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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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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協議 關於修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
2024年10月9日於香港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4年
2024年10月9日在香港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工業貿易署協議正文
附件:

  1. 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簡稱《服務貿易協議》)的水平,深化內地[1]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雙方」)服務貿易自由化,加強雙方經貿交流與合作,雙方決定,在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簽署的《關於修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以下簡稱《修訂協議》)的基礎上,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香港簽署的《服務貿易協議》進一步作出如下修訂:

一、對《服務貿易協議》正文部分進一步修訂如下:

1.在《服務貿易協議》第三章(義務及規定)下新增第七條(本地規制),其內容為:

「第七條 本地規制

一、雙方重申遵守各自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6條下的承諾。

二、一方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下就服務貿易本地規制所作的承諾,納入本協議並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三、第二款所指的承諾,包括:

(一)就內地而言,載於世界貿易組織GATS/SC/135/Suppl.1號文件的承諾;

(二)就香港而言,載於世界貿易組織GATS/SC/39/Suppl.4號文件的承諾;及

(三)一方將來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下就服務貿易本地規制作出的承諾。」

2.在《服務貿易協議》第七章(投資便利化)第十二條(投資便利化)新增:

「三、支持在粵港澳大灣區珠三角九市註冊的港資企業,選擇香港、澳門為仲裁地。

四、支持粵港澳大灣區試點城市註冊的港資企業,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協議選擇使用香港、澳門法律為合同適用法。」

3.《服務貿易協議》第三章至第八章中的第七條至第十四條依序重新編號為第八條至第十五條。重新編號後的第十三條(投資便利化)第一款第(一)項內的「第九條」修訂為「第十條」。

二、在《服務貿易協議》和《修訂協議》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內地對香港服務領域開放,對《服務貿易協議》附件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表1《對商業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負面清單)》進行縮減和修訂,經進一步修訂內容詳見本協議附件表1。在跨境服務領域內地對香港增加新的開放措施,對《服務貿易協議》附件1表2《跨境服務開放措施(正面清單)》的進一步修訂內容詳見本協議附件表2。本協議附件表1和表2分別取代經《修訂協議》修訂的《服務貿易協議》附件1表1和表2。

三、對《服務貿易協議》附件3《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修訂如下:

1.第三條第(一)2款「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後新增腳註2,其內容為:

提供教育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倘為非盈利為目的的實體,則無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要求。」

2.原腳註2至腳註5依序重新編號為腳註3至腳註6。

3.第三條第(一)2款第(2)項(年限)的第一段及第二段修訂為:

「香港服務提供者應已在香港註冊或登記設立並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其中:

提供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應已在香港註冊或登記設立並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5年以上(含5年);」

經本條第2款重新編號後的腳註3則予以保留。

4.第三條第(一)2款第(2)項(年限)的第三段予以刪除。

5.第六條第(一)1款第(3)項修訂為:

「香港服務提供者最近在香港的公司年報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如本附件第三條規定的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年限適用,則應提供相應年期的文件資料);」

6.第六條第(一)1款第(5)項修訂為:

「香港服務提供者最近利得稅報稅表和評稅及繳納稅款通知書的副本;在虧損的情況下,香港服務提供者須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關於其虧損情況的證明文件(如本附件第三條規定的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年限適用,則應提供相應年期的文件資料);」

7.新增第九條,其內容為:

「九、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工業貿易署和內地審核機關指定的電子方式,提交本附件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和自然人身份證明的複印件。」

四、為明晰起見,《服務貿易協議》中未被本協議修訂的條款仍然有效並繼續實施,而其他條款將按原有條款繼續實施直至本協議實施為止。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自二〇二五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本協議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本協議於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在香港簽署。


  1. 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國際貿易談判副代表
李詠箑(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
陳茂波(簽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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