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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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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九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
2013年8月29日於香港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3年/第30號
簡稱CEPA補充協議十。2013年8月29日在香港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

中國政府網協議正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工業貿易署協議正文
附件:

  1. 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十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1]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6月29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及於2003年9月29日簽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18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年6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2008年7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2009年5月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六》;

2010年5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七》;

2011年12月13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八》;

2012年6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香港擴大開放、加強金融合作、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安排〉補充協議六》、《〈安排〉補充協議七》、《〈安排〉補充協議八》和《〈安排〉補充協議九》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建築、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房地產、市場調研、技術檢驗和分析、人員提供與安排、建築物清潔、攝影、印刷、會展、筆譯和口譯、電信、視聽、分銷、環境、銀行、證券、醫院服務、社會服務、旅遊、文娛、體育、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貨代、商標代理等28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新增加複製服務和殯葬設施的開放措施。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六》、《〈安排〉補充協議七》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安排〉補充協議八》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和《〈安排〉補充協議九》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九》的補充和修正。與前十者條款產生牴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四)本協議附件中的「合同服務提供者」,是為履行雇主從內地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內地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內地無商業存在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內地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二、金融合作

(一)積極研究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

(二)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香港保險業者參與經營內地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對香港保險業者提出的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積極考慮,並提供便利。

三、貿易投資便利化

(一)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6第五條第(二)款第4項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增加以下內容:

「(1)推動粵港第三方檢測和認證服務的檢測認證結果互認。

(2)按照具體認證的要求,推動粵港自願認證的認證檢測結果互認。

(3)對於推動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檢測認證結果互認問題,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安排》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條約的相關規定執行。

(4)促進粵港商品貿易供應鏈效率,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商品條碼系統成員開放商品信息平台,享受與內地系統成員相同的服務。

(5)加強粵港商品信息資源共享,藉助商品條碼的全球唯一性,實現兩地流通商品信息的相互核實查驗,以共同打擊假冒商品,優化營商環境。」

(二)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

支持研究粵港共同推進知識產權交易與融資,探討粵港兩地合作開展知識產權評估互認等業務的可行性。

四、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簽署。


  1. 《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高燕(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
曾俊華(簽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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