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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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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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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卫组织发表的所有出版物(遵循CC BY-NC-SA 3.0 IGO许可协议);
  • 刊登在非世卫组织出版物中的由世卫组织工作人员撰写或联合撰写的文章或章节(遵循CC BY 3.0 IGO或CC BY-NC 3.0 IGO许可协议);
  • 刊登在非世卫组织出版物中的由接受世卫组织全部或部分资助的个人或机构撰写或联合撰写的文章或章节(遵循CC BY 3.0 IGO或CC BY-NC 3.0 IGO许可协议)。

并对翻译和改编有进一步的要求,请问是否应该新建版权模版页并根据世卫组织的要求规范相关标注。--MarkZhou08留言2025年1月22日 (三) 07:19 (UTC)[回复]

请注意本站不接受NC。根据我的理解,PD-UN只能用于带有联合国标识的作品。--曾晋哲留言2025年2月15日 (六) 12:48 (UTC)[回复]
感谢阁下指出,Author:世界卫生组织的所有作品在世界卫生组织官网页面都有明确的版权所有标志,并遵循CC BY-NC-SA 3.0 IGO许可协议,现提删其所有作品。 MarkZhou08留言2025年2月15日 (六) 14:30 (UTC)[回复]
可以建议@Coronantivirus或其他贡献者参考c:Commons:World_Health_Organization请求授权。--Zy26留言2025年4月1日 (二) 05:45 (UTC)[回复]
提议(×)删除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2005年)不明原因肺炎—中国世卫组织就新型冠状病毒在中国引起的肺炎疫情提出的国际旅行和贸易建议新型冠状病毒—中国新型冠状病毒—泰国(自中国输入)新型冠状病毒—日本(自中国输入) (2020年1月16日)新型冠状病毒—日本(自中国输入) (2020年1月17日)新型冠状病毒—大韩民国(自中国输入)武汉考察报告摘要:世卫组织2020年1月20-21日对中国武汉进行现场考察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中国狂犬病疫苗事件的媒体声明世界卫生组织就攻击叙利亚医疗设施和医务人员的声明,这些页面内容为世卫组织发表的出版物,遵循CC BY-NC-SA 3.0 IGO许可协议。国际卫生条例中国-世界卫生组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联合考察报告为“刊登在非世卫组织出版物中的由世卫组织工作人员撰写或联合撰写的文章或章节”遵循CC BY 3.0 IGO或CC BY-NC 3.0 IGO许可协议,因而具体著作权情况有待确认。 MarkZhou08留言2025年8月3日 (日) 06:11 (UTC)[回复]
根据CC BY-NC 3.0 IGO许可协议:

你可以自由地:

  • 分享 —— 在任何媒介或格式中复制和重新分发该作品;
  • 演绎 —— 对该作品进行再混合、转换,或在其基础上创作新的作品;

只要你遵守许可协议条款,许可人就不能撤销这些自由。 条件如下:

  • 署名 —— 你必须给予适当的署名,提供许可协议的链接,并标明是否做出了修改。你可以以任何合理的方式进行署名,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许可人支持你或你的使用行为。
  • 非商业性使用 —— 你不得将该作品用于商业目的。
  • 相同方式共享 —— 如果你再混合、转换该作品,或基于其创作新的作品,你必须使用与原作品相同的许可协议来分发你的贡献内容。
  • 不得施加附加限制 —— 你不得施加法律条款或技术措施,从而在法律上限制他人按照该许可协议的许可所进行的行为。
所以,WHO的文件应该视作可安全引用的。 Liouxiao留言2025年8月3日 (日) 08:09 (UTC)[回复]
維基文庫從未排除商業性使用,因此帶NC(Non-Commercial,非商業)協議的文本皆不收錄。 SuperGrey留言2025年12月1日 (一) 08:57 (UTC)[回复]
@MarkZhou08阁下邀,但在下对CC授权协议类的问题不熟悉,因此可能帮不上太多忙,谨此先表示歉意。我留意到您和@Liouxiao阁下在在下讨论页中的留言,我想如果有相关途径可以提出申请,不妨抓住这个机会;但我不赞成说提删就是“一删了事”,WHO使用的CC BY-NC 3.0 IGO协议中有“非商业性使用”的限制性条款,这与本地应用的CC BY-SA 4.0协议似乎是有差异的,如果是这样那么提删本身应该没什么问题。虽然有机会不抓住是可惜的,但是这种可惜不能改变现实情况,而这种机会也不是说容易抓住的事(例如用英文到那边去申请——当然,可能这是因为我外文比较一般的关系,因而自感如此——如果是有些很容易搞得定的事却忽略之而一味提删,那又不同)。能不能请比较了解CC授权协议的用户去申请一下?没帮上太多忙,实在抱歉。--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8月3日 (日) 10:07 (UTC)[回复]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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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蒼,來源不明的北大漢簡整理彙編,最早的出版件年份為2012年。
