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版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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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2023年
[編輯]11月
[編輯]- 2022年5月12日北京市教委致中小學生家長的一封信,我看不出來這種信件有什麼行政性可言。———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1日 (六) 04:46 (UTC)
- 個別用戶的主觀判斷、臆測,無需討論。 RZuo(留言) 2023年11月17日 (五) 09:17 (UTC)
- 哈哈,在閣下留言前,這條說話的也就只有我一個人。您是在對誰說話我想誰都清楚,用不着搞什麼「不指名道姓」。回到本案討論中:對,您說的沒錯,本案我就是在「主觀判斷、臆測」。那您可能就要問了,為什麼我在上面的李克強同志逝世一案中對閣下說不要主觀判斷,這裡卻又在搞主觀判斷呢?你這不是雙重標準嗎?請看維基文庫:收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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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主張保留被質疑的文獻的用戶需要言之有理地說出該文的版權狀況,否則該文獻將被刪除。所以,閣下在本案中,可以主觀嗎?答案是不行;我在本案中,可以主觀嗎?答案是可以。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17日 (五) 10:12 (UTC)- 「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這句話人人適用,並非僅適用於任何一方。本案固然並非無須討論,但也不是閣下自稱可以「主觀」的理由。總之還請雙方注意。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23 (UTC)
- 行,既然銀色雪莉閣下都這麼說了,那就來聊聊這個。該政府機關的「信」全篇都是一些呼籲性的口吻,看不出來能夠體現該機關行政強制性的一些東西,所以我認為應該刪除。上面提刪的那篇《2022年5月5日北京市委市政府致全市市民朋友們的感謝信》同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29日 (三) 03:55 (UTC)
- 「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這句話人人適用,並非僅適用於任何一方。本案固然並非無須討論,但也不是閣下自稱可以「主觀」的理由。總之還請雙方注意。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7:23 (UTC)
- 哈哈,在閣下留言前,這條說話的也就只有我一個人。您是在對誰說話我想誰都清楚,用不着搞什麼「不指名道姓」。回到本案討論中:對,您說的沒錯,本案我就是在「主觀判斷、臆測」。那您可能就要問了,為什麼我在上面的李克強同志逝世一案中對閣下說不要主觀判斷,這裡卻又在搞主觀判斷呢?你這不是雙重標準嗎?請看維基文庫:收錄方針:
- 個別用戶的主觀判斷、臆測,無需討論。 RZuo(留言) 2023年11月17日 (五) 09:17 (UTC)
- 同心防疫,從我做起,添加同類文件。———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20日 (三) 10:09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紅渡廚:此案剩餘兩件應同《2022年5月5日北京市委市政府致全市市民朋友們的感謝信》一致處理,理由是相同的,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
,只是具體發文的部門不一罷了。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11:00 (UTC)- 我同意。 撤回請求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8日 (四) 11:12 (UTC)
- @紅渡廚:此案剩餘兩件應同《2022年5月5日北京市委市政府致全市市民朋友們的感謝信》一致處理,理由是相同的,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條: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國計劃生育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計劃生育協會工作的報告》的通知,提刪其中「中國計劃生育協會」為作者的部分。《中國計生協章程》第一條:中國計劃生育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性群團組織。———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24日 (五) 16:13 (UTC)
- 注意到通知要求各下級部門「參照執行」,並非簡單的同意和轉發,因此可能使得文件具有行政性質(具有強制性)。 曾晉哲(留言) 2023年11月26日 (日) 00:13 (UTC)
- 我覺得按這個邏輯認為是公有的話有點抽象,拿出一些更切實的理據可能更好。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26日 (日) 03:06 (UTC)
- 公有的標準就是行政性質啊。 曾晉哲(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02:14 (UTC)
- 我換個角度跟閣下講吧。閣下在第一次回複本案時說:「因此可能使得文件具有行政性質。」閣下為什麼用了「可能」這個詞呢?因為閣下也拿不出一個切實可供參考的文獻佐證閣下的說法,只是憑的一種感覺,即主觀判斷。所以,我還是建議閣下拿出一些更切實的理據才好作出定論。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28日 (二) 03:21 (UTC)
- 公有的標準就是行政性質啊。 曾晉哲(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02:14 (UTC)
- 我覺得按這個邏輯認為是公有的話有點抽象,拿出一些更切實的理據可能更好。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26日 (日) 03:06 (UTC)
- 注意到通知要求各下級部門「參照執行」,並非簡單的同意和轉發,因此可能使得文件具有行政性質(具有強制性)。 曾晉哲(留言) 2023年11月26日 (日) 00:13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
- 如果被轉發文件的PD存疑,那麼請再討論通知的PD是否存疑。否則應保留通知而刪去被轉發文件。 --達師 - 370 - 608 2024年5月2日 (四) 06:25 (UTC)
- 兩辦的通知可以留,被轉發的報告不行。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2日 (四) 06:55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7月1日 (一) 08:13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日 (四) 14:47 (UTC)
這馬上就12月了,再度提醒社群處理/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報特別提刪討論頁。本來這就是2月提出的內容,馬上1年都過去了,該處理掉了。該刪的刪,該留的留。———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30日 (四) 03:55 (UTC)
- 還有/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疾控中心發布內容版權討論頁也一併處理了吧。這裡面就剩5個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1月30日 (四) 03:56 (UTC)
- 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
- 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
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 那麼,在無人能夠證明相關文獻為非職務作品的情況下,請各位管理員@Jusjih, Shizhao, Gzdavidwong, Zhxy 519, hat600:@Midleading, Ericliu1912:負起責任來,刪掉這批無法證明屬於公有領域的文獻。———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5日 (一) 11:00 (UTC)
-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因此第十八條不適用於滿足第五條的文件。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05:42 (UTC)
- @Yinyue200:您的這個判斷的前提是,它們屬於滿足第五條的文件。疾控本身不是行政機關,如果它履行的職能又不是從行政機關授權和委託而來,那麼即使是它的法定職權,也難以夠得上行政性。
- 實際上,疾控討論頁剩餘的五個頁面中,名為「指引」的四個文件,都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條: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重大傳染病...提出預防控制對策
、第四十條:(三)...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的環節。它們負有的組織、指導之職,是基於它們作為公共專業機構的身份而作出,而不是行政行為。其實這一點很清晰的一個印證是,自疫情發生以來,關於是否應擴大疾控權限,賦予其部分行政權限的討論就持續進行,一些觀點也發過文章或上過新聞;如果它們確實具有行政權限,那麼想必這個討論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 至於剩餘的一份隔離意見書,隔離當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甚至也賦予醫療機構以隔離權限:
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我想大家總不會認為醫療機構的該行為有行政性質。本件而言,疾控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一)...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而發出。這些無疑都是法定的專業機構權責,但它與法定的行政權責或行政性質行為是有區別的。 - 因此,隔離及其文書,是否具有行政性,也需要根據發文機構及其權責性質來判定,似更妥當。而以這幾件而論,除非有其他的文件可以提供權責成分或性質的變化依據(這一點很重要,因為這幾個文書都是地方文件,也許有一些地方性的規定或臨時規定是我們不知曉的),否則似難判定其為行政性。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06:25 (UTC)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第十八條恰恰說明了其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國務院法制辦曾經的答覆,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都可以成為行政管理主體,獨立行使行政權力,承擔行政責任。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1:03 (UTC)
- 參考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0704/t20070424_389853.html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1:03 (UTC)
-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了疾控職責,對,但這並不代表這個職責就是行政職責。並且,即使疾控屬於「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這也並不能等同疾控干的所有事情都屬於行政職責。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11:17 (UTC)
- 這篇文章明確提到了疾控中心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行使公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這篇全國人大的文章也明確了強制隔離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屬於行政規範性文件。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02 (UTC)
- 防疫指引可不是什麼「預防、控制措施」,也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具備「普遍約束力」。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12:10 (UTC)
- 這麼說您認可《關於南新園小區居民集中隔離觀察的意見書》屬於行政性文件了?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12 (UTC)
- 你拿合理理據,我就撤案;拿不出來,那就繼續提刪。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12:35 (UTC)
- 這份意見書明確要求「南新園小區居民全部集中隔離觀察」並稱不配合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性明顯。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預防、控制措施可以被提起行政複議,說明預防、控制措施是典型的行政行為。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參考浙江大學學報「行政強制隔離制度」和「醫患強制法律關係研究」這兩篇論文。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44 (UTC)
- 你這個問題,上方銀色雪莉閣下已經回復過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12:47 (UTC)
- 建議您看一下論文。醫療機構對病人實施隔離也屬於公認的行政行為範疇。這就像高等學校頒發學位證畢業證也屬於行政行為一個道理。這都是公認的事實,沒什麼有爭議的,您不知道不代表他們就不是行政行為。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54 (UTC)
- 關於高等學校頒發學位證畢業證屬於行政行為可以參考最高法的這篇文章。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57 (UTC)
- 你這個問題,上方銀色雪莉閣下已經回復過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12:47 (UTC)
- 這份意見書明確要求「南新園小區居民全部集中隔離觀察」並稱不配合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性明顯。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預防、控制措施可以被提起行政複議,說明預防、控制措施是典型的行政行為。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參考浙江大學學報「行政強制隔離制度」和「醫患強制法律關係研究」這兩篇論文。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44 (UTC)
- 你拿合理理據,我就撤案;拿不出來,那就繼續提刪。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12:35 (UTC)
- 防疫指引之所以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並且「具有約束力」是因為其引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落實「四方責任」進一步加強重點人群、場所和單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責任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這兩份文件,兩份文件提出了「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採取相應防控措施」的要求。當然我承認這些防疫指引的行政性肯定是比那個隔離觀察意見書要相對弱一些的。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20 (UTC)
- 「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採取相應防控措施」所以呢?這句話並不能等於「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就是行政。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12:34 (UTC)
- 封控區、管控區和防範區內人員防疫指引和高、中、低風險區人員防疫指引這兩份文件未提及其權力來源,如果沒有發現新的證據的話,認可這兩份文件行政性存疑的觀點。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23 (UTC)
- 因為兩位討論得很密集,請容在下在此處依次回復。
- 1、關於《意見書》,我的結論粗疏,謹此收回,感謝您的指正。
- 2、Yinyue200閣下引用《國務院法制辦...答記者問》等文章,認為疾控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這一點,不用這篇文,我也沒有絲毫意見;但這不代表疾控的權責性質都具有行政性,卻是不可動搖的事實,我想您大概不會反對這一點。請注意,即便是《行政複議法》,對此類組織也僅就其「行政行為」進行複議。問題就是,疾控在該四份《指引》裡具體行使的,是否屬於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職能」,而可以由此類比為「行政行為」?四份《指引》(特別是有版數的那兩份),如您所說,行政規範性文件需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但涉及權利義務的,是這兩份政府文件,而不是《指引》本體的內容。因此,對四份《指引》我的個人意見沒有發生變化。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10日 (三) 06:09 (UTC)
- 這麼說您認可《關於南新園小區居民集中隔離觀察的意見書》屬於行政性文件了?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12 (UTC)
- 防疫指引可不是什麼「預防、控制措施」,也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具備「普遍約束力」。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12:10 (UTC)
- 這篇文章明確提到了疾控中心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行使公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這篇全國人大的文章也明確了強制隔離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屬於行政規範性文件。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2:02 (UTC)
-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了疾控職責,對,但這並不代表這個職責就是行政職責。並且,即使疾控屬於「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這也並不能等同疾控干的所有事情都屬於行政職責。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11:17 (UTC)
- 參考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0704/t20070424_389853.html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1:03 (UTC)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第十八條恰恰說明了其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國務院法制辦曾經的答覆,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都可以成為行政管理主體,獨立行使行政權力,承擔行政責任。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1:03 (UTC)
