個參與本地討論而反复提出觀點之維基人亦無法避免,因為過多冗長討論以致被他人指稱為擾亂,從而諸君均可隨時墮入法網,請諸君注意提及措辭不得令他人觀感如同棉裡藏針,路人得實皆自危而如寒蟬。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2:19 (UTC)[回复]
阁下回避著作权法,那这就没意思了。这与他是否执行或履行职务无关,前方各位一再提及“职务作品”的定义已经说明了无人如阁下所称在否认它的职务性质,但也正是基于其存在“职务作品”之规定,因此需要照此处理。至于有关阁下关于我个人的陈述,“暂时只是造成冗长讨论,应该还没有到扰乱”是我的原话,而不是您说的“飄忽定性任何社區活動之發言,有關冗長討論以致飄忽指稱為擾亂之形成”,如果您不能理解行文里在将这两者区别的态度,那您确实可以再仔细看一下,但我仍需要指出阁下似乎意图把他人的话进行“飘忽”改动的习惯不是好习惯。以及我不接受“請諸君注意提及措辭不得令他人觀感如同棉裡藏針,路人得實皆自危而如寒蟬。”这种实质上对于他人客观评述言辞的威胁性态度。--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2:28 (UTC)[回复]
閣下也不講道理了?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2:44 (UTC)[回复]
这个“也”我不知从何而指,所以我就不回应了。至于“不讲道理”,这就要看阁下之所指,是有关著作权的讨论,还是有关于阁下个人的讨论。如果有关著作权,那我该讲的道理都讲了,法条也引了,自问也没有自由心证,所以如果阁下指的是这一点,恕我不敢接受。如果是后者,那我在Wikisource:請求管理員幫助说得很清楚了:阁下目前的行为不到被提封禁的地步,也不应该翻旧账来评述阁下本次的行为。我的定义里“冗长讨论”和“拉布”不一样,“冗长讨论”是中性词,“拉布”是“冗长讨论”的恶化版。我看到阁下存在“冗长讨论”,和我一样,但这也不构成扰乱,因为不属于“拉布”。但我不能阻止别人觉得你现在——又或者未来你真的——扰乱,那么那时候被讨论禁制,也是常规进行。那么如果这算不讲道理的话,那我也只好交给公论了。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3:07 (UTC)[回复]
看上去其實是沒道理地說人家沒道理吧,諸君覺得呢?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3:18 (UTC)[回复]
您这中文还不错。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3:18 (UTC)[回复]
我很佩服银色雪莉阁下还能如此有耐心地跟他辩论。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7日 (三) 03:24 (UTC)[回复]
真不如閣下兩位「冗長討論」,豈敢不敬。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3:28 (UTC)[回复]
我觉得Longway22阁下现在就挺好的,终于会讲几句正常话了,你要是能一直保持这样我倒也愿意跟你聊两句。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7日 (三) 03:33 (UTC)[回复]
宣传贯彻各时期公安战线的中心工作,对干警进行政策业务知识教育:这一点并不能说明任何行政性质。否则警察学校的各种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解读的干警读本均能属于公有领域,法工委编著的法律释义也能属于公有领域,但实际并不如此。此外,从记录人来看,本文刊出的是会议中某人对口述进行记录的版本,这又显然与大部分的报告不同。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4:45 (UTC)[回复]
已找到底本并核对本文真实性。本文需要一同进行{{传统汉字化}},属于半繁半简。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10 (UTC)[回复]
已按《人民公安》底本校对到半繁半简版本,并移动到新标题(原标题可能是历史档案馆录入者或更前手录入者自己加的?)。仍建议5年后再消极容忍。另根据“5月上旬出版的“福建公安”48期发表了这个报告的纪录稿”一句,本版收录期刊似应为人民公安而非福建公安(否则自己这么提及自己不自然)且人民公安版确同有此句。作对应修改。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11:59 (UTC)[回复]
作爲公安部長的報告,版權應屬於公安部?政府版權發表後50年過期了。 RZuo留言2024年2月8日 (四) 18:35 (UTC)[回复]
之前也提到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仍由自然人享有,单位只有优先使用权;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才属于单位,然而本案不符合法律所列的任意一种情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9日 (五) 04:49 (UTC)[回复]
原來如此,我疏忽了。那就刪到2029吧。 RZuo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11:57 (UTC)[回复]

遗镒疑医,作者不明,发表时间不明,存在侵权嫌疑。———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5日 (一) 15:59 (UTC)[回复]

于瑜欲渔,同类作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5日 (一) 16:08 (UTC)[回复]

中青报,作者杨富森,没有搜到相关逝世的消息。 曾晋哲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23:15 (UTC)[回复]

易姨医胰,同类作品。看着像是从某个网站复制的。———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5日 (一) 15:59 (UTC)[回复]

里面已经写了作者是w:江涛 (天文学家),2009年逝世, 支持删除。 曾晋哲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23:07 (UTC)[回复]

羿裔熠,同类作品。看着像是从某个网站复制的。———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5日 (一) 16:08 (UTC)[回复]