  • 倉頡篇,本地既有的倉頡篇也有部分簡篇內容存在版權疑慮。除了「居延漢簡」的部分與史語所藏居延漢簡資料庫的釋文一致,屬於CC0。在此之外的釋文來源簡篇出土時間至今皆未滿50年,遑論釋文。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3月14日 (五) 02:55 (UTC)[回复]

出土時間不等於創作時間,應該按創作超過100年的作品處理。整理可能產生版權,但是如果整理出來的文字與原件完全相同則沒有獨創性且可認為屬於公有領域。 Midleading留言2025年3月14日 (五) 03:45 (UTC)[回复]
釋文視為創作超過100年的作品處理。我知道了。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及部分子頁面總該屬是產生新版權的整理件,抑或不屬?在此提請討論。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4月27日 (日) 15:31 (UTC)[回复]
看如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尹誥中这些注,虽然还未有机会查对应著作,但若一经确认是今人注,必然产生新版权,这不会有疑义。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17:29 (UTC)[回复]
同时在此知会贡献者@黑白055120阁下:据阁下编辑摘要所见,阁下录入内容中包含有今人有整理注释版权之文字,与本地版权方针不符,请停止录入此类文献。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17:31 (UTC)[回复]
如本篇各注皆由我親自打上的?
整理注視版權之文字是指注的部分? 黑白055120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17:56 (UTC)[回复]
需要请教阁下的是,这些注的文字,是否来自于阁下在编辑摘要中所提及的“馮勝君,清華簡《尚書》類文獻箋釋,上海古籍,2022年”一书?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17:59 (UTC)[回复]
不是,內容字句是自己打的 黑白055120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18:01 (UTC)[回复]
如經確定,我這邊所寫各注仍牴觸於版權,望請處置。 黑白055120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18:00 (UTC)[回复]
問一下,如果確定這邊所做注釋不是自新版權抄來的,還能錄入此類文獻嗎?
雖然預計之後幾篇要看較多資料,想試著寫更多,要之後才會找時間錄入。 黑白055120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18:27 (UTC)[回复]
您好,您的意思是相关的注释是您的个人创作是吗?一般而言,根据Wikisource:收錄方針,文库主要用于收录已出版的文献,虽然不是完全排斥注解,但是这种注解的范围和表现形式都是有所限定的(见Wikisource:收錄方針#註解);我个人的建议,如果您是想录入清华简仅原文的内容,那么仍然是可以录入的;至于说您添加的注释(如果它们是阁下自己创作的)是否合适于本地收录范围,则需要视乎内容和展示形式而定:如《金縢》中的版本差異比較就并不适合录入,而一些竹简原字形的说明在不涉及原创研究的情况下可能可以考虑以平行展示的模板方式录入——当然,前提是它们并非来自于有版权的著作。我个人建议您在文库还是以录入纯原文为主,因为文库的用途并非用于发表个人研究,那些可能更适合于如维基学院一类的计划。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19:41 (UTC)[回复]
很感謝您的回覆。
不過金滕篇並沒有將《尚書》或《清華簡》全文具引,的確不合適嗎?這部分似乎看起來也非註釋,而是古代原文? 黑白055120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19:48 (UTC)[回复]
本地收录原文面貌(在技术允许的范围内),我相信“版本差異比較”等内容并非《金滕篇》的原文面貌吧?那么便是不合适的。您可以看看Wikisource:收錄方針里有一句话:“維基文庫是...把這些作品忠實地存放在維基技術網站”。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19:53 (UTC)[回复]
如此,十分感謝賜教。已作更動。 黑白055120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20:04 (UTC)[回复]
而正文隨註的部分,只能另尋時間改動。十分感謝您的提問。 黑白055120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20:07 (UTC)[回复]
客气。其他用户也可能协助调整,其实我前述也说到,就连这些注被移除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我尝试举一个例子膏兰室札记/卷一,您可以看看里面带色块的内文,把鼠标悬停在上面就能看到一些注解,您也许通过此可以了解到本地接受的注解的内容是很窄的——生僻字字形(的不加以研究的直观描述——这是考虑到技术上各读者电脑系统可能不能准确识别部分僻字,因此在录入中保留原字的同时而作的调和措施)、错字(需要是明显得毫无争议的)等,且都不干扰原文版式。总的而言,本地接受的这些注解都是技术性而非研究性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20:19 (UTC)[回复]