-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因此第十八條不適用於滿足第五條的文件。 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05:42 (UTC)
認可Yinyue200閣下意見,對《關於南新園小區居民集中隔離觀察的意見書》 撤回請求。———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14:17 (UTC)
2024年
[編輯]1月
[編輯]- 淨除業障百咒,內稱「索達吉堪布譯」,即w:索達吉堪布,仍在世。--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16:15 (UTC)
- 我主動刪除之!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4:46 (UTC)
- 閣下並未也無法「刪除」頁面,而僅是清空內容,刪除需要留待管理員完成。個人建議閣下可以先閱讀Wikisource:方針與指引、特別是當中的收錄方針和版權方針,了解本地可收錄的內容和相關界限後,再考慮錄入文獻。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37 (UTC)
- 已加快速刪除請求!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47 (UTC)
- 閣下並未也無法「刪除」頁面,而僅是清空內容,刪除需要留待管理員完成。個人建議閣下可以先閱讀Wikisource:方針與指引、特別是當中的收錄方針和版權方針,了解本地可收錄的內容和相關界限後,再考慮錄入文獻。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37 (UTC)
- 我主動刪除之!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4:46 (UTC)
- 閻羅法王說經旗功德經,內標示「喇榮五明佛學院至尊登克活佛譯」,五明佛學院1980年才創辦,雖然我對宗教人物不甚熟悉,但鑑於其標識,則此書譯著時間當在1980年以後,無論如何都找不到過期的可能。--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16:15 (UTC)
- 我主動刪除之!我是新入手,好多事也不懂,請原諒及告知我的過失以修正!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4:53 (UTC)
- 已加快速刪除請求!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48 (UTC)
- 閻羅法王說經幡功德經,內標示「俄果仁波切...譯」。據俄果寺載文,尚應有時間落款「2003年6月5日」,若無誤,則顯然未到期;又譯者為現任俄果寺主持,據[1],生於1970年,且仍在世。--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08:40 (UTC)
- 題外話,上傳的這哥們貢獻的條目基本上都有問題,要是他再有拒絕討論並持續上傳問題文獻的話建議先處以短期封禁,比如一個星期啥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日 (二) 09:45 (UTC)
- 我主動刪除之!我是新入手,好多事也不懂,請原諒及告知我的過失以修正!請不要封鎖我!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4:57 (UTC)
- 已加快速刪除請求!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48 (UTC)
- 封禁後能入文庫看書嗎?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56 (UTC)
- 我主動刪除之!我是新入手,好多事也不懂,請原諒及告知我的過失以修正!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4:55 (UTC)
- 已加快速刪除請求!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48 (UTC)
- 我並無惡意,本意是好的!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58 (UTC)
- 不想因此而被封鎖!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6:00 (UTC)
- 我並無惡意,本意是好的!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58 (UTC)
- 題外話,上傳的這哥們貢獻的條目基本上都有問題,要是他再有拒絕討論並持續上傳問題文獻的話建議先處以短期封禁,比如一個星期啥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日 (二) 09:45 (UTC)
- 梵天經,本篇內容〈從「以下演示來自對《梵天經》(BS)的各種解釋的研究」句開始——占了本篇的絕大部分,餘下小部分前面的我想來源大同小異〉實際上是對[2]中內容的機翻(Chrome自帶機翻下目標語言選擇「中文(繁體)」,經嘗試可復現),作者V.Krishnaraj(Veeraswamy Krishnaraj),根據其個人網站的自我介紹,至少到2018年仍在世,網站亦有copyright宣示,顯無公有可能。--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7:06 (UTC)
- 主動刪除之! 請原諒!多謝告知我的過失以修正!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7:30 (UTC)
- 甚深內義根本頌,[3]陳健民譯,陳健民(1906-1987)[4]。--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02:03 (UTC)
- 甚深內義根本頌- 在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07:02 (UTC)
- 收錄於ctext與內容是否處於公有領域沒有必然關係。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09:02 (UTC)
- 是的,ctext允許收錄作者授權的非自由內容。 曾晉哲(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0:57 (UTC)
- 甚深內義根本頌- 在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07:02 (UTC)
- 關於發布廣茂鐵路廣州西站至三眼橋站區間和南廣鐵路三眼橋線路所聯絡線接觸網送電公告的通知,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是一個公司,不是國家機關。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8日 (一) 04:14 (UTC)
- (×)刪除,顯然侵權。———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8日 (一) 04:25 (UTC)
- 關於民主黨派組織發展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署名全是民主黨派,顯然沒有行政性。———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8日 (一) 10:40 (UTC)
- 民主黨派顯然沒有行政權,這條不可以直接刪了嗎?還要等誰討論?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9日 (一) 09:23 (UTC)
- 惜字集,多人言論結集,結集時間不明,但:(1)內有「妙祖法師」段落,結合此報道(恰好也都是同此題材),所指應為報道文中的山西忻州福田寺妙祖法師,則至少到2011年仍在世;(2)香港佛陀教育協會的一篇逐字稿中提及「惜字集」,稱
方法是將有文字的紙張,包括報紙、廣告、雜誌,焚化後倒入河流,吃了這些灰的魚,便會投胎作人
,這與本件中稱把各處的字紙拾到一起,用鐵桶或鐵盆,用火焚成灰,裝袋子。到秋天地里不澆地時,送到河裡海里讓魚蝦吃上可轉人,功德無量
是一致的,該協會成立於1998年,而此逐字稿標明作於2008年。綜上,認為本件的結集時間不可能早於1998年,且內容本已涉侵權,提請刪除。--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9日 (二) 12:42 (UTC)- 是的,我太粗心大意了!多謝提醒!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9日 (二) 12:51 (UTC)
- 入香光室,瞭然法師著,即蘇州靈巖山寺瞭然法師,據[5]、[6]諸文,當於1977年逝於蘇州,按中國大陸50年著作權,仍未到期,提請刪除,並備註入未來公有列表。--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12:23 (UTC)
- OK!刪之可也! Sowhat666(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15:06 (UTC)
- 百孝文,內文寫有白水老人所作,應是韓恩榮,見中維w:韓恩榮,1995年去世,顯然未到期。103.150.214.135 2024年1月11日 (四) 18:03 (UTC)
- 支持閣下觀點。查美國一貫道總會所載文字製品,署名「白水老人韓雨霖」,中維條目中指出「雨霖」是韓的自號。結合此以及其一貫道背景,對應應無疑問。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1日 (四) 18:36 (UTC)
Portal: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最高法聲明:案例及相應裁判摘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著作權公約保護。
(這條其實是User:Midleading閣下提出來的,看他一直沒往版權討論放我就幫他放上來了)———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2:41 (UTC)
(×)刪除,最高法顯然比維基文庫社群更懂法律。———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2:46 (UTC)
- 我絲毫不質疑最高法應該比社群懂法這件事。——不過我的問題是:你們二位(在這裡或是在涉事portal頁)引用的依據,實際上完整的應該是: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案例及相應裁判摘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著作權公約保護
?這句話好像管不到指導案例?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3:17 (UTC)- 最高法公報刊登的案例包括指導案例,所以我想這沒什麼好質疑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3:30 (UTC)
- 「包括」嗎?抱歉我想閣下確實需要給出明確的依據和例子來,因為就我所見這似乎不是一個包括和被包括的關係。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3:36 (UTC)
- PS:不管是從收錄與否上還是內容格式上,這兩者就在下所見都不必然重疊或相似。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3:40 (UTC)
- 搜了一下[7],除了有一個第11批估計是搞錯了分類到司法解釋里去了,其他的指導性案例都放到司法文件里在。好像還真不能算「最高法公報刊登的案例」。不過哈,既然最高法公報刊登的案例都受版權保護,那麼,我想可以推論指導案例受版權保護。———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4:24 (UTC)
- 案例是案例,明確分類的司法文件是司法文件。在沒有進一步可供依據的其他條文或聲明前,個人對此推論遺憾表示 反對。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4:37 (UTC)
- 可是,閣下所謂的司法文件,其實是發布指導性案例的那個通知,一個由國家機關發布的通知,其中的附件並不必然地同該通知具有相同的版權狀況。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我想我上方的推論是有可能成立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4:50 (UTC)
- (PS:其實吧,要不是最高法公報有那個版權聲明,我也是絕對不會認為案例不屬於公有領域的,可誰讓人家是最高法呢?)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5:17 (UTC)
- 我的觀點和上方基本一致,因為最高法對案例有版權聲明,所以不宜再輕易認定指導案例是公有領域,因為這些文件並不是法律解釋、法律文書等明確屬於公有領域的範疇。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8:49 (UTC)
- 感覺最高法就是拿改編整理權的羊毛使勁薅23333由此形成了裁判文書沒事而指導案例不行的驚人「戰績」。我撤回反對,但不表示支持(就讓我小小抗議一下這種邏輯吧2333)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9:37 (UTC)
- 我的觀點和上方基本一致,因為最高法對案例有版權聲明,所以不宜再輕易認定指導案例是公有領域,因為這些文件並不是法律解釋、法律文書等明確屬於公有領域的範疇。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8:49 (UTC)
- (PS:其實吧,要不是最高法公報有那個版權聲明,我也是絕對不會認為案例不屬於公有領域的,可誰讓人家是最高法呢?)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5:17 (UTC)
- 可是,閣下所謂的司法文件,其實是發布指導性案例的那個通知,一個由國家機關發布的通知,其中的附件並不必然地同該通知具有相同的版權狀況。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我想我上方的推論是有可能成立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4:50 (UTC)
- 案例是案例,明確分類的司法文件是司法文件。在沒有進一步可供依據的其他條文或聲明前,個人對此推論遺憾表示 反對。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4:37 (UTC)
- 搜了一下[7],除了有一個第11批估計是搞錯了分類到司法解釋里去了,其他的指導性案例都放到司法文件里在。好像還真不能算「最高法公報刊登的案例」。不過哈,既然最高法公報刊登的案例都受版權保護,那麼,我想可以推論指導案例受版權保護。———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4:24 (UTC)
- 支持銀色雪莉的最初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441號裁定(全文可參見此處)中指出,「
關於黃木興主張本案應參照本院公報案例處理的問題,經查,黃木興援引的本院公報案例並非是本院根據《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其主張本案應參照該案例處理沒有依據。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案例
」與「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法發〔2010〕51號)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是兩個概念,前者並沒有強制約束力(因為公報案例沒有強制性,所以公報刊登版本受匯編權限制,而對應案例裁判文書本身則屬公有領域的司法性質文件),後者依據法發〔2010〕51號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因此具有司法強制性,全文(包括最高法公告公布的版本)均屬於司法性質文件。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8:20 (UTC)- 很高興有人提供了「進一步可供依據的其他條文或聲明」。我沒有放棄我的意見,只是那時它只是看法;所以可以不用加「最初」2333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8:28 (UTC)
- OK,我撤回之前的刪除意見。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9日 (五) 09:07 (UTC)
- 我也同意這個意見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9:19 (UTC)
- 最高法公報刊登的案例包括指導案例,所以我想這沒什麼好質疑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3:30 (UTC)
說起來我自己都中槍(,前段時間我也傳了幾個案例,不過還好是最高檢的,最高檢的應該沒事((———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3日 (六) 10:53 (UTC)
- 神曲,朱維基(1904-1971)譯,
上海譯文出版社於1984年2月
(維基百科)。Fish bowl(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4:15 (UTC)- (×)刪除,跟這人說了好幾次了,結果還是看都不看版權方針就亂傳。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4:25 (UTC)
- 你們二位的邏輯可能有誤。著作權是保身後五十年,即便生前未發表也是如此,與出版日期無關。
- 維基說得沒錯,但也錯了,朱維基的譯本最早見於1954(59?)-1962年間,由新文藝出版社(上海新文藝出版社)出版。國圖有相關信息,但我不知道怎麼分享這個搜索結果,或者各位可以搜索一下?很抱歉沒能給各位提供直接的信息。
- 所以如果僅憑以上的信息,本文的著作權是沒有問題的。但:
- 本文再次出版於1984年時,根據上海譯文出版社編輯在1982年11月寫下的前言顯示:「我們決定重印這一譯本...並對譯文作了一些修訂」。考慮到作者於初版後生前似未再出版修訂本,那麼這一修訂可能是字面上的由出版方在作者身故後作出修訂,又可能是出版方取得作者生前未及發表的修訂稿。但由於無法確認,因此安全的做法是按出版後五十年來排除這一譯本。
- 然而這一修訂是否字面意義上的修訂,在下將試圖查證,看內文是否存在顯然區別。在此提出請求擱置此動議,在下將查核內文是否存在差異,並提供進一步的證據,尚請諸君慷慨稍待。
- 查核的另一個原因是:一旦確認區別,則五十年代的原文是可以收錄的。這對於此重要文獻,也是好事。
- 這回可能不能怪到貢獻者頭上——作為一個查核其侵權文獻的用戶——我認為本案的情況也確實不容易發現就是了。--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4:35 (UTC)
- 偶爾一次我肯定不會怪他,老這麼弄那就別怪別人對他有意見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4:53 (UTC)
- 這個用戶上傳的文件類型本身就很難搞清是否侵權,我也可以理解作為一個新用戶很難理解版權法。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8:49 (UTC)
- 偶爾一次我肯定不會怪他,老這麼弄那就別怪別人對他有意見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4:53 (UTC)
- 補充相關信息:
- 綜上,再檢查本件所涉頁面後,相信可以確認幾件事:1、現在在文庫中收錄的版本是譯者身後再版,且由出版方進行過修訂;2、譯者生前版本的著作權當然無礙。但在對比過兩個版本的差異後,我個人傾向於收回在下前述中的第四點的部分觀點,因為從對比上來看,這種修訂只是個別用詞上的更動,似未符合「改翻注整」等產生獨創性的行為的定義。因此,即使是此修訂版本,仍不必視為產生獨創性,著作權到期時間按譯者逝世時間+50即可。以上,請諸位指正。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9:27 (UTC)
- 1. 獨創性問題仍賴各位討論,不過看來銀色雪莉的主張應該會基本通過。
- 2. 之前Shizhao等人就提過維基文庫應該在同文獻的不同版本上有所作為。我認為如果兩個版本都可接受,那麼也應該在版本上做點工作,不過可能涉及技術手段問題。
- 3. 不論如何,兩個版本現今在維基文庫都是消極容忍狀態而已,本人作為管理員,除了排版之外對此文獻內容整理等無意插手。 Zhxy 519(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14:42 (UTC)