再次提醒阁下需要注意“言之有理”,“看着”绝对不是好理由。阁下亦非第一次以主观视角并无实据下提删文献,谨此再次提醒注意。此类小文不易有发表或收集实据,第一文据页面内说明文字所言,大概是指w:江涛 (天文学家),2009年逝世,若无反证,应当删除。第二文暂未查得信息,尚需查考。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04 (UTC)[回复]
模板:Copyvio:“参与者必须确保他张贴的文章符合Wikisource:版权信息,否则文章将会被删除。管理员和其他用户可能会检验文章的合法性,但是他们并没有义务去做这些。”说明版权状况本就是贡献者的责任。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6日 (二) 08:42 (UTC)[回复]
你不是该文的贡献者。该文的贡献者没有做到什么,和阁下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进行版权讨论,是两回事。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52 (UTC)[回复]
如果阁下留意到前一条提删阁下提“作者不明,发表时间不明”我没有评论,那么阁下就该自知“看着像是从某个网站复制的”这种理由是无法成为理由的。谨请阁下自省。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55 (UTC)[回复]
您说的是,是我没讲清楚,我改。———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6日 (二) 08:59 (UTC)[回复]
:由于提删者调整了内容,谨补充说明:前述在下所称“第一文”是指易姨医胰,请可能进行删除操作者留心,谢谢。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04 (UTC)[回复]
尽管页面被删除了,但是special:log/17760仍然包含侵权作品的节录并未被删除。谁能处理一下? 用户讨论:用户讨论 2024年2月29日 (四) 01:49 (UTC)[回复]
有学者指出《羿裔熠》是受赵元任文章启发,网络上出现的文章[34]潘文国编. 汉英语言对比概论.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0: 125. ISBN 978-7-100-07158-1. )。--Kcx36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39 (UTC)[回复]
是的,这就是我前述称“此类小文不易有发表或收集实据”的原因,因为有一些是伪托,有一些是流传中变了模样,也有一些是确实不明确,这种是不容易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53 (UTC)[回复]
那麼先行刪除這篇。 Zhxy 519留言2024年2月12日 (一) 16:30 (UTC)[回复]

熙戏犀,作者w:赵元任,1982年逝世。———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5日 (一) 15:59 (UTC)[回复]

饥鸡集矶记,同作者作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5日 (一) 16:08 (UTC)[回复]

第一篇内文自己声明了,如果没有反证,该速度(×)删除;第二文有点难办,在下看不出这篇是不是那一篇(因为有两个jijijijiji的文本),以及那一篇是不是赵的文章,姑且等一等考证?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34 (UTC)[回复]
@银色雪莉阁下是否已经对该文考证完毕?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1日 (一) 08:14 (UTC)[回复]
我“等”考证,没有要考证。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8:29 (UTC)[回复]
那行,既然目前为止无人考证,那还烦请管理员阁下能够尽快删除。本案已经拖了5个月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1日 (一) 08:47 (UTC)[回复]


  • 山民牧唱,本地此原有页面的现有内容实际上是鲁迅翻译各单篇先行单行发表时所作的附记集合,且内含人文社的注释。考虑(1)页面内含注释侵权(2)译文未到期(见上一条)(3)附记到期但不应直接收录于此页面等因素,在下已将各附记单篇分拆收录并调整了译文序跋集的链接逻辑,现请求将此页面删除,并在未来列入公有页处标记注意日后切勿直接恢复此页面,应重新创建。--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12日 (一) 06:52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4年2月14日 (三) 15:09 (UTC)[回复]

  • 第一次近卫声明第二次近卫声明第三次近卫声明,請求核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图书馆编译)」具體年份。目前有IP用戶在討論頁留言提出了當時的匿名翻譯版本,如果以上譯本證實侵權,應該刪除重建。--Zhxy 519留言2024年2月14日 (三) 15:09 (UTC)[回复]
    w:中国国家图书馆,国家图书馆是1998年才命名的,之前叫北京图书馆。因此可以推定版权没有过期。 曾晋哲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23:18 (UTC)[回复]
    此三文与国图的关联应该来自于[35],根据内附资料来源,译文应该出自国图和上交编的两部资料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但这个译文的原始来源是资料集本身还是其他来源,尚需查考该二书原件(似乎没有电子版,如果哪位有烦请协助查查),只好等图书馆放完假再补充2333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16日 (五) 08:01 (UTC)[回复]
    两书查过,是日文和英文的呈堂证据和庭审纪录影印,没有译文;结合[36]的表述,除非有另外相反证据证实此译文出现于更早时间或出于他者,否则大体上可以理解为这确实是国图的译本,时间从发表日(2017)算起,译文本身的著作权照理是不到期。副知贡献者@PaintWoodSt阁下,看是否存在补充证据的可能。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19日 (一) 06:09 (UTC)[回复]
    我确实是从阁下所说的网页获取的。如果版权不当的话,非常抱歉,也不得不同意删除重建。已经看见了盛京日报版本,看后续我有没有时间协助重建。感谢指正!--PaintWoodSt留言2024年2月19日 (一) 10:22 (UTC)[回复]
    您客气了。既如此,就有劳管理员先删除(请保留讨论页,内有链接,可供作底本以重建)。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19日 (一) 11:25 (UTC)[回复]
    各页面已删后重建结束,使用了台湾方面国史馆和国民党中央党史会的译本,基本是当时抄送或呈送的公文档案呈现,译本著作权上应该不成问题了。另外,大陆方面的译本(仅算学术或官方译文),我见到的应该比较早的是复旦在1975年译出的版本(即《1931——1945 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中的版本),待到期时也可以补充进去。--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0日 (二) 10:13 (UTC)[回复]