粗查了一下对应著作,可以确定相关注解并非自其抄袭而来(如果需要书影以作查对的话请提出,不过可能须稍等几日,此刻正外游中,有未便处),其中有一部分算是黑白055120阁下的创作(这里的“创作”无关是否依据学人研究成果,而是它显然不是原貌内容),如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金縢中有按他篇之考究可改定為乎,又他處幾篇解讀為吾,这种显然不宜收录,应予移除;另一种是像豫,作左疒右余,这种其实是简文的严格隶定(我没有校对所有,但照理说它们都来自于清华的整理本,是本就有的内容),如果大家没有其他领域的疑虑而认为可以保留的话,我建议以本地常用的平行展示的方式改善保留——不过这些严式隶定有些入了unicode有些没有,那么使用模板时似应统一展示面貌,将这些严式隶定统一放在模板后端,以免出现前端过于乱糟糟的情况。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8日 (一) 09:01 (UTC)[回复]
不考慮版權,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等古文字作品算是最難錄入的。維基文庫常説的「保存原貌」,不同編者有不同理解。就外觀而言,原貌可能是「特定版本,特定用字」,「特定版本,規範用字」,或「匯集各版本,規範用字」。就内容而言,可能是「特定版本,保留錯誤」,「匯集各版本,恢復出版者的原意」,「匯集各版本,恢復原作者的原意」,更可能是「匯集各版本,替換為現代語匯,加以編者注釋,以便理解」。 黑白055120閣下的行内注解,和展示方式,符合古代中國出版、校雠、和評點傳統。維基文庫起源是對古登堡計劃的維基仿製,其設計是校對維基化,架構符合西式哲學,即作品和對作品本身的meta描述嚴格分開在不同頁和命名空間),最小化編者對作品頁内容的主觀增減。惟考察以上兩個維度,和中式傳統都在遙遠的不同兩端。中文維基文庫社群的理解,本人觀察都似都在中間的位置。
另外,可能還沒有一個能收錄編者主觀的讀書心得的維基計劃。維基文庫是圖書館而不是書商,維基教科書禁止原創;惟有維基學院勉强合適,然如果有值得在學院展示的内容,爲何不付梓出版,主張版權?文庫也極少有關於作品内容的討論,更不用提合作校雠(而不是校對),可能從未有過。一方面本站的設計來自英文,沒有這種考慮;另一方面,後起的同類網站,如「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也沒有這樣的設計。希望黑白055120閣下不要因此失望。 Andayunxiao留言2025年4月29日 (二) 16:34 (UTC)[回复]
很感謝兩位的幫助及指教。
主要是之前試著將已經錄過的幾篇放上來看行不行得通。曾參考《繫年》,並以為可以做各比較於原文旁,此番有所誤會。有違於社群的目標,深感遺憾。但也感謝關懷,且竊為表示尚未灰心。
如允為言,個人接下來會想試著把更多篇章先弄完,再付諸作業。關於如何註作文字差異的表示,尋思之後錄上其他篇章時同時嘗試更改,並延及錄入的篇章。
再一次道感謝。 黑白055120留言2025年4月30日 (三) 07:53 (UTC)[回复]
至於出版或創作,也並非此意。最初是擔心依任何特定書籍錄其整理為付諸閱讀的文字(並僅此),會有被指責抄襲「版權原文字編排」的擔憂;加之簡文文字版本及可閱讀文字版本差異極大,故以此穿插的方式希望避免於抄襲排版或一類問題的困擾。如是相關問題無礙,改正是的確無妨。 黑白055120留言2025年4月30日 (三) 08:10 (UTC)[回复]
@Andayunxiao@黑白055120:两位,我在Wikisource:沙盒做了一个样子,想征求两位意见(请忽略色块问题和模板选择问题,前者似乎已在写字间逐步走向解决,后者不是大事,我只是想体现一个效果,即前端展示宽式隶定,后端显示严式隶定)。PS:这是不是该回写字间讨论233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30日 (三) 17:28 (UTC)[回复]
感謝閣下特別製作樣例。本人談不上能有意見,這已經是社群有共識的的編者注解錄入方式。樣式上,幾個字連續注釋可能不易區分,但因技術問題,也難有大的改進,此情況下,單字的注文重複原字,可幫助讀者。本人不瞭解古文字研究。如果重文符號需要可見或以單獨字符錄入,可協助開發模板;如果合字需要特別標注,也可使用特別模板。w:表意文字描述序列適合描述隸書結構,可在維基詞典查找單字以熟悉其語法。 Andayunxiao留言2025年5月1日 (四) 06:17 (UTC)[回复]
感谢您的建议,我尝试再做些调整。重文等符号可能可以以符号形式出现,可惜近日外游未便检索,当容后处置。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5月3日 (六) 06:50 (UTC)[回复]
感謝您的示例。這部分借用電腦端來看,的確簡潔有力。不過第一次用手機看時,不論怎麼點也無法顯示註釋,這部分比較難說。 黑白055120留言2025年5月1日 (四) 07:17 (UTC)[回复]
手機端還不能顯示{{}}等模板的注釋。這是頗爲上游的技術問題(見英文維基百科Tooltip模板説明)。本地有不同原理的{{UnO}}模板可在手機端顯示,但亦有缺陷(如溢出頁面邊界),還需調試。各維基媒體計劃的手機頁面支持,老實說可提升處甚多。十分感謝閣下的意見。如需樣式,排版幫助,盡可提出。 Andayunxiao留言2025年5月1日 (四) 07:57 (UTC)[回复]