- 我只敢說這是我的個人看法了,因為我也不想(不敢)當法官,對於獨創性的問題還是想交由各位共識決——因為對這問題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觀點。至於版本問題,我感覺我們確實應該多做些——舊有的那種方式越來越不能滿足要求了,反而可能造成困擾。之前有關Shizhao閣下的那個模板我試用了幾次,其實感覺還可以,當然也有些問題,只好交由擅長技術的同好來處理了。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12:45 (UTC)
- 既然有版權過期的早期版本,最好應該錄入早期版本而不是可能有版權疑慮的版本,所以已刪除。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8月25日 (日) 02:46 (UTC)
- 我只敢說這是我的個人看法了,因為我也不想(不敢)當法官,對於獨創性的問題還是想交由各位共識決——因為對這問題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觀點。至於版本問題,我感覺我們確實應該多做些——舊有的那種方式越來越不能滿足要求了,反而可能造成困擾。之前有關Shizhao閣下的那個模板我試用了幾次,其實感覺還可以,當然也有些問題,只好交由擅長技術的同好來處理了。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12:45 (UTC)
- (×)刪除,跟這人說了好幾次了,結果還是看都不看版權方針就亂傳。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4:25 (UTC)
解放台灣聯合宣言,署名里,別的我沒意見,都過了50年,但對「中國人民政協無黨派民主人士」有意見。經查閱W: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表列表,W:葉聖陶就是當時一位無黨派人士,1989年去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08:18 (UTC)
- 「無黨派」是政協里的一個明定的界別,署名時以此界別為署名的話,就是「非法人組織」的一種了,不會單拆出來算著作權。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9:32 (UTC)
- 我想知道閣下為何認為界別屬於「非法人組織」的一種。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13:16 (UTC)
- 我這表述也許有些躁動了。不過,根據人日轉新華社的通訊,我認為此件似乎需要以三性質文件來收錄(同時移動到正確標題)的,因為該宣言(如果看不清,可以看這兩個鏈接[8]、[9])是由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會通過的: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八次會議...會議經過充分討論以後,全體一致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為解放台灣聯合宣言》。
鑑於此文發表時,一屆人大尚未舉行,《憲法》尚未誕生,根據《共同綱領》,全國政協仍代行全國人大的職權,視同國家最高政權機關。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14:12 (UTC)- XX通過,XX發布,並不代表該作品的通過(發布)者就是其著作權人,著作權顯然應該按照署名的人來判斷。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14:31 (UTC)
- 「XX通過,XX發布,並不代表該作品的通過(發布)者就是其著作權人」,這顯然部分地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發布」當然不必然,但此處的核心在於「全體一致地通過」,經過有效政權機關的常規表決流程通過並公開發布的文件,顯然是符合第十一條第三款各項的。。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14:43 (UTC)
- 行,我認可本案可以按照第十一條第三款去判斷。本條撤案。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15:21 (UTC)
- 我認為這裡的討論與第十一條無關,即使是個人作品,獲立法機關正式通過後,也應當滿足了《著作權法》第五條「具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曾晉哲(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22:34 (UTC)
- 同意閣下這一觀點。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03:59 (UTC)
- 補充同意。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04:54 (UTC)
- 我認為這裡的討論與第十一條無關,即使是個人作品,獲立法機關正式通過後,也應當滿足了《著作權法》第五條「具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曾晉哲(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22:34 (UTC)
- 行,我認可本案可以按照第十一條第三款去判斷。本條撤案。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15:21 (UTC)
- 「XX通過,XX發布,並不代表該作品的通過(發布)者就是其著作權人」,這顯然部分地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發布」當然不必然,但此處的核心在於「全體一致地通過」,經過有效政權機關的常規表決流程通過並公開發布的文件,顯然是符合第十一條第三款各項的。。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14:43 (UTC)
- XX通過,XX發布,並不代表該作品的通過(發布)者就是其著作權人,著作權顯然應該按照署名的人來判斷。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14:31 (UTC)
- 我這表述也許有些躁動了。不過,根據人日轉新華社的通訊,我認為此件似乎需要以三性質文件來收錄(同時移動到正確標題)的,因為該宣言(如果看不清,可以看這兩個鏈接[8]、[9])是由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會通過的:
- 我想知道閣下為何認為界別屬於「非法人組織」的一種。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2日 (五) 13:16 (UTC)
新民主主義論,毛澤東作品,可以直接刪了。———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8日 (四) 10:31 (UTC)
關於防止香港"樂施會"中國分部通過互聯網在我高校招聘"大學生志願者"的緊急通知、國務院轉發教育部關於恢復和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報告(其中作者為「中共教育部黨組」的部分),兩份國務院部門黨組文件,之前已有討論,可以直接刪了。———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8日 (四) 11:26 (UTC)
- 《國務院轉發教育部關於恢復和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報告》,國務院要求依《報告》「遵照執行」,而報告中對高校的管理體制等作了一些規定,所以具有行政性。「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名單」部分行政性更明顯。實在不行可以留下國務院部分和名單部分,等5年後版權過期再恢復。--Kcx36(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12:47 (UTC)
- 「之前已有討論」我沒找到。--Kcx36(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13:00 (UTC)
- 抱歉,看來我還是要講清楚。《國務院轉發教育部關於恢復和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報告》這個文件,我提刪的是作者為「中共教育部黨組」的部分。國務院的部分我不認為需要提刪。然後,關於之前的討論,請參見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3年#7月中對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印發《「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的提刪。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8日 (四) 14:25 (UTC)
- 關於名單的部分,我認為可以按單純事實消息保留。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8日 (四) 14:34 (UTC)
- 之前的討論,其實也沒有得出有效的共識。中央國家機關黨組的效能似乎已有不少文件印證。但就像我之前說的,這得開啟PD-PRC-CPC的修改討論,看看大家是否接受中組部的說法「國務院及所屬的部、委、會、行等均設黨組...都由中共中央直接領導」——也許有朋友不接受?(doge)在下有意在目前討論中的投票結束後發起關於此的討論。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6:06 (UTC)
- PS:引文來自《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第五卷,中組部、中央黨史研究室和中央檔案館編纂。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6:07 (UTC)
- 本案之前就已有討論,煩請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
- 因豁免範圍擴大,本案已處理完畢。———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7月1日 (一) 08:13 (UTC)
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欠缺行政性。———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0日 (六) 15:27 (UTC)
- 國家機關發布的約束公民行為的文件,沒有行政性嘛? Qvw(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16:34 (UTC)
- 這個只是一些宣傳口號,類似於街邊拉的一些紅色橫幅,目前來說看不出來有什麼行政性。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1日 (日) 06:22 (UTC)
- 這裡的「行政」是如何定義的?我的理解行政是政府通過約束公民的行為來維持社會有序運行。這個文件就是政府為了約束公民的行為而發布的。不能根據文件使用白話文還是對仗文來評判它是否具有行政性。 Qvw(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1:50 (UTC)
- 我覺得簡單來說的話,「行政」可以理解為「強制性」。而這些口號,顯然不具有強制性,推薦性的意味更濃。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2日 (一) 03:25 (UTC)
- 有點類似於推薦性標準和強制性標準。(見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國家標準)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2日 (一) 05:45 (UTC)
- 如果只有有強制性的內容才算行政,那麼各種建議、倡議、意見、報告是不是都不算了?比如「一帶一路」數字經濟國際合作倡議、攜手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行動倡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 Qvw(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5:44 (UTC)
- 路過說一句,閣下這份《意見》是有強制力的。就本件而言,不算是有「約束力」或「強制力」。「推薦性標準」的情況恐不適合用於此作類比?如果是具有「強制性」或者是「公示性」的東西,通常大家都不會有什麼疑問,但本件可能還需要找到一些證據——其實兩份《倡議》挺好,但是外事文件有一定特殊性,不容易類比本件。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5:52 (UTC)
- 如果要按每份文件分別討論的話,其實還有很多,比如:
- 等等,符合條件的是不是可以一起提一提侵權? Qvw(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04:31 (UTC)
- 其實這類文獻我都有提過,比如上方仍然在討論中的《2022年5月12日北京市教委致中小學生家長的一封信》案件、《省衛生健康委向李文亮醫生表示深切哀悼》案件等,不過社群對這些文獻目前討論得不多。我想等社群有一個統一的意見再大批量提刪。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3日 (二) 04:42 (UTC)
- 話說閣下提出來的這些文獻,我只對荊門、神農架、遷安的3份有侵權質疑,其他的我認為均有極強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質」,或者是由於{{PD-PRC-CPC}}的存在而被豁免。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3日 (二) 05:43 (UTC)
- 可以展開講講,每個文件為什麼質疑,或者為什麼有極強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質」。或者把本文件和他們放到一起,按你說的「等社群有一個統一的意見再大批量提刪」…… Qvw(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1:56 (UTC)
- 嗐,我對具體的法律概念不是很熟悉,所以可能跟你講不清楚。。。。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4日 (三) 04:05 (UTC)
- 代答一部分,幾份「極強」是這樣:廣東省能源局的倡議書內有約束「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事項,且「公共機構節能管理」亦屬該司職能(我一下子找不到能源局的三定文件了,未能附上鏈接,抱歉);雲南省檢察院一件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1954年)第十八條第二款監督勞改機關並在有違法情事時通知主管機關改正的職權;CPC兩份均基於Template:PD-PRC-CPC及其相關依據判例和共識;人大的一份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第三十七條第五項為該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範圍事項;國務院的一份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為國務院的職權範圍。至於被質疑件是用戶個人觀點,恕不代為解釋了。著作權討論,有清晰的部分,也有模糊的部分,模糊的部分,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討論,清晰的部分則通常較顯然。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4日 (三) 05:32 (UTC)
- 如果可以這樣解釋的話,本文件的第一發布者中央文明辦適用於Template:PD-PRC-CPC,第二發布者國家旅遊局適用於國家旅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第二條第七項的工作職責。另外,之前提到「外事文件有一定特殊性」。本文被外交部和多個駐外外交機構轉發,並且出現在多個外交部和領事提醒中,比如:
- 等等。類似的已經發布在維基文庫的領事提醒有
- 等等。如果本文件自身侵權,那麼包含本文件的領事提醒是否侵權?如果領事提醒也侵權,請一併提刪已經發布在維基文庫的領事提醒。 Qvw(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02:43 (UTC)
- 中央文明辦本身是適合Template:PD-PRC-CPC的,問題在於「公文」,本件的形式是否能定義到公文,可以討論。國家旅遊局三定文件第二條七項是這樣寫的:
制訂中國居民出境旅遊政策,管理出境旅遊事務,研究掌握出境旅遊的發展規模和外匯平衡。
本件顯然不屬政策,也非行政當局方面的旅遊管理事務(像這種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才屬於此類——當然不是僅有此類規章性文件才可以)。八件本站件並不侵權,不明白您提及其與本件的關係。至於四件未錄入,首先您需要留意到的是,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是不侵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七項),所以它們自身對此的利用並不侵權,但這與本件自身的著作權沒有因果關係。此外,第二件未錄入不是一個件,是數個件的拼合,其中已包括第一件。最後,我在本頁面活動多數是作為資料查找者,不是質疑者,也就是說我的(到目前)立場是中立的——在有足夠的資料以前,畢竟本件處在模糊點;而之所以幾次「插嘴」,是為了告知您:您想證明此件公有沒問題,但努力的方向對本問題沒有助益。我覺得Template:PD-PRC-CPC未嘗不是一個好路子,但就像我說的,「公文」可能是一個質疑點。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03:17 (UTC) - 我覺得您的理解可能出現了一些偏差。。。首先是{{PD-PRC-CPC}},其中明言:
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制定的公文
從目前我們可以掌握的情況來看,無法證明這份《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是中央文明辦的某份公文或公文的一部分;然後您說的第二,還煩請您能夠說明具體是哪一項國家旅遊局的職責,因為就我來看,並不能確定《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屬於國家旅遊局的哪一項職責;再然後,本文被外交部和多個駐外外交機構轉發,這並不能說明什麼,比方說,由閣下發布的某篇文章,我把這篇文章改上自己的名字發布,並不代表我就是該文章的著作權人;最後,您提到的提醒在外公民注意安全的這類文件,顯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主要職責》:(十二)...保護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的合法權益...
。行政性非常明顯。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5日 (四) 03:24 (UTC)- 不過說真的,我對它是公文一事個人並不懷疑,只是它不容易拿出「一個公文的樣子來」——我覺得可以接受,不過我也清楚僅以目前情況會有觀點不接受。基於此,我提議補充援用2006年8月中央文明辦、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提升中國公民旅遊文明素質行動計劃(在本件以前)中
擬訂《中國公民出境旅遊行為指南》...修訂後公開發布...部門,要根據《指南》和《公約》要求,結合行業特點和管理職能,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保障措施和工作計劃,持之以恆地開展公民旅遊文明素質教育。
的表述證實發布形式和約束力,以及隨後的中央文明辦、國家旅遊局、外交部等關於深入宣傳和踐行《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和《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的通知內附本指南全文的實際情況,至少基於Template:PD-PRC-CPC可以保留。不知道閣下怎麼看。@紅渡廚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03:40 (UTC)- 既然確為公文的一部分且確能證明其行政性,那我對該文不再表示質疑。(話說你這@系統沒提示我啊,是不是要在新回復里發系統才會提示。)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5日 (四) 04:11 (UTC)
- 我也不曉得,維基這ping啊at啊的系統,我是從來沒用懂233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04:23 (UTC)
- ping需要和簽名在一筆編輯中提交才有效,後補ping不會有用。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1月26日 (五) 12:58 (UTC)
- 我也不曉得,維基這ping啊at啊的系統,我是從來沒用懂233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04:23 (UTC)