此文著于大韩帝国时期距今已有百年,作者和当事人都早已逝世,此文是否有侵权问题? DrOlius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3:35 (UTC)[回复]
文庫載錄文章,原文及譯文版權是必須同在公有領域。--晞世道明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3:42 (UTC)[回复]
怎么判断是否在公有领域?这东西都是大韩帝国时期的.........距今已有百年 DrOlius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3:45 (UTC)[回复]
此文原件已被译者“肖聪榕”收藏,“肖聪榕”本人将翻译文字转发给我,这样怎么算? DrOlius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3:49 (UTC)[回复]
前面晞世道明阁下已经回复过阁下,单是译文版权就已经有未厘清之处,此文译者同前一案,因此除非按前一条在下举出的厘清方式完成,否则版权无法释出而需要被删除。另,有关如何判断是否在公有领域,可以阅读Wikisource:版权信息,简要而言,通常需要考虑作者的卒年和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身后保护期。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4:15 (UTC)[回复]
明白,感谢 DrOlius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4:31 (UTC)[回复]

3月

[编辑]

反对统一,毛泽东作品,宜速删。———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3月3日 (日) 10:27 (UTC)[回复]

{{PD-1923}},迁至多语言文库。--Kcx36留言2024年3月3日 (日) 10:33 (UTC)[回复]
我是觉得反正就剩几年了,移来移去没啥必要。删掉等到期了再恢复就是。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3月26日 (二) 09:09 (UTC)[回复]
这条明显的自然人作品,不需要等这么久吧?———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7日 (三) 04:29 (UTC)[回复]
请@Jusjih:移动到多语言文库。 Midleading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7:45 (UTC)[回复]
@Jusjih: 是否打算移動至多語言文庫? Midleading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03:19 (UTC)[回复]





提删一批文献,这些虽然是政府部门作品,但行政性存疑,需要明确其是否能划入公有性质,若无法明确,还请删除:

  1. 国务院给戒严部队全体官兵的慰问信
  2. 2022年三门峡市委市政府致全市父老乡亲的慰问信
  3. 致奋战在全市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的慰问信
  4. 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商家不以任何形式过“洋节”的倡议书
  5. 鹿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致全区居民的倡议书
  6. 广东省能源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致广东省电力用户有序用电、节约用电倡议书
  7. 神农架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群防群控倡议书
  8. 致湖滨区籍在外父老乡亲的倡议书
  9. 举全区之力 集全区之智 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致全体番禺市民的倡议书
  10. 椒江区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倡议书
  11. 荆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向全市人民发出倡议
  12. 徐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
  13. 2022年天津市委市政府致全市父老乡亲一封信
  14. 2022年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
  15. 2022年中共乐亭县委、乐亭县人民政府致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一封信
  16. 致广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17. 2022年六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18. 中共石家庄市委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
  19. 致网民朋友的一封信
  20. 致在宁外籍人士的一封公开信
  21. 给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22. 致马鞍山市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一封信
  23. 2020年通海縣人民政府致全县广大农民群众的一封信
  24. 2022年5月12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致全市广大护士的一封信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3月27日 (三) 15:12 (UTC)[回复]