是的,移动端颇为不便,像我近日外游,即基本只能做回复,且还需使用浏览器桌面版网页模式,体验感才稍好。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5月3日 (六) 06:52 (UTC)[回复]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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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第二中学共青团组织条例,{{PD-PRC-CPC}}豁免范围外作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7月2日 (三) 09:53 (UTC)[回复]

贡献者使用的模板是{{PD-PRC-ineligible}},不是{{PD-PRC-CPC}}。这里不用考虑{{PD-PRC-CPC}}的适用范围,只需要讨论该文件是否适用{{PD-PRC-ineligible}}。 Midleading留言2025年7月2日 (三) 10:32 (UTC)[回复]
不认为维基文库用户具有判断什么是“作品”的能力。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7月2日 (三) 11:19 (UTC)[回复]
我暂且提供一个角度,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4款写明“本同盟各成员国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以及这些文件的正式译本的保护由其国内立法确定。我无意想去说本次讨论的页面是否有立法、司法或行政性质,这个问题我不去谈,但需要承认的是这个文件确实和立法性质的文件——也就是法律——的体例、行文方式非常相似。既然各国对于法律的保护都可由其国内立法确定(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香港保护法律的版权),那对于这类体例的文件,窃以为可以认为伯尔尼公约认为它们至少是可以(而非一定)满足独创性要求的。
个人观点,判断文字内容的独创性比判断图片的独创性更具有挑战性。维基共享资源那边确实提供了各国独创性判断指引,也有不满足独创性的版权模板,但是对于图片而言,一般的判断角度就是元素的多少、图片整体是否简单。但是对于文字而言,长度(除非特别短,更何况本次讨论的这篇不短)不适合作为判断标准,相对而言没有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供普通用户去判断。 Teetrition留言2025年7月3日 (四) 09:16 (UTC)[回复]
稍稍偏个题,不满足独创性标准的内容不构成作品,这基本上是各国的普遍认知,只是,独创性的标准到底是高还是低(参考c:Commons:Threshold_of_originality)各国确实在个案判断上有差异。{{PD-PRC-ineligible}}模板的设置像是在说仅仅是中国大陆为某些内容开了特权。如果真要在本地判断作品独创性,这个模板似乎也该普适化更好(参考c:Template:PD-ineligiblec:Template:PD-textlogo等)。 Teetrition留言2025年7月3日 (四) 09:26 (UTC)[回复]
本人上传该文件并使用{{PD-PRC-ineligible}}模板,因为2025年2月14日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对公众留言的回复和{{PD-PRC-ineligible}}的模板讨论在文字内容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上选取了文字性质和目的的方面,而非长度,“《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目的是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而保险公司章程属于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余以为武汉市第二中学共青团组织条例作为武汉市第二中学及学校团委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难以符合该回答所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 MarkZhou08留言2025年8月3日 (日) 05:11 (UTC)[回复]
余以为上述商务部回复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说明若文件根据法律、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且文件性质属于规范性文件,该类文件之内容表达方式较为有限,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保护之范围。 MarkZhou08留言2025年8月3日 (日) 05:27 (UTC)[回复]
  • (×)删除:“不属于作品”过于扩大了。如果严格按照只限“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便无需列出,而老生常谈的权司1999第50号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大部分标准和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都没有关联。 --达师 - 370 - 608 2026年1月2日 (五) 12:40 (UTC)[回复]

