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33號解釋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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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3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6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80 頁 | |
意圖供吸用而持有鴉片或毒品者,如事犯在二十五年六月重行公布之禁煙、禁毒兩治罪暫行條例施行前,應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處斷,即其行為在禁煙法有效期內,依該法第十三條論科若在舊禁煙、禁毒兩治罪暫行條例有效期內,因無處罰明文,應不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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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6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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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吸用而持有鴉片或毒品者,如事犯在二十五年六月重行公布之禁煙、禁毒兩治罪暫行條例施行前,應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處斷,即其行為在禁煙法有效期內,依該法第十三條論科若在舊禁煙、禁毒兩治罪暫行條例有效期內,因無處罰明文,應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