“6、广东省能源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致广东省电力用户有序用电、节约用电倡议书”。里面第一点是“要求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则属于广东省能源局主要职能的“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一项;第二点和第三点总的而言也属于“承担全社会节能工作...实施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有关工作”的部分,其中尤其是“...要缩短广告灯、景观灯照明时间,在用电高峰时段减少使用或停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和非必要照明灯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的法定部门职能。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7日 (三) 16:32 (UTC)[回复]
“1、国务院给戒严部队全体官兵的慰问信”。简而言之,此信由国务院至部队,可类比公对公贺电,本地此前对同类文件已有过收录为结果的讨论。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7日 (三) 20:15 (UTC)[回复]
“19、致网民朋友的一封信”。这是警方通报啊?典型第五条——只是标题比较不常规。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7日 (三) 20:26 (UTC)[回复]
6和19认可银色雪莉阁下意见,先 撤回请求。至于1,阁下类比的是哪个贺电?———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3月28日 (四) 02:51 (UTC)[回复]
哪个贺电都是,只要不是因私发出而是因公发出。礼仪文书(这只是粗略的说法)不可能用其是否真的“行”了“政”的眼光看待——因为没法这么看——而是应从发文所涉事务是否因公去看它的性质。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8日 (四) 03:17 (UTC)[回复]
就“5、7、8、11、12、13、14、15、16、17、18、19、20”: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则上述文书均属于此条所示法定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PS:另补入前案被提删而与此系列件情况相同的2022年5月5日北京市委市政府致全市市民朋友们的感谢信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8日 (四) 04:01 (UTC)[回复]
就“10、椒江区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倡议书”: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亦应视同此条所示法定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PS:请注意“征用”不等同于“强征”;又,请注意“X级以上”按中国大陆的立法习惯用语,均包括本数。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8日 (四) 04:18 (UTC)[回复]
“22、致马鞍山市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一封信”。其实第一点到第四点基本就是强制要求,只是字面上不那么明显;即便不考虑这些,第五点“停止其营运”的警告还是显然展示了其行政许可的职权性质,如果要更加揪着的话,考虑到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目录(美中不足的是这不是本件以前的,但我想大家凭常识判断下列的事项在2020年以前是不是交运局的权责吧)列明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许可”的权责,这显然是清晰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8日 (四) 06:20 (UTC)[回复]
认可,这条也 撤回请求。———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3月28日 (四) 09:54 (UTC)[回复]
“23、2020年通海縣人民政府致全县广大农民群众的一封信”。(×)删除通海县人民政府的网页显示,正确的落款是“中共通海县委宣传部”,不合PD-PRC-CPC收录要求。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8日 (四) 08:57 (UTC)[回复]
靠,这份谁录的,居然乱写作者。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3月28日 (四) 09:55 (UTC)[回复]
9、举全区之力 集全区之智 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致全体番禺市民的倡议书:就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这一政策事项征求公众意见,显然有司权责(事实上的目的也是如此)。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2日 (二) 04:34 (UTC)[回复]
啊?这文献没说征求意见啊?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2日 (二) 08:25 (UTC)[回复]
从内文看,不仅是征求公众意见,其实同样也有政策宣示:举全区之力,集全区之智,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要问计于民,广泛听取民意,让全区人民积极参与,献计献策,寻求垃圾处理的最优办法...要问计于专家...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环保知识,...要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完善科学、民主、依法的政府决策机制和客观、理性、文明的民意表达机制,...要建立科学的垃圾处理机制...太长我就不截了。当然这未免可能让人感到暧昧,但是如果从当年事件的发展看,倡议书(特别是附上了反馈渠道的倡议书)其实就是征求公众意见的宣告,为了说明这一点,特附上当年的《广州日报》(广州市委机关报)就此事的报道(只有转载的了,未能提供原来源实为遗憾):番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联合发出倡议:全区人民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事做起,积极参与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活动。同时公布了5个市民反映渠道。据了解,从倡议书发出之日起,番禺将在全区进行为期半年的大讨论,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征求民意的工作。内有原文,沟通渠道是附在倡议书后的,相信足以佐证在下的意见。次年的《番禺区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到这一点:区四套班子发出《倡议书》,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引导市民参与垃圾分类处理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2日 (二) 09:03 (UTC)[回复]
认可银色雪莉阁下意见,该文献 撤回请求。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2日 (二) 14:58 (UTC)[回复]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三条 对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该文件属于表彰范畴。--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05:49 (UTC)[回复]
请阁下证明该文件属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7日 (日) 06:53 (UTC)[回复]

中共贵池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有关人代会和选举等问题的意见,{{PD-PRC-CPC}}豁免范围外作品,宜速删。———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3月29日 (五) 07:50 (UTC)[回复]

(×)删除,这没有太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领导其的市党委提交报告,显然在PD-PRC-CPC以外;至于报告被批准后,报告内的内容在人大工作中如何落实,那会是另外的文件和流程,不是这一份。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18:55 (UTC)[回复]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党组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摘掉帽子的请示报告,提删其中公安部党组为作者的部分,属于{{PD-PRC-CPC}}豁免范围外作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3月29日 (五) 08:00 (UTC)[回复]

现有共识,认为已在豁免范围内。@红渡厨:阁下是否尚有其他补充意见?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23:45 (UTC)[回复]
因{{PD-PRC-CPC}}豁免范围扩大,对本案 撤回请求。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17日 (五) 03:32 (UTC)[回复]

第八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简介:不适用{{PD-PRC-exempt}}。本文仅在“湖北文旅”公众号文章中提供下载,并没有作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的一部分,或以政府通知的形式印发。我认为其只是作为一种宣传资料向公众提供,可类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418号民事裁定书中的本案申报书是涉县排赛在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形成的申报材料,不具有行政文件的普遍约束力,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性文件”,判断为不适用{{PD-PRC-exempt}}。--Kcx36留言2024年3月29日 (五) 09:28 (UTC)[回复]

