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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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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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內地[1]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6月29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及於2003年9月29日簽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18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年6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2008年7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2009年5月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六》;
2010年5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七》;
2011年12月13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八》;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香港擴大開放、加強金融合作、推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及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編輯](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安排〉補充協議六》、《〈安排〉補充協議七》和《〈安排〉補充協議八》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會計、建築、醫療、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技術檢驗和分析、人員提供與安排、印刷、會展、其他商業服務、電信、視聽、分銷、環境、銀行、證券、社會服務、旅遊、文娛、鐵路運輸、個體工商戶等21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新增加教育領域的開放措施。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六》、《〈安排〉補充協議七》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和《〈安排〉補充協議八》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的補充和修正。與前九者條款產生牴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金融合作
[編輯](一)內地將修訂完善境外上市的相關規定,支持符合香港上市條件的內地企業赴香港上市,為內地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到境外市場直接上市融資創造便利條件。
(二)積極研究深化內地與香港商品期貨市場合作的路徑和方式,推動兩地建立優勢互補、分工合作、共同發展的期貨市場體系。
(三)積極研究降低香港金融機構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的有關資質要求,為香港有關長期資金投資內地資本市場提供便利。
(四)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金融機構在內地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
三、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編輯]雙方繼續內地房地產估價師、造價工程師與香港產業測量師、工料測量師的資格互認工作。
四、貿易投資便利化
[編輯]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6第五條第(二)款第2項動植物檢驗檢疫和食品安全增加以下內容:
「雙方同意繼續推進《國家質檢總局與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關於進口葡萄酒經香港中轉內地的檢驗安排諒解備忘錄》的磋商進程,在符合內地相關法律法規並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經香港中轉輸內地葡萄酒產品採取便利通關等相關措施。」
五、附件
[編輯]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六、生效
[編輯]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簽署。
- ↑ 《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蔣耀平 (簽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 曾俊華 (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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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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