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討論:Peter2006son/存檔/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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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侵權[編輯]

原文可從他站複製,是因為進入了公有領域。而現代文介紹的作者可能還沒有逝世,依然版權所有。詳見wikisource:版權信息。--wmrwiki 2009年3月30日 (一) 11:09 (UTC)[回覆]

除非是引用,命名不要不要帶書名號,就行寫作文一樣。--wmrwiki 2009年4月1日 (三) 14:02 (UTC)[回覆]

1971年以前的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勿用簡字命名[編輯]

您好。謝謝您的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編輯,但請勿將1971年以前的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移動到簡字名稱,雖然能用重定向,因為當時仍然是中華民國代表中國,還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Jusjih 2009年8月1日 (六) 00:42 (UTC)[回覆]

謝謝Jusjih兄提醒,小弟下次會注意的。^_^小弟準備馬上動手更改。但是需要Jusjih兄告知的是:應該把1971年以前的決議案改回原來的名稱(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一)呢?還是改為「聯合國安理會第1號決議」?請示下,謝謝了!^_^--痞子狒狒 2009年8月3日 (一) 22:27 (UTC)[回覆]
建議把1971年以前的決議案改回原來的名稱(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一),因為那是當時的命名風格,用「決議案」以及漢字數字,不宜將「聯合國安理會第1號決議」溯及既往。順便介紹的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兩篇文章,因為前者是中華民國代表中國時的傳統漢子版,但後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時纔有的改編版,不是單純的繁簡字體不同。謝謝。--Jusjih 2009年8月4日 (二) 03:27 (UTC)[回覆]
小弟已經把一九四六年一九七一年安理會決議進行了繁體字轉換的處理。不知道小弟是否做得正確?還請Jusjih兄幫忙進行校訂、檢查,並提出改進意見。謝謝了!^_^--痞子狒狒 2009年8月4日 (二) 22:10 (UTC)[回覆]

關於《國務院工作規則》的標題[編輯]

您好!

法規標題應以《國務院工作規則》原文標題(標準全稱)為準。

——如有全稱也是「國務院工作規則」的則應當括註:如:國務院工作規則 (中華民國/梵蒂岡/美國...)(貌似沒有),除特殊情況外不宜隨意改動原文標題。

如《反分裂國家法》的標題不可以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尊重實際情況(就像有的維基百科編輯者擅改條目主人公姓名以為標題,我認為是不對的)——在這個文庫即「中文原文」(包括標題)。

請參考:w:國務院直屬機構,機構標準全稱也是同樣的情況。

希望得到您的諒解。

Miffy bunny 2009年8月5日 (三) 04:05 (UTC)[回覆]

消歧義的正確格式[編輯]

你好。「祭舜帝文(2005年)」是錯誤消歧義格式。正確格式是「祭舜帝文 (2005年)」,要用半角空格以及括弧,才能在[[祭舜帝文 (2005年)|]]顯示祭舜帝文。不用空格以及用全角空格括弧都是錯誤格式。然而,文獻標題已經包括全角括弧時,就另當別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就不是標題消歧義。謝謝。--Jusjih 2009年9月9日 (三) 03:37 (UTC)[回覆]

謝謝Jusjih兄提醒,小弟下次一定注意。^_^--痞子狒狒 2009年9月11日 (五) 00:53 (UTC)[回覆]


Arilang1234[編輯]

Hello, [[::Category:抗日戰爭]] ??? Arilang1234 2009年9月23日 (三) 04:32 (UTC)[回覆]

PD-manifesto作品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特別公告[編輯]

請看Wikisource:寫字間#PD-manifesto作品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特別公告。仔細研究,Wikisource:中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的相關文字,合乎wikilivres:Template:宣言,所以這邊有版權疑義時,準備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你最好考慮去那登記用戶名,因為那邊嚴格限制IP用戶編輯。另外,你申請管理員,若少有支持,可能要先給臨時權限。--Jusjih 2009年10月15日 (四) 03:34 (UTC)[回覆]

已收到Jusjih兄之公告,謝謝告知;小弟會注意的。^_^支持給予小弟臨時權限。因為小弟最近忙於比賽和高中聯考,恐不常上線,還請Jusjih兄多多照撫小弟(take care)。謝謝了^_^--痞子狒狒 2009年10月17日 (六) 23:45 (UTC)[回覆]

你是管理員了[編輯]

恭喜你成爲管理員了。希望善用新權限。--Jusjih 2009年10月28日 (三) 03:25 (UTC)[回覆]

已經收到Jusjih兄之通知。謝謝Jusjih兄對小弟的支持。小弟一定會努力的!還您Jusjih弟以後多多幫助我的工作,謝謝了^_^--痞子狒狒 2009年10月28日 (三) 22:48 (UTC)[回覆]

您好[編輯]

我對《紀念白求恩》一文的侵權有疑問,該文作者已逝世,且已超過發布至今已超過50年--Mys 721tx 2009年11月12日 (四) 05:33 (UTC) 才發現是逝世後五十年,我還需要學習著作法-Mys 721tx 2009年11月12日 (四) 05:37 (UTC)[回覆]

一個作品的著作權期限,在中國大陸是作品作者逝世後的50年。而在其他地區又有區別,一些為70年。例如,你所問的《紀念白求恩》一文,作者是毛澤東。他逝世於1976年9月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毛澤東的版權截止日期是2026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因此《紀念白求恩》一文現正在進行侵犯版權討論。--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3日 (五) 23:42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