我翻了一下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可知文物宣传是行政职责,没啥问题,可以录。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3月29日 (五) 10:14 (UTC)[回复]
从条文上看,它应该要发挥“对文物保护的宣传”作用,但这通篇只谈文物的特点或者意义,不是在宣传文物保护而是在宣传文物本身。如果说它作为文物保护的公文的附件(说到这里,我留意到公众号里提供的扫描件到这部分左上角写着“附件2”),那很常见,收录也没什么问题,毕竟是公文的组成部分;但如果单独收录,就让人有些费解了。单就此篇而论,基于公众号里提到了来源,作者是政府法人没什么问题,但是恐怕够不到三性质。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9日 (五) 18:46 (UTC)[回复]
从文字理解的角度来说,“文物保护的宣传”和“宣传文物本身”确实是两码事。但是,从现实角度来说,“文物保护的宣传”本就应该包括“宣传文物本身”。把具体的文物的价值告诉群众,才能够让群众知道为什么要保护这些文物,从而起到“文物保护的宣传”的作用。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3月30日 (六) 04:34 (UTC)[回复]
从国务院最早确立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的文件《國务院关于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中也可以知道:由于農業生產建設范圍空前廣闊,農村的文物保护工作已絕非少数文化工作干部所能勝任,因而必須發揮廣大群众所固有的爱护鄕土革命遺迹和歷史文物的積極性,加强領導和宣傳,使保护文物成为廣泛的群众性工作。只有这样做,才能適应今天的新情況,才能眞正达到保护文物的目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3月30日 (六) 04:36 (UTC)[回复]
“宣传文物”是一种“宣传文物保护”的途径,这没错;但用于宣传文物的资料被视为“行政性”而豁免著作权则恐不甚恰当,因为一个三性质的文件(除个别新闻公告或礼仪性质外)最基本还是应该宣示政策的,这样才反映这个文献与其法定权责的相关性。事实上,如在下在前述认为可能保留的一些倡议书,其中其实都有相关当局的政策或规定宣示,这因而反映了该文献与当局法定权责的关联性。一个例子是,像这幅文宣作品作为政府举办活动的宣传材料,也由有司署名,但我相信它也不会被视为是三性质文件;又如说卫健委不时发一些“预防流感小妙招”一类的信息,我想它们也不能必然地被视为三性质,道理是一样的。我可能还是比较倾向于它们是法人作品,著作权由来源部门持有。--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日 (一) 09:21 (UTC)[回复]
再看看其他用户是什么意见吧。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日 (一) 15:30 (UTC)[回复]

Author:法尊(1902—1980)的作品:密宗道次第廣論菩提道次第廣論。--Kcx36留言2024年3月30日 (六) 07:40 (UTC)[回复]

不符要求,(×)删除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3月30日 (六) 11:19 (UTC)[回复]
这条明显的自然人作品,不用等这么久吧?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7日 (三) 04:35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7:45 (UTC)[回复]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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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的法人作品,{{PD-PRC-CPC}}豁免范围外作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2日 (二) 04:39 (UTC)[回复]

判断不确。“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把该规划纲要的作者认为是党组织未见依据。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2日 (二) 06:31 (UTC)[回复]
阁下没把原文点开看看吧?“2021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会审议通过”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2日 (二) 06:41 (UTC)[回复]
阁下的说法我大概猜到了。“审议通过”和“法人作品”不是划一对口。全国十四五规划纲要由全国人大通过,它是不是就变成人大作品?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2日 (二) 06:53 (UTC)[回复]
难道不是代表法人意志作品?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2日 (二) 07:01 (UTC)[回复]
法人作品有三个要求,主持创作、代表意志、为此负责。第一条够不上,那后边何必谈?还有,就算够上了,以兵团党政军企四合一的结构,除非所涉事务是显然的党务,否则它也不适用于PD-PRC-CPC——而这正好不是党务。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2日 (二) 07:07 (UTC)[回复]
认可, 撤回请求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2日 (二) 08:27 (UTC)[回复]

关于批准发布北京欢乐谷等70家景区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公告的决定,提删其中“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为作者的部分,需要明确其是否有权行政。———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5日 (一) 07:31 (UTC)[回复]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这没到很疑难的地步吧。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5日 (一) 07:41 (UTC)[回复]
是,我看到这个文件了。不过无法确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是否为事业单位。同时,无法确定“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是否为行政工作。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5日 (一) 07:58 (UTC)[回复]
按照王兴斌撰写的《“旅游景区质量标准评定委员会”真的合法吗?》(https://www.tripvivid.com/11385.html ),王兴斌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性质提出两种可能,即行政审批机构或产品和服务质量认可机构。“查阅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官网,在其“获准认证机构”栏目中未曾查询到“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该查询结果现仍有效。如果“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性质只有两种可能,而且并非获准许的认证机构,那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的“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如果不是行政审批机构,就会成为非法机构。
不过就该案例而言,我认为“附件”也是国家旅游局《决定》的组成部分,是完成该决定的行政职能不可或缺的,单删附件是不可接受的。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Fire Ice 2024年9月6日 (五) 11:38 (UTC)[回复]
(○)保留,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发布的公告,属于行政或规范性文件,具有公共性质,其目的在于公布政策、管理条例或景区等级评定等信息。从法律角度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等不受著作权保护,尽管有人认为该委员会不是行政审批机构,但其发布的公告在性质上类似于行政文件,属于公共事务的传达,不具备独创性。因此,这类公告主要是传达客观事实和政策性信息,功能性和公共性强,公众可以自由引用和传播,可以类比中共的公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Zy26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09:52 (UTC)[回复]
胡说八道。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0月5日 (六) 11:46 (UTC)[回复]
讨论之事,在于理性沟通、交流见解。若有不同意见,还望详细阐述理由,方便大家进一步讨论探究。以理相论,方能求得共识。--Zy26留言2024年10月6日 (日) 14:38 (UTC)[回复]

中央政治局同志在接见全国计划工作座谈会全体代表时的指示W:华国锋(2008年去世)的讲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所以没到期。———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5日 (一) 08:03 (UTC)[回复]

(×)删除,一般职务作品。这够不上法人作品“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的门槛。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19:08 (UTC)[回复]