- 一點小建議,二位其實可以不用繞一大圈證明行政性質。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國務院令第763號)第十九條規定,「
外交部和駐外外交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有關國家和地區社會治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傳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勢,根據情況公開發布國外安全提醒。國外安全提醒的級別劃分和發布程序,由外交部制定。
」個人認為,「國外安全提醒」因為領保條例的規定而具有行政性質,這個提醒其實算是類似氣象預警信號之類的行政預警。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4年1月31日 (三) 12:31 (UTC)- 但其實我們也沒有要討論國外安全提醒的問題——上面可以看到,如果不是當事方一拖幾式拉出非相關文獻,咱也不至於要回復國外安全提醒有關的問題。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31日 (三) 13:05 (UTC)
- 認為按照提請人多番提案之實際而言,其實謹且盡可能需要他人如銀雪閣下般,進行冗長討論和普及教育各種法理和習慣等等,才可徹底釋除本地現行審查壓力。同意Patlabor Ingram閣下等進一步補正相應文件和政策方略之舉動,應鼓勵更多有識之士提供相應專業協作,共同改進我們的義務活動。 Longway22(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2:24 (UTC)
- 基於該討論,個人建議追加提刪中國人民銀行公告(沒有年月日括號後綴,根據江澤民同志治喪委員會公告(第2號)那個),因為相關文字不符合行政強制性。 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8月18日 (日) 15:14 (UTC)
- 這倒不是,他有行政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監管銀行間債券市場等,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8日 (日) 15:23 (UTC)
- 但其實我們也沒有要討論國外安全提醒的問題——上面可以看到,如果不是當事方一拖幾式拉出非相關文獻,咱也不至於要回復國外安全提醒有關的問題。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31日 (三) 13:05 (UTC)
- 既然確為公文的一部分且確能證明其行政性,那我對該文不再表示質疑。(話說你這@系統沒提示我啊,是不是要在新回復里發系統才會提示。)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5日 (四) 04:11 (UTC)
- 不過說真的,我對它是公文一事個人並不懷疑,只是它不容易拿出「一個公文的樣子來」——我覺得可以接受,不過我也清楚僅以目前情況會有觀點不接受。基於此,我提議補充援用2006年8月中央文明辦、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提升中國公民旅遊文明素質行動計劃(在本件以前)中
- 中央文明辦本身是適合Template:PD-PRC-CPC的,問題在於「公文」,本件的形式是否能定義到公文,可以討論。國家旅遊局三定文件第二條七項是這樣寫的:
- 可以展開講講,每個文件為什麼質疑,或者為什麼有極強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質」。或者把本文件和他們放到一起,按你說的「等社群有一個統一的意見再大批量提刪」…… Qvw(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1:56 (UTC)
- 路過說一句,閣下這份《意見》是有強制力的。就本件而言,不算是有「約束力」或「強制力」。「推薦性標準」的情況恐不適合用於此作類比?如果是具有「強制性」或者是「公示性」的東西,通常大家都不會有什麼疑問,但本件可能還需要找到一些證據——其實兩份《倡議》挺好,但是外事文件有一定特殊性,不容易類比本件。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5:52 (UTC)
- 如果只有有強制性的內容才算行政,那麼各種建議、倡議、意見、報告是不是都不算了?比如「一帶一路」數字經濟國際合作倡議、攜手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行動倡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 Qvw(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5:44 (UTC)
- 有點類似於推薦性標準和強制性標準。(見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國家標準)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2日 (一) 05:45 (UTC)
- 我覺得簡單來說的話,「行政」可以理解為「強制性」。而這些口號,顯然不具有強制性,推薦性的意味更濃。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2日 (一) 03:25 (UTC)
- 這裡的「行政」是如何定義的?我的理解行政是政府通過約束公民的行為來維持社會有序運行。這個文件就是政府為了約束公民的行為而發布的。不能根據文件使用白話文還是對仗文來評判它是否具有行政性。 Qvw(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1:50 (UTC)
- 這個只是一些宣傳口號,類似於街邊拉的一些紅色橫幅,目前來說看不出來有什麼行政性。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21日 (日) 06:22 (UTC)
3月
[編輯]反對統一,毛澤東作品,宜速刪。———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3日 (日) 10:27 (UTC)
- {{PD-1923}},遷至多語言文庫。--Kcx36(留言) 2024年3月3日 (日) 10:33 (UTC)
- 我是覺得反正就剩幾年了,移來移去沒啥必要。刪掉等到期了再恢復就是。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6日 (二) 09:09 (UTC)
- 這條明顯的自然人作品,不需要等這麼久吧?———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7日 (三) 04:29 (UTC)
- 請@Jusjih:移動到多語言文庫。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4月22日 (一) 07:45 (UTC)
- @Jusjih: 是否打算移動至多語言文庫?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7月5日 (五) 03:19 (UTC)
- 請@Jusjih:移動到多語言文庫。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4月22日 (一) 07:45 (UTC)
- 是。已移出。2027年再見。--Jusjih(留言) 2024年11月2日 (六) 01:51 (UTC)
- 關於授予金桂蘭等10名同志全國三八紅旗手標兵、 柳茹等1023名同志全國三八紅旗手、 北京市西城區地稅局納稅服務所等1005個單位全國三八紅旗集體榮譽稱號的決定,婦聯是人民團體,通常地不具備三性質。--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5日 (二) 20:04 (UTC)
- 支持,應(×)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6日 (三) 02:17 (UTC)
- 美國在東亞的原則與目標和羅納德·里根總統對《八一七聯合公報》解釋,美國在臺協會不適用{{PD-USGov}}。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3月15日 (五) 08:37 (UTC)
- 抗日戰爭勝利暨臺灣光復紀念碑碑文:未明符合版權要求的理由。--Kcx36(留言) 2024年3月18日 (一) 03:11 (UTC)
- 該紀念碑碑文應該是由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成立的碑文委員會書寫。——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26日 (二) 12:08 (UTC)
- 鏈接點不開,而且閣下既然提到了「應該」,那說明仍然處於無法確認的狀態。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7日 (三) 13:55 (UTC)
- 內容是可以確認的(「應該」有時只是一種說話方式吧),原文是「...由臺北市中山管理所於同年10月成立「碑文委員會」,並由下設的「碑文研議小組」在2011年3月定稿碑文,最後於同年光復節以「歷史長軸」形式立於紀念碑前。」問題是,中山堂管理所是台北市文化局下轄二級機關,但該碑文委員會的組成,似乎是由外部的專家學者組成[10],因此可能需要具體考慮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和著作權的歸屬是否有約定等問題(因為可能會牽涉受僱/受聘等情況?)。@Ericliu1912:不知道閣下是否方便去信或其他方式向相關機關確認此件的著作權歸屬?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7日 (三) 14:18 (UTC)
- 我在想能不能直接給智慧財產局記寄封信問問,順便取得函釋供後人參考。——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1:32 (UTC)
- 辛苦閣下了。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3:19 (UTC)
- 我在想能不能直接給智慧財產局記寄封信問問,順便取得函釋供後人參考。——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1:32 (UTC)
- 內容是可以確認的(「應該」有時只是一種說話方式吧),原文是「...由臺北市中山管理所於同年10月成立「碑文委員會」,並由下設的「碑文研議小組」在2011年3月定稿碑文,最後於同年光復節以「歷史長軸」形式立於紀念碑前。」問題是,中山堂管理所是台北市文化局下轄二級機關,但該碑文委員會的組成,似乎是由外部的專家學者組成[10],因此可能需要具體考慮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和著作權的歸屬是否有約定等問題(因為可能會牽涉受僱/受聘等情況?)。@Ericliu1912:不知道閣下是否方便去信或其他方式向相關機關確認此件的著作權歸屬?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7日 (三) 14:18 (UTC)
- 鏈接點不開,而且閣下既然提到了「應該」,那說明仍然處於無法確認的狀態。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7日 (三) 13:55 (UTC)
- 該紀念碑碑文應該是由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成立的碑文委員會書寫。——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26日 (二) 12:08 (UTC)
討論:靖康稗史:該討論頁為崔文印(1941-)的文章,顯而易見的侵權。正文部分也包含大量崔文印的註解,我將於近日清理。--Kcx36(留言) 2024年3月20日 (三) 09:00 (UTC)- 註:Midleading刪除後我重建為版本信息頁。--Kcx36(留言) 2024年3月29日 (五) 12:22 (UTC)
提刪一批文獻,這些雖然是政府部門作品,但行政性存疑,需要明確其是否能劃入公有性質,若無法明確,還請刪除:
國務院給戒嚴部隊全體官兵的慰問信2022年三門峽市委市政府致全市父老鄉親的慰問信- 致奮戰在全市疫情防控一線工作者的慰問信
- 遷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關於商家不以任何形式過「洋節」的倡議書
鹿城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指揮部辦公室致全區居民的倡議書廣東省能源局、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致廣東省電力用戶有序用電、節約用電倡議書神農架林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群防群控倡議書致湖濱區籍在外父老鄉親的倡議書舉全區之力 集全區之智 創建番禺垃圾處理文明區——致全體番禺市民的倡議書椒江區新型肺炎防控指揮部倡議書荊門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向全市人民發出倡議徐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2022年天津市委市政府致全市父老鄉親一封信2022年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2022年中共樂亭縣委、樂亭縣人民政府致全縣廣大黨員幹部群眾的一封信致廣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2022年六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綜合指揮部致廣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中共石家莊市委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致全體市民的一封信致網民朋友的一封信致在寧外籍人士的一封公開信給市民朋友的一封信致馬鞍山市廣大出租汽車駕駛員的一封信- 2020年通海縣人民政府致全縣廣大農民群眾的一封信
- 2022年5月12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致全市廣大護士的一封信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7日 (三) 15:12 (UTC)
- 「6、廣東省能源局、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致廣東省電力用戶有序用電、節約用電倡議書」。裡面第一點是「要求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節能,則屬於廣東省能源局主要職能的「負責全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一項;第二點和第三點總的而言也屬於「承擔全社會節能工作...實施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雙控有關工作」的部分,其中尤其是「...要縮短廣告燈、景觀燈照明時間,在用電高峰時段減少使用或停用大功率用電設備和非必要照明燈具」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的法定部門職能。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7日 (三) 16:32 (UTC)
- 「1、國務院給戒嚴部隊全體官兵的慰問信」。簡而言之,此信由國務院至部隊,可類比公對公賀電,本地此前對同類文件已有過收錄為結果的討論。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7日 (三) 20:15 (UTC)
- 「19、致網民朋友的一封信」。這是警方通報啊?典型第五條——只是標題比較不常規。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7日 (三) 20:26 (UTC)
- 6和19認可銀色雪莉閣下意見,先 撤回請求。至於1,閣下類比的是哪個賀電?———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8日 (四) 02:51 (UTC)
- 哪個賀電都是,只要不是因私發出而是因公發出。禮儀文書(這只是粗略的說法)不可能用其是否真的「行」了「政」的眼光看待——因為沒法這麼看——而是應從發文所涉事務是否因公去看它的性質。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3:17 (UTC)
- 6和19認可銀色雪莉閣下意見,先 撤回請求。至於1,閣下類比的是哪個賀電?———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8日 (四) 02:51 (UTC)
- 就「5、7、8、11、12、13、14、15、16、17、18、19、20」: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群眾性衛生活動,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
,則上述文書均屬於此條所示法定各級人民政府職權範圍。PS:另補入前案被提刪而與此系列件情況相同的2022年5月5日北京市委市政府致全市市民朋友們的感謝信。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4:01 (UTC) - 就「10、椒江區新型肺炎防控指揮部倡議書」: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亦應視同此條所示法定各級人民政府職權範圍。PS:請注意「徵用」不等同於「強征」;又,請注意「X級以上」按中國大陸的立法習慣用語,均包括本數。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4:18 (UTC)
- 認可銀色雪莉閣下的意見,對相應文獻 撤回請求。繼續提刪剩餘文獻。———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8日 (四) 05:32 (UTC)
- 補充一下,同此列類文獻還有21,我想我是數漏了。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6:24 (UTC)
- 認可,對21 撤回請求。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9日 (五) 10:03 (UTC)
- 還漏了2。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4:36 (UTC)
- 認可,對2 撤回請求。———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日 (二) 07:00 (UTC)
- 補充一下,同此列類文獻還有21,我想我是數漏了。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6:24 (UTC)
- 「22、致馬鞍山市廣大出租汽車駕駛員的一封信」。其實第一點到第四點基本就是強制要求,只是字面上不那麼明顯;即便不考慮這些,第五點「停止其營運」的警告還是顯然展示了其行政許可的職權性質,如果要更加揪着的話,考慮到馬鞍山市交通運輸局權責清單目錄(美中不足的是這不是本件以前的,但我想大家憑常識判斷下列的事項在2020年以前是不是交運局的權責吧)列明其「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許可、車輛運營許可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許可」的權責,這顯然是清晰的。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6:20 (UTC)
- 認可,這條也 撤回請求。———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8日 (四) 09:54 (UTC)
- 「23、2020年通海縣人民政府致全縣廣大農民群眾的一封信」。(×)刪除。通海縣人民政府的網頁顯示,正確的落款是「中共通海縣委宣傳部」,不合PD-PRC-CPC收錄要求。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8日 (四) 08:57 (UTC)
- 靠,這份誰錄的,居然亂寫作者。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8日 (四) 09:55 (UTC)
- 9、舉全區之力 集全區之智 創建番禺垃圾處理文明區——致全體番禺市民的倡議書:就城市垃圾處理設施的設置這一政策事項徵求公眾意見,顯然有司權責(事實上的目的也是如此)。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4:34 (UTC)
- 啊?這文獻沒說徵求意見啊?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日 (二) 08:25 (UTC)
- 從內文看,不僅是徵求公眾意見,其實同樣也有政策宣示:
舉全區之力,集全區之智,創建番禺垃圾處理文明區!...要問計於民,廣泛聽取民意,讓全區人民積極參與,獻計獻策,尋求垃圾處理的最優辦法...要問計於專家...要加大宣傳力度,普及環保知識,...要堅持以人為本,大力完善科學、民主、依法的政府決策機制和客觀、理性、文明的民意表達機制,...要建立科學的垃圾處理機制...
