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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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七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
2011年12月13日於香港
補充協議九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2年/第5號
簡稱CEPA補充協議八。2011年12月13日在香港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

中國政府網協議正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工業貿易署協議正文
附件:

  1. 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1]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6月29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及於2003年9月29日簽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18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年6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2008年7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2009年5月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六》;

2010年5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七》;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貨物貿易領域和服務貿易領域對香港擴大開放、加強金融合作、旅遊合作及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一、貨物貿易[編輯]

雙方決定將《安排》附件2《關於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第五條第(一)款第3項修改為:

「3.『從價百分比』是指一方原產的原料、組合零件的價值,以及在該方產生的勞工價值和產品開發支出價值的合計與出口製成品離岸價格(FOB)的比值應大於或等於30%,並且最後的製造或加工工序應在該方境內完成。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原料價值+組合零件價值+勞工價值+產品開發支出價值
———————————————————————— ×100%≥30%
出口製成品的FOB價格

(1)『產品開發』是指在一方境內為生產或加工有關出口製成品而實施的產品開發。開發費用的支付必須與該出口製成品有關,包括生產加工者自行開發、委託該方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開發以及購買該方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擁有的設計、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或著作權而支付的費用。該費用支付金額必須能按照公認的會計準則和《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的有關規定明確確定。

(2)上述『從價百分比』的計算應符合公認的會計準則及《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

(3)一方使用另一方原產的原料或組合零件在該方構成出口製成品的組成部分的,在計算該出口製成品的從價百分比時,該原料或組合零件應當視為原產於該方;該出口製成品的從價百分比應大於或等於30%,且在不記入該另一方原產的原料或組合零件價值時的從價百分比應大於或等於15%。」

上述修改將於2012年4月1日起實施。

二、服務貿易[編輯]

(一)自2012年4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安排〉補充協議六》和《〈安排〉補充協議七》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建築、技術檢驗分析與貨物檢驗、人員提供與安排、分銷、保險、銀行、證券、醫院、旅遊、公路運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個體工商戶等13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並在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3個新領域增加開放措施。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六》和《〈安排〉補充協議七》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的補充和修正。與前八者條款產生牴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雙方決定將《安排》附件5《關於 「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作如下修改:

1.將第三條第(一)2款第(1)項修改為:

「擬在內地提供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應符合附件4、本附件的規定,內地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對外商投資主體的業務性質和範圍有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2.將第六條第(一)1款第(7)項修改為:

「其他證明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有關文件或其副本,如香港法例、附件4或本附件有關香港業務性質和範圍規定所需的牌照、許可或香港有關部門、機構發出的確認信。」

3.上述修改將於2012年4月1日起實施。

(四)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三、金融合作[編輯]

(一)支持內地銀行在審慎經營的前提下,利用香港的國際金融平台發展國際業務。

(二)支持香港的保險公司設立營業機構或通過參股的方式進入市場,參與和分享內地保險市場的發展。加強雙方在保險產品研發、業務經營和運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四、旅遊合作[編輯]

(一)聯合提升內地與香港旅遊服務質量,建立健全內地與香港旅遊市場監管協調機制,規範旅遊企業誠信經營,維護遊客合法權益,共同推動內地赴港旅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二)推進內地與香港旅遊海外聯合推廣工作。聯合開發內地與香港「一程多站」旅遊精品線路,有效利用海外旅遊展覽會聯合開展宣傳推廣,進一步密切兩地海外旅遊辦事處的合作。

(三)支持內地與香港旅遊企業拓寬合作範疇。鼓勵和引導內地與香港旅遊企業和社會資本互相進入對方市場,重點支持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旅行社;加強在旅遊科技研發、景區景點開發方面的深度協作;探討旅遊產業化合作的路徑。

(四)採取聯合開展人才培訓、開發內地旅遊新業態等相關措施,加大力度支持以香港為母港的郵輪旅遊發展。

五、貿易投資便利化[編輯]

(一)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6第五條第(二)款第2項動植物檢驗檢疫和食品安全增加以下內容:

「雙方同意積極推進《國家質檢總局與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關於進口葡萄酒經香港中轉內地的檢驗安排諒解備忘錄》的磋商進程,積極開展合作。」

(二)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創新科技產業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6第九條第(五)款第2項增加第(4)、(5)項合作內容為:

「(4)結合制定實施國家『十二五』科技發展等規劃,加強兩地在科技產業領域的合作,使香港科技資源進一步融入國家創新體系。

(5)加大支持香港科技創新的力度,不斷擴展兩地科技合作的新形式,如支持在香港建立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中心,以適當形式在香港設立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等。」

六、附件[編輯]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七、生效[編輯]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在香港簽署。


  1. 《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蔣耀平(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
曾俊華(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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