各位是否考虑讨论一下香港法例适用该模板吗(Template:PD-EdictGov)?以及请教一下Wikisource:版权信息/全文#政府文件中【当对待外国政府的文件时,这一条并无法律效力】的出处。——Zzhtju留言2024年4月15日 (一) 15:07 (UTC)[回复]

这句是错的。应当是:只在美国具有法律效力。中文维基文库的共识是要求作品在美国和起源地都处于公有领域,前者不满足可以消极容忍,后者不满足可以软重定向到多语言维基文库。 曾晋哲留言2024年4月15日 (一) 19:17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7:45 (UTC)[回复]
@Midleading:叨扰,但此文又遭Ip用户复建,仍劳删除。另,是否可以考虑白纸保护一段时间?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3日 (五) 13:45 (UTC)[回复]


王毅访问柬埔寨并主持中柬政府间协调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联合新闻稿[38],新华社电、且有记者署名。依照2023年9月已有的版权讨论,应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24日 (三) 03:45 (UTC)[回复]

“依照2023年9月已有的版权讨论”,事实是此文与任何一篇9月的讨论的对象都不一致——请注意标题是“联合新闻稿”——新华社跟谁联合,柬埔寨国家通讯社?这只能是中柬两国政府(基于中柬政府间协调委员会)的联合新闻稿,没有其他解释。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24日 (三) 03:53 (UTC)[回复]
1、请拿出依据;2、就算你说的对,新华社也属于国务院系统;3、记者署名在那总不能无视吧?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24日 (三) 04:00 (UTC)[回复]
1、AKP(柬埔寨国家通讯社)也刊登了这份新闻稿Joint Press Release of Chinese FM’s Visit to Cambodia and 7th Meeting of Cambodia-China Intergovernmental Coordination Committee;2、新华社属于国务院系统,那跟“联合新闻稿”的所属毫无逻辑关系,新华社属于国务院就能作为创作“跟中柬政府间协调委员会有关的联合新闻稿”的主体啦?3、记者署名,顶天了是著作权法十七条第二款职务作品,如果按归属到其所属“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那么还是那句话,新华社能作为创作“跟中柬政府间协调委员会有关的联合新闻稿”的主体啦?——要害不在“新闻稿”,在“联合”,外交通稿,显而易见。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24日 (三) 04:18 (UTC)[回复]
阁下这完全是经验主义而不是依靠既有客观事实判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对外表明的主要职责中,未有明确表明其职责包括撰写外交新闻稿[39],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排除其著作权归属有可能是新华社。记者的署名可是在那里摆着呢。“联合”又怎么样,新华社的记者按照外交部要传达的精神自拟一份稿子,行不行?当然有可能嘛。再以及,由于该文献同时涉及到柬埔寨方面,需要确认柬埔寨的相关著作权法律是否支持录入至本地。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24日 (三) 05:19 (UTC)[回复]
我已经叫过你去看柬埔寨的表述了,就是两国的联合新闻稿——像这样的例子有很多,如[40][41][42],无视外交常识而选择性地咬文嚼字是不正确的。“联合又怎么样,新华社的记者按照外交部要传达的精神自拟一份稿子”,你不妨问一问柬埔寨政府是否答应在自己的国家通讯社发布这样一份由新华社自拟的“联合新闻稿”——如果你确实有看过那份稿子的话,就应该留意到这是中英文本对照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对外表明的主要职责中,未有明确表明其职责包括撰写外交新闻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排除其著作权归属有可能是新华社。”的逻辑不通顺,一则是新闻稿可以归属于外交部职责的“负责国家重要外事活动新闻工作”,二则是新华社著作权归属已经被前述的客观事实排除。还有,“由于该文献同时涉及到柬埔寨方面,需要确认柬埔寨的相关著作权法律是否支持录入至本地”也是缺乏基本常识,照这样说所有具备多语言文本的双边和多边条例都将因这个不知所谓的理据而被质疑著作权,请阁下澄清你的说法。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24日 (三) 05:40 (UTC)[回复]
喔,不好意思,前面没表达清楚。新华社作为中方这边的拟稿,柬埔寨国家通讯社作为柬方的拟稿,请问这样有没有可能?谁规定了新闻稿一定要由外交部来写呢?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24日 (三) 08:15 (UTC)[回复]
没有一丁点可能,这种“可能”无视基本常识,早就已经向你提出在外事上“联合新闻稿”的用例了。没有人规定“新闻稿一定要由外交部来写”,请你停止曲解他人立场,事实是新华社没办法代表当局作为就相关事项(显然是外交事务)发布联合新闻稿的主体——新华社是事业单位,不管外交。那些无法说明到底是外交部通稿还是新华社采写的新闻稿跟这根本不是一回事。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24日 (三) 08:44 (UTC)[回复]
拿证据来。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24日 (三) 08:56 (UTC)[回复]
证据前面已经给出,阁下这种所谓“要证据”实则是“不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满意”的胡搅蛮缠也该有个头了。满满一页的版权讨论,你有多少是有理有据的提删?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24日 (三) 08:57 (UTC)[回复]
新闻稿可以由主办发放也可以由新闻机构采写,但“联合新闻稿”不同,哪家新闻机构有跟别人联合发布自己采写的同一份新闻稿过?如果说两方官方通讯社代表当局,则至少中方的通讯社在职能上不具备外交事务的处理权,所以这个推论也是行不通的。只有一条路可走——主办方发放。事实上,如果用平常心来看,结合已有用例,答案显而易见。阁下所谓的“要证据”,实际上就是“不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满意”。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24日 (三) 09:02 (UTC)[回复]
我对阁下的恶意揣测只能表示遗憾。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24日 (三) 09:04 (UTC)[回复]
然则阁下无法回应任何反驳,而徒以无根据的(且引用大量情况不一致的类比而达成的)“可能”来说理,同时无视大量情况一致的用例类比,在理解上出现重大偏差,则更显遗憾。如果没有实例、实理的提删,则请阁下反省自身,而不是对他人表示遗憾。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24日 (三) 09:09 (UTC)[回复]