太長我就不截了。當然這未免可能讓人感到曖昧,但是如果從當年事件的發展看,倡議書(特別是附上了反饋渠道的倡議書)其實就是徵求公眾意見的宣告,為了說明這一點,特附上當年的《廣州日報》(廣州市委機關報)就此事的報道(只有轉載的了,未能提供原來源實為遺憾):番禺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聯合發出倡議:全區人民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從身邊事做起,積極參與創建番禺垃圾處理文明區活動。同時公布了5個市民反映渠道。據了解,從倡議書發出之日起,番禺將在全區進行為期半年的大討論,在全區範圍內廣泛開展徵求民意的工作。
內有原文,溝通渠道是附在倡議書後的,相信足以佐證在下的意見。次年的《番禺區政府工作報告》也提到這一點:區四套班子發出《倡議書》,科學制定工作方案,引導市民參與垃圾分類處理
。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9:03 (UTC)- 認可銀色雪莉閣下意見,該文獻 撤回請求。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日 (二) 14:58 (UTC)
- 從內文看,不僅是徵求公眾意見,其實同樣也有政策宣示:
- 啊?這文獻沒說徵求意見啊?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日 (二) 08:25 (UTC)
-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十三條 對在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該文件屬於表彰範疇。--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05:49 (UTC)
- 請閣下證明該文件屬於「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7日 (日) 06:53 (UTC)
- 繼續提刪剩餘的文獻。———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1日 (三) 11:22 (UTC)
中共貴池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鄉鎮行政區劃調整中有關人代會和選舉等問題的意見,{{PD-PRC-CPC}}豁免範圍外作品,宜速刪。———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9日 (五) 07:50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1日 (三) 11:22 (UTC)
- (×)刪除,這沒有太大問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領導其的市黨委提交報告,顯然在PD-PRC-CPC以外;至於報告被批准後,報告內的內容在人大工作中如何落實,那會是另外的文件和流程,不是這一份。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18:55 (UTC)
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公安部黨組關於給現有四類分子摘掉帽子的請示報告,提刪其中公安部黨組為作者的部分,屬於{{PD-PRC-CPC}}豁免範圍外作品。———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9日 (五) 08:00 (UTC)
- 據現有共識,認為已在豁免範圍內。@紅渡廚:閣下是否尚有其他補充意見?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23:45 (UTC)
- 因{{PD-PRC-CPC}}豁免範圍擴大,對本案 撤回請求。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17日 (五) 03:32 (UTC)
第八批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簡介:不適用{{PD-PRC-exempt}}。本文僅在「湖北文旅」公眾號文章中提供下載,並沒有作為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第八批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的一部分,或以政府通知的形式印發。我認為其只是作為一種宣傳資料向公眾提供,可類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書中的本案申報書是涉縣排賽在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形成的申報材料,不具有行政文件的普遍約束力,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行政性文件」
,判斷為不適用{{PD-PRC-exempt}}。--Kcx36(留言) 2024年3月29日 (五) 09:28 (UTC)
- 我翻了一下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意識。
可知文物宣傳是行政職責,沒啥問題,可以錄。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29日 (五) 10:14 (UTC)- 從條文上看,它應該要發揮「對文物保護的宣傳」作用,但這通篇只談文物的特點或者意義,不是在宣傳文物保護而是在宣傳文物本身。如果說它作為文物保護的公文的附件(說到這裡,我留意到公眾號里提供的掃描件到這部分左上角寫着「附件2」),那很常見,收錄也沒什麼問題,畢竟是公文的組成部分;但如果單獨收錄,就讓人有些費解了。單就此篇而論,基於公眾號里提到了來源,作者是政府法人沒什麼問題,但是恐怕夠不到三性質。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9日 (五) 18:46 (UTC)
- 從文字理解的角度來說,「文物保護的宣傳」和「宣傳文物本身」確實是兩碼事。但是,從現實角度來說,「文物保護的宣傳」本就應該包括「宣傳文物本身」。把具體的文物的價值告訴群眾,才能夠讓群眾知道為什麼要保護這些文物,從而起到「文物保護的宣傳」的作用。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30日 (六) 04:34 (UTC)
- 從國務院最早確立文物保護單位制度的文件《國務院關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中也可以知道:
由於農業生產建設范圍空前廣闊,農村的文物保護工作已絕非少數文化工作幹部所能勝任,因而必須發揮廣大群眾所固有的愛護鄕土革命遺跡和歷史文物的積極性,加強領導和宣傳,使保護文物成為廣泛的群眾性工作。只有這樣做,才能適應今天的新情況,才能眞正達到保護文物的目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30日 (六) 04:36 (UTC)- 「宣傳文物」是一種「宣傳文物保護」的途徑,這沒錯;但用於宣傳文物的資料被視為「行政性」而豁免著作權則恐不甚恰當,因為一個三性質的文件(除個別新聞公告或禮儀性質外)最基本還是應該宣示政策的,這樣才反映這個文獻與其法定權責的相關性。事實上,如在下在前述認為可能保留的一些倡議書,其中其實都有相關當局的政策或規定宣示,這因而反映了該文獻與當局法定權責的關聯性。一個例子是,像這幅文宣作品作為政府舉辦活動的宣傳材料,也由有司署名,但我相信它也不會被視為是三性質文件;又如說衛健委不時發一些「預防流感小妙招」一類的信息,我想它們也不能必然地被視為三性質,道理是一樣的。我可能還是比較傾向於它們是法人作品,著作權由來源部門持有。--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1日 (一) 09:21 (UTC)
- 再看看其他用戶是什麼意見吧。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日 (一) 15:30 (UTC)
- 「宣傳文物」是一種「宣傳文物保護」的途徑,這沒錯;但用於宣傳文物的資料被視為「行政性」而豁免著作權則恐不甚恰當,因為一個三性質的文件(除個別新聞公告或禮儀性質外)最基本還是應該宣示政策的,這樣才反映這個文獻與其法定權責的相關性。事實上,如在下在前述認為可能保留的一些倡議書,其中其實都有相關當局的政策或規定宣示,這因而反映了該文獻與當局法定權責的關聯性。一個例子是,像這幅文宣作品作為政府舉辦活動的宣傳材料,也由有司署名,但我相信它也不會被視為是三性質文件;又如說衛健委不時發一些「預防流感小妙招」一類的信息,我想它們也不能必然地被視為三性質,道理是一樣的。我可能還是比較傾向於它們是法人作品,著作權由來源部門持有。--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1日 (一) 09:21 (UTC)
- 從條文上看,它應該要發揮「對文物保護的宣傳」作用,但這通篇只談文物的特點或者意義,不是在宣傳文物保護而是在宣傳文物本身。如果說它作為文物保護的公文的附件(說到這裡,我留意到公眾號里提供的掃描件到這部分左上角寫着「附件2」),那很常見,收錄也沒什麼問題,畢竟是公文的組成部分;但如果單獨收錄,就讓人有些費解了。單就此篇而論,基於公眾號里提到了來源,作者是政府法人沒什麼問題,但是恐怕夠不到三性質。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29日 (五) 18:46 (UTC)
- 既然沒有其他的保留意見,那我同意,刪掉吧。———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1日 (三) 11:22 (UTC)
Author:法尊(1902—1980)的作品:密宗道次第廣論、菩提道次第廣論。--Kcx36(留言) 2024年3月30日 (六) 07:40 (UTC)
- 不符要求,(×)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30日 (六) 11:19 (UTC)
- 這條明顯的自然人作品,不用等這麼久吧?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7日 (三) 04:35 (UTC)
- 已刪除。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4月22日 (一) 07:45 (UTC)
4月
[編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國共產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委員會的法人作品,{{PD-PRC-CPC}}豁免範圍外作品。———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日 (二) 04:39 (UTC)
- 判斷不確。「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明定的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權,把該規劃綱要的作者認為是黨組織未見依據。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6:31 (UTC)
- 閣下沒把原文點開看看吧?「2021年1月8日中國共產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七屆委員會第十次全會審議通過」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日 (二) 06:41 (UTC)
- 閣下的說法我大概猜到了。「審議通過」和「法人作品」不是劃一對口。全國十四五規劃綱要由全國人大通過,它是不是就變成人大作品?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6:53 (UTC)
- 難道不是代表法人意志作品?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日 (二) 07:01 (UTC)
- 法人作品有三個要求,主持創作、代表意志、為此負責。第一條夠不上,那後邊何必談?還有,就算夠上了,以兵團黨政軍企四合一的結構,除非所涉事務是顯然的黨務,否則它也不適用於PD-PRC-CPC——而這正好不是黨務。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7:07 (UTC)
- 認可, 撤回請求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日 (二) 08:27 (UTC)
- 法人作品有三個要求,主持創作、代表意志、為此負責。第一條夠不上,那後邊何必談?還有,就算夠上了,以兵團黨政軍企四合一的結構,除非所涉事務是顯然的黨務,否則它也不適用於PD-PRC-CPC——而這正好不是黨務。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7:07 (UTC)
- 難道不是代表法人意志作品?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日 (二) 07:01 (UTC)
- 閣下的說法我大概猜到了。「審議通過」和「法人作品」不是劃一對口。全國十四五規劃綱要由全國人大通過,它是不是就變成人大作品?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06:53 (UTC)
- 閣下沒把原文點開看看吧?「2021年1月8日中國共產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七屆委員會第十次全會審議通過」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日 (二) 06:41 (UTC)
關於批准發布北京歡樂谷等70家景區為國家4A級旅遊景區公告的決定,提刪其中「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為作者的部分,需要明確其是否有權行政。———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5日 (一) 07:31 (UTC)
-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國家旅遊局組織設立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這沒到很疑難的地步吧。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15日 (一) 07:41 (UTC)- 是,我看到這個文件了。不過無法確定「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是否為事業單位。同時,無法確定「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是否為行政工作。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5日 (一) 07:58 (UTC)
- 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7月1日 (一) 08:13 (UTC)
- 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9月6日 (五) 09:34 (UTC)
- 按照王興斌撰寫的《「旅遊景區質量標準評定委員會」真的合法嗎?》(https://www.tripvivid.com/11385.html ),王興斌對「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的性質提出兩種可能,即行政審批機構或產品和服務質量認可機構。「查閱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官網,在其「獲准認證機構」欄目中未曾查詢到「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該查詢結果現仍有效。如果「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的性質只有兩種可能,而且並非獲准許的認證機構,那國家旅遊局組織設立的「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如果不是行政審批機構,就會成為非法機構。
- 不過就該案例而言,我認為「附件」也是國家旅遊局《決定》的組成部分,是完成該決定的行政職能不可或缺的,單刪附件是不可接受的。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Fire Ice 2024年9月6日 (五) 11:38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2日 (三) 02:50 (UTC)
- 正如工作條例所明言,附件是公文的組成部分,要刪應該一起刪。 Fire Ice 2024年10月4日 (五) 06:59 (UTC)
- 附件和公文並不絕對擁有同樣的版權狀態。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5日 (六) 04:00 (UTC)
- 正如工作條例所明言,附件是公文的組成部分。當然,可以改成「附件和正文並不絕對擁有同樣的版權狀態」,那麼同理也可以說,「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
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和「正文」並不絕對擁有同樣的版權狀態。 Fire Ice 2024年10月5日 (六) 09:15 (UTC)- 你這就是純抬槓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5日 (六) 11:23 (UTC)
- 我自然也有理由認為,你不服從工作條例的明確規定,才是在抬槓。雖然我僅行使「不首先說人槓精」的戰略(仿自「自衛防禦的核戰略」),但你畢竟給了我執行戰略的機會。下面提到《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公安部黨組關於給現有四類分子摘掉帽子的請示報告》,雖然這只是你對《請示報告》的一種理解,我大可以不予置評。