  • 关于给予肖某记过处分的决定,缺版权标签。未见符合版权要求的理由。--dringsim 2025年7月30日 (三) 15:52 (UTC)[回复]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无三性质,按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算组织作品,未到期。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7月30日 (三) 15:59 (UTC)[回复]
    Benkerd22声称此文件为单纯事实消息 Midleading留言2025年8月1日 (五) 10:18 (UTC)[回复]
    讨论已经开始,见本版但在討論期間請勿強行回退,没有由用户独断的道理。相关声称未见符合司法实践,以前的“时事新闻”与现今的“单纯事实消息”一词的更动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本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相互对照,如果是这些类型的素材,尚需考虑其独创性元素排除,而本件连这些类型的素材都不是。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8月1日 (五) 11:45 (UTC)[回复]
    “三性”是指事业单位是否具有以下三种职能性质之一:
    • 公益一类(如公共教育、基础科研、公共文化)
    • 公益二类(如非营利医疗、应用科研、技术推广)
    • 生产经营类
    这些划分源自于2011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有些单位(特别是高校内设的二级单位或附属单位),并没有被明确划归上述三类之一,被称为“无三性质”单位。例如:
    • 某高校内设的资产经营公司;
    • 某研究所下属的测试中心;
    • 某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
    这些单位仍然属于该高校主办的事业单位,但不是独立法人,或者未被赋予特定职能性质分类,所以在某些机构编制文件中,被标注为“无三性质”。
    但是,武汉大学本身是: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 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提供公共高等教育);
    • 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所以,武汉大学本身绝不是“无三性质”单位。 Liouxiao留言2025年8月3日 (日) 03:49 (UTC)[回复]
    补充:武汉大学对图书馆事件的情况通报,情况类同。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8月1日 (五) 13:44 (UTC)[回复]
    公立大学以行政名义发布的公告/通报等,为行政职能执行,通常视作公共文件,不受版权保护。 Liouxiao留言2025年8月3日 (日) 03:40 (UTC)[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虽然武汉大学不是国家机关,但作为一所公立高校、事业单位法人的行政主体,其以学校官方名义发布的情况通报,尤其是在处理纪律、学术、学生权益问题上的公告、决定、通报,往往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或公共管理职能,因此:类似该通报这样简要表达学校立场、正在采取的措施、政策执行状态的声明性文体,被认为属于公共事务信息披露行为,通常不具备“作品”所需的独创性表达,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Liouxiao留言2025年8月3日 (日) 03:43 (UTC)[回复]
    其内容简明扼要、语言中性、无独特表达;未包含任何文学性、学术性、艺术性表达;其目的是对公众传达学校对事件的回应和处理措施;文字风格为“通知式/声明式”,这类文件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被认定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因此,它应当属于具有公共事务性质的通告/通知类文本,而非“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作品”。类似高校声明文件在司法判例中也很少被认定为作品。媒体、公众、研究人员、网络平台普遍会引用和转载这类情况通报,而高校几乎从不提出著作权侵权主张。当然,在转载时仍应注明出处、避免歪曲原意,这属于《民法典》中的一般人格权义务,与版权无关。 Liouxiao留言2025年8月3日 (日) 03:47 (UTC)[回复]
    @Liouxiao:抱歉,因为您前面在几个位置回复,请容许在下在这里统一回复,以便讨论:
    1、我这里表达的“无三性质”,是对应著作权法第五条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也许是我讲习惯了,没有说清楚,在此表示歉意。
    2、“行政性质”或“行政职能”甚至“公共管理职能”(自然是具备行政性质的那一部分)来源于机关职权的法定属性或法律法规对具备法定属性的权限的授权,这不能说因为它是公立高校甚至事业单位法人就必然赋予的。事业单位的职权并不必然具备行政性质,否则就不会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公文了——至于行政性质的一般来源,在宪法讲得很清楚,在下就不补充了。
