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2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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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5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7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1 條 ( 24.01.01 ) |
甲、乙二人共同犯罪,乙冒甲名頂替到案,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第一審判決,均誤認乙為甲本人,乙且更冒甲名提起上訴,第二審審理中,發覺乙頂冒甲名,并將真甲逮捕到案,此時第二審對於此種訴訟主體錯誤之判決,可參照院字第五六九號解釋,將原第一審判決撤銷,對真甲另為判決,以資救濟。至乙之犯罪部份,自應逕送該管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