注意到银色雪莉阁下刚刚上传了中柬政府间协调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联合新闻稿中柬政府间协调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联合新闻稿,也许银色雪莉阁下期望通过这两份作品来论证案涉文献的著作权。不过我要提醒阁下的是,一份,新华社未对“联合新闻稿”署上记者名字[43];另一份,新华社干脆没发,直接另拟了一份新闻稿[44](当然也可能只是我没搜到,如有欢迎补充)。也许这能提醒阁下被提删文献与前述两作品的不同。———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24日 (三) 11:45 (UTC)[回复]

鉴于《著作权法》第五条指出该法对于“三性质”类文献的不适用的问题,你跟我谈所谓的“署名”以及自鸣得意的所谓“提醒”没有任何意义——而两国当局的联合新闻稿具备“三性质”,以及新华社无法作为发布该具备“三性质”的文书的主体的原因,已经在前面给出明确的证据。如果你没有新东西,请停止“不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满意”。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24日 (三) 11:53 (UTC)[回复]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时常被选择性遗忘,我对这一点感到哀伤。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24日 (三) 11:56 (UTC)[回复]
阁下今天跟喝多了似的拒绝停止对他人的恶意揣测,对此我无话可说。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24日 (三) 12:24 (UTC)[回复]
仍旧拒绝回应具体的问题,无视自身实际上对他人的揣测阁下这完全是经验主义而不是依靠既有客观事实判断也许银色雪莉阁下期望通过这两份作品来论证案涉文献的著作权而给别人戴上“恶意揣测”的帽子。——我也觉得你今天跟喝多了似的,阁下平常可没有这样丧失判断力。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24日 (三) 12:33 (UTC)[回复]
有新华社电,有责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Zzhtju留言2024年4月24日 (三) 16:33 (UTC)[回复]
说的不是责编,说的是[45]这篇里的“(记者吴长伟)”。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25日 (四) 02:46 (UTC)[回复]

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认为本文属于行政作品,属于公有领域。故 撤回请求。副知@银色雪莉阁下。———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9日 (四) 14:05 (UTC)[回复]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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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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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子 (校詁版) 高度疑似侵權刪除的陳鼓應版。 Midleading留言2024年9月7日 (六) 12:32 (UTC)[回复]
    此校詁版與陳鼓應版存在大量差異,首先陳鼓應著作正文與附文兩個道德經版本也存在差異。其次陳鼓應道德經加入了人為主觀分析,充滿現代標點符號。標點符號在漢語中會引導文意。此版本完全去掉標點符號,與陳鼓應版意義不同。再次,此版本在不斷校對完善中,還乘下六章未進行精校,此書底本為帛書本,楚簡本,王弼版,傅奕版,尹振環及多個道德經版本混合,務求超越古今版本及陳鼓應版本。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09:33 (UTC)[回复]
    存在差異並不能說明這個文獻不是基於陳鼓應版創作的改編作品。 Midleading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13:48 (UTC)[回复]
    陳鼓應在最新著作,推出了第三個《道德經》版本,其在該書承認,由王弼版本改編而成。因此陳鼓應所有版本都源自於古籍改編,是全球公有領域。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13:54 (UTC)[回复]
    由王弼版改編或是由其他古本改編並不侵犯著作權,但是由陳鼓應版或是其他受版權保護的版本改編存在版權疑慮。 Midleading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13:58 (UTC)[回复]
    請不要偷換概念,本人已經明言底本是帛書本跟王弼本,與陳鼓應無關。你可以找北京大學陳鼓應本人聯係。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14:04 (UTC)[回复]
    還有一點要補充,陳鼓應是不能夠創作《道德經》的,中華文化經學是不能重新創作,只能夠校正,《道德經》的創作人是老子,版權是老子擁有,我們只能夠校正最接近老子《道德經》的版本,嚴格來說,經學要做到只字不能動,這就叫校詁,而校詁的最終結果,《道德經》會最接近帛書本跟楚簡本。因此等於是老子本人《道德經》的抄本,版權必定屬於老子所有,我們只是重抄一次。後世創作改動過的《道德經》,正確來說是抄寫錯誤的《道德經》,或誤傳的《道德經》,而不是個人創作的《道德經》,這就是中國經學的意義。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9日 (一) 05:08 (UTC)[回复]
    和維基文庫已經錄入的其他道德經版本對比以後可以發現有差異的部分是因為陳鼓應版改為了那样。例如二十八章“知其白,守其黑”,陳鼓應認為“守其黑”等六句是後人窜入(莊子/天下把“守其黑”等句漏了),所以在老子 (校詁版)里就沒有了。但我却覺得這句話很好,連黃庭內景經都有“知白守黑”的說法,各個版本包括帛書本都有的句子為何要刪呢,就因為陳鼓應嗎。十九章把“絕聖棄智”改為“絕智棄辯”也是陳鼓應的主意。其他地方的疑點也很多。種種跡象都表明這個版本不是什麼校詁版,而是一個侵權版本。閣下如此推崇陳鼓應的道德經,何不承認他持有著作權?我會找個時間和圖書馆里其他的版本對比一下看是否有可能誤解了閣下。但是如果確實和陳鼓應版極度雷同的話,這個頁面將被刪除。 Midleading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2:58 (UTC)[回复]
    謝謝您的堅持。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3:48 (UTC)[回复]
    記得不要私下看壬遁占方,這些是封建迷信的東西,這篇文章的版權屬於我本人。你們私下研究就是侵權。我是這篇文章的祖師。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3:55 (UTC)[回复]
    壬遁占方一文,我只授權了臺灣大學可以公開及轉載。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4:17 (UTC)[回复]
    壬遁占方未來我會逐步授權澳門科技大學,香港中文大學,中國北京大學。但現在這三間大學並未獲得我授權。我需要時間思考。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4:25 (UTC)[回复]
    黎用先在此承認,
    尊陳鼓應老師;
    如果您們研究壬遁占方
    也須尊我為老師。
    這是中華師道。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5:01 (UTC)[回复]
    撫心自問,為什麼壬遁占方我貼了將近一年,你今天才刪除?因為你自己都想學,你想我講出所有訣竅之後,才刪除文章。你只想自己學到,不允許其他人學到。這就是自私,就是小人之道。這就是盜取我的知識產權。還滿口《論語》仁義道德。跟你說,奇門遁甲我研究了十多年,《黎用先湮波釣叟歌》本人並沒有留下註解,還有很多概念隱晦混雜,你們一時三刻是搞不懂的。中國人都非常自私,正所謂:入門引路須口授。你會設局,我也會留一手。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7:41 (UTC)[回复]
    如果你想跟我對話,就這幾天留言吧,如果你想刪文章就刪掉吧。天要下雨,娘要嫁人。我無能為力。你不用套我有什麼背景支持。這對你工作沒有好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個人資料保護局。本人準備離開維基文庫。因為覺得這個平台規矩不適合我。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9:19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9月12日 (四) 11:44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9月12日 (四) 11:44 (UTC)[回复]