    3、那么在这里,学校发布情况通报是不是行政性质呢?我想,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在自己的行为不必然具备行政性的情况下所发出的新闻稿并不能认为是行政性质,因为这只是一个基本的信息公布——就像企业也是一样的。而至于说处分决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主要来源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这就是法律的授权——但,这种权限的性质并非是行政性的,因为权限性质源于机关属性,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它自身并不具备行政性质,而如果其职能中存有行政性质时,则必然源于对应属性的机关授权——也就是一般说的“代行”,但试问这里学校处分学生,是代行了哪个三性质机关的权限吗?想必并非如此;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其权限并不代表必然赋予其相关属性:《公司法》说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限,这总不能说他们这个权限是行政性的吧?
    4、至于说“这类文件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被认定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详见Teetrition阁下在上方对武汉市第二中学共青团组织条例的意见——我并非要拿别人作挡箭牌,我接下来准备讲一点个人的陋见——是否作品这种判断是相当模糊的,我不认为本地可以代劳法庭;但至于“媒体、公众、研究人员、网络平台普遍会引用和转载这类情况通报,而高校几乎从不提出著作权侵权主张”,这是基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合理利用,它不是不提出,而是这是法定可以做的事,因此这种利用是不能反证它就在公有领域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8月3日 (日) 04:13 (UTC)[回复]
    《行政诉讼法》第25条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可以成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
    公立学校虽不是行政机关,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确授权其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处分决定、学术评价;这构成一种“以法律授权形成的行政管理权”;在此授权范围内,公立学校是“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其行为即为“可诉的行政行为”。
    尽管高校是事业单位法人,但根据上面《行政诉讼法》第25条与《教育法》的授权,其在学生管理中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处分决定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处分所依据的权力不是普通组织内部权限,而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赋予的外部管理职能。你所说的“代行”仅适用于机关之间权限划转,不能用于否定法律直接授权的组织主体地位。
    此外,处分权的强制性、不可协商性、影响法律地位的性质,决定了它不是民事性质的“信息发布”或“合同治理行为”,而是带有强烈公权力色彩的行政管理行为。法院也一贯认定这类行为为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参见[2]审理高等教育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行政复议前置:高等教育行政诉讼的制度选择,一般法院判例也认定高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处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高校强制退学的制度审查与法治化匡正——在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2011)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按照这一观点指明:“违纪学生针对高等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处分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一改地方法院既往拒绝审理的做法,基本确立了强制退学处理作为行政行为的司法观点,并由此开启了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破冰之旅。
    因此,高校发布的通报,如反映处分决策、纪律调查、学术复核等事项,其属性与企业通报有本质不同,不能混同理解。 Liouxiao留言2025年8月3日 (日) 05:09 (UTC)[回复]
    1、《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确授权其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处分决定、学术评价,这并非指这当中所有事宜构成一种“以法律授权形成的行政管理权”——正如您对《行政诉讼法》的引文,是“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但不是高校所有的行为——成为被诉对象。还是那句话,法律授权不必然等于其具备某一性质,这些授权中有不少都是法律对高校自主办学权的界定,而非行政性质的权限。
