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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總統二二八事件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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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二二八事件談話 中華民國一○九年總統二二八事件談話
中華民國109年(2020年)2月28日於臺北市
發布機關:中華民國總統 蔡英文
發布於總統府新聞:總統出席「二二八事件73週年中樞紀念儀式」
110年二二八事件談話

這幾年的二二八,我們都在這裡舉辦中樞紀念儀式,這裡不僅僅是一座紀念公園,更是當年的歷史現場。

我們附近的中山堂,是1947年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第一次舉行的地方。附近的彰化銀行臺北分行,是當年二二八事件被激烈抗議的臺灣省專賣局臺北分局。在我們後面的臺北二二八紀念館,當年是發生衝突的臺灣廣播電台。

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二二八是臺灣社會不能說的事。一直到1995年,二二八紀念碑落成;同一年,當時的總統,李登輝總統代表政府向人民道歉。隔年,這裡也改名為二二八和平公園。

隨著政府致歉態度的確立,教科書裡面有越來越多二二八的內容,也有越來越多的檔案出土、越來越多的新受難者被發現,並恢復名譽,給予平反。

新的著作、新的發現,讓受害者和加害者的面貌更加清晰。就在今年,二二八基金會出版了3本新書,也剛完成「二二八事件真相與轉型正義報告稿」。

不僅是官方和學術界,臺灣社會的各個角落,也有許多對二二八的回憶和紀錄。有的年輕人,主動調查自己家族或故鄉的二二八經驗。有的創作者,把二二八轉化成藝術題材。

二二八不再是禁忌,也不再是仇恨的根源。當我們能夠越來越深入地討論二二八之後,整個臺灣社會的共同意識,也會更加成熟。

不僅是二二八,後續的清鄉和白色恐怖,也造成許多傷害。過去幾年,我們推動轉型正義,因為我們相信,記得歷史、反省過去,這不僅僅是為了不要重蹈覆轍,更是要為了團結社會、鞏固民主,讓臺灣不斷進步。

最近,蘇貞昌院長已經宣布,促轉會的任務還沒有結束,會延長運作下去,繼續挖掘更多歷史真相。只要有這個需要,只要促轉會的功能,是大家所認為必需要持續下去,讓轉型正義的工作可以持續進行,我們都會讓促轉會持續運作下去。

我們成立促轉會的目的,就是為了要發掘歷史真相。但我要強調,政府是一體的,轉型正義不只是促轉會的業務,每一個政府機關,都要充分理解轉型正義的內涵,共同參與轉型正義的工作,國安單位更不能例外。

今天也是林宅血案四十週年的傷心日。幾週前,促轉會提出報告,報告中寫到當時林家確實受到國家監控,也無法排除威權統治當局涉入血案的可能性。

儘管當時的時空背景,與現在有很大的不同,但我們必須嚴肅指出,過去威權政府的作為,是一個絕對不能再重演的嚴重錯誤。

在促轉會這份報告中,呈現了許多過去沒有見光的檔案史料,也是我擔任總統以來,政府各機關共同努力的成果。

自從去年《政治檔案條例》實施後,我們加快腳步,依法完成許多檔案的徵集、整理、保存和開放應用工作。但是,任務還沒完成。

轉型正義的工作必須要繼續,我也要利用今天的場合,宣示三個原則:

第一,促轉會所優先調用的政治檔案中,已經解密並且移轉檔案局的部分,包含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要以「最大開放,最小限制」的原則,來開放給社會大眾閱覽和運用。

第二,國安局已經向我報告,為了配合促轉會的調查工作,半年來加速進行政治檔案的解密作業。我也要求,現階段配合促轉會調查而受到徵集選定的政治檔案,除了極少數依法還不能解密的檔案,國安局要在一個月內完成解密工作。

第三,我們也會持續推動人權教育。過去幾年,國家人權博物館的貢獻有目共睹;這星期,促轉會的「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也已經上線。未來,監察院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後,也會做到更多的把關,讓人權觀念,可以在臺灣更加落實。

各位前輩、家屬,以及各位國人,經過我們好幾代人的努力,二二八事件和威權時代的歷史真相,已經比過去清晰許多。

時間也已經證明,一個願意面對歷史、追尋真相的社會,並不會因此而分裂;相反的,正是因為勇於面對過去的錯誤,我們的民主才會更鞏固、社會也會更多元自由。

如果我們都相信,越多的真相,越能鞏固民主,越能保衛自由。那麼,我們就不能辜負過去一代又一代的前輩,用生命爭取自由、用血淚追求民主的決心。

最後,我們應當共同省思極權政治帶給人民的不幸,省思自由民主必須捍衛與珍惜。二二八的悲劇,不應該在這世上任何一個角落發生。毋忘二二八,毋忘人民對反抗威權、爭取自由民主的最深願望。謝謝大家。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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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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