  • 红卫兵是义和团吗?‎共党语言可以袭用吗?堵住中国这个缺口‎论科学与民主‎我对国共的看法‎这样的红卫兵‎等殷海光先生著作,版本出自1989~90年出版的二十冊套書《殷海光全集》(桂冠出版社),為後人彙編校對版本。收錄進文庫是否存在版權疑慮?
  • 共产党之政略与战略亦有類同情況。該文出自《曾琦先生文集》(下冊)(史料叢刊十六;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一樣是匯校本。是否存在版權疑慮?—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Aerotinge對話貢獻)於2024年9月23日 (一) 03:57 (UTC)加入。[回复]
    @Aerotinge:此处收录的是各单篇,因汇编(或注释、整理)而可能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影响原作单篇的著作权——除非此作品在收录单篇时各单篇产生了足以认定为新作品的改变(例如上面的英軺私記,已显然区别于各本原来面貌,算是一个新作品),则该各单篇才被视为一个新作品,否则不过是原作的忠实复制品而不会产生新的著作权。我暂时未能查阅相关殷的作品,但我看了一下曾的这一篇的原单行发表件,并未见其发生此种情况。一般而言,个人全集或文集收录单篇时并不会对作品做出足以使其被认定为新作品的改动;您是否确认本地收录的这些作品(与原单篇相比)发生了足以认定为新作品的改变?如果没有的话,则这些作品收录应并无大碍。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9月23日 (一) 07:32 (UTC)[回复]
    我手上並沒有殷海光先生該本全集,僅是從該全集試閱中「編者的話」來理解其工作。
    可以的話,是希望貢獻者就當年報章刊物上的版本來進行收錄就好。
    在版本出處放上個世紀末的出版品,即是說要核實就必須從取得該書開始,更甭說開展進一步的校對工作(該收錄文章以簡體字錄入,可能為貢獻者所譯並釋出,或來自第二手來源授權。皆未註明) Aerotinge留言2024年9月23日 (一) 09:10 (UTC)[回复]
    我对国共的看法已經找到來源,大抵和原文不差,只需移動到正確用字的標題。至於錄入者凴何種來源而錄入,因現在社群容忍挂 {{傳統漢字化}} 的作品的存在,加之大多數非知名作品并無後人修改的動機,不會侵權,故可不要求。 Andayunxiao留言2024年9月29日 (日) 20:13 (UTC)[回复]
    版權未過期的新近版本中可能有注釋或序文等,這些是另有版權的,過期前不能錄入。 Andayunxiao留言2024年9月29日 (日) 20:16 (UTC)[回复]

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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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纽约向全美广播演说宋美龄(1898年—2003年)作品,显未过期。———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0月5日 (六) 03:4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