    2、您举的处分的所有例子,大体上都是强制退学、开除学籍、不发毕业证这一类的——让我们来看一看这是为什么会受理:开除学籍,是属于如最高法指出的“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处分”,本身基于《教育法》对受教育者的权利的保护规定等,正如其所附裁判摘要而言,就是应当受理的;毕业证这事儿就更不必说,它也是《教育法》中第二十二条列明权限来源和授权的。这些事例,就像您的引文中所提到的对于高校对学生作出剥夺或限制学习资格、地位等行为以及司法审查的应然性问题,几经学界、实务界讨论,认识渐趋一致行政处分...高校对学生作出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身份处分的行为,从本意论,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处罚种类(注:这里应该对应的是旧版行政处罚法,不过问题不大)或某些高校处分也可获得司法救济以及通过观察高校权力特征,我们可以发现高校行使的一部分权力明显具有国家公共职权的特性,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这些观点,表明了行政诉讼受理限定于高校自主权可能出现侵害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的情况又或者涉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等情况,但不能推而广之到所有的处分,否则就成了对学校自主权的冲击。本件中的记过处分,与上述所举的例子,在属性和权利关系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正如聂恒布与河海大学教育行政处理决定上诉案判决书指出的“高等学校具有自主办学权,高等学校在对违反教学秩序的学生作出纪律处分时,如不产生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情形,应当尊重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对上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予受理……”。简而言之,开除学籍这一类的处分,由于其对他人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发生重大影响,因此作为广义上的公权力行为,尚可接纳为可诉之由;其他情况下,则并不如此(参见[3][4][5])。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8月3日 (日) 09:37 (UTC)[回复]
    综上,仅有开除学籍类的处分,因在其属于高校自治行为的同时,又造成对受教育权的影响,因此视作行政性质则尚可理解;但其他处分显然并非如此。至于相关通报,在所通报行为尚未具备行政性质时,亦无其他途径具备相关性质。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8月3日 (日) 09:43 (UTC)[回复]
    一、可诉性 ≠ 行为性质,不能用“不可诉”来否认“行政性质”
    按照这个逻辑:“法院通常不受理一般处分 → 一般处分不属于行政行为 → 通报也不是行政信息 → 可以构成著作权作品。”
    我认为这是典型的将“司法审查可否”误当作“行为本体属性”的逻辑错误。
    这里必须区分两个层面:
    • 1. 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具行政性质)要看是否源自法律授权、是否具有单方性、公权管理色彩。(即使较轻的处分也应视为行政行为。)
    • 2.是否可被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判断标准则是看是否严重影响法定权利,如受教育权?这时候,一般记过等不予受理。即“不予受理”是司法救济程序上的界限,不是行政行为本质的否定。
    很多法院明确指出:“部分处分虽然不构成重大影响,但其性质仍为行政管理行为,只是因其影响不大,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性与实益。”
    二、轻处分不具可诉性,是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是否认高校行使公权力
    法院不审查警告、记过处分,是为了避免行政诉讼泛滥,而不是为了“否定高校正在行使依法管理职能”。
    若高校“发出一个处分决定”,就具有“基于法定职责、面向学生、单方决定”的基本特征,其行政性是结构性的,而不是救济门槛决定的。
    所以即使处分轻微,其公告也仍是对该“依法行政管理行为”的反映,具有行政管理信息属性,不是纯粹主体的表达性创作。
    三、著作权法适用条件:“信息表达独创性”不能成立于行政类文体中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但高校的处分通报具有如下特征:
    • 语言高度格式化(“学校决定给予××学生记过处分”)
    • 用词中性、事实罗列、政策说明,不具备表达自由度
    • 文体受限于办事程序、规章约束(如教育部43号令、学校学生手册)
    即使该行为不构成可诉行政行为,其文本形式仍缺乏著作权意义上的“表达独创性”,仍不构成作品。
    四、如果轻处分的通报能构成作品,那岂不是“越轻越有版权”?
    这种逻辑会带来制度性荒谬:若“开除学籍”通报不具著作权(因可诉),但“记过”通报却具著作权(因不可诉)——这意味着“越严重的行为越不能享有版权”,反而“轻微处理可以享有创作权利”?
