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5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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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1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6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3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46 條 ( 24.01.01 ) |
查刑法雖有變更,但關於強姦殺被害人之結合罪,及犯該罪須告訴乃論各規定,徵諸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六條與舊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六項、第二百五十二條完全相同,則此種犯罪,既經檢察官起訴,雖未據有告訴權者之告訴,仍應參照院字第十七號解釋,專就殺人部分,予以論科。