- 不過,我也想拿出一個我喜歡的例子,和我認可的一種理解:田漢作詞、聶耳作曲的《義勇軍進行曲》,於2017年被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列為附件(你維也很快搬運了),恰在田漢死後第四十九年。是否能夠說,《國歌法》的附件因為與國歌法版權狀況不同,所以不能搬運,或者2019年1月1日以後才能搬運。然而,完全應該像支持香港特區基本法三個附件或者國徽法附件、國旗法附件的法律性質一樣,維護國歌法包括附件在內的整體的法律性質。 Fire Ice 2024年10月5日 (六) 17:49 (UTC)
- 我沒有要回復的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6日 (日) 02:17 (UTC)
- 還是來舉例吧,比如上方2024年3月提刪的《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公安部黨組關於給現有四類分子摘掉帽子的請示報告》,正文和附件就具有不同的版權狀態,一個作者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另一個作者是「公安部黨組」。「公安部黨組」為作者的部分能夠被保留是因為{{PD-PRC-CPC}}經過今年的討論擴大了版權豁免的範圍。而並不是因為「公安部黨組」為作者的部分是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的附件。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5日 (六) 11:44 (UTC)
- 你這就是純抬槓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5日 (六) 11:23 (UTC)
- 正如工作條例所明言,附件是公文的組成部分。當然,可以改成「附件和正文並不絕對擁有同樣的版權狀態」,那麼同理也可以說,「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
- 附件和公文並不絕對擁有同樣的版權狀態。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5日 (六) 04:00 (UTC)
- 正如工作條例所明言,附件是公文的組成部分,要刪應該一起刪。 Fire Ice 2024年10月4日 (五) 06:59 (UTC)
- (○)保留,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發布的公告,屬於行政或規範性文件,具有公共性質,其目的在於公布政策、管理條例或景區等級評定等信息。從法律角度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命令等不受著作權保護,儘管有人認為該委員會不是行政審批機構,但其發布的公告在性質上類似於行政文件,屬於公共事務的傳達,不具備獨創性。因此,這類公告主要是傳達客觀事實和政策性信息,功能性和公共性強,公眾可以自由引用和傳播,可以類比中共的公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Zy26(留言) 2024年10月5日 (六) 09:52 (UTC)
- 胡說八道。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5日 (六) 11:46 (UTC)
- 討論之事,在於理性溝通、交流見解。若有不同意見,還望詳細闡述理由,方便大家進一步討論探究。以理相論,方能求得共識。--Zy26(留言) 2024年10月6日 (日) 14:38 (UTC)
- 胡說八道。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5日 (六) 11:46 (UTC)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日 (五) 03:34 (UTC)
中央政治局同志在接見全國計劃工作座談會全體代表時的指示,W:華國鋒(2008年去世)的講話,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
所以沒到期。———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15日 (一) 08:03 (UTC)
- (×)刪除,一般職務作品。這夠不上法人作品「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的門檻。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19:08 (UTC)
各位是否考慮討論一下香港法例適用該模板嗎(Template:PD-EdictGov)?以及請教一下Wikisource:版權信息/全文#政府文件中【當對待外國政府的文件時,這一條並無法律效力】的出處。——Zzhtju(留言) 2024年4月15日 (一) 15:07 (UTC)
- 這句是錯的。應當是:只在美國具有法律效力。中文維基文庫的共識是要求作品在美國和起源地都處於公有領域,前者不滿足可以消極容忍,後者不滿足可以軟重定向到多語言維基文庫。 曾晉哲(留言) 2024年4月15日 (一) 19:17 (UTC)
- 真實佛法息災賜福經(真佛經),依照真佛宗網站說法,並不允許自由改作與商業使用。--世界解放者(留言) 2024年4月18日 (四) 10:32 (UTC)
- w:盧勝彥,仍在世,加上上面的表示,(×)刪除。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19日 (五) 10:29 (UTC)
- @Midleading:叨擾,但此文又遭Ip用戶復建,仍勞刪除。另,是否可以考慮白紙保護一段時間?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3日 (五) 13:45 (UTC)
- 台灣關係法,美國在臺協會不適用{{PD-USGov}}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4月22日 (一) 07:38 (UTC)
- 雖然少見,仍建議細查是否有美國國務院官方中文譯本(上次美國憲法就這樣洗白的)。 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4月23日 (二) 23:06 (UTC)
王毅訪問柬埔寨並主持中柬政府間協調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聯合新聞稿,[11],新華社電、且有記者署名。依照2023年9月已有的版權討論,應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3:45 (UTC)
- 「依照2023年9月已有的版權討論」,事實是此文與任何一篇9月的討論的對象都不一致——請注意標題是「聯合新聞稿」——新華社跟誰聯合,柬埔寨國家通訊社?這只能是中柬兩國政府(基於中柬政府間協調委員會)的聯合新聞稿,沒有其他解釋。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3:53 (UTC)
- 1、請拿出依據;2、就算你說的對,新華社也屬於國務院系統;3、記者署名在那總不能無視吧?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4:00 (UTC)
- 1、AKP(柬埔寨國家通訊社)也刊登了這份新聞稿Joint Press Release of Chinese FM’s Visit to Cambodia and 7th Meeting of Cambodia-China Intergovernmental Coordination Committee;2、新華社屬於國務院系統,那跟「聯合新聞稿」的所屬毫無邏輯關係,新華社屬於國務院就能作為創作「跟中柬政府間協調委員會有關的聯合新聞稿」的主體啦?3、記者署名,頂天了是著作權法十七條第二款職務作品,如果按歸屬到其所屬「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那麼還是那句話,新華社能作為創作「跟中柬政府間協調委員會有關的聯合新聞稿」的主體啦?——要害不在「新聞稿」,在「聯合」,外交通稿,顯而易見。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4:18 (UTC)
- 閣下這完全是經驗主義而不是依靠既有客觀事實判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對外表明的主要職責中,未有明確表明其職責包括撰寫外交新聞稿[12],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無法排除其著作權歸屬有可能是新華社。記者的署名可是在那裡擺着呢。「聯合」又怎麼樣,新華社的記者按照外交部要傳達的精神自擬一份稿子,行不行?當然有可能嘛。再以及,由於該文獻同時涉及到柬埔寨方面,需要確認柬埔寨的相關著作權法律是否支持錄入至本地。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5:19 (UTC)
- 我已經叫過你去看柬埔寨的表述了,就是兩國的聯合新聞稿——像這樣的例子有很多,如[13]、[14]和[15],無視外交常識而選擇性地咬文嚼字是不正確的。「聯合又怎麼樣,新華社的記者按照外交部要傳達的精神自擬一份稿子」,你不妨問一問柬埔寨政府是否答應在自己的國家通訊社發布這樣一份由新華社自擬的「聯合新聞稿」——如果你確實有看過那份稿子的話,就應該留意到這是中英文本對照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對外表明的主要職責中,未有明確表明其職責包括撰寫外交新聞稿,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無法排除其著作權歸屬有可能是新華社。」的邏輯不通順,一則是新聞稿可以歸屬於外交部職責的「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活動新聞工作」,二則是新華社著作權歸屬已經被前述的客觀事實排除。還有,「由於該文獻同時涉及到柬埔寨方面,需要確認柬埔寨的相關著作權法律是否支持錄入至本地」也是缺乏基本常識,照這樣說所有具備多語言文本的雙邊和多邊條例都將因這個不知所謂的理據而被質疑著作權,請閣下澄清你的說法。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5:40 (UTC)
- 喔,不好意思,前面沒表達清楚。新華社作為中方這邊的擬稿,柬埔寨國家通訊社作為柬方的擬稿,請問這樣有沒有可能?誰規定了新聞稿一定要由外交部來寫呢?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8:15 (UTC)
- 沒有一丁點可能,這種「可能」無視基本常識,早就已經向你提出在外事上「聯合新聞稿」的用例了。沒有人規定「新聞稿一定要由外交部來寫」,請你停止曲解他人立場,事實是新華社沒辦法代表當局作為就相關事項(顯然是外交事務)發布聯合新聞稿的主體——新華社是事業單位,不管外交。那些無法說明到底是外交部通稿還是新華社采寫的新聞稿跟這根本不是一回事。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8:44 (UTC)
- 拿證據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8:56 (UTC)
- 證據前面已經給出,閣下這種所謂「要證據」實則是「不達到自己的目的不滿意」的胡攪蠻纏也該有個頭了。滿滿一頁的版權討論,你有多少是有理有據的提刪?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8:57 (UTC)
- 新聞稿可以由主辦發放也可以由新聞機構采寫,但「聯合新聞稿」不同,哪家新聞機構有跟別人聯合發布自己采寫的同一份新聞稿過?如果說兩方官方通訊社代表當局,則至少中方的通訊社在職能上不具備外交事務的處理權,所以這個推論也是行不通的。只有一條路可走——主辦方發放。事實上,如果用平常心來看,結合已有用例,答案顯而易見。閣下所謂的「要證據」,實際上就是「不達到自己的目的不滿意」。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9:02 (UTC)
- 我對閣下的惡意揣測只能表示遺憾。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9:04 (UTC)
- 然則閣下無法回應任何反駁,而徒以無根據的(且引用大量情況不一致的類比而達成的)「可能」來說理,同時無視大量情況一致的用例類比,在理解上出現重大偏差,則更顯遺憾。如果沒有實例、實理的提刪,則請閣下反省自身,而不是對他人表示遺憾。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9:09 (UTC)
- 我對閣下的惡意揣測只能表示遺憾。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9:04 (UTC)
- 拿證據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8:56 (UTC)
- 沒有一丁點可能,這種「可能」無視基本常識,早就已經向你提出在外事上「聯合新聞稿」的用例了。沒有人規定「新聞稿一定要由外交部來寫」,請你停止曲解他人立場,事實是新華社沒辦法代表當局作為就相關事項(顯然是外交事務)發布聯合新聞稿的主體——新華社是事業單位,不管外交。那些無法說明到底是外交部通稿還是新華社采寫的新聞稿跟這根本不是一回事。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8:44 (UTC)
- 喔,不好意思,前面沒表達清楚。新華社作為中方這邊的擬稿,柬埔寨國家通訊社作為柬方的擬稿,請問這樣有沒有可能?誰規定了新聞稿一定要由外交部來寫呢?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8:15 (UTC)
- 我已經叫過你去看柬埔寨的表述了,就是兩國的聯合新聞稿——像這樣的例子有很多,如[13]、[14]和[15],無視外交常識而選擇性地咬文嚼字是不正確的。「聯合又怎麼樣,新華社的記者按照外交部要傳達的精神自擬一份稿子」,你不妨問一問柬埔寨政府是否答應在自己的國家通訊社發布這樣一份由新華社自擬的「聯合新聞稿」——如果你確實有看過那份稿子的話,就應該留意到這是中英文本對照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對外表明的主要職責中,未有明確表明其職責包括撰寫外交新聞稿,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無法排除其著作權歸屬有可能是新華社。」的邏輯不通順,一則是新聞稿可以歸屬於外交部職責的「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活動新聞工作」,二則是新華社著作權歸屬已經被前述的客觀事實排除。還有,「由於該文獻同時涉及到柬埔寨方面,需要確認柬埔寨的相關著作權法律是否支持錄入至本地」也是缺乏基本常識,照這樣說所有具備多語言文本的雙邊和多邊條例都將因這個不知所謂的理據而被質疑著作權,請閣下澄清你的說法。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5:40 (UTC)
- 閣下這完全是經驗主義而不是依靠既有客觀事實判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對外表明的主要職責中,未有明確表明其職責包括撰寫外交新聞稿[12],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無法排除其著作權歸屬有可能是新華社。記者的署名可是在那裡擺着呢。「聯合」又怎麼樣,新華社的記者按照外交部要傳達的精神自擬一份稿子,行不行?當然有可能嘛。再以及,由於該文獻同時涉及到柬埔寨方面,需要確認柬埔寨的相關著作權法律是否支持錄入至本地。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5:19 (UTC)
- 1、AKP(柬埔寨國家通訊社)也刊登了這份新聞稿Joint Press Release of Chinese FM’s Visit to Cambodia and 7th Meeting of Cambodia-China Intergovernmental Coordination Committee;2、新華社屬於國務院系統,那跟「聯合新聞稿」的所屬毫無邏輯關係,新華社屬於國務院就能作為創作「跟中柬政府間協調委員會有關的聯合新聞稿」的主體啦?3、記者署名,頂天了是著作權法十七條第二款職務作品,如果按歸屬到其所屬「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那麼還是那句話,新華社能作為創作「跟中柬政府間協調委員會有關的聯合新聞稿」的主體啦?——要害不在「新聞稿」,在「聯合」,外交通稿,顯而易見。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04:18 (UTC)
- 1、請拿出依據;2、就算你說的對,新華社也屬於國務院系統;3、記者署名在那總不能無視吧?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04:00 (UTC)
注意到銀色雪莉閣下剛剛上傳了中柬政府間協調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聯合新聞稿及中柬政府間協調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聯合新聞稿,也許銀色雪莉閣下期望通過這兩份作品來論證案涉文獻的著作權。不過我要提醒閣下的是,一份,新華社未對「聯合新聞稿」署上記者名字[16];另一份,新華社乾脆沒發,直接另擬了一份新聞稿[17](當然也可能只是我沒搜到,如有歡迎補充)。也許這能提醒閣下被提刪文獻與前述兩作品的不同。———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11:45 (UTC)
- 鑑於《著作權法》第五條指出該法對於「三性質」類文獻的不適用的問題,你跟我談所謂的「署名」以及自鳴得意的所謂「提醒」沒有任何意義——而兩國當局的聯合新聞稿具備「三性質」,以及新華社無法作為發布該具備「三性質」的文書的主體的原因,已經在前面給出明確的證據。如果你沒有新東西,請停止「不達到自己的目的不滿意」。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11:53 (UTC)
-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時常被選擇性遺忘,我對這一點感到哀傷。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11:56 (UTC)