    这违背了著作权法的基本逻辑,即判断作品标准与行为性质无关,与表达内容的创作自由度和独创性有关。 Liouxiao留言2025年8月3日 (日) 12:15 (UTC)[回复]
    1、“不可诉”当然不意味着“没有行政性”,在《行政诉讼法》中也列出了“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大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我想这点您和我都不会反对。但在下提及“不可诉”是作为在下此前已经提及过的“行政性质”或“行政职能”甚至“公共管理职能”(自然是具备行政性质的那一部分)来源于机关职权的法定属性或法律法规对具备法定属性的权限的授权——在我看来亦即类同于阁下所称“行为本体属性”——的必要性证明而存在的,即它们是作为高校自主权的一部分而存在,并非行政行为,也就谈不上可诉。类似的表述,见于梁思杰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再审行政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行申392号行政判决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作出的47号处分决定,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出的纪律处分,属于高等院校自主办学范畴内的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外,最高法在(2018)最高法行申9290号中指出本院经审查认为,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作出颁发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开除学籍等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行为不包括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行为。本案中,教育部认为梅杰申请复议的北京邮电大学对其教务管理与留级处理的行为系高等学校依据法定权利自主实施的内部管理活动,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无不当。我想这样的表述应该表明最高法的看法是类似于将开除学籍这一类行为视为损益行政行为而其他则非(这其实比[6]的观点要更进一步,后者只是考虑因其损益性而纳入可诉范畴),并非基于实益等考量而作出可诉与否的判断,否则,它们大可在将其视为行政行为的同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或其他理由为由将其划分出受案范围以外,而无需反复强调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性质判断问题并以其作为区隔。需要说明的是,我完全认同关于该部分在法律定位上存在诸说观点,否则我想学界不会有这样的文章出现,但即便像这样的文章也指出...但若要改善这种局面,有必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或者在未来的教育法典中,进一步明确高校教育惩戒的定位,因此我个人以为在观点纷扰时,则应在观点上持谨慎态度,毕竟我们不能取代法院。
    2、《决定》的是否作品问题,最高法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民法典适用大全·知识产权与竞争卷》对著作权法第五条的释义(p851)指出:“法律与其他官方文件也是作品”,我想这可能说明您“信息表达独创性”不能成立于行政类文体中的观点也许值得商榷。独创性门槛高低从来有争议,但如果法律与其他官方文件——自然包括一般公文——也被视为作品时,我想这个门槛不应该太高。至于《通报》,我想没有人在以“轻重”论,而是以“性质”论——这里在下说的是第五条的问题;至于说牵扯到“判断作品标准”,我的观点如前所述,我不认为这些不是作品。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8月7日 (四) 10:42 (UTC)[回复]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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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1:09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1:09 (UTC)[回复]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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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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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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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篇是维基文库: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中2026年段文章,請問這些符合要求嗎?--Cmsth11126a02留言2026年1月10日 (六) 10:53 (UTC)[回复]

这两篇恐怕都有问题。后面那篇,最晚的w:刘文辉1976年卒,+50到年底,2027年开始进入公有。前面那篇看不到内容,但假如是w:林语堂的《苏东坡传》原序(即作者自序),那么问题就复杂了:一、这书原作是英文著作(包括原序),大概是1947年发表在英美(我看过的是伦敦的w:en:William Heinemann Ltd出的,1948年初版,但网上都说是1947,我还没看过美版),光英国粗算就是身后+70(林1976年逝世),还要看美国(不想算233),还要看具体发行时间,按伯尔尼公约算谁是真·起源国;二、译著我见到的有两种,宋碧云和张振玉,前者我查不到,后者大概卒于1995年(只有)——就算不算这个,他们两人的译作应该是发行于:宋1977年,张1978年,连这个数+50都不到期。建议:后者先删,明年恢复;前者我不知道是哪个译本,无从给建议,要么恢复让大伙看一眼是哪个本子,要不就把这直接移出列表当无事发生,否则这也无从下手。 银色雪莉留言2026年1月10日 (六) 13:05 (UTC)[回复]
《苏东坡传》序确实是林语堂创作的,暂未恢复。刘文辉、邓锡侯、潘文华起义通电已删除。 Midleading留言2026年1月10日 (六) 14:0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