- 閣下今天跟喝多了似的拒絕停止對他人的惡意揣測,對此我無話可說。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12:24 (UTC)
- 仍舊拒絕回應具體的問題,無視自身實際上對他人的揣測
閣下這完全是經驗主義而不是依靠既有客觀事實判斷
、也許銀色雪莉閣下期望通過這兩份作品來論證案涉文獻的著作權
而給別人戴上「惡意揣測」的帽子。——我也覺得你今天跟喝多了似的,閣下平常可沒有這樣喪失判斷力。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12:33 (UTC)
- 仍舊拒絕回應具體的問題,無視自身實際上對他人的揣測
- 閣下今天跟喝多了似的拒絕停止對他人的惡意揣測,對此我無話可說。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4日 (三) 12:24 (UTC)
- 有新華社電,有責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聯合聲明—— Zzhtju(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16:33 (UTC)
- 說的不是責編,說的是[18]這篇里的「(記者吳長偉)」。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4月25日 (四) 02:46 (UTC)
經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認為本文屬於行政作品,屬於公有領域。故 撤回請求。副知@銀色雪莉閣下。———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5月9日 (四) 14:05 (UTC)
6月
[編輯]- 《松巖先生別集》的序和年譜部分在韓國刊行於1956年。因此,它們什麼時候進入公有領域?什麼時候可以在維基文庫收錄?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17:36 (UTC)
- @Blahhmosh:這不能只看刊行年份,這信息是不夠的。閣下需要確認閣下所指的是否[19]和[20],又或者提供更多關於對應頁面的作者的信息。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17:48 (UTC)
- 本文獻收錄的作品的作者是權好文。他死於1587:宣祖20年。因此可以肯定他的作品進入了公有領域。
- 但是根據「松巖先生年譜」的信息,我們可以知道本文獻刊行於朝鮮純宗「後四十一年丙申」,也就是1956年。因此本文獻的年譜《松巖先生別集年譜》在1956年製作。
- 《松巖先生別集序》的作者是權相圭。根據本網站:
- http://people.aks.ac.kr/view.jsp?id=PPL_6JOc_A1874_1_0020251
- 他死在 1961년 7월 23일。因此他的作品完全沒有進入公有領域。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17:56 (UTC)
- https://db.itkc.or.kr/dir/pop/bexam?dataId=ITKC_MO_0189A
- 有更多信息。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17:57 (UTC)
- @銀色雪莉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20:41 (UTC)
- @Blahhmosh:如果照C區的說法,2013年7月以前,韓國的著作權保護期是身後+50年,權相圭卒於1961年,+50是2011。我不知道韓國後來修訂的著作權法是否有溯及,不過照這裡的說法的話,似乎《序》在韓國是過期了的——但是在美國還沒有,回溯之後(照別集刊行日期和序後署名附時間,可以視為1956年發表)應該要到2051。本地有消極容忍模板。
- 至於年譜,我需要閣下協助確認是不是這一份[21],如果是這一份,那麼根據[22],權必奎、權靖夏和李晩慤作為《年譜》著者,有名有姓,要先確認他們的逝世時間,而不是靠年譜的出版時間作推定。閣下是否能協助提供此三人的卒年?我能找到的是權靖夏(1892)和李晩慤(1874),但我需要閣下協助確定。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10 (UTC)
- 就是[81]這一部分。
- 權靖夏生死年:(1806-1892)[23]
- 愼庵李晩慤生死年:(1815:純祖15~1874:高宗11)[24]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13:47 (UTC)
- 權必奎是否有資料?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14:17 (UTC)
- @銀色雪莉抱歉,沒有看到你的回覆。我找了半天都沒有找到。但是很有可能他是19世紀出生的人。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15日 (六) 17:47 (UTC)
- @Blahhmosh:如果是這樣的話,首先,因為卒年不明,無法確定過期日期。但如果在本地時,也許可以援引Template:PD-old-assumed,因為從權靖夏的年譜識來看,落款時間是「上之二十六年己丑四月」,結合其生卒年和落款的紀年干支,應該指的是朝鮮高宗時期的1889年,那麼以PD-old-assumed的邏輯計算,創作年起+(目前)起源國年限+50=1889+120=2019,另外兩人是1892+30,1874+30(照c:Template:PD-South_Korea的說法),按最接近當前的時間,應該可以容忍。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17日 (一) 05:40 (UTC)
- @銀色雪莉抱歉,沒有看到你的回覆。我找了半天都沒有找到。但是很有可能他是19世紀出生的人。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15日 (六) 17:47 (UTC)
- 權必奎是否有資料?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14:17 (UTC)
- @銀色雪莉 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20:41 (UTC)
- @Blahhmosh:這不能只看刊行年份,這信息是不夠的。閣下需要確認閣下所指的是否[19]和[20],又或者提供更多關於對應頁面的作者的信息。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2日 (日) 17:48 (UTC)
- 非洲式搶劫 2021年文章。--晞世道明(留言) 2024年6月28日 (五) 01:49 (UTC)
- 原文已經通過VRT授權,需要確認中文譯文是否可自由使用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6月28日 (五) 02:39 (UTC)
- 作者確認通過VRT授權,已還原並移動至Translation:非洲式搶劫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6月29日 (六) 03:09 (UTC)
- 該文可能違反收錄方針,已在刪除討論另行提出。———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7月1日 (一) 08:15 (UTC)
- 原文已經通過VRT授權,需要確認中文譯文是否可自由使用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6月28日 (五) 02:39 (UTC)
9月
[編輯]- 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 劉鵬九(1901年—1987年)翻譯,離世不足50年,譯本未進入公有領域。--221.127.8.50 2024年9月1日 (日) 01:28 (UTC)
- 支持:核對c:File:NCL-9900010932_法國第五共和憲法.pdf作者身份無誤,本件應+50。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9月1日 (日) 06:30 (UTC)
- 老子 (校詁版) 高度疑似侵權刪除的陳鼓應版。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12:32 (UTC)
- 此校詁版與陳鼓應版存在大量差異,首先陳鼓應著作正文與附文兩個道德經版本也存在差異。其次陳鼓應道德經加入了人為主觀分析,充滿現代標點符號。標點符號在漢語中會引導文意。此版本完全去掉標點符號,與陳鼓應版意義不同。再次,此版本在不斷校對完善中,還乘下六章未進行精校,此書底本為帛書本,楚簡本,王弼版,傅奕版,尹振環及多個道德經版本混合,務求超越古今版本及陳鼓應版本。 黎用先(留言) 2024年9月8日 (日) 09:33 (UTC)
- 存在差異並不能說明這個文獻不是基於陳鼓應版創作的改編作品。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9月8日 (日) 13:48 (UTC)
- 陳鼓應在最新著作,推出了第三個《道德經》版本,其在該書承認,由王弼版本改編而成。因此陳鼓應所有版本都源自於古籍改編,是全球公有領域。 黎用先(留言) 2024年9月8日 (日) 13:54 (UTC)
- 由王弼版改編或是由其他古本改編並不侵犯著作權,但是由陳鼓應版或是其他受版權保護的版本改編存在版權疑慮。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9月8日 (日) 13:58 (UTC)
- 請不要偷換概念,本人已經明言底本是帛書本跟王弼本,與陳鼓應無關。你可以找北京大學陳鼓應本人聯係。 黎用先(留言) 2024年9月8日 (日) 14:04 (UTC)
- 還有一點要補充,陳鼓應是不能夠創作《道德經》的,中華文化經學是不能重新創作,只能夠校正,《道德經》的創作人是老子,版權是老子擁有,我們只能夠校正最接近老子《道德經》的版本,嚴格來說,經學要做到隻字不能動,這就叫校詁,而校詁的最終結果,《道德經》會最接近帛書本跟楚簡本。因此等於是老子本人《道德經》的抄本,版權必定屬於老子所有,我們只是重抄一次。後世創作改動過的《道德經》,正確來說是抄寫錯誤的《道德經》,或誤傳的《道德經》,而不是個人創作的《道德經》,這就是中國經學的意義。 黎用先(留言) 2024年9月9日 (一) 05:08 (UTC)
- 和維基文庫已經錄入的其他道德經版本對比以後可以發現有差異的部分是因為陳鼓應版改為了那樣。例如二十八章「知其白,守其黑」,陳鼓應認為「守其黑」等六句是後人竄入(莊子/天下把「守其黑」等句漏了),所以在老子 (校詁版)里就沒有了。但我卻覺得這句話很好,連黃庭內景經都有「知白守黑」的說法,各個版本包括帛書本都有的句子為何要刪呢,就因為陳鼓應嗎。十九章把「絕聖棄智」改為「絕智棄辯」也是陳鼓應的主意。其他地方的疑點也很多。種種跡象都表明這個版本不是什麼校詁版,而是一個侵權版本。閣下如此推崇陳鼓應的道德經,何不承認他持有著作權?我會找個時間和圖書館裡其他的版本對比一下看是否有可能誤解了閣下。但是如果確實和陳鼓應版極度雷同的話,這個頁面將被刪除。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9月11日 (三) 12:58 (UTC)
- 謝謝您的堅持。 黎用先(留言) 2024年9月11日 (三) 13:48 (UTC)
- 記得不要私下看壬遁占方,這些是封建迷信的東西,這篇文章的版權屬於我本人。你們私下研究就是侵權。我是這篇文章的祖師。 黎用先(留言) 2024年9月11日 (三) 13:55 (UTC)
- 壬遁占方一文,我只授權了臺灣大學可以公開及轉載。 黎用先(留言) 2024年9月11日 (三) 14:17 (UTC)
- 壬遁占方未來我會逐步授權澳門科技大學,香港中文大學,中國北京大學。但現在這三間大學並未獲得我授權。我需要時間思考。 黎用先(留言) 2024年9月11日 (三) 14:25 (UTC)
- 黎用先在此承認,
- 尊陳鼓應老師;
- 如果您們研究壬遁占方,
- 也須尊我為老師。
- 這是中華師道。 黎用先(留言) 2024年9月11日 (三) 15:01 (UTC)
- 撫心自問,為什麼壬遁占方我貼了將近一年,你今天才刪除?因為你自己都想學,你想我講出所有訣竅之後,才刪除文章。你只想自己學到,不允許其他人學到。這就是自私,就是小人之道。這就是盜取我的知識產權。還滿口《論語》仁義道德。跟你說,奇門遁甲我研究了十多年,《黎用先湮波釣叟歌》本人並沒有留下註解,還有很多概念隱晦混雜,你們一時三刻是搞不懂的。中國人都非常自私,正所謂:入門引路須口授。你會設局,我也會留一手。 黎用先(留言) 2024年9月11日 (三) 17:41 (UTC)
- 如果你想跟我對話,就這幾天留言吧,如果你想刪文章就刪掉吧。天要下雨,娘要嫁人。我無能為力。你不用套我有什麼背景支持。這對你工作沒有好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個人資料保護局。本人準備離開維基文庫。因為覺得這個平台規矩不適合我。 黎用先(留言) 2024年9月11日 (三) 19:19 (UTC)
- 撫心自問,為什麼壬遁占方我貼了將近一年,你今天才刪除?因為你自己都想學,你想我講出所有訣竅之後,才刪除文章。你只想自己學到,不允許其他人學到。這就是自私,就是小人之道。這就是盜取我的知識產權。還滿口《論語》仁義道德。跟你說,奇門遁甲我研究了十多年,《黎用先湮波釣叟歌》本人並沒有留下註解,還有很多概念隱晦混雜,你們一時三刻是搞不懂的。中國人都非常自私,正所謂:入門引路須口授。你會設局,我也會留一手。 黎用先(留言) 2024年9月11日 (三) 17:41 (UTC)
- 壬遁占方未來我會逐步授權澳門科技大學,香港中文大學,中國北京大學。但現在這三間大學並未獲得我授權。我需要時間思考。 黎用先(留言) 2024年9月11日 (三) 14:25 (UTC)
- 壬遁占方一文,我只授權了臺灣大學可以公開及轉載。 黎用先(留言) 2024年9月11日 (三) 14:17 (UTC)
- 記得不要私下看壬遁占方,這些是封建迷信的東西,這篇文章的版權屬於我本人。你們私下研究就是侵權。我是這篇文章的祖師。 黎用先(留言) 2024年9月11日 (三) 13:55 (UTC)
- 謝謝您的堅持。 黎用先(留言) 2024年9月11日 (三) 13:48 (UTC)
- 和維基文庫已經錄入的其他道德經版本對比以後可以發現有差異的部分是因為陳鼓應版改為了那樣。例如二十八章「知其白,守其黑」,陳鼓應認為「守其黑」等六句是後人竄入(莊子/天下把「守其黑」等句漏了),所以在老子 (校詁版)里就沒有了。但我卻覺得這句話很好,連黃庭內景經都有「知白守黑」的說法,各個版本包括帛書本都有的句子為何要刪呢,就因為陳鼓應嗎。十九章把「絕聖棄智」改為「絕智棄辯」也是陳鼓應的主意。其他地方的疑點也很多。種種跡象都表明這個版本不是什麼校詁版,而是一個侵權版本。閣下如此推崇陳鼓應的道德經,何不承認他持有著作權?我會找個時間和圖書館裡其他的版本對比一下看是否有可能誤解了閣下。但是如果確實和陳鼓應版極度雷同的話,這個頁面將被刪除。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9月11日 (三) 12:58 (UTC)
- 還有一點要補充,陳鼓應是不能夠創作《道德經》的,中華文化經學是不能重新創作,只能夠校正,《道德經》的創作人是老子,版權是老子擁有,我們只能夠校正最接近老子《道德經》的版本,嚴格來說,經學要做到隻字不能動,這就叫校詁,而校詁的最終結果,《道德經》會最接近帛書本跟楚簡本。因此等於是老子本人《道德經》的抄本,版權必定屬於老子所有,我們只是重抄一次。後世創作改動過的《道德經》,正確來說是抄寫錯誤的《道德經》,或誤傳的《道德經》,而不是個人創作的《道德經》,這就是中國經學的意義。 黎用先(留言) 2024年9月9日 (一) 05:08 (UTC)
- 請不要偷換概念,本人已經明言底本是帛書本跟王弼本,與陳鼓應無關。你可以找北京大學陳鼓應本人聯係。 黎用先(留言) 2024年9月8日 (日) 14:04 (UTC)
- 由王弼版改編或是由其他古本改編並不侵犯著作權,但是由陳鼓應版或是其他受版權保護的版本改編存在版權疑慮。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9月8日 (日) 13:58 (UTC)
- 陳鼓應在最新著作,推出了第三個《道德經》版本,其在該書承認,由王弼版本改編而成。因此陳鼓應所有版本都源自於古籍改編,是全球公有領域。 黎用先(留言) 2024年9月8日 (日) 13:54 (UTC)
- 存在差異並不能說明這個文獻不是基於陳鼓應版創作的改編作品。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9月8日 (日) 13:48 (UTC)
- 此校詁版與陳鼓應版存在大量差異,首先陳鼓應著作正文與附文兩個道德經版本也存在差異。其次陳鼓應道德經加入了人為主觀分析,充滿現代標點符號。標點符號在漢語中會引導文意。此版本完全去掉標點符號,與陳鼓應版意義不同。再次,此版本在不斷校對完善中,還乘下六章未進行精校,此書底本為帛書本,楚簡本,王弼版,傅奕版,尹振環及多個道德經版本混合,務求超越古今版本及陳鼓應版本。 黎用先(留言) 2024年9月8日 (日) 09:33 (UTC)
- 仁安羌大捷紀念碑,2013年樹立,不足50年,侵犯版權。--223.19.26.199 2024年9月12日 (四) 00:51 (UTC)
- (×)刪除,顯然。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9月12日 (四) 06:30 (UTC)
- 英軺私記,該版本疑自《走向世界叢書》摘出,係1986年由湖南嶽麓書社出版,由鍾叔河主編,校點者署名朱純。已錄入之校注本應屬侵權?我之前誤放到刪除討論去了,抱歉Aerotinge(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48 (UTC)
- 支持,因為本件不是單純的標點本,而是匯校本。光看其自身的說明[25](原文頁碼:p.10;pdf:p.19)可能不是很清晰,具體而言:《小方壺齋輿地叢鈔》本(p121-220)(原標題作《英軺日記》)、《靈鶼館叢書》本(這本子我無法提供原鏈接,不過各位如果有《近代中國史料叢刊》在手則可查到。)和《西洋雜誌》本三個本子各自提供了現在的這個《英軺私記》內容的一部分,所以本件沒有任何辯護空間。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3:09 (UTC)
- 紅衛兵是義和團嗎?、共黨語言可以襲用嗎?、堵住中國這個缺口、論科學與民主、我對國共的看法、這樣的紅衛兵等殷海光先生著作,版本出自1989~90年出版的二十冊套書《殷海光全集》(桂冠出版社),為後人彙編校對版本。收錄進文庫是否存在版權疑慮?
- 共產黨之政略與戰略亦有類同情況。該文出自《曾琦先生文集》(下冊)(史料叢刊十六;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一樣是匯校本。是否存在版權疑慮?—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Aerotinge(對話|貢獻)於2024年9月23日 (一) 03:57 (UTC)加入。
- @Aerotinge:此處收錄的是各單篇,因匯編(或注釋、整理)而可能產生的作品的著作權並不影響原作單篇的著作權——除非此作品在收錄單篇時各單篇產生了足以認定為新作品的改變(例如上面的英軺私記,已顯然區別於各本原來面貌,算是一個新作品),則該各單篇才被視為一個新作品,否則不過是原作的忠實複製品而不會產生新的著作權。我暫時未能查閱相關殷的作品,但我看了一下曾的這一篇的原單行發表件,並未見其發生此種情況。一般而言,個人全集或文集收錄單篇時並不會對作品做出足以使其被認定為新作品的改動;您是否確認本地收錄的這些作品(與原單篇相比)發生了足以認定為新作品的改變?如果沒有的話,則這些作品收錄應並無大礙。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9月23日 (一) 07:32 (UTC)
- 我手上並沒有殷海光先生該本全集,僅是從該全集試閱中「編者的話」來理解其工作。
- 可以的話,是希望貢獻者就當年報章刊物上的版本來進行收錄就好。
- 在版本出處放上個世紀末的出版品,即是說要核實就必須從取得該書開始,更甭說開展進一步的校對工作(該收錄文章以簡體字錄入,可能為貢獻者所譯並釋出,或來自第二手來源授權。皆未註明) Aerotinge(留言) 2024年9月23日 (一) 09:10 (UTC)
- 我對國共的看法已經找到來源,大抵和原文不差,只需移動到正確用字的標題。至於錄入者凴何種來源而錄入,因現在社群容忍掛 {{傳統漢字化}} 的作品的存在,加之大多數非知名作品並無後人修改的動機,不會侵權,故可不要求。 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9月29日 (日) 20:13 (UTC)
- 版權未過期的新近版本中可能有注釋或序文等,這些是另有版權的,過期前不能錄入。 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9月29日 (日) 20:16 (UTC)
- @Aerotinge:此處收錄的是各單篇,因匯編(或注釋、整理)而可能產生的作品的著作權並不影響原作單篇的著作權——除非此作品在收錄單篇時各單篇產生了足以認定為新作品的改變(例如上面的英軺私記,已顯然區別於各本原來面貌,算是一個新作品),則該各單篇才被視為一個新作品,否則不過是原作的忠實複製品而不會產生新的著作權。我暫時未能查閱相關殷的作品,但我看了一下曾的這一篇的原單行發表件,並未見其發生此種情況。一般而言,個人全集或文集收錄單篇時並不會對作品做出足以使其被認定為新作品的改動;您是否確認本地收錄的這些作品(與原單篇相比)發生了足以認定為新作品的改變?如果沒有的話,則這些作品收錄應並無大礙。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9月23日 (一) 07:32 (UTC)
10月
[編輯]在紐約向全美廣播演說,宋美齡(1898年—2003年)作品,顯未過期。———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5日 (六) 03:42 (UTC)
- 鳴臯先生文集/續序、鳴臯先生文集/續後識、和鳴臯先生文集/續跋等作品於1935年刊行於韓國。這些作品不知道有沒有過期,但是我可以試圖看看這些作者什麼時候過世。
- 鳴臯先生文集/續序作者是金獻周。他過世於1936年。
- 鳴臯先生文集/續後識作者是曺秉健。他過世於1942年。
- 鳴臯先生文集/續跋第一個作者是鄭道榮。我不知道他什麼時候死的。
- 鳴臯先生文集/續跋第二個作者是李起轍。他過世於1971年。
- 當然。我不知道這些人是不是作者。不同姓氏的人可能會有同一個名字。但是我們可以或許用本貫看看這些人的本貫對應的上。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23日 (三) 15:59 (UTC)
- 我根據作者的本貫做出了判斷。
- 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23日 (三) 16:13 (UTC)
- @紅渡廚@Midleading@銀色雪莉 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25日 (五) 17:20 (UTC)
- @Blahhmosh:抱歉近日來忙於別處,前述請容在下查對後再回復閣下。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0月30日 (三) 08:42 (UTC)
- @Blahhmosh:金、曹的應保留。鳴臯先生文集/續跋應(×)刪除,因未到期(我個人懷疑鄭道榮可能是[28],但這需要迎日鄭氏的族譜作確認——但就算真是此人,他也不到期)。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1月6日 (三) 07:37 (UTC)
- @紅渡廚@Midleading@銀色雪莉 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25日 (五) 17:20 (UTC)
11月
[編輯]仁顯王后傳,看似是近世白話譯本,可能侵犯版權。--221.127.10.182 2024年11月6日 (三) 03:51 (UTC)
- 原著本身是諺文,剛才粗讀了一下所涉件,個人感覺有機翻感;我自己所知的這書的譯本是2021年出的《恨中錄》(註:原書以此為名,實際內間收錄《癸丑日記》、《恨中錄》和《仁顯王后傳》),比對下無甚關聯,甚至所據原本都可能不一,至於在此以前是否尚有其他譯本,因信息不多而暫不得要領。據以上,個人感覺是已出版物的可能性不高。也許請貢獻者@鴻漸於陸閣下說明一下所據譯本信息,因為若缺少譯本信息,可能會因收錄方針
維基文庫用戶未證實已出版的作品並不應放在維基文庫
而被移除。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1月7日 (四) 12:25 (UTC)- 我更熟悉韓國古籍,所以或許我可以更好地回答這個問題。
- 根據[29],所有的版本全都是用諺文抄寫的。 Blahhmosh(留言) 2024年11月8日 (五) 17:54 (UTC)
- @銀色雪莉 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 ([[User talk:Blahhmosh|talk]]).(留言) 2024年11月10日 (日) 23:41 (UTC)
- 感謝提供信息,不過此處問題不是與原著、而是與譯文的版權狀況有關,原著是早已過期的。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1月11日 (一) 04:27 (UTC)
- 沒錯,但是我不認為這個翻譯文進入公有領域,因為語言文字太近代了,而且是最近才把文字翻譯成中文的。 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23:24 (UTC)
- 我想目前參與此討論的三位用戶(包括在下)都持相同的見解的,只是說我們略等一下原貢獻者,如果其無回應或回應未能釋除疑慮時,那麼就請管理員進行下一步。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1月15日 (五) 07:31 (UTC)
- 沒錯,但是我不認為這個翻譯文進入公有領域,因為語言文字太近代了,而且是最近才把文字翻譯成中文的。 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23:24 (UTC)
- 感謝提供信息,不過此處問題不是與原著、而是與譯文的版權狀況有關,原著是早已過期的。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1月11日 (一) 04:27 (UTC)
- @銀色雪莉 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 ([[User talk:Blahhmosh|talk]]).(留言) 2024年11月10日 (日) 23:41 (UTC)
使徒信經,譯者、譯者卒年、翻譯時間均不明,無法確定版權狀況。--曾晉哲(留言) 2024年11月9日 (六) 05:38 (UTC)
珠海市公安局2024年11月12日警情通報,[30],非珠海市公安局原始版本,疑似假託,侵犯假託人的著作權。———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3日 (三) 13:39 (UTC)
- 討論區有相關討論,可以看一下.Talk:珠海市公安局2024年11月12日警情通報 Uwuw(留言) 2024年11月13日 (三) 14:32 (UTC)
- 並不影響我提出的理據。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3日 (三) 14:46 (UTC)
- 珠海市公安局發布了兩個版本,不算是假託.文中已經標出了兩個版本的差異. Uwuw(留言) 2024年11月13日 (三) 15:30 (UTC)
- 空口無憑,請證明。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4日 (四) 03:53 (UTC)
- 珠海市公安局發布了兩個版本,不算是假託.文中已經標出了兩個版本的差異. Uwuw(留言) 2024年11月13日 (三) 15:30 (UTC)
- 並不影響我提出的理據。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3日 (三) 14:46 (UTC)
- 胡扯什麼。就那個第三段自己加上
"
搜索一下有多少引用報道和圖片。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08:49 (UTC)- Let me google it for you. [31]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08:54 (UTC)
- 為何這麼多傳媒都侵犯了此假託人的著作權呢?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08:57 (UTC)
- 別人侵犯不侵犯是別人的事,維基文庫的政策是不可以侵犯著作權。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4日 (四) 09:10 (UTC)
- 讀我的鏈接。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09:11 (UTC)
- 看過了,所以呢?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4日 (四) 09:13 (UTC)
- 你讀了嗎?這張圖片是該網站假託的?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09:14 (UTC)
- 請證明該圖片的發布者是珠海市公安局。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4日 (四) 09:16 (UTC)
- 媒體為了搶時效,未經核實發一些假消息,這種事情一點都不稀奇。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4日 (四) 09:27 (UTC)
- 「媒體發布假消息一點都不稀奇。」
- 確實符合中國人的認知。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09:38 (UTC)
- 即使這樣也應該知道偽造公文是刑事犯罪。普通中國人轉發幾次謠言都會獲刑、媒體怎樣呢?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11:16 (UTC)
- 我同意「媒體」發布假消息確實不稀奇,但是很懷疑是為了「搶時效」發布假消息,他們有「未經核實發布」的自由嗎?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11:22 (UTC)
- 法律規定不能殺人,那這個世界上就沒有殺人犯了嗎?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4日 (四) 11:58 (UTC)
- 你為什麼從來不回復我的鏈接?上面那些足夠證明珠海市公安局發布了兩個版本了嗎?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12:16 (UTC)
- 你發的叫哪門子證明?[36]←珠海市公安局官號直發,這才叫證明。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4日 (四) 12:21 (UTC)
- 如果我致信《大眾報》或者《濠江日報》,詢問通報是否為此局發布,並得到肯定回復,你是否滿意呢?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12:36 (UTC)
- 一個很簡單的問題,你會承認你撒謊過嗎?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4日 (四) 12:40 (UTC)
- 那反過來,既然你提出了「假託,侵犯假託人的著作權」。試證明之。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12:50 (UTC)
- 哦提出的是「疑似假託」,那麼「假託」之外的可能性為何?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12:54 (UTC)
- 不用糾結可能性是1%還是99%,只要有可能是假託,那就有可能侵犯著作權。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4日 (四) 13:04 (UTC)
- 哦提出的是「疑似假託」,那麼「假託」之外的可能性為何?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12:54 (UTC)
- 如果我致信珠海市公安局,詢問通報是否為此局發布,並得到肯定回復,你是否滿意呢?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13:13 (UTC)
- 人呢?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13:33 (UTC)
- 那可以,但我不看好珠海市公安局會給出一個肯定答覆。再者,你問出來的答覆並不適合放在維基文庫作為來源。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4日 (四) 13:47 (UTC)
- 你怎麼證明[37]←這個是珠海市公安局的官號?--79.116.251.40 2024年11月17日 (日) 20:29 (UTC)
- 那反過來,既然你提出了「假託,侵犯假託人的著作權」。試證明之。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12:50 (UTC)
- 一個很簡單的問題,你會承認你撒謊過嗎?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4日 (四) 12:40 (UTC)
- 如果我致信《大眾報》或者《濠江日報》,詢問通報是否為此局發布,並得到肯定回復,你是否滿意呢?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12:36 (UTC)
- 你發的叫哪門子證明?[36]←珠海市公安局官號直發,這才叫證明。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4日 (四) 12:21 (UTC)
- 你為什麼從來不回復我的鏈接?上面那些足夠證明珠海市公安局發布了兩個版本了嗎?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12:16 (UTC)
- 法律規定不能殺人,那這個世界上就沒有殺人犯了嗎?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4日 (四) 11:58 (UTC)
- 如果確實是「媒體為了搶時效,未經核實發一些假消息」,有關部門絕不止現在這個反應。 dringsim 2024年11月15日 (五) 11:58 (UTC)
- 你讀了嗎?這張圖片是該網站假託的?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09:14 (UTC)
- 看過了,所以呢?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4日 (四) 09:13 (UTC)
- 讀我的鏈接。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09:11 (UTC)
- 別人侵犯不侵犯是別人的事,維基文庫的政策是不可以侵犯著作權。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4日 (四) 09:10 (UTC)
[38]來自珠海傳媒集團運營的珠海網。dringsim 2024年11月14日 (四) 15:07 (UTC)- 只要符合w:Wikipedia:可靠來源的來源就是可信的的,除非是能證明這些來源不是w:Wikipedia:可靠來源,否則沒有理由不相信,紅渡廚的做法我覺得沒有必要。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15:50 (UTC)
- 著作權問題始終是一個法律問題,法律問題只能依靠法律來判斷。到了法院,法官問你為什麼侵權,你跟法官說,因為我們維基的內部規定這是可靠來源,所以這不是侵權。你覺得這種說法法院能採信嗎?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5日 (五) 04:03 (UTC)
- 照你這樣說連新華社受權公告這樣的文章都有可能侵權,誰知道新華社到底是不是真的獲得了授權?但是因為它是一個可靠來源,所以值得信賴。要是連可靠來源都要認為是假的,乾脆什麼都沒法寫了,維基百科也要關閉了。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1月15日 (五) 04:39 (UTC)
- 你這就是純抬槓了,新華社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媒體,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他不可能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問題上發假消息。另外,新華社受權公告這篇文章顯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款的「單純事實消息」。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5日 (五) 04:58 (UTC)
- 《新華社不可能...發假消息》。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5日 (五) 09:50 (UTC)
- 去Wikimedia Commons頁面提刪吧小朋友。 Akishima Yuka(留言) 2024年11月15日 (五) 09:53 (UTC)
- 你這就是純抬槓了,新華社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媒體,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他不可能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問題上發假消息。另外,新華社受權公告這篇文章顯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款的「單純事實消息」。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5日 (五) 04:58 (UTC)
- 著作權的判斷,不需要也不應該由你我來判斷.只要是符合w:Wikipedia:可靠來源就是可信的,符合發布條件.如果有法律糾紛,也應修改w:Wikipedia:可靠來源的政策. Uwuw(留言) 2024年11月17日 (日) 19:26 (UTC)
- 照你這樣說連新華社受權公告這樣的文章都有可能侵權,誰知道新華社到底是不是真的獲得了授權?但是因為它是一個可靠來源,所以值得信賴。要是連可靠來源都要認為是假的,乾脆什麼都沒法寫了,維基百科也要關閉了。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1月15日 (五) 04:39 (UTC)
- 認同您的意見,關於此公告廣泛見於中國國內報道,如央視
- 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7335733188994199403
- 中國網
- http://news.china.com.cn/2024-11/12/content_117541939.shtml
- 等多家官媒。
- 而珠海市公安局自己網站上關於「警情通報」的帖子僅見於2016年之前,這能說明這8年以來就沒有「警情通報」嗎?事實上,近年來類似重大事件的通報實踐,都是通過新聞媒體發布,只要是權威媒體的發布,應當視為可靠來源,沒有必要抬槓。 Liouxiao(留言) 2024年11月15日 (五) 12:30 (UTC)
- 你不如仔細看看你給的來源里的警情通報寫的是什麼。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5日 (五) 12:34 (UTC)
- 如果您覺得內容有出入,完全可以更正內容,沒有必要把整個文章標定為侵權。 Liouxiao(留言) 2024年11月15日 (五) 12:42 (UTC)
- 基於常識,大家應該相信這個「警情通告」是真實存在的。 Liouxiao(留言) 2024年11月15日 (五) 12:43 (UTC)
- 《珠海市公安局2024年11月12日警情通報 (第二版)》,你說的這個已經有人另外傳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5日 (五) 12:45 (UTC)
- 我知道你的意思了——但是,恕我直言,最早在社交媒體中廣泛流傳的確實是第一個版本——我特意看了一下,這事過去沒幾天,設備緩存都沒清理,那一段話赫然在裡面。
- 冒昧揣測,可能官方覺得還沒口供,不能着急下結論,所以緊急刪除——以政府的執行力,想要在官媒找到這個版本的痕跡證據,估計是不能夠了。 Liouxiao(留言) 2024年11月15日 (五) 13:07 (UTC)
- 當時看到這段話,感覺有點疑惑——一般經過「二審」的案子就是終審裁判,所以還去查了什麼是「再審審理」。 Liouxiao(留言) 2024年11月15日 (五) 13:13 (UTC)
- 問題就在於無法證明。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5日 (五) 13:17 (UTC)
- 如果您覺得內容有出入,完全可以更正內容,沒有必要把整個文章標定為侵權。 Liouxiao(留言) 2024年11月15日 (五) 12:42 (UTC)
- 還有,微博認證的「中國警方在線」也有相關報道,也可作為明證。
- https://m.weibo.cn/detail/5099960570479192 Liouxiao(留言) 2024年11月15日 (五) 12:38 (UTC)
- 你不如仔細看看你給的來源里的警情通報寫的是什麼。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5日 (五) 12:34 (UTC)
- 著作權問題始終是一個法律問題,法律問題只能依靠法律來判斷。到了法院,法官問你為什麼侵權,你跟法官說,因為我們維基的內部規定這是可靠來源,所以這不是侵權。你覺得這種說法法院能採信嗎?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5日 (五) 04:03 (UTC)
- 看錯了,不是這一版。--dringsim 2024年11月14日 (四) 16:25 (UTC)
- 只要符合w:Wikipedia:可靠來源的來源就是可信的的,除非是能證明這些來源不是w:Wikipedia:可靠來源,否則沒有理由不相信,紅渡廚的做法我覺得沒有必要。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1月14日 (四) 15:50 (UTC)
- [39]。 27.109.232.250 2024年11月15日 (五) 10:03 (UTC)
中國古代史的分期間題,郭沫若(1892年—1978年)作品,沒過期。———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5日 